导图社区 25法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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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学(合并版)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的含义/概念
【概念】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体系
从法律制定到实施划分
立法学、司法学、执法学、监察法学
认识论角度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法教义学(24修改)
法学交叉学科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
(1)客体: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主体: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法学的历史发展(了解)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押题★★)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观点★
①“恶法非法”;
②主张法是人的理性;
③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分析法学派(押题★)
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观点★
①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
②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社会法学派
埃尔利希;霍姆斯、庞德、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观点★
①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
②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重视社会现实);
③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也是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一支,强调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角度研究法律相关问题
其他学派
19C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C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20C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押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初步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向;《德意志意识形态》系统表达唯物主义法律观;《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资本论》全面系统分析地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了实践本体论的法律观。马克思将法律的基础从概念天国拉回到人类生活,从社会意识拉回到社会实践。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实践,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文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人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中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和权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法律和权利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存在物。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押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押题★)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的含义/概念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良法善治)(24变动 全删)
意义
主要内涵
一民、二姨(依、三心、四党,五德😎、六推、七夕(系)、八凉(良)😎、九 改😎
第2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概念】“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说文解字》三层含义
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二、当代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西方
哲学意义上
主观法
客观法
国发意义上
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
在中国
狭义
广义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2011法学简答、2019简答)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3】
【概念】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①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不特定性)
②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生效后)
③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反复适用性)
普遍性【2】
【概念】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
①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②法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的差别,即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
三、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③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5+1】
神意论
奥古斯丁、阿奎纳
体现:法是神的意志
理性论
西塞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
观点:法是人的理性和本性
命令论
边沁、奥斯丁、霍布斯
观点:主权者对其臣民、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民族精神论
萨维尼
观点: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社会控制论
罗斯科·庞德
观点: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其他学说
卢梭–公意论、黑格尔-自由意志论、罗尔斯-正义论、狄骥社会连带关系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论述)p492(押题★★★)
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③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但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是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第3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主要原因
经济因素
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从而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形成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政治因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更加复杂和增多,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无法适应处理这些事务的要求,这就需要产生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其他因素
法的产生,除了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押题★★)
①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②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③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共同特征(简答)
①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这是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
②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③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封建制法
【经济基础】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共同特征】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资本主义法
【经济基础】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但是占统治地位的总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本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首先又是垄断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原则✨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这一点,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论在民法法系国家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无论在资本主义法律的任何一部部门法中,都始终是这样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法上。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3.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资本主义法对保障平等、自由和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与人权原则受到其阶级利益的局限,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是不彻底的。
社会主义法
【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前提】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①【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②【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③【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倶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二、法系
【概念】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押题★★)
【五大法系】①中华法系 ②伊斯兰法系 ③印度法系 ④英美法系 ⑤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
形成与发展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前 221—前 206),到隋唐时期发展成 熟
中华法系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永徽律及其律疏,又称《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发展完备的标志
特点★
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第二,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英美法系
【概念】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一个多义词,这里特指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种法律,不同于汉语中所讲的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概念
分布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关系
英国法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大陆法系
【概念】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 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为代表性法典
【分布】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等地区
西方两大法系的关系(2014非法学简答)(押题★)
三、法律继承与移植
法律继承(2016非法学简答)(2019非法学论述&法制史)(押题★)
【概念】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法律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移植(押题★)
【概念】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除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2017简答)
【概念】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并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或模范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1. 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的机构制定。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由国际商会编订的。
2. 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3. 法律的“趋同化”。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且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趋同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
4. 法律的“世界化”。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世界性法”的出现。
二、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
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押题★)
1.《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2. 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
3. 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押题★★)
1.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1)在人权领域中,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
(2)世贸组织成立后,缔约方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例如取消内部行政规定、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改革司法制度等。
2.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1)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
(2)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与发展”项目推销西方法律
几个注意点★
①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然只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
②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
③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
④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的名义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第4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押题★★)
【概念】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押题★)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
【概念】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角度】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
【分类】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等。
社会作用
【概念】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角度】这是从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
【分类】在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又可以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2013非法学简答)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其他分类
除了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外,法的作用还可以划分为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三、法的规范作用(押题★★★)
指引作用
【概念】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
【优点】规范指引,不同于个别指引。虽然抽象,但是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能够避免在时间精力经济上的浪费,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势
【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① 确定性指引以义务行为模式来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不允许选择
② 不确定性指引以权利行为模式来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允许自行选择
预测作用
【概念】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分别进行的预测
评价作用
【概念】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特点】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与否
【分类】法的评价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
专门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
社会评价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舆论性评价
教育作用
【概念】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对象】
实现方式
正】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反】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诫作用
强制作用
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四、法的社会作用(押题★★★)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另一方面,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两个作用的关系
【区别】前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前者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后者至少在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
【联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是可以相互借鉴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主要体现着法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4法学简答)(2014非法学论述)(押题★)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比如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
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立法)
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即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执法)
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守法)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和特征(押题★★★)
【概念】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法的价值的特征★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角度看,法律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
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2.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
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统一性】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
【多样性】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概念】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
1.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法一般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治理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怀人的真正需求,在关注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2.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在这些价值之间本身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在解决价值冲突时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二、法的主要价值【6】
秩序(押题★)
【概念】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分类】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前提。
法律对秩序的作用
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 ,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 , 而且还从积极角度来鼓励社会合作 , 促进社会和谐。
①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②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由(押题★)
【概念】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特点
1. 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2. 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3. 自由是人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1.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2)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①首先,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②其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③再次,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④最后,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2. 法律在实践中对于主体自由的保障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自由免受侵害。特别是私权领域,保障个人的生活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但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传统上属于这类自由的领域,如就业、医疗、住房等,开始越来越受到政府福利政策的大幅干预。
另一方面,法律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国家通过法律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使个人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同时,国家还必须为保障个人的积极自由,提供必要的帮助。
平等
【概念】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特点(押题★)
1.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 平等并不等于平均。
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3.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歧视则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为前提和基础,并把一部分人视为低于其他人。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
4. 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
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平等与法律的关系(押题★★)
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
1. 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人权(押题★★)
【概念】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特点
1. 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2. 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3. 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地出现。
4.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的历史发展特点从其主体、内容到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可反映出来。✨
分类
集体人权
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个体人权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1.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2.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3.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正义(押题★★)
【概念】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特点★
1. 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这种反映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定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2. 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同);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异)。
3. 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强烈的主观性。
分类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等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2015法学论述、2020法学论述)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1. 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限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3.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作用
1. 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人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 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的实现。
效率(押题★★)
【概念】效率,也称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通过法律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
1.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2.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3. 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4.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5. 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2016非法学论述)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冲突解决的原则(押题★)
1.价值位阶原则
【概念】即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律价值而言,基本价值有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这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它也是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2.个案平衡原则
【概念】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冲突的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概念】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自由。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概念】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第5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押题★)
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得以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本书)
二、法的(形式)渊源的分类
直接渊源(正式渊源/法定渊源)
1.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 判例法,在不同法系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或仅是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除了制定法外,判例法也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4.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间接渊源(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非法定渊源)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24变动)(押题★★)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11】
1.宪法
2.法律(专指狭义的法律)
【概念】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概念】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监察法规(24新增)
5.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备案。(省一级)
(2)设区的市、自治州,须报批+备案。(地级市一级)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管理
6.民族自治法规
批准后生效
区条例→批准单位-全人常
州县条例→批准单位-省人常
7.经济特区法规(24新增)
8.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4修)
必须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9.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0.军事法规与规章(24新增)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押题★★★)
1. 习惯
2. 政策
3. 指导性案例(押题★)
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试图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目前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多批次指导性案例,它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发布,但它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一些作用,已成为我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
【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应然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上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般认为,法的效力主要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押题★★)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有限,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均是在这些法律生效期间所发生的,与后面法的时间效力所提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完全不同。
二、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概念】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原则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 对外国人,即便其身在该国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即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管辖领域内的人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4. 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 采用的原则, 我国亦然。(VS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中国法律对外国公民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既保护他们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又依法处理其违法问题。
二是对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若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依据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空间效力
【概念】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一个主权国家,法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该国停泊在境外的船舶及境外飞行器。
法的域内效力★
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有效
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法的域外效力
【概念】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理的领域之外
有的法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往往规定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例如,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发,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从保护主义原则出发,我国刑法规定,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时间效力
法生效的时间
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自法的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在颁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效力终止时间
【概念】法的效力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
我国法的效力终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上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废止。
法的溯及力
【概念】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 我国现行刑法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5】
【概念】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系、部门法、法律的渊源等都可以看作对法的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分类标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概念】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
【概念】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它是不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也 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
【分类标准】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概念】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概念】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
【分类标准】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概念】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概念】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警察教师国籍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戒严)
【分类标准】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概念】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概念】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针対特定人的法,如警察法、教师法
针对特定事的法,如国籍法、教育法
在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特定时间适用的法,如戒严法等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分类是相对而言的。
国内法与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
【分类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概念】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概念】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者区别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概念】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概念】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在当代,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如经济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概念】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概念】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第6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押题★★★★)
【概念】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构成(2010非法学简答)
从内容上看,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与其他要素相比,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可预测性等特征。
法律规则的特点
第一,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二,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第四,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五,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概念】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概念】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概念】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概念】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概念】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概念】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概念】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概念】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概念】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引用参照的是即将制定的法规,其指向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有关机关加以确定。
【概念】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引用参照的是现行法律规范,其所指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中。
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 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概念】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产生,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
【概念】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概念】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效力范围)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2.行为模式
【概念】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三种行为模式及与其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
可为模式:授权性规则
应为模式:命令性规则
不得为模式:禁止性规则
ps.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
【概念】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分类
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PS.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或者有些法律规则在表现形式上只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项要素,而假定(条件)这一要素被省略了
二、法律原则
【概念】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押题★)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当两个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的原则间作出权衡,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押题★★)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是否具有普遍性)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概念】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 “四项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概念】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它们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概念】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概念】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概念】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
【概念】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无罪推定原则等
三、法律概念
【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统一性的特点(押题★★★)
法律概念的功能(押题★★★)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之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
法律概念的种类(选择题)(押题★)
主体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关系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客体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之乡的对象的概念
动产、主物、支票等
事实概念: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等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概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就法律体系的形式特点而言,它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同时,它又是由不同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是交叉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有时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
如“宪法”,可以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简称,也可以是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宪法部门,当然它还意味着一种作为法的渊源的宪法。
在许多情况下,部门法的名称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并不应
例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等就没有一个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相对应。
法律部门的特征(押题★)
1. 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有时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带有主观的因素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2023简答)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这种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
两种标准的关系
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当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因此,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押题★)
客观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范围不宜太宽太窄)
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社会关系变化发展)
相对稳定原则(前瞻性,考虑今后发展)
主次原则(重点论原则)(主导因素)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军事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义(理论积累、必背)★★★★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9】(押题★)
宪法及其相关法部门
行政法部门
民商法部门
经济法部门
环境法部门
社会法部门
军事法部门
刑法部门
程序法部门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2年,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类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人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确立了“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押题★★★)
1.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① 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② 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③ 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
④ 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2.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押题★)
①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
② 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
③ 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4.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5.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押题★)
① 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② 完善法律草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
③ 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④ 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的方法),包括①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审查;②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第7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概述
一、立法的概念和特征(押题★★)
【概念】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2011非法学简答)
第一,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主体),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权力,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第三,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影响法律的形式表达,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第五,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立法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废止。
第六,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不属于立法。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押题★)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押题★)
在一个国家中,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非享有同等的立法权限。
立法体制的概念(押题★)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包括央地之间,中央机关之间、地方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押题★★★)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的特点——“既统一而又分层次”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选择“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原因
①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②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③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多民族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④ 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总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的。
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押题★)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立法,既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立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两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
党领导立法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原则,党通过确定立法工作方针、批准立法规则、提出立法工作建议、明确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立法鬼屋建设等,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准则,我国是单一制国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权的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具体履行立法职责,落实立法工作任务,将人民的意志准确地体现在立法之中。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 立法原则(押题★)
一、合宪和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押题★)
【概念】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合宪性的要求具体还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等
【概念】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
【概念】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同时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二、民主原则(2010法学论述)(押题★)
【概念】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具体内容
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
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产生要民主
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科学原则(押题★)
①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从现实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要求立法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②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③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立法不仅要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和严谨性,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节 立法的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押题★★)
【概念】广义上的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概念】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程序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立法程序的特点
第一,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定性)
立法程序法定既体现了立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只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立法程序,才能对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约束力
第二,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
立法步骤是对立法活动先后顺序的具体安排,立法方式是对立法活动运作方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具有确定工作顺心和固定活动步骤的功能
第三,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
立法活动的工作程序大多不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可以在具体立法活动中进行调整甚至省略。但立法程序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是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所有立法环节中必须遵守的程序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24变动)(押题★)
法律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
法律案的审议
两个阶段
(1)全国人大专委会审议
(2)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三个结果
提付立法机关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与通过
赞成、反对、弃权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
第8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一、法律实施 (2021法学论述&法律权威)
【概念】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贯彻落实
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方式
法律的遵守(守法)
法律的执行(执法)
法律的适用(司法)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押题★)
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在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2.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3.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4.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评估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法中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法律实现 (2012法学论述)
【概念】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
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效的关系(押题★)
P.S.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不同,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去做),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去做了且做得好)。 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做得怎么样)。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律实现的意义(押题★★)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但是法律实施不一定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在实践中总有各种因素阻碍法的功能的发挥,只有将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 与法律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其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
国家的阶级本质
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度
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和特点(押题★★)
【广义】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
二、执法的原则【8】(2012非法学简答)(押题★★)
1.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押题★★)
【概念】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具体要求
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执法的具体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2.合理性原则(合理)
【概念】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具体要求
1.合理行政要求执法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者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处理
2.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应当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同时要注意符合当地善良风俗
4. 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3.讲求效率原则(效率)
【概念】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具体要求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作出及时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通过执法作出及时反应。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以效率为借口而违反法律规定。
4.严格执法原则(执法)
执法者应当严谨、严肃、严明、公正地执法,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地遵循法律,依法裁量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需要依法惩处,反对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
5.正当程序原则(程序)
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6.均衡原则(24变动)(押题★)
【概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其内涵分为三个方面
适当性原则(质)
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度)
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限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手段必要。限制最小化)
比例性原则(量)
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收益是最大化的)
7.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应当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8.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权)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责)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概念】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适用情况
1. 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 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特点(押题★★)
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
司法权
【概念】司法权是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分类】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二、司法的原则【5】(2015非法学简答)(押题★)
1.司法法治原则(押题★★★)
以事实为依据
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2.司法平等原则(押题★★★)
司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概念
【适用平等】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保护平等】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诉权平等】再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追责平等】最后,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司法平等原则的意义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押题★★)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概念
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其次,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最后,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对司法权的监督的表现
第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第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义务受其监督
第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第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4.司法责任原则(2022法学论述)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5.司法公正原则
【概念】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分类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对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都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是司法的永恒主题
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4】(模板模板★)(押题★★)
1.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概念】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干部的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2.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矩,是组织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法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到位
3.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为目标,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4.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 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3.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
第一,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切实遵守,着力提升司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
第二,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外部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内部监督: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第四,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充分保障犯嫌被告的辩护权、辩解权
第五,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及时得到有效救济
4. 提高司法公信力(模板★)
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通报、追责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探索实行法检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检
建立健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三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开动透便的阳光司法机制
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
第四节 守法(2016法学论述)
一、守法的概念
【概念】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全面守法的意义(押题★)
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
二、守法的要素(押题★)
守法主体
【概念】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在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 守法的主体包括: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
【概念】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守法内容
【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消极/积极)和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两种不同的形式
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依法行使权利也是守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守法的原因和状态
守法的原因
四种学说(押题★)
1. 社会契约论
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己统一的政府和法律
2. 功利主义论
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
3. 暴力威慑论
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公民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才遵守法律
4. 法律正当论
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是由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且与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因此公民有服从的义务
守法的理由解释(24变动 删)
一是习惯
二是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三是出于畏惧
四是出于社会压力
五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六是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状态
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广义】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意义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押题★★★★)
类型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分为法律上的监督、工作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审判机关
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
政党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2018《监察法》
《监察法》制定的意义(24删)
1.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3.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立法工作的思路和原则(押题★)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9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2020简答)(押题★)
【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广义】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狭义】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
法律职业的特征
一是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的形成,法律教育提供给法律职业的是系统的而不是零星的,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
二是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三是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
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出现了职业主义倾向,因而造就了专业化的法律人,进而形成了法律人的思维和方法
四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意义(了解)
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官;检察官;律师;其他法律职业等
法律职业任职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国家统一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职业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其基础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之舆论以及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法官伦理(押题★)
【概念】法官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
【核心】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忠诚司法事业 保证司法公正 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义务
检察官伦理(押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五个方面
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官义务
律师伦理(押题★★)
概念
特点
律师不得从事的八类行为
第三节 法律解释(2019法学论述&法律论证)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性(2011非法学论述)(押题★★★)
【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法律解释的特点★
第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
第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第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
第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来实现
【补充】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用语。指在对文本进行解释时,理解者根据文本细节来理解其整体,又根据文本的整体来理解其细节的不断循环过程。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具体适用的需要。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第二,统一适用的需要。
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法律规定中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有权威解释,来统一人们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第三,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改正、弥补。
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分属不同法律部门,有矛盾冲突;应规定而未作规定、规定不够准确清晰、界限不明等法律漏洞
第四,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过解释,把相对确定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实际,以期在保证法律体系和原则稳定性的通知,适时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原则、规定,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第五,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教育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押题★)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
【概念】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比立法原意广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
【概念】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
字面解释
【概念】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押题★)
文义解释
【概念】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历史解释
【概念】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系统解释(2024简答:系统解释及其必要性)
【概念】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
【概念】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既可以是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立法者目的),也可以是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现实目的);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社会学解释
【概念】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量,根据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益进行解释,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更符合社会政策
比较解释
【概念】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
四、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狭义)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押题★)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1)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
(2)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的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以补充法律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法条+司法解释)
一方面,当出现法条冲突,而不能用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来解释时,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当二者冲突,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主要方式
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司法解释(审判+检察)★★★★(2021非法学论述)
【概念】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分类】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司法解释的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
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1)对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
(2)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者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
【概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的解释范围
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与论证 (2019法学论述&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押题★)
【概念】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在法律规范作出的规定和已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推理要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时 法律原则、政策、法理等也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逻辑推理方法和非逻辑的分析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理的成分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结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推理的方法分类
形式逻辑方法👉【形式推理】
辩证逻辑方法👉【实质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方式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 (2022简答 )
1. 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
【概念】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
从一般到特殊
必然性推理
2. 归纳推理
【概念】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
从特殊到一般
或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 类比推理
【概念】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
从个别到个别或然性推理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押题★)
【概念】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律论证的概念
【概念】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其目的是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
法律论证的组成和特点
2法律论证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由于事实、法律、社会等因素的变化,论证的结论有可能被证伪或被修正,因此,法律论证的结论不是绝对的,具有可废止性,或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
四、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2016法学简答)(押题★★)
一是内容的融贯性(体系本身+与外部社会)
所谓融贯性,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融贯性标准不仅是在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是在追求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即社会认同,包括道德评价和利益平衡以及消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等
二是程序的合理性
法律论证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结果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
三是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尽管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必须是客观的,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
四是效果最优性
衡量法律论证的优劣,既要看形式、看过程,也要重结果、重实效,要跳出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窠臼,充分考量方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押题★★★★)
【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起源于罗马法“法锁”的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VS法律规范)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①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②其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属于法律所调整的,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只有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并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③再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现实状态
④最后,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某些事实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看作法律关系,但是又可能与法律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能变成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③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
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
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
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①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行为,是在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针对同一类人、同一类行为的,凡是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都享有同一类权利承担同一类义务(同等情况同等适用)
④ 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押题★)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
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按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法律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性,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1.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在我国, 外国公民参加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2.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是由法律赋予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组织体
3. 有时国家也作为特殊的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1)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2)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概念】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性质上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
职权、权限、权利、权力的区别(2023法学论述)(押题★)
①在我国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②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③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④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法律义务
【概念】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014法学论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法律主体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1)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2)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3)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人又是社会发展所要保护和实现的目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求,有满足自己基本利益和需求的愿望,人的生活需求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也是权利概念存在的前提。
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押题★★★★)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物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物的特征(押题★)
第一,应得到法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行为
【概念】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精神产品
【概念】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人身利益
【概念】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押题★)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是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谨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人身部分的利益的法律性质(24变动)
(1)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2)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3)当该部分已植人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数据信息
【概念】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既不是物,也不等同于智力成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押题★)
【概念】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1.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3.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抽象条件
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2.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的存在,即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法律事实(2021简答)
【概念】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事件
【概念】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绝对事件
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
例如人的出生和自然死亡、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关系的消灭,人的出生引起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等。
相对事件
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PS.【事实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概念】有时候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第11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押题★)
法律责任的目的
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的
法律责任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
【概念】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性质
它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律。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通常由个人承担,也有一些刑事责任由法人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民事责任也具有惩罚的功能,比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是以财产为内容的。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概念】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点和功能
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多样化,可以是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甚至还可以是人身责任。这些责任方式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和预防的功能。
违宪责任
【概念】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抵触,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的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
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2013法学简答)(押题★★)
1.责任主体
【概念】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成为责任主体的条件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组织
2. 违法行为
【概念】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所谓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类型
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违法行为仅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但 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3.损害结果
【概念】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责任的特征
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
损害结果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存在为条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财产损害一般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4.因果关系
【概念】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概念】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的意义
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
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归责与免责
归责(2012法学简答)(押题★★)
【概念】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减免的活动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
1.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2.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3.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
4.允许人民法院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概念】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
首先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应当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再次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24变动)
【概念】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是指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
内容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概念】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情形—责任转承问题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免责(押题★★★★)
【概念】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注意事项】
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 ”,因为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后两者并不存在责任。 不应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责任的条件。免责并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所赞成或支持的
时效免责
【概念】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不诉免责
【概念】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
【概念】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有效补救免责
【概念】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自助免责
【概念】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分类】根据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押题★)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并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并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押题★)
刑事制裁
【概念】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确定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特点】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分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
【概念】 民事制裁是由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我国现行民事制裁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以上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民事制裁在制裁目的、制裁程序和制裁方式上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形式。
行政制裁
【概念】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分类】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1)(对内)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
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2)(对外)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违宪制裁
【概念】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使主体和责任主体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制裁措施
包括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第12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押题★★★)
【概念】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规则系统,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国家治理方式。
【内涵和意义】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
①首先,法治意指一种崇尚法律至上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②其次,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即在内容上以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为鹄的;
③最后,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是对社会所进行的符合特定价值的治理。
法治与法制(押题★★★)
法制的概念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
【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①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②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
③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④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治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治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古代东方和西方都有倡导法制者,那时的法制与民主和宪治无关,而是专制和主权的统治工具。
法治与人治(押题★)
【概念】人治是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法治与民主
民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民主” 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特点】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法治与民主一般关系(押题★★★)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现代民主制可能是最易与法治原则相融合的制度。
①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治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民主化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②另一方面,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用程序保障了民主制的正常运行,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就缺乏根本,甚至会走向反面,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和道德。
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2011法学论述)(押题★★★)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治,法治就可能改变性质;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来讲民主,民主就可能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或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 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② 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③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④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内在地需要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治原则贯穿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通过法治来积极推进民主的进程。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②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③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④ 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2013非法学论述、2017法学论述)(押题★★)
法律至上原则
【概念】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
【地位和意义】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不确立法律至上原则,即使法律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等原则均无法实现。法律至上原则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权利保障原则(2017法学论述)
【内容】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的。因此可以说,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运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还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只分配给一部分人,而将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相应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权力制约原则(2018法学论述)
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制约。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法治的目的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执掌着大量日常公共生活的组织指挥权能,代表公权力,能够通过各种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它强调程序正义,如个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内容。
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最早源于英国,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了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此,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的宪法地位。在我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正当程序原则正在被广泛地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生活领域。
三、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
【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了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押题★★)
【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与监督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其核心本质是广泛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才能真正深得民心,为人民所拥护。
基本特征
1. 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3. 真正的开放性和可实证性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2018非法学论述)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应始终关注至少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法治思维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①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有了它,人们对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② 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
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
③ 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
权力受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因此,应逐条梳理权力事项,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使手中握有公权力的人慎重对待权力行使的边界,把自己置于监督约束之下。
④ 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
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的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法定程序的行为。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关系
①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外在和内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
②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
③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押题★★★)
【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和相关重要论述,从理论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方向
【概念】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它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为了谁、依靠谁、走什么路等问题上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这些根本性问题,为我们提高法治领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提供了科学指导。
①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自觉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② “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
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重要地位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考虑出发,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
①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
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
③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有效地运用法治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工作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很关键、是引领。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和战略全局出发,提出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个理论命题,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谋篇布局的问题,既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总目标,又为全面依法治国推出了总抓手。
重点任务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重大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涉及一系列重大辩证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重大辩证关系,事关法治道路、法治效能和法治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并一一作出了科学论述,厘清了这些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为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释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保障问题。其中,基于人才强国、人才强法的基本理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全面依法治国
目标与原则
总目标(押题★★)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押题★★★★)(年年考)
①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②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③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④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⑤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基本格局(2019非法学论述)(押题★)
【基本格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押题★)
1.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押题★)
科学立法,一要尊重客观规律,不仅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市场和自由关系的内在规定性等来及时进行法律的废、改、立,而且要充分反映社会规律,将社会文化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发展规律及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强化。
二要体现民意。立法应当回应人民群众的真实关切和心愿,而不是部门利益至上、利用立法搞地方保护主义。人民性是法律的最根本特征,也是衡量法律质量的根本标准。凡是人民群众呼声高、要求强的,就应当及时进行立法;凡是与人民利益和意志不相符或根本相背离的,必须及时进行废、改。
三要切合实际。立法必须立足现实,以解决现实问题和现实利益诉求为导向,既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又要增强针对性和务实性。
四要完善程序。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保障,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良法产生的基本途径,拓宽立法渠道、加强开门立法,为科学立法奠定基础。
五要符合科学。立法应当按照科学的法治原理和原则加以完善,既要将人类法治发展史上凝聚的宝贵法治遗产,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吸纳到立法之中,又要增强可操作性和逻辑性,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克服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责任抽象的局限性。
2.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所谓严格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守法定的实质标准和程序要求,坚持在法律的轨道内按照法律的标准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法规;
所谓严明是指执法作风端正、执法纪律严明,坚决消除“慵、懒、散”,杜绝乱作为、瞎折腾;
所谓严肃是对执法态度、执法精神方面的要求,执法者应当奉行法治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此外,应当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2024法学/非法学论述)
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司法不公,则社会不稳;司法不公,则法治不存。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
【概念】全民守法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格言)为此,
①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②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依法抑恶扬善,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③必须发挥法治建设的强大效能,引导人民群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④必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带动效应,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5.此外,还应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发展是治国强国的强大保障,而法治人才则是其中的主体性力量。法治与人治相对,但法治社会绝不是要否定人的作用,相反,人的素养和主观能动性对法治的成败意义重大。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抑或法律的监督,都需要高素质的法治人员。《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基本途径(押题★★)
依法执政(押题★)
【概念】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在新时期的重要转变,是指党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执政党依法民主科学执政。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① 党领导立法,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② 依照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③ 保证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确保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④ 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⑤ 通过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的意识和能力;
⑥ 依法保障和规范党的机关和党员干部执掌和运用权力的行为,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徇私枉法。
依法行政(押题★)
【概念】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和依法执行法律。
内容
无论是哪一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其权力的设定、取得、运行和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其基本要求是,以合法性原则为基本指导,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违法行为必追究。为此,应当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程序严谨的依法行政体制,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多头执法、违法执法,牢固树立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依法授予、权力为了人民并受人民监督的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基本要求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关联性。依法治国是全局、依法执政是核心、依法行政是关键,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当通盘谋划、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2013法学论述)
【概念】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法治国家是指依法赋予、运行和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权威并实现人民权利的国家存在形式。其含义包括:
① 法律之治。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涉及的一切国家权力形式之间及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均被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接受法律的治理。
② 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更不可主观任性地运行。相反,应当是有限的、分立的、受法律监督制约的。
③ 注重程序。无论是司法过程、执法行为,还是政治决策与民主政治活动,都应该有一整套程序规范引导,并固化为法律程序,获得全体组织和所有人的一体遵循。程序是法治国家不同于人治国家的重要分水岭。
④ 法律权威。法律与人尤其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比较是否具有至上性是人治与法治的最根本区别。当法律权威高于领导者个人的权威时,便是法治,反之,便只会是人治国家。
⑤ 人权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是法治国家的生命力之所在。
⑥ 良法善治。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抛弃恶法、弘扬良法,用文明进步的良善价值来主导和统率法律规范;不仅要依法治理,更要构建法治先行、透明公开、公平正义、以人为本、高效理性、权责统一的现代治理体系。
法治政府(押题★)
【概念】法治政府是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设立、政府权力法定、政府决策和行为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
① 政府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是法治的重心。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能否建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明确权力价值取向上作出全面的法治制度安排,并确保在法治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②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其权力受到法律的界分和限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运行。
③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承担;法治政府是人民政府,以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为依归。
④ 法治政府是程序政府,一切重大决策和行动都必须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实行信息公开,赋予社会大众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来实现公开公正、保障政府的法治本色。其五,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应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职责,为政令畅通、政民和谐奠定基础。
法治社会
【概念】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
没有法治社会,便没有法治国家。依据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法治社会建设具体包括:
①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② 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③ 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还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8简答)(押题★)
第一,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逐步完善监察体制机制,完善监督主体、范围、程序与责任,有效发挥监察机关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与组织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方面,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保障体系的高度。
第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党中央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战略提出的全新主张,也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仅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出台了一系列准则、条例和规则,包括修改党章,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这些为从严治党提供了规则基础。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押题★★★★)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基本经验,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治国理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谋划推进法治建设,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谋划推进法治建设,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谋划推进法治建设,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推进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新征程上,谋划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13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押题★★★)
第一,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社会对法的作用)
①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产生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②社会是法的基础,即社会是法赖以产生或形成的基础。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如果相反,以法律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③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第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对社会的作用)
①首先,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②其次,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
①首先,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强行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法律的暴政。历史上不乏此类教训。如“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道德等规范能够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否则会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极大的限制)
②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当然,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的法律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施效果。所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法与社会治理
和谐社会(社会治理)的内涵(押题★★★)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也被认为是新时代确立的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法治化多元治理方式。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10非法学论述)(押题★★★)
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一,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经济不断发展,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凸显,要化解这些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将这些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第二,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通过领导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贯彻、落实良法,将人民的意志集合为国家意志,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实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三,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根本目标。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
第四,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从程序正义来实现,也就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它是从立法公正通往现实公正的路径。
第五,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规范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提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完善其法定程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总之,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法治现代化成为全面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押题★★★★)
【概念】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是指社会治理依法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制定网络素养教育指南,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第三,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同时,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押题★★★)
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核心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化治理方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第三,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等等。
第四,增强社会安全感
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完善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第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基础(押题★★★)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法
①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②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③ 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①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②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③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④ 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与市场经济(押题★★★)
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②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③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④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⑤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⑥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三、法与科技(2010法学简答)(押题★★★)
法与科技的关系
法律要回应科技发展
科技对法的影响
①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②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③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④ 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如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人工智能在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运用等。
⑤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法对科技的作用
①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 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法在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③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当然,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两面性,法律也要防范其负面作用,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
第三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2015法学简答)(2023非法学论述)(押题★)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权力是法的支持和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第一,国家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的推动力之一。
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国家政权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的法得以产生的政治前提;政权的稳固是法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政权职能和发展也推动了法的内容和作用的变化。
②第二,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力量】。
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主体,借助于国家权力,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意志。
③第三,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法的实施和实现除了依靠传统、习惯、舆论、利益引导等积极因素外,也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支持。
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法律不是完全依附于国家,而是具有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的。这使得它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法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和法的调整能力使得法有可能,也必须把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调整,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可以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具体而言,法对国家权力的支持和制约作用表现在:
①第一,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国家权力需要借助合法性信念来巩固自身,而法律是确立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②第二,通过法来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这就是说,以法律来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保障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
③第三,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手段,可以把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机关,使得权力之间可以相互制约;同时又可把国家权力的各部分整合为统一的等级体系,使得权力之间通过相互配合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④第四,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
法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方向、原则和界限等,以此促进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化。这种合理化就意味着其运行效率的提高。法还可通过传播一定的价值观来发挥其思想教育作用,为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完成其功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押题★)
法与政治的区别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
①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制度化;
②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③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确认和调整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①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②法与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③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④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三、法与政策的关系 (2022非法分析)(押题★)
政策的内涵
【概念】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执政党的政策最具影响力,与国家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
执政党政策与法的关系
执政党政策与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不仅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又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一定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押题★★)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
①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②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③ 党的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
具体而言,【概念】中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通过将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方式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庞大体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也是保障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
第四节 法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2015论述)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点(押题★★★★)
【概念】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
法律意识的特点
①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② 法律意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相互区别的主要特点。虽然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有时也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都不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的对象。
③ 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相比,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令性,它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或法律调整的反映比较及时、敏感;而其他社会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常常是通过思想指导、情感熏陶、心理感召、习俗的维护等方式潜移默化地起作用,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作用缓慢而持久。
在法律文化观念中,法律意识居于核心地位。
法律意识的分类
1. 依据法律意识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概念】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概念】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最为复杂。
【概念】社会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这种法律意识往往是对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
2. 依据法律意识的专门化、职业化的不同程度, 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与非职业法律意识。
【概念】职业法律意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概念】非职业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3. 从认知阶段来看, 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概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
【概念】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
4. 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角度, 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前者的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后者的作用是负面的、消极的和破坏性的。
法律意识的作用(押题★)
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态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任何社会的法律实践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以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
① 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正确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有效地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②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司法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此外,法律实践还是一个生动现实的过程,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里,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新的法律意识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
法律文化的概念
【概念】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构成】法律文化由两个层面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即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即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多样性)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起来的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具有民族性。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随着社会的历史演进,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进。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文化的载体是法律现实,法律文化蕴涵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并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等同于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文化是这些法律现象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式”,是一种习惯。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这些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讲,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当代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注重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保持自己的优秀法律传统;另一方面要把中国的法律文化放到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重从外国法律文化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押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全民守法”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全民守法”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还离不开类型多样的法治宣传与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多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将法治教育纳入正式的国民教育系列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二、法与道德(2010法学论述)(2020、2022非法学论述)(押题★)
法与道德的区别
【概念】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的总和。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① 第一,产生方式不同。法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依赖团体公共权力而实现。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道德随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一般不通过专门的公共机关和人员来制定,也不一定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在时间上,道德具有先在性,它的产生早于法律,是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运作和实现的基础。
②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无须经过某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它的运作、功能的发挥也不必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某个行政命令而实现。
③ 第三,实现方式不同。法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然而两者在约束性、强制性的方式、程度有极大的差别。法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一般只对人提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倾向性要求,没有设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强制性也没有法那样严厉和显著。它的实施、实现也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诉诸人的心理,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④ 第四,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一切人际关系,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法所调整的绝大部分对象,同样也可以用道德来调整,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不一定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
⑤ 第五,评价的尺度不同。法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只要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和合法的。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社会、一定人群集合体的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荣辱观、美丑观。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价值,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因此,法的标准与道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差别,法律标准远比道德标准明确和规范。
⑥第六,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道德和法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而实现社会调控的。但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主体。法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是以法为根据和基础的,是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实在形态,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征。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然性,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第一,道德是法的理论基础。
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理论、理念、观点、学说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原则、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②第二,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
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就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
③第三,道德是法运作的社会基础。
法的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的道德信念、原则、水平的状态,直接影响法的实施和实现。(情理法)
④第四,道德是弥补法律漏洞的基础。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的漏洞。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第一,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法的强制性和强制力远比道德的强制性和强制力更为有力,它能够有效地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的信念、原则和要求,从而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保障和维护人们的正当生活。通过道德法律化的形式和方式,社会规范真正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②第二,法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在社会中,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最低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就是道德中的平等性、诚实性的表现和升华。法律通过把道德理念、原则、信条和要求具体化,把社会中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要求确定为法的准则、义务和要求,促使人们更明确自己的道德义务,更为积极地认同和接受道德的制约。
③第三,法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一个社会通过法律形式,把适合社会生活需要的道德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法律规范,这实际上确立和形成了一个法定的基本道德体系和标准,促进和改善了社会的精神风貌。法通过自身特殊的制度性机制,推动道德的更新与进步,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改造人和人性,改造社会,这是其积极的社会使命和功能。
总之,法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在多元化的社会规范体系中,道德与法是社会关系调控的根本规范,但是这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
法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例如,根据法律上关于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诉讼上的胜诉权,法律不再支持和保护其债权。但在道德上,“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这就出现了“合法不合理”的冲突。
第二种情况是道德上许可,但法律上不许可。比如,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从安乐死本身来说,它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但因为安乐死操作难等原因,我国法律对它仍持禁止态度。此外,还有见义勇为却触犯法律问题、大义灭亲反而获罪等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碰撞。
道德与法相冲突往往出现两种结果★★★
一是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必须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二是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领域中冲突的措施主要有
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概率。同时在宣传法律过程中,对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押题★★)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以道德为指导,体现了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换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换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社会主义立法不以道德为指导,将失去其合理性。另外,社会主义立法以道德为指导,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道德基础,要受实际道德水平的制约。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执法人员执行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既依靠法律制度的保证,也要有执法人员内在素质的保证,包括道德素质因素。执法人员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公正无私,刚直不阿,有助于正确合法地执行法律。法律遵守要依靠人民群众的舆论道义支持。道德觉悟的提高是顺利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否则将助长对法律的机会主义态度。社会道德风尚会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由于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法律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由社会主义道德加以调整。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 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集体主义精神。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确认。
② 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由于社会主义法的规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活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不仅使人们看到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而且也使人们认识到什么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
总之,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还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三、法与宗教
宗教的含义/概念
与法律、道德、习惯等一样,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神灵”的信仰以及祭祀规范、仪式和活动等内容。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在历史上,宗教和法律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反对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并把这一点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宗教规范由宗教团体制定,只对其成员有约束力,它是社会团体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否教徒,无论信奉何种宗教,都有约束力。
法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法与宗教的联系,表现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上。但是,在不同民族以及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这种联系又各有不同。概括地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是融为一体的。
① 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
② 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也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
③ 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国王即位由宗教领袖加冕或授予权杖,是国王被授予世俗统治权的形式)。同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法律的实施者。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历史上及现代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都曾经出现和存在这类情况。
在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在政教分离的条件下,国家不得确立或禁止某个宗教,国家行为与宗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家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设立的各项制度。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领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但在实际上,由于宗教在历史上有长期的影响,特别是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即使在一些实行政教分离的现代西方国家中,宗教的精神和社会活动方式对法仍存在着比较深刻的影响。
宗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押题★)
①产生方式不同。宗教规范是宗教创始人和领袖借助神的名义规定的。
②实施方式不同。宗教规范主要通过信仰机制,依靠自愿行为。
③适用原则不同。宗教规范以属人主义原则为标准,只对教徒具有约束力,不同于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立法规定(押题★)
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运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消灭宗教,不允许人们有宗教信仰,而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为什么一方面提倡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是由于:(押题★)
第一,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采用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奏效的。
第二,宗教具有群众基础和民族性。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第三,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但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反之,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处理得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第四,宗教信仰不仅是宗教问题,而且是文化问题,如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其形成和发展就直接与东方文化、阿拉伯文化和西方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有利于我们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反之,不学会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只能使我们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包括:
①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③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④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总之,不论信教或者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教,公民自己完全有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们对待宗教信仰的态度:
①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②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必须坚决反对邪教。
宗教有合法的组织,正式的教义、教规,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仪式。而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活动不是宗教信仰自由,而是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
总之,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在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这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识,也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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