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综合素质之职业规范
教资,综合素质,职业规范。综合素质之职业规范包括教师道德规范与教师行为规范。其中,教师行为规范包括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与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编辑于2025-01-01 11:25:13职业规范
道德规范
“三爱两人一终身”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职业角色
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对待工作
正面
热爱工作
认真备课,主动辅导学生
反面
只对答案,照本宣科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待学生
正面
不落下任何一个学生,平等对待,尊重人格
反面
差别对待
体罚、挖苦学生
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对待教学
正面
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
不为分数论
反面
只看重分数
忽视学生全面发展
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对待自己
正面
反面
不团结同事、不配合家长
以公谋私,有偿家教、收礼
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专业发展
正面
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技能
注重学术研究、创新教学方法
反面
固步自封
拒绝参加培训,不与时俱进,凭借经验上课
行为规范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思想、教学、人际、仪表、语言
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加强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规范从教行为
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警半过一降撤二”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取消资格两年起”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听”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总结
“民办:学校定,局备案,降撤职,同公办”
“公办:学校提,局里定,降撤开,报人事”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后申”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
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
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