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债的一般原理
民法债的一般原理概述,本质: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和财产损益变动的法律形式(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是债权人实现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权实现有阻碍,借助债的保全实现债权)
编辑于2025-01-03 09:45:29债的一般原理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特定债权人对特定债务人以请求一定给付(作为/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本质: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和财产损益变动的法律形式(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是债权人实现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权实现有阻碍,借助债的保全实现债权)
债的特征:1主体:特定当事人之前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 3以给付为标的物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产生原因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关系,缔约过失等
约定之债(意定之债):基于合同产生的,单方法律关系(赠与,遗嘱),多放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都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债的相对性)若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给付(作为和不作为) 给付内容:金钱,信息,劳务
内容:给付为内容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性质和类型的基本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性 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发生原因:1法律明文规定(民599b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约定(买卖空调约定上门安装的从给付义务) 3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
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是否可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需要看不履行合同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若买马来就是为了出卖,那么从给付义务:汗血宝马的证书的交付不履行会影响合同实现)
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和一般社会观念产生的义务
种类:1先合同义务:民500(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501保密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民509-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3后合同义务:民558债务债权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按照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是和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产生:给付义务-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附随-随着债的关系发生,基于诚信原则发生的。
给付义务具有独立请求权
针对不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抗辩权
不真正义务:相对人不得请求履行的义务,违反义务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负担此义务的当事人遭受权利的减损
民591:(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三、债的性质
债的相对性:民53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债的相容性与平等性
数个债券并存,则平等,无先后顺序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6.7-(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要求先行交付标的物-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请求履行优先/7:(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动产)—先行受领交付的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要求交付标的物的优先-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请求交付优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一房数租)-合法占有屋优先—办理登记的优先—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优先
债的履行期限:民511-4(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的可让与性:民545: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外:债权性质不能,约定不能,法律规定不能。 约定非金钱之债不得转让,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之债不得转让,不对抗第三人。
债权为请求权(民118-债权的概念: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债的效力
履行效力
给付请求权
请求债务人按照债的标的实施特定给付行为的权能
给付受领权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所为给付,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权利
保全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侵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例:甲(债务人)不履行对乙(债权人)的还款义务,但是丙还欠着甲100万,乙可以代甲行使对丙的债权,要求丙把钱还给自己。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例:乙欠甲5000元,甲在必要时间通知乙再不还款将起诉,乙后将自己的彩电和冰箱分别以1500元卖给丙,甲可以请求撤销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救济效力
强制履行、赔偿损失
民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撤销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不具有公开性,不具备预测可能性
要件:第三人明知加上违法行为(背俗方法损害他人债权/不正当竞争/欺诈强迫等手段)
例:甲明知A歌星是乙歌厅的头牌,为了扰乱其生意,故意开车撞伤A,则乙对甲享有第三人侵害之债
五、债的分类
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标的物是否特定)
特定:给付标的物确定/种类:以一定数量、种类为指示的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经债权人同意指定交付/债务人交付其物为必要行为完结(送货上门)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标的物数量)
标的有多项(注意不是标的物有多个)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三除外:法规,约定,习惯)民515-1
转移: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做选择,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515-2
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确认标的物。确认后不得更改,对方同意除外。民516-1
选择的标的物发生履行不能时,选择权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但是对方造成的履行不能除外。民516-2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的数量) 以下讨论民法典规定的类型
按份之债 民517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
不可分的债:债务人为多个的,债权人在所有人债务人全部履行完毕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连带之债 民518
连带债权:债权人多个,部分或全部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连带债务:债务人多个,债权人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给付的一倍额性质:一个债务人完成全部给付,全部债务消灭 绝对效力:连带债务人一人事由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有影响 内部求偿权
516-2连带债务的发生:约定或法律规定
连带债务的效力
对外效力:请求的独立性
内部涉他效力(绝对效力事由)民520
清偿以及与清偿发生同等法律效果的事由 eg.清偿,提存,以物抵债
△部分连带债务人以上,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但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免除 民520-2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债务,在该债务人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灭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 民520-3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履行迟延或者受领迟延 民520-3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甲说给A的还钱时间延期一个月,则应当对连带债务人B和D都发生效力)
抵销
A对B C D享有债权,但B对A也享有一部分债权,可以抵销后,再在范围内缩减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追偿关系
共同免责如何追偿 B清偿了一部分,按照比例向C D追偿
以自己的财产免责又如何追偿 民519-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分担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再次按比例分担
不真正连带之债
对外展示出是有多个债,但一个债务人全部履行,其他债务因实现而消灭 内部:只有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
相对效力:发生在一债务人的事由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免除一人债务,另外一人债务不因此消灭)
法律规定的情形(民1203-1223-1233-1250)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等/环境污染第三人与污染者/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
补充之债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债权人而言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由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具有顺位利益,且其责任系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
CC1198: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的责任 CC1201: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