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相关法专题六商标法
这是一篇关于相关法专题六商标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的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特殊规定,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主体。
编辑于2025-01-04 00:03:47相关法专题六 商标法
著作权的客体
保护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表现智力成果。
立体模型、电子地图
不受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国际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单纯事实消息,评论是保护客体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化学元素周期表、创意
著作权的主体
主体范围
主体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
外国人、无国籍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和中国签订的协议和共同参加的条约
外国人、无国籍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和共同参加的条约的外国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条约的成员国出版
产生和保护时间
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出版之日
外国人在境外出版,30日内在中国出版,视为同时在中国出版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视为作者(年终总结、管理办法等)
署名的为作者,存在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创作的意义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集体管理组织
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
收费,协商确定,不成,向国际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诉讼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
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但不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合作作品
不能分割
协商一致行使,不能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了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外的权利,收益合理分配。
可以分割的
对各自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
汇编作品
对内容选择、编排提现独创性的作品,其享有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试听作品
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有权与制作者签合同获得报酬
新兴:剧本、音乐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再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特殊植物作品
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软件等职务作品
报社、电台等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一般委托
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自传体
没约定,著作权属于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付出劳动,著作权人向其支付报酬
原件所有权转换的作品
所有权转移不影响著作权,但是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原件所有人行使除了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身份确定后,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发表权
只能行使一次。作者生前为发表,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行使,无继承,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
修改权:不需要独创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死亡后,由继承人保护,无继承,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视听、计算机软件
展览权
表演权
活表演:公开表演作品
机械表演:利用机械设备向公众传播(营业性场所背景音乐)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
无保护期限的人身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及发表权的期限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职务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第50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同职务作品
自然人摄影作品,同自然人作品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并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翻译、汇编、改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未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在国内发行
以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图形,可以不许可,支付报酬,指明作者,不得侵犯著作权利
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和质押
许可:签订合同,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转让:应订立书面合同
未明确的权利不得使用
质押:财产权出质,双方办理出质登记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概念
邻接权: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权利,表演者对表演享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制品享有权利,广播电台对播放的节目享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
出版者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按照合同,出版者享有出版权
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和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内芯,不是封面),保护期10年,首次出版后10年的12月31日
修改、删节权: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出版者的义务
支付报酬: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保证质量和期限:作者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出版者按合同约定保证质量和期限
重印再版:出版者应通知作者并支付报酬。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作者有权终止合同
报刊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投稿转载
作者投稿,自稿件发出日15天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或者30日内未收到期刊通知决定刊登,可将同一作品另投。有约定的除外
刊登后,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支付报酬
修改、删节权
报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和删节。应经作者许可
删节、文字修改不用许可,内容修改需许可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权利
表明身份
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获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组织演出,组织者应取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等已有作品演出,应取得作者和原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人身权不受限制
财产权50年,截止表演发生第50年的12月31日
职务演出权利归属
演员享有人身权,其他权利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确,演出的单位享有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取得作者许可,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等作品,取得作者和原作者的许可,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
制作者使用他人录制的作品来制作作品,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但应支付报酬。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保护期
享有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广播等,应当向制作者支付报酬
保护期50年,截止首次制作完成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转播
录制以及复制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保护期50年,截止首次播放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
播放一般作品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取得作者许可,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许可,支付报酬
播放视听作品、录像制品
他人视听作品,应取得作者许可,支付报酬
他人录像制品,应取得制作者和作者许可,支付报酬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权利保护
技术措施
防止未经授权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
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故意劈开和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提供装置和部件,不得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可以避开的情形及限制
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途径获得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进行加密研究或计算机反向工程研究
禁止破坏权利信息
故意破坏、改变作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经许可被删除、修改,仍向公众提供
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委托人不知侵权,受托人侵权,侵权产品收益归委托人,委托人也是侵权人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
侵权与著作权无关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向公众传播
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
损害公共利益,由主管著作权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和制作材料,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处1-5倍罚款,没有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5万元,可以处2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赔偿计算
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给予补偿,不能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补偿,故意的,情节严重,1-5倍
权利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使用费难以计算,有法院根据情节,500-500万赔偿
赔偿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资料,不提供或虚假的,法院参照群里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额
法院处理纠纷,对侵权复制品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的材料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禁止材料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民事程序
诉前保全:权利人有证据他人正在侵权,如不及时制止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的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未制止侵权,证据可以灭失,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没收权:法院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违法活动的财务
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诉讼程序中,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供证据(获得许可或可不许可)
调节仲裁:可以调解可以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特殊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客体: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以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保护客体:不延及开发转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确认
软件开发者:著作权属于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署名的为开发者
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无的,可分割的,各自拥有部分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的著作权,但行使使不得扩展到合作整体。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协商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权利。收益合理分配所有
委托开发
国家项目开发:合同。未明确的,有接受任务的法人享有
职务开发:由组织法人享有,对开发人奖励
本职工作
是可预见或自然的结果
使用法人资金等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承担责任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期限
权利内容: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翻译。可以许可、转让获得报酬
不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人可以修改软件以试用实际需要
保护期: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开发,截止最后死亡自然人。法人保护期首次发表后50年,但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安装
防止损坏而制作备份。不得提供他人,所有人丧失权利后销毁
把软件用于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改(功能、性能、环境),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人系统修改后的软件
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表达形式相似软件不构成侵权: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形式:复制品持有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侵权,不承担责任。停止使用,销毁复制品。如以上给使用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支付合理费用继续使用
软件登记的效力
登记:可以向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证明文件时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许可、转让登记:订立合同,可以向登记机构登记
信息网络传播权
概念
权利主体
内容:以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获得
投诉处理
对于提供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商,权利人认为有侵权,可以要求其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处理
另一方认为不侵权,可以要求恢复
提供商接到书面说明后,应立即恢复。权利人不等在要求提供商再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