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民法上(2025最全最新总论)
最全最新的民法总论思维导图,涵盖了所有民法总论的考点,根据岳业鹏杨烁李建伟戴钟等导师的资料共同融合而成。梳理民法基础理论与民事主体相关考点。绪论部分讲解民法概念与特征、民法的地位、民法渊源,梳理民法基本原则,区分民事法律关系静态构成与动态运行过程,同时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解释的含义、类型、解释方法以及民法适用规则。民事主体制度是重点,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模块梳理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附带对比表格辨析二者规则,还涵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关内容。法人板块讲解法人概念、特征,按照不同标准对法人进行分类,梳理法人设立、变更、终止的完整流程,明确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介绍概念、特征与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导图将民法基础概念、法律关系、各类主体资格、制度规则进行结构化整理,把易混淆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做成对比表格,厘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责任等高频考点,便于理解记忆。无论法考备考者、法学专业学生,还是想要学习民法入门知识的读者都可以参考这份思维导图。助力您通关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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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思维导图囊括了所有主观题和客观题,包含人身权、婚姻家庭编、继承权、侵权责任编、知识产权法五大章节,系统梳理民法典人身相关核心制度。第十七章人身权,区分人格权与身份权,讲解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梳理人身权的特征与保护规则。第十八章婚姻家庭编,介绍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解析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梳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厘清婚姻效力、亲属相关法律要点。第十九章继承编,讲解继承概述,继承的开始与接受,继承权的产生、丧失与放弃,遗产分配,包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归纳继承的基本原则。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编,阐释侵权责任概述,划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梳理责任主体特殊责任、各类侵权形态。第二十一章知识产权法,梳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讲解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限制,厘清各类知识产权的特征。导图把民法典人身编各章节知识点整合,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知识产权串联起来,搭建完整知识体系,便于区分各权利的构成、保护方式与法律后果。无论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人员,还是想要学习民法典人身编的读者都可以参考这份思维导图。一个导图,全部解决,助力您通关法考!
耗时两年,根据法硕各大名师的资料汇聚而成,包涵所有法硕的内容,每一个考点都包含口诀,一个导图解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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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思维导图囊括了所有主观题和客观题,包含人身权、婚姻家庭编、继承权、侵权责任编、知识产权法五大章节,系统梳理民法典人身相关核心制度。第十七章人身权,区分人格权与身份权,讲解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梳理人身权的特征与保护规则。第十八章婚姻家庭编,介绍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解析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梳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厘清婚姻效力、亲属相关法律要点。第十九章继承编,讲解继承概述,继承的开始与接受,继承权的产生、丧失与放弃,遗产分配,包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归纳继承的基本原则。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编,阐释侵权责任概述,划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梳理责任主体特殊责任、各类侵权形态。第二十一章知识产权法,梳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讲解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限制,厘清各类知识产权的特征。导图把民法典人身编各章节知识点整合,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知识产权串联起来,搭建完整知识体系,便于区分各权利的构成、保护方式与法律后果。无论法学专业学生、法考备考人员,还是想要学习民法典人身编的读者都可以参考这份思维导图。一个导图,全部解决,助力您通关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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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绪论
静态:本体论
内在品质
概念与特征
民法是调整①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③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地位
[1]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
[2]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3]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 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 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民商实体,私权神圣 主体客体内容保护责任
民法与社会核心价值观
【内容】坚持⽤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塑造《⺠法典》是我国⺠法的显著特征。 (1)党的⼗⼋⼤提出,倡导富强、⺠主、⽂明、和谐,倡导⾃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 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 (2)富强、⺠主、⽂明、和谐是国家层⾯的价值⽬标,⾃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的价值取 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个⼈层⾯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体现】 政治立场上:在《⺠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场,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法⽬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 体系技术上:社会主义核⼼价值观融⼊《⺠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为了保护⺠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精神灵魂和精神轴线:⽤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塑造《⺠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使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法典》的始终,为⺠事主体参与⺠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意义】 (社会规则,缓解矛盾)《⺠法典》是对社会⽣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盾凸现,培育和践⾏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疑能为缓解社会⽭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 (立法同源,具体表达)《⺠法典》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除了价值同源,很⼤程度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表达。 (司法实践,一静一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不能简单认为很多传统⺠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这些规则。
立法,原则,制度,司法
外在形式
分类与形式
1.形式意义上的⺠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法 (1)形式意义上的⺠法是指由⽴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法典》的⺠法规范体系。 (2)实质意义上的⺠法是指具备⺠法实质内容的⺠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典和其他⺠事法律、法规。
2. ⼴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1)⼴义的⺠法是指⼀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法和不成⽂法、⺠事基本法和⺠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法典、其他⺠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 (2)狭义的⺠法仅指编纂成⺠法典的⺠事法律规范系统。
狭义指人大制定的
民法典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经济人民治理,都是两个方面一动一静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社会人民时代 人身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及继承人格权 中国实践时代
广义=实质 狭义=形式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源,非法源不得适用
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 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6]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7]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立法 人大宪法民事法律 地方立地方性法规 行政 中央 地方 司法-最高法院 国际-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惯。
长期实施+共同遵守+拆分习和惯
适用条件 ①法律没有规定 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③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应提供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这里的法律指制定法
动态:运行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 [约束]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指导]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补充]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指导约束补
功能
[2]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1] 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3] 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指导约束补
价值基础
前提:平等原则
地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 [经济]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体现
(资格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论其财富多寡,身份尊卑等,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地位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平等协商)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人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给他人
(平等保护)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不同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予以平等的保护
核心:自愿原则
地位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主体意思表示变动
体现
[自主参事]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平等协商]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自主负责]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主体意思表示,责任与保护
①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是⾃愿原则的前提,⾃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重要补充,而诚信原则,公序良述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是对必要原则的必要限制。 ②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例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
补充:公平原则
含义
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自己对他人
地位 公平原则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 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表现
[内容:自己和他人]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 ①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②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③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获得到解决]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 ①获得自由裁量权 ②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 ③解决民事纠纷。
关系
①与自愿原则的关系:是其必要补充,该原则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②与诚实守信原则的关系和显失公平原则的关系:树立了判断标准
限制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
概述
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①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③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地位:经济+民法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②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表现
[事前自己]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真告知,禁隐欺”)
[事中他人]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重合同,守信用,禁毁约”)
[事后责任]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及时补,避损失”)
纵向按照民事活动的时间线索,事前事中事后 横向扩充分成正反两面论述 正面,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 反面,欺诈,缔约过失责任,减损规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
合法原则是指⺠事主体从事⺠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具体表现 1.【正向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 尤其是⺠事法律⾏为效⼒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会导致⺠事法律⾏为⽆效。 2.【反向约束】⺠事主体⾏使⺠事权利不是绝对⾃由的, 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协调个⼈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
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①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a.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 政治工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经济的工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当今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b.良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
作用
[民法地位]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补充功能]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公序良俗行为和其他原则的关系: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
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人权和自由 (“国家性射暴人权,限营竞争消劳保”)
绿色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事主体从事⺠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要求 1. 绿⾊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2. 绿⾊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事活动中⺠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原则。 3. 绿⾊原则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事主体的⺠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 ⺠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产、⽣活⽅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发展的理念。
代际须正义,发展不牺未 发展应持续,责任要考量 倡导性规定,倡导主体活动
关联考点
😂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原则⽽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②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正在筹划生态保护法典
民法的解释
民法解释的含义
民法的解释,是指 规范不明探含义(不明确时+特定主体+方法原则+权限程序+探求含义) 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 特定的解释主体 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1]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解释~漏洞~创造 文字解释的局限性推导三个方面 说不清,说不全,说不活
民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主观性
目的解释
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客观性
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缩小解释
限缩解释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情形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
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民法的适用
时间
生效时间 ①【现在】在法律⽂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起开始⽣效。 ②【以后】在法律⽂件中单列⼀条说明该法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才开始⽣效
失效时间 ①【⾃然】⾃然失效:当某⼀⺠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然终⽌。 ②【新旧】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终⽌。 ③【修改】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原法律的效⼒终⽌。
【通常没有溯及力,例外有】 ⺠法溯及既往的效⼒,即⺠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的⺠事关系有⽆溯及既往的效⼒。 通常情况下,新的⺠事法律只适⽤于该法⽣效后所发⽣的⺠事关系,也就是⺠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 在例外情形下,⺠法也可以具有溯及⼒。
空间
根据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分为全国和地方
全国包含海陆空,包含船舶飞行器领馆
人
在我国境内,无论中国主体还是外国主体,都适用中国民法,拥有外交赦免权的例外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适用当地
不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主体概述
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体+资格+内容
类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里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其他:国家、集体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参加关系,享受内容
自然人
资格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
主体
[4]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不得转让和放弃。
客体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内容
[2]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法律赋予资格一律平等。
一种资格取权承义,内容法定不可分离
开始和终止
一般情形
出生
死亡
自然死亡
关联继承:无继承人先死后辈分优先先死,辈分相同一起死
注意:一家人中,孩子是有继承人的
关联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宣告死亡
见宣告制度
时间认定
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民法典》第15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证明户籍证据
特殊情形: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1.《民法典》赋予胎儿在保护权益范围内的权利能力,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范围包括: (1)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2)其他情形:包括胎儿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请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抚养赔偿请求权以及健康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英雄烈士,不受三代限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不受个人意志的改变。其构成条件不受私人约定而改变。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一种能力由法定,年龄精神直联系,不受限制不可消
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①年满 18 周岁(≥18)。 对于年满 16 周岁而不满 18 周岁(≥16,<18),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大类: 一、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18),他们可以进行 ①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 ①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类: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以能力为轴线 从年龄和精神两方面考量 8 16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限制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恢复
2.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的具体范围。 (1)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 (2)“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监护制度
概念
监护是指 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②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③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④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主体客体内容保护
监护人的确定
约定
死亡嘱托: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不适用)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①意思自治大于法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不希望适用指定监护
②被指定的人不同意,适用指定监护
③一方遗嘱,另一方父母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不免除监护职责
残疾嘱托:协议监护
概念
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残疾开家庭会议找下家 协议失败启动指定监护
父母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
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①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②不受法定监护的顺序限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
暂时嘱托:委托监护
①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是相应责任】
要式,必须交具有明确的委托合同
成年人的养老监护:意定监护
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②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③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④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构成要件
1.意定监护的成立以①完全行为②书面形式为要件 2.监护协议双方在承担监护职责之前可以任意解除 3.监护协议双方在承担监护职责之后不得任意解除但可以监护撤销 2.监护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3.意定监护大于法定监护,子女无权阻挠监护合同和遗嘱协议
法定
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法定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确定
①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①关联离婚制度: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②关联协议监护:父母不能通过监护协议转移于他人 ③关联指定监护:对父母资格有争议不适用指定监护 ④关联遗嘱制度: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影响另一方监护人资格
②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遗嘱协议打破其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可以以协议监护打破其顺序
对监护有争议:指定监护
概念
指定监护是指 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②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 ③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互相争+互相推
程序
依据《民法总则》第 31 条规定: [先基层再上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村民)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直接上诉]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①所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既包括争相担任监护人,也包括相互推诿监护职责的情形。 ②但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异议,不适用指定监护的规定。 ③择优制定原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④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可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3)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后果
临时监护人: (前提)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适用)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没有监护人兜底:机关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居村民
监护人的职责
职责范围
对外:法定代理人
对内:监督+保护
补充民事法律能力
职责要求
最佳利益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意愿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根据年龄与智力+尊重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尊重真实意愿+保障智力精神相适应行为+可以独立处理不得干涉
责任承担
1.监护人履行不当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履行不能时的临时照护。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制度为《民法典》新增,以回应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产生的特殊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负责临时生活照护的基层组织并非临时监护人,无须对被监护人在无人照护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监护关系的变动
监护权的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
死亡丧失 取得恢复 认定撤销
监护权的撤销
具体情形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事由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3)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4)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积极实施 消极履行 留守危困 其他严重
申请主体
1)有关个人,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2)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居民,医学,老未妇残
3)上述人员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提 出申请。
法律后果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托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消灭指定不免除
监护权的恢复
主体:仅适用于父母或子女 程序: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结果:监护人资格恢复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至亲原则:只有父母和子女才有恢复监护资格的机会。若监护人有故意犯罪行为,绝对丧失恢复权。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下落不明+利害人申请+依法宣告
条件
[1]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 起算:①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起算。
[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①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不申请宣告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③利害关系人的宣告申请无顺序限制。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并公布
两年,无序,三月
程序
①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②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③公告期为 3 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④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撒销宣告。其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财产代理人的范围 ①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②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不履行/正当理由)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 财产代管情况。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
宣告死亡
含义
①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③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提起因后果 下落不明+利害人申请+依法宣告
条件: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①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 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一般4,意外2,意外+证明=随时
(1)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认定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同时,依照《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当纳入“利害关系人”范围。 替补利害: ①只有在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 ②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的有 a.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b.依照《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
(3)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所在单位等民事主体(原则不能有例外) ①原则上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②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4)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可见,宣告失踪不是宣死亡的必经程序。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程序
1)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年; 特殊: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同宣告失踪时间
2) 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3)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特殊: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后果(自然死亡)
法院宣告: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有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妻离: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消灭 子散:一方有权单独送养子女 家破: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债务依法合理清偿。 人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
撤销(亡者归来)
人身关系
婚姻
原则: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例外:①其配偶再婚或②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①未满八岁的+收养人同意,可以要回 ①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财产关系
原则: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继承人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外:损害赔偿
①(有权处分)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②(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期间:失2死4 公布:失3死1 特殊:意外2+0
两户住所
个体工商户
概念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个体
客体: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
责任: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工商
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内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户
主体: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农村
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承包
设立: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营
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户
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原则: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所
例外: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两者之间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资格+内容+主体
特征
[主体]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组织体。 虽然在理论上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说法,但既然法律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就是要使其便于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
[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分离的。 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取得)是范围高度一致的。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内容]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财产独立(独立于投资人) 人格独立(以法人的名义:拥有其独有的名称权,且拥有和自然人同有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责任独立(承担无限责任)。
分类
[1] 依据学者“综合说”,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 私法人: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按照民事法经营私法事业,可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2] 依据成立基础不同,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前提
[1] 成立基础不同。 ①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 ②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设立
[2] 设立人地位不同。 ①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 ②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 设立行为不同。 ①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 ②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经营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①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②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 目的事业不同。 ①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 ②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解散
[6] 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 ①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 ②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
[3] 依据法人存在目的不同,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概述
《民法典》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②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③特别法人是指不能简单归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法人的分类 ①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营利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营利法人,个人独资 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②非营利法人。高等院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 ③特别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不是特别法 人。机关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而是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概念
1.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的“营利”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营利法人的存在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营利法人的机构
[1] 权力机构:负责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股东大会。 😂法人权力机构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出资人得以实现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修改+选举+其他
[2] 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是由权力机构选举或决定的。
会议+计划+机构+前他
[3] 监督机构:负责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分散,可能不具备经营事务和财务方面的专业能力,为了防止执行机构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和章程,需要权力机构选出对法人经营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法人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可以是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财务+行为+前他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责任范围
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包括总部,分部
权利滥用
出资人权利,承担侵权责任 ①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②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出资人滥用权利侵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利用营利法人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①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②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即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范围,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的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该制度以营利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其设立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依法设立 共同出资 设定机构 代表责任
非营利法人
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取得利润的法人。
这里的“非营利”是指目的上的非营利,至于该类法人在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类型 法人+特殊+目的
[1] 事业单位法人
0.事业单位的概念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成立】 ①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的机构。 (1)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如医院,南开大学 (2)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2] 社会团体法人
0.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成立】 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的机构。 (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如协会 (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4)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 捐助法人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以捐助财产为基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如以捐助的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或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如宗教活动场所。 1.捐助法人的成立。【登记+申请】 (1)符合法人条件的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捐助法人的机构。 (1)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3)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3.捐助人与代表权利 (1)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内部协议的瑕疵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成立标准:只能登记 ②捐助人权利:知情权+决定撤销权 ③公益法人终止的财产归属《民法典》第95条规定 a.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b.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c.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模型」众森公司董事长林某向武林基金会捐款2000万元,武林章程规定以救助新冠患者为目的,大明为理事长: 如林某查询自己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武林基金会可以拒绝答复;→X,捐助人的知情权。 大明决定将捐款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仅林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除了林某,还有民政部门也可以,但是其捐赠合同不能撤销。 武林基金会可以不设件事会等监督机构,可以不设置章程→×,必须设。 武林基金会终止时,林某有权主张分配剩余财产。→×
特别法人
概念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其特殊性在于特别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两类之外,特殊公权
类型
[1] 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原因】国家机关及承担法定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行政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能,在其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商品交换等内容的民事活动。 【变动】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而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方面 主体,前提,起因,结果
法人的变动
设立
概念
【分析】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特征
法
依法成立 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形 1.原则上有效 2,禁(毒品)限(精神药品)特(烟)无效
人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一个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在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 ①法人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②企业法人的名称与其信誉紧密相连,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的名称是其无形资产,所以,企业的名称权应当受到保护 ③法人的名称也是与其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相联系的,有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划分,字号,类型,组织形式
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①法人具有团体性,这就要求由一定的机构来承担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职责。 ②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执行董事、董事会、理事会)、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构。不是一切法人都需设置监督机关,它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才设置的。 ③法人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的。 ③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钱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①“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②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法人成立的,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
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成法失连 设立成功找法人,设立失败设立人
以某设立人名义
设立成功:第三人拥有选择权 ①设立人(合同相对性原理) ②法人(利益承受理论) 但不可主张连带责任
设立失败 ①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但有内部协议或显名间接代理,可以内部追偿
成选失追
存续
法定代表人
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属于执行机构的组成部分,故其也为法人的组织机构。
具体类型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设立参与责任
法定代表人行为
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超越法定权限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限制: 无权代表,法律效果不归属于公司,交易相对人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无权代表
如果相对人①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或②法人举证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
表见代理
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的,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超越内部权限
法定代表人超越意定权限限制: 有权代表,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除非公司能证明交易相对人非善意。
《民法典》第61条规定,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11条规定 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超越意定权限限制所对应的法律后果,与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2)超越意定权限限制的代表行为推定为有效。 (3)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意定权限限制,则该越权代表行为不对公司产生效力。 (4)判断法定代表人超越意定权限限制的代表行为对公司是否产生效力,核心即在于对“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职务侵权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职务行为,不以代表人死亡为由可进行抗辩
非职务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法定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替代责任/补充责任】 1.法人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债权人选择,由法人承担,或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规范拓展]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前者为法人的分支机构,而后者为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 子公司 系1家公司 系2家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法人资格 有缔约诉讼能力 有缔约诉讼能力 责任总公司承担 独立承担(除非法人人格否认) 对外不承担连带 可承担连带
变更
概念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内,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变更
[1]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分立可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①创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②存续式分立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法人。
[2]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分为创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 ①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②吸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3]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等。 组织性质的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 其他事项的重大变更。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和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等。 如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的实际情况和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后果 ①法人分立的,承担连带权利和连带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法人内部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对外无约束力,追认有效。 ③法人合并的,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的或存续的法人承担 ④法人变更时,实际情况和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述法人终止的情形
概念
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法人终止后即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原因
[1] 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法人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间事由 权力机构 合并分立 一吊两撤
[2] 依法宣告破产 【资不抵债+债权本人+法定宣告】
①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②经法人或者债权人申请, ③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法人终止。
[3]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概念
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前提起因后果 业务财产,债务清偿,法人消灭
清算开始的效力:组织清算
法人终止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的效力:限制存续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终结的效力:法人终止
(1)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 (3)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①名称变更不是法人解散的原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登记证书、章程规定的期间届 满等是法人解散的原因。 ②在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 ③都是在登记后才生效,变更登记除外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体+资格+责任
特征:主体资格责任
组织[1]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法人[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财产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
非[3]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人责任。 非法人组织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组织是有限责任。
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人出资,无限连带 共同出资,共同连带 提供知识,专业服务
1.个人独资企业,指 ①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②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人格,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人格否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 ①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 ②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指 专业: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 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不具有: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合伙企业
概念
合伙企业,属于一种非法人组织,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可以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
两人一纸还要钱 有名有地有牌匾
责任承担
一般的普通合伙 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论拓展]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③在内部关系上,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应当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私人诊所等。 (1)承担有限责任情形: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人无限,其他按份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承担无限责任情形: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无限,内部按份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和退伙
入伙
[1]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 入伙规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 责任承担: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1]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2] 类别: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3] 责任分担: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人入伙全体同意 进退两担无限连带
事务执行
[1] 同等权利: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 委托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 对执行人的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决议表决办法
1) 【约定优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 【一般多数决】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 【例外一致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变更设立条件 变动企业权利 聘任外来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主体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上市公益】
财产
[3]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岀资,但不得以劳务岀资。
责任
[4]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①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与退伙(注意以什么财产承担)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追溯,有限
退伙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以劳务出资,国有公益上市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善意第三人存在,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一定要成立合伙企业
参与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法律,内容,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①劳动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教育局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当然,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由民法调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如建筑公司为税务局建造办公楼,公安局发布悬赏广告为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10万元,由民法调整。 ②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其他不由民法调整的关系。如恋人关系、算命等,均不由民法调整,不产生民事法 律关系。
特征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客体】民法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利益,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是在这些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形成另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内容】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权的行使,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②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分类
[主体]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客体] 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内容]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 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 ①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②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主体:平等 客体: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内容: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是前提 变动:与人生不可分离 责任:非财产性和财产性责任方式
具体类型
1.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4]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追求列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 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 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主体:地位平等 客体:财产或者财产利益。 内容:归属和流转关系 变动:意思表示 特点:有偿原则
具体类型
1.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指物权制度,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指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区别
[1]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被权利人依其意志转让的。 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 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 ③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中的主体与⺠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区分
(1)⺠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事主体)是指参加⺠事法律关系,享受⺠事权利并承担⺠事义务的⼈。 ②在我国,⺠事主体主要包括⾃然⼈、法⼈和⾮法⼈组织; ③国家作为整体,在⼀些场合也是⺠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④任何个⼈和组织要成为⺠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2)⺠法中的主体 ①⺠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 能够以其⾃⼰的名义参与⺠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 ②作为⺠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 ③在⼀定的历史时期,哪些⼈可以作为⺠法中的主体取决于法律规定,所以⺠法中的主体是⼀个历史范畴。 (3)⺠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法中的主体的区分 ① ⺠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就具体的⺠事法律关系⽽⾔,即存在于某⼀⺠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特定的主体才是⺠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 ⺠法中的主体只是有成为⺠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当他参与到具体的⺠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分类
⺠事法律关系作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主体参加。 如果只有⼀⽅主体存在,就不可能发⽣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在⺠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是义务主体。
①【单务】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如赠与,一⽅只享有权利,另⼀⽅只承担义务。 ②【双务】在⼤多数⺠事法律关系中,双⽅当事⼈都既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这些⺠事法律关系中,每⼀⽅当事⼈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当事⼈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相对】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主体都是特定的; 【绝对】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是不特定的。 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单一+多数】⺠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总是只有⼀⼈,即⺠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主体、多数主体之分。 ⺠事法律关系的每⼀⽅主体可以是单⼀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客体
概念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事权利和⺠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类型
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人格利益,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身份利益,如基于配偶、父母子女等身份产生的利益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特定的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债权法律行为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商标、发明创造等 继承法律关系客体是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物的分类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 物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具有非人格,独立,为人力所支配性。
[1]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产设备、运输⼯具等。特殊动产普通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以动但会因移动对其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区别:⼆者的物权变动公示⽅式不同,在⼆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2]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在为同⼀所有⼈所有,需共同使⽤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的物即为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能够产⽣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的收益。 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①天然孳息为基于物的⾃然属性产⽣的孳息,如果实。②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所⽣的孳息,如利息、租⾦等。 孳息的所有权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意义: ①物权变动,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②替代履行。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一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该负责任赔偿。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③风险负担,在特定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大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之时。
①空气,人类不能控制,不是物;金银制品、货币、枪支,均是物。 ②树上的果实、未收割的庄稼,均与主物未分离,属于主物的一部分,不是孳息;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力是太阳能的另一转化形式,不是孳息;存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关键词:派生 ③房屋和房门是一个物,汽车与车轮是一个物,无主从关系;甲的手表与乙的表带,两物不属于同一主体,无主从关系;丙的电视机与遥控器,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 ④特定物和种类物看看是不是能被同种物给代替 ⑤诉讼时效一般是限制请求权,除斥限制形成权
内容
概念
⺠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事主体所享有的⺠事权利和承担的⺠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特征
【主体】任何个⼈和组织作为⺠事主体参与⺠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事权利、承担⺠事义务。 【内容】 ①【对立】⺠事权利和⺠事义务是从不同的⻆度来表现⺠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相互联系的。 ②【联系】在任何⼀个⺠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内容有相应的权利限定 【变动】当事⼈⼀⽅享有权利,必然有另⼀⽅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变更和消灭。
具体类型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事权利是由⺠法所赋予的,并且构成⺠法的基本内容。 从性质上看,任何⺠事权利都体现着⼀定的利益。它并不是⽣活中的⼀切利益,⽽是权利⼈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权利所体现出的⼀定的利益,实际上是确定⼈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为的范围或限度,在这⼀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的⾏为⾃由。
特征
[1]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 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依法:某种利益或者行为自由 实现:请求权 保护:国家机关
分类
[1] 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和综合性分类如股权
[2] 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①其权利人为特定主体,而义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并非不存在特定的义务 ②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③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肖像权)是支配权 ④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且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例4]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包括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的抗辩权。 [例5]永久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一时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否认对方的权利,属于狭义的抗辩或否认权。如权利障碍的抗辩,合同无效、合同未 生效等;又如权利消灭的抗辩,债已经清偿。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①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后不得撤销。 ②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受欺诈人的撤销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选择权等等。
[3] 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①债权是相对权,配偶权(人身权的一种)、抵押权(物权的一种)、邻接权(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绝对权。 记住三大绝对权(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4]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从权利,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 从权利随之移转和消灭。 从权利主要包括担保权(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定金)、地役权
[5] 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期待权。 2.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 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特点
民事义务
概念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事义务和⺠事权利⼀样,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体现着个⼈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不同的是⺠事义务体现的是主体⾏为的必要性;⺠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为的可能性。 ⺠事义务规定了义务主体的⾏为范围,即义务⼈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如果没有义务⼈的这种必要⾏为,既不能满⾜权利⼈的利益需要,也不能维护国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 背诵:主体客体内容,义务人利益拘束
特征
为不为国家权力有范围 主体:权利人,义务人, 客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内容:约定和法定 保护:国家强制力
[1]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划分标准:⺠事义务的发⽣根据)法定义务:⺠法规定的⺠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由当事⼈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性规定。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划分标准:⺠事义务主体⾏为的⽅式)作为义务(积极义务):义务⼈应当做出⼀定积极⾏为的义务。🌰给付财产、完成⼯作。 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义务⼈应为消极⾏为或者容忍他⼈的⾏为。🌰不侵害他⼈物权的义务,保密义务
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事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三大条件 ①民事法律规范 ②民事主体 ③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此时,只有在具备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民事法律事实的判断。①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 因此该题型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考查异曲同工。 法律规范未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一)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1.概念。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 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2.好意施惠关系之法律效果。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者 缔约过失责任。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能产生侵权责任。
3.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1217条)
4.为人指路、商谈合同、招待客人、报考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二)婚约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彩礼:“支付彩礼”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合同,自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1.彩礼的认定 (1)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 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2)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①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③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1)支付彩礼,原则上不能请求返还,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纠纷规定》第2条)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比例返还(《彩礼纠纷规定》第5、6条) ①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能请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释: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②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法外
起床、刷牙、散步;友情关系、师生关系、情侣关系等,属于法外空间,不属于民事 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预言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代孪生妹妹举行结婚仪式,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结婚仪式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无法律意义,结婚登记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婚姻中的忠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四)戏谑
戏谴行为,就是戏言,是指表意人基于游戏目的而做出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缺诚意。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注: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 2.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3.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①民事主体通过②意思表示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因为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使得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效力
设立目的+预期效果 意思达成合意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①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②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③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①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 ②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务的承认); ③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
思念情 解除通知不属于
事实行为是指①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②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创作作品的行为,侵权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只需看这个行为是否是当事人内心意欲追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不是,那就是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也是客观题考试重点。 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结婚、收养、形成权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创作行为、先占,添附,无义务为他人修缮房屋(构成无因管理)、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房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给付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不需要意定效果,故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其后果由法律规定,故主体无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不当得利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 例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①出生死亡是事件,即使违反计划生育也是事件。 ②自杀行为,行为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事实,行为结果属于事件 ②他杀行为,行为本身是侵权行为为事实行为,其结果是事件 ④梦游为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效力
⺠事法律事实出现的法律后果 引起⺠事法律关系的产⽣:⺠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签订买卖合同这⼀法律事实,使买⽅享有请求卖⽅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和承担⽀付价款的义务,使卖⽅相应享有请求买⽅⽀付价款的权利和承担向买⽅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引起⺠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变化。①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变化。 🌰法⼈的合并和分⽴这⼀法律事实,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变更。②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事权利和承担的⺠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变化。③客体变更。 引起⺠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 ①⼀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之间不会因此⽽产⽣其他⺠事法律关系。😁所有权被消灭,所有权关系被消灭;债务被清偿,债的关系因此消灭。 ②⼀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之间产⽣其他⺠事法律关系。😁所有物被他⼈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和侵害⼈之间产⽣债的关系。
保护: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概念
⺠事权利的⾏使是指⺠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事权利的⾏使是实现⺠事权利内容的过程,⺠事权利的实现是⺠事权利⾏使的结果。
特征
行使方式:变动
⾏使⺠事权利的⽅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为和⺠事法律⾏为两种⽅法。
行使意愿
⺠事主体按照⾃⼰的意愿依法⾏使⺠事权利,不受⼲涉。 民法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行使原则 一内一外一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使的对象、⽬的、时间、⽅式、造成当事⼈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权利滥⽤。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和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概念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 (正面)权利人行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反面)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滥用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 (1)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目的论) (2)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动态系统论)
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无效还侵权 (1)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滥用民事权利的具体体现 (1)滥用出资人权利。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4)滥用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5)滥用相邻权。 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不得滥用权利。
4.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禁止权利滥用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权利的保护
概念: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概念: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等。(详见考试分析150页)
概念: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具体方式: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实施公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诉。 (1)形成之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撤销合同关系、解除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 形成的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形成权。 (2)给付之诉:请求履行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等,主要针对请求权。 (3)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如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一般请求确认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
简述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香肠责任;相对性补偿性归责性任意性 主体:一方对他方, 客体:权利被补偿 分类:有过和无过 内容:内容可协商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任意的过错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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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是否以一定财产为内容,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 根据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等。
[3]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4]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根据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关系,还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无意思联络形成共同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 2.按份共同保证(《民法典》第699条)。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典型的连带责任 (2)单向的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A.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B.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租车、借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A.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B.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3)部分的连带责任: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对于一个完整的损害,有的部分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部分由单独行为人承担单独责任的侵权连带责任形态
1.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 2.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 3.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 4.无意思联络形成累积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 5.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第2款、第1197条); 6.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 7.挂靠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 8.同意他人套牌,由套牌与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解释》第3条); 9.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 10.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 11.所有人有过错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1条); 12.非法占有人与推定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1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4条); 14.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67条); 15.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07条); 16.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1.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 2.医疗产品责任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223条);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 法典》第1233条); 4.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饲养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50条); 5.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8条)。
补充责任
数个责任人按照特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在前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时,由后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1.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 2.第三人侵权下,教育机构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 3.第三人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 1254条); 4.自甘风险中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 5.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相应责任
1.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2条)。 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 4.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 6.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 7.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①不是按份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 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是共同责任范畴,其中有一个要承担100%的责任,另一个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部的责任。比如一个百分百一个百分之三十 ③对被侵权人来说,能拿到的赔偿金最多不超过100%,a+b≤100%,没有顺序要求 ④承担100%的人没有追偿权,承担部分责任的人承担的责任超过范围,有追偿权。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事责任的⽅式主要有以下: 通用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 物权3.返还财产;4.排除妨碍;5.消除危险;6.恢复原状 人格权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债权9.继续履行;10.修理、重作、更换;11.支付违约金
上述责任⽅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有些责任⽅式只适⽤于违约责任,如继续履⾏、⽀付违约⾦等;有些责任⽅式只适⽤于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有些责任⽅式只适⽤于对⼈身权的侵害,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包括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通用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过错、第三⼈原因、⾃⽢⻛险、⾃助等。 人格权的免责事由为权利人同意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不能履⾏⺠事义务的,不承担⺠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受害⼈过错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原因第三⼈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出于第三⼈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①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事责任。 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事责任。 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正当防卫⼈的防卫⾏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较⼩合法利益从⽽保全更⼤利益的⾏为。 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事责任。 ②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③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事责任。 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紧急避险⼈的避险⾏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保护对象-场合-措施-限制
自助行为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构成要件
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②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③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法律后果
1.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2.采取合理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险⾃愿参加具有⼀定⻛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民法目的+效果意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
意思表示数量
[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
单方法律行为,只有两种效力形态,有效或者无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 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双方行为
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合同等
多方行为
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三 人以上签订的合伙合同
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
是否取得对价
[3]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这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有偿行为
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
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行为
在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实践行为
又称为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 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诺成行为,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合同成立即生效) 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保定借钱),都需要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5]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这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②要式行为,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注意这里是成立要件,而且是必须。 例如:结婚须以登记形式完成,各类遗嘱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等。
不要式行为
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
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
[6] 主行为和从行为。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行为
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
成立和效力从属于主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担保合同、地役权合 同等
[7]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 ②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无因行为有2种①代理权的授予②票据行为(见票即付) 无因行为就是不管基础法律关系如何,概不影响外部关系 倒如: ①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此即有因性的表现。 ②票据法是例外,采取无因性,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移转
[8]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例如: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行为有无独立的 实质性内容
独立行为
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行为
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概念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意思表示
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私法效果
特征
[表示意思]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效力意思]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如果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将使得该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拘束的后果,既体现“自主决定”,又要求“自我负责”。
意思表示的形式
明示
表意人直接将内心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
口头形式: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的 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
默示,又称作为的默示,指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通过特定行为间接 表示行为人的意思。
租赁续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 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承诺履行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 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 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签名治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式治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代理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遗嘱撤回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沉默
沉默,指单纯的不作为,或称不作为的默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 原则上,单纯的沉默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 《民法典》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①沉默要满足两个要件,法律规定或有约定和符合交易习惯才可以。 ②单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约定不适用沉默,如要约中的期限
视为同意
①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期限不拒绝 ②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在期限不拒绝 ③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债务人在期限不拒绝 ④买卖检验期限,买受人在期限不拒绝 ⑤试用合同,试用人在期限不拒绝 ⑥转租合同,出租人六个月不拒绝 ⑦继承开始,继承人遗产处理前不书面拒绝
视为拒绝
代理追认,收到通知三十日,视为拒绝
知道受遗赠六十日内,没有表示视为拒绝
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知道主义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1.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撒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要约的撇回适用前述规定。
生效之前还或同时
解释
有相对人:注重表示主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注重意思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成立和有效
成立要件
[1] 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要式或要物,或实践合同
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 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2.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意思表示不自由。由于相对人的威胁、欺诈或显失公平,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成立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一致。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如戏谑行为和真意保留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之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是法律完全否定该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强烈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色彩。
前提起因后果
特征
[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 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如何无效,何时无效,何人主张 不具有效,绝对确定,自始当然
具体情形 主体无能、意思虚假、恶意串通、内容违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a.无效认定。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b.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如何,何时,何人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具体情形
[1]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形。
“重大”的理解
1,如果不产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2,主要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不要求产生重大损失。
误解的理解
(1)对于“行为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如误认买卖为赠与,误认租赁为借用等。 (2)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既包括对当事人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例如将某甲误认为是某乙,也包括对当事人之资格的主观认识错误,例如对对方的性别、职业、健康状态、刑罚前科、声望、支付能力等特征产生认识错误,注意,而非对于其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事实判断的错误。 (3)对于“标的物”与”价金”的认识错误。既包括对标的物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例如误认甲物为乙物,也包括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认识错误,包括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 例如误以为复制品为原件,误以为镀金项链为纯金项链、误以为杂交哈士奇为纯种哈士奇而购买,或者将标价10000元误认为1000元等。 😁知假卖假为欺诈,不知假卖假为重大误解 (4)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的,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 😁如网购平台的原因,对商品的标价出现了错误,导致当事人财产丧失的情形 (5)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错误,主要因行为人的过失造成。 😁例如:因误记女友生日订购蛋糕、误信房价上涨投资购房
核心
因 自身原因 对 民事法律行为 的主要内容(主给付义务) 产生了认识错误(误解)
撤销后果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不适用撤销权。 😂例如甲人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虽构成重大误解,但根据交易习惯无须通过撤销权予以救济,甲须支付相应价款。 😂例如甲购买兵马俑复制品,不适用撤销权
欺诈 虚构/隐瞒+错误
概念
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负有告知义务的人(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他人诱使陷入)。
构成要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行为
(1)积极欺诈,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如伪称假为真,伪造假乱真
(2)消极欺诈,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消极不作为构成欺诈,需以依照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当事人有告知义务为前提。 😂如二手车交易,商品房交易
受欺诈方因欺作陷入内心错误认识:关键词田信以为真、误以为真。 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认识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撤销后果
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况。 (1)当事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三人的欺诈] 1st.第一步:找“谁”要撤销合同 2nd.第二步: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找“谁”和他签订了合同 3rd.第三步:与其签订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 如知道,可撤销;如不知道,×可撤销,合同合法有效,通过其他途径进 行救济(如侵权责任)
胁迫 要挟+恐惧
概念
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要挟: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1)行为人的行为正当,则不构成胁迫。 😂例如小林说如大明不赔偿撞伤自己的医药费,则举报其醉酒驾车。大明照办,小林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分析:大明撞伤小林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和慰问金理所当然,小林的行为不构成胁迫 (2)不正当包括3类: ①.手段违法,以利用危害行为。 😂例如债权人小林对债务人大明说,如不归还欠款,则杀其全家,公布其裸照,砍手砍脚。 分析:要债目的合法,但是杀全家的手段要债,属于手段违法,构成胁迫。 ②.目的违法,以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例如小林说,如不出借1万,则举报大明贪污。大明照办,后查实大明构成犯罪。 →公民检举、揭发犯罪是公民的权利,手段合法。但是强迫出借1万,属于目的违法,构成胁迫。 ③.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如小林说,如不将藏赘卖给自己,则举报大明贪污。大明照办,后查实大明不构成犯罪。→此时小林的手段(无犯罪举报犯罪)和目的(强迫交易)均违法,构成胁迫
恐惧:被胁迫方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手段如何、是否真实、谁实施均在所不问
撤销后果
因胁迫可撤销的情形。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意,这里的第三方胁迫,不要求相对人知情,不知情也可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不公平
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形。
特征:
[1] 主观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事实判断能力等情形; 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例如对所卖之物的价值缺乏判断 [2] 客观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 的利益(暴利);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而非简单的交易中吃亏的一方 撤销对象:只有重大误解指向主角给付义务,其他包括从给付义务和附属义务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有待享有 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过去,现在,未来
[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 认。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所定立的合同的名义不同。 前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后者以自己的名义
法律后果
1.追认权。 (1)追认权性质上是形成权,其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对方同意即可生效 (2)追认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行使,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1)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3)过错责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复盘总结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如何无效、何时无效、何人主张
[1] 无效民事行为无条件无效,是绝对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一个体现了国家的强制,一个体现了公民的救济
[2]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 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溯及自始地无效。
[3] 无效的民事行为,主张无效的主体没有严格限制;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 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另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被撤销,没有被撤销 的部分继续有效。
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部分无效)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规范拓展]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法院管辖约定、仲载协议等。 2.民事法律行为追认后或不撤销,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撒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或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的要件
[1]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若为已发生的事实,不得附。 [2]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若为肯定的条件,不能附。 [3]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例如保险公司中事故发生就理赔,属于法定规定,不得适用。 [4]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未来或然非法定合法性
分类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保护
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行为成立即约束,任何一方不得阻碍,而要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 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1]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 律效力。
[2] 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
总结复盘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1.所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2.所谓期限,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条件与期限,均涉及将来的事实,二者主要区别体现为事实是否确定会发生。
条件与期限的功能
当事人于意思自治而为民事法律行为时,通常是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及对将来发展的页期。为避免因事物发展与计划脱节而蒙受不测风险,法律本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对民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限制,包括条件和期限两种。
[理论拓展]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但依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除外。 例如,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婚蜓。收春、认领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要搞清楚,哪一个是合同效力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一个是附加的条件。
其他
第七章 代理制度
代理行为
概念
所谓代理,系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发生效力的制度。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特征
[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三层意思: 一是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 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以视具体的情况决定表示内容。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 [3]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地由被代理人承担。
权限范围 谁人名义 法律行为 直接间接
具体类型
[1]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 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注意的是,本代理与复代理均为本人的代理人,由本人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复代理的产生 (1)约定。复任权可以基于被代理人的①事先授权或②事后追认产生。 (2)法定。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须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6条:【紧急情况】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69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效力 ①【有权复代】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构成合法的复代理。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②【无权复代】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不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③【转托不明追偿,过错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实施代理时的名义为标准 1.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法律后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明确规定了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代理他人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
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隐名的间接代理。e.9.代购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以代理人的人数为标准 1.单独代理,指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2.共同代理,指数人共同行使一个代理权的代理。
排除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这些行为包括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3)违法行为。如果某项民事活动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代理人不得代理。 [规范拓展]①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②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的违法和手段违法) (4)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创作行为)
人身行为 专业行为 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
代理权
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特征
①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 ②代理权的享有人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代理权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指定,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主体,客体,内容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1)委托代理关系常常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这两种法律事实,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概念,二者也可能不会同时存在。 一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常常是代理权授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但是并不直接产生代理权,要看具体的授权条款,委托合同成立,但是合同中也可能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并无投予代理权的行为。 二是代理权授权行为,当事人也可能不签订委托合同,而由被代理人直接单方出具授权书。这种情况下代理权授权行为属于无因行为(即使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亦不影响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效力。 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①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②代理事项;③代理权限;④代理期间;⑤被代理人签章(最重要)。 而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需被代理人一方的授权意思即可,无须代理人或第三人同意或签名。
(3)职务代理 (一)特征 1.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员工) 3.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国内的事项(本职工作) (二).责任承担: 1.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基于内外有别的原理)
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2)法定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①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②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代理人应当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①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不得实施和代理权相冲突的行为。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①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②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①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②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属于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滥用的典型情形,其订立合同的行为自应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应当根据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③此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便法人、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也不影响其基于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恶意串通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越 不得冲 不得滥用: 代理自用,追认有效 一仆二主,追认有效 吃里扒外,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终止
概念
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无权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委托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事
自然:(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人为:(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人
资格:(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生命:(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
2.被代理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人
知道:(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
不知道:(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事
约定:(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权才终止的。
没约定:(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代理的。
法定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不能恢复,法定不能辞退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通常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未经被代理人授权。 (2)超越代理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4)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可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无擅终越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 ①【原则无效】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①【可以追认】但如果 “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a.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b.视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③【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 ①【赔偿相对人】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 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赔偿被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相对人的催告权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救济 (一)可以追认时的撤销权 ①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撒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拒绝追认后选择形成权 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法律授予善意相对人以“选择权”该选择权系形成权,两种救济途径可以择一选择(所以不可以说承担连带责任): ①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合同; ②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获得的利益。
与表见代理区别标准,权利外观,无过失,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标准,代表名义不同
表见代理
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条件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而不是假象
😂客观上要存在权利外观,包括: ①介绍信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椎同的效力(假章不行) ②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③交易习惯。
[3]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信任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且无过失 😂主观上相对人要善意且无过失 ①善意→不知行为人没代理权 ②无过失→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义务
排除情形 (伪造)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无权代理)、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冒充他人的名义实施 (通知)被代理人的公章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己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常见情形
有代理权的情形 (一)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二)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三)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无越终
后果:有效
1.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产生与有权代理类似的后果, 2即被代理人即使不追认,也须为该合同负责。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 3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后,可以就无权代理所遭受的损失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
概念
时效
是指 【时】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的期间持续存在 【效】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特征
[1] 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 [2] 时效是状态。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3] 时效具有强制性。时效不能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也不能协议延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也不得预先放弃。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②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法律后果
🌟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抗辩权发生主义。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放弃:明示和默示 债权人主动履行或同意履行的视为放弃抗辩 [注]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其有受领权。 [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e.g.答应还钱)
👿诉讼时效抗辩提出:一审为原则,二审为例外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情形:债权请求权和未登记的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
😂注意: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 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以及撤销权等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请求确认物权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排除情形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
人物身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请求权。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还本付息、兑付债券、缴付出资)
存卷资
诉讼时效的类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 诉讼时效按照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长短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如根据《民法典》第594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年即是最长时效期间,它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原则3例外4最长20
诉讼时效的变动
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一般规则
[1]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规定
合同之债
合同履行期限 ①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②当事人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期满之日开始。 ③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被监护人
他人侵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起算
代理侵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该法定代理终止有两种 ①恢复行为能力 ②代理变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条件
时效进行:最后6个月,
出现法定中止的客观障碍。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不法死囚
法律后果
①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包括在 6 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 6 个月内的情况。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事由
[1] 权利人向义务人通知提出履行请求。 😂注意,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包含部分和全部。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具体包括:①申请仲裁; 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 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通知同意诉讼仲裁
后果
(1)中断激活 ①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 ②从中断(到达主义)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中断刷新 ①诉讼时效中断后,再次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 ②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1.“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2.“20年”最长保护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
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有限性的规定,就是民法上的期间。同时,民法规定的时间的效力,并非因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的自然流逝而发生,而是要与法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相联系。 (一)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二)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除斥期间
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预定的存在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相同点:都是对权利行驶的限制,期间经过均发生权利效能减损的法律后果
[2] 适用范围不同。 ①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 法律后果不同。 ①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 ②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 适用方式不同。 ①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 ②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 期间可变性不同。 ①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 ②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3] 起算时间不同。 ①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②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
[5]强制程度不同 ①诉讼时效禁止当事人特别约定 ②除斥期间解除权、选择权等允许当事人约定
范后方可启程
期间的计算
起算
[1]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 按照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 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结束
[3]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 24 点;有业务时间的,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终止
[5] 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 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