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行为的延伸:代理
民法总论马工程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简言之,代理就是“代人办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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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延伸:代理
代理概念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可代理性
社交行为(请客吃饭)——情谊行为
事实行为(打架不用作出意思表示)
必须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结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独立作出/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与传达
传达的意思表示是本人(内容确定),代理可以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更多
代理居间(中介)
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作出意思表示
中介替别人卖房(多少钱、卖给谁),有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只要能做出意思表示
显名原则
直接代理
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存在
间接代理
显名
拍卖
隐名(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代理权的产生
来源:授权
类型
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授权,却不能放弃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双方行为,签订委托合同(合意)
存在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权限的取得(授权行为)
单方行为
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
撤销权内归被代理人所有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排除
代理权限错误
本人名义错误
代理权的行使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移交代理活动取得的成果
这是代理人的义务,义务不来自于授权行为而是来自法律规定或基础关系(合同)
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
主要存在于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不存在权限(法律不规定权限)
亲自完成代理事项
原则上代理人不能再委托第三人(也仅仅指的是委托代理)
转委托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复代理
禁止滥用代理权(仍在代理权限内)
串通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未决无效)
代理权的消灭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代理
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无权代理是以别人的名义
伪造公章是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向被代理人通知撤销)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的事实
代理之法律外观可归因于被代理人
相对人必须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效力
发生和有权代理同样的效果,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有与授权人相同的责任
被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对人的选择
作为表见代理
让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作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任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让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最终都是无权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