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编,侵权与侵权责任编,合同篇,物权篇,民法总论。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感兴趣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5-02-04 19:53:22民法
民法总论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 平 原 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间就一定对象(客体)形成 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借助一定的事实来实现,这种事实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印象,可分为事件(不依赖主体意志的客观事实) 和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死亡等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理论上可把它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实践中的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作为主体,特定情况下国家也能成为特殊民事主体。 主体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资格,后者是 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客体:主体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和 人体等。
内容:民事主体间就客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享有权利,义务主体承担 义务,多数情况下双方主体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以精神状况为标准划分: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自然人的出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胎儿出生时为活体,5分钟后死亡,预留的财产作为胎儿的遗产继承。)(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预留的财产作为被继承人重新分配)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期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1.下落不明满两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3.向法院申请。4.发生继承关系)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失踪人已死亡进行的一种法律推定。(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由于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不受时间限制。2.利害关系人申请。3.向法律申请。4.发生继承关系。)
“亡者归来”:1.子女被依法收养,子女关系不恢复。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夫妻关系也不恢复。4.继承的遗产要如数返还。
监护制度: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1.法定监护。2.意定监护。3.遗嘱监护。)
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组织性。2.独立性。3.合法性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要符合实体法上的要求和程序法上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 3. 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1.根据法人财产来源的不同和法人成立的目的,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 根据法人成立的依据不同,可以将法人基本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3.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将私法人进一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4.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1.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特征。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法人机关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其与法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非法人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
从学理讲,是目的在于发生民法后果且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具体是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立法上,《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要式行为:票据行为。需要特定的方式去履行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的参与方不同,可将其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支付对价,可将其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3)根据行为是否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可将其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根据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 (5)根据在民法典是否具有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法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实践法律: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保管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有主张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三:即当事人、标的(内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相应 :当事人需有行为能力;标的需适当;意思表示需健全。 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意思与表示完全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效力
有效
民事行为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可撤销
可撤销行为是指效力取决于行为人撤销权行使状况的行失。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般是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根据我国《民法典》147-15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行为; (3) 因欺诈实施的行为; (4)因受胁迫实施的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行为就自始无效,产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指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行为一般是因形成权的存在而影响了行为的效力发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类行为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行为(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 (3)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 (4)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行为
无效
无效行为是指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劣,它一般是因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它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在日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还常见一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 () 未来有可能发生而又不一定发生的客观情況。(或然性) (2) 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3) 不得有悖于法律、道德和社会公益(4) 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又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除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还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也相应的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
代理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资格
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 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才为有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无权代理所进行的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则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
表见代理
因代理人的每具有表见外观,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仍应承担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这种代理称为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会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代理行为终止)
诉讼时效与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期日与期间
物权篇
物权概述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 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绝对性
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与公信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物权的分类及效力
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完整且充分的物权,即“完全物权”;其他物权基于所有权产生,是非所有人对他人 之物享有的 一 定程度直接支配权,又称“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是对他物权的再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 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 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按物权客体性质分类,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 等方面存在差别,且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物权的类型、内容及创立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
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种: 1 所有权的转让,出让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2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3 作为所有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法人破产等导致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④ 抛弃所有权; 5 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征用、征收,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分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收益 3.使用 4.处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的变动方式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动产的交付方式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共有和相邻关系
共有是指对同一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的制度。供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技纷共有。接份共有人转让自己对共有物的份额时,其他接份共有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士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1.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篇
合同的成立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 合同编规定,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 ②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发 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③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体间的协议,如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④ 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要约,也称发盘、报价,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 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 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5)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表现为: 1、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对于合同来说则是不完整、不确定 的; 2、要约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则应承担要约所约定的义务。要约邀请只是诱使他人主动向自己发出要约,只是传达一种信息,并不发生要约的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承诺
1.承诺的有效条件 2.承诺的生效 3.承诺的法律效力 4.承诺的撤回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3) 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包含了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4) 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合同成立形式的特别约定。如《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的关系 2.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1)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得履行性。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自始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自始无效。 (4)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以后的承认、无效原因的消灭等而成为有效合同。 (5)当然无效。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的主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其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其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履行
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履行的期限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对抗辩权的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担保
保证
保证人的权力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
债务人的提存
婚姻家庭编
人身权
人身权的特征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特定身份依法律取得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家庭中的亲属权和监护权等。自然人和法人的荣 誉权是保护荣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是已取得的光荣称号,与名誉不同,法律禁 止他人非法剥夺荣誉权。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婚姻编
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
结婚的条件
可撤销的婚姻
夫妻关系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诉讼及其限制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家庭关系
收养
继承编
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抚幼赡老原则
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生效条件
遗嘱的效力
继承的进行顺序
遗产的范围
继承的放弃与丧失
遗产的分割
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责任
概述
特征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基本分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抗辩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与侵权责任编
债法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 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请求的义务。
债权关系的特征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 (3)债的标的,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还可以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债的保存
债权人的代位权
构成要件
代位权行使主体
代位权行使效果
债权人的撤销权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债的转移
债券让与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的分类
债的消灭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
有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形态
预期违约
履行不能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
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有以下规则: a. 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b. 减轻损害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c. 损益同销规则 根据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受害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莱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失赔偿支额中应扣除其所得利益部分,包括:因建约而避免的费用,如因建约降工而不必支付的 工资 等;因违约避免的损失,如标的物价格在不断下跌等。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则未作规定。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承担违约金责任形式,应具备三个条件: a.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 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形式及其数额事先有约定; c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价格制裁
定金罚则
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