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上篇)——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这是一系列关于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共10章,每个sheet为一章),章节目录为:第一章 法理基础、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第三章 行政许可、第四章 税务行政处罚、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第七章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第八章 税收的刑法保障、第九章 《民法典》以及社会保障法制度规定、第十章 相关法规对税务公务员履职责任规定。
编辑于2025-02-15 15:24:19这是一篇关于税费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概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税费征收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会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净资产业务,预算结转结余及分配业务,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账务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政府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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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
法律的广义和狭义
狭义的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特征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5、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权力和义务
法的本质
1、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不能将统治阶级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意志都作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被上升为法律的仅是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
3、统治阶级意志表现为法的过程会受到当时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的作用
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处理+制裁
2、两要素说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应为模式+应为而不为的制裁后果
勿为模式+不应为而为的制裁后果
可为模式+肯定性后果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范并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所要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或载体
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法规及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宪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一般为两方或两方以上
客体
内容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则受主体意识的支配
法的部门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我国法律部门目前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
法的效力体系
在我国法的效力级别是根据法的制定机关的地位来划分的。
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
宪法
制定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和进行合宪性审查
适用范围
全国
公布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
全国
公布方式
主席令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适用范围
全国
公布方式
国务院令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地方有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
制定机关所覆盖行政区域
公布方式
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公告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
适用范围
全国
公布方式
部门令(如国家税务总局令)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适用范围
制定机关所覆盖行政区域
公布方式
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自治州州长)以命令形式发布
法的效力比较
国际法VS国内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上位法VS下位法
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效力优位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在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上,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有效
法的历史体系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的其他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
税收领域的实体法侧重于规定税收实体权利义务,如各种税种法律
税收领域的程序法侧重于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公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的概念
法律保留是指依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是指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相对保留是指本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待到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目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的有宪法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法》于2015年修订时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范的税种法律有14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增值税法》
税收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税收要素法定
税收要素确定
税收依法稽征
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案的公布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职能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县以上税务机关,不包括税务所、稽查局以及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关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步骤
起草、审查、签发、发布及生效
税务规范性文件采用公告形式公开,且一般在文件公布30日后生效
上位法于下位法的适用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关系是法的适用原则中的首要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关系
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最常见、最合理
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默示生效
法的溯及力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从旧兼从轻
要满足两个要件
1、新法往前追溯对行为人有利
2、新法明确规定可以往前追溯
主要针对实体规定,涉及程序性问题时,一般都实行“程序从新”规则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关系
一般法对某一事项有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时,自然要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一般法与特别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规定有冲突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
2020年11月,中国首次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十一个坚持”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根本立场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唯一正确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首要任务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时代使命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总抓手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总体工作布局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重要环节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迫切任务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基础性保障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点论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
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
3、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
4、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5、坚持依法保障人权
6、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总目标和全面推进法治的若干问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的法治建设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3、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行政法基础
行政法的架构
行政组织法
设定行政主体以及赋予其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职权的规定
行政行为法
规范行政权如何行使的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
行政救济法
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包含的内容
1、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2、行政职权依法授予
3、行政职权依法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
行政行为遵循比例原则,具有平衡性
1、妥当性
2、必要性
3、法益相称性
行政行为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讲究诚实信用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可以变更、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因上述原因变更、撤销行政行为时,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具有情理性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六项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体现为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相对方参与制度、回避制度等
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高效便民
全责统一
以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
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利、保护权利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税收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
国务院推行“三项制度”
2019年1月
税务系统推行“三项制度”
2019年3月
“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相对人权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执法公示原则: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
执法公示环节: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执法公示途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
执法公示与信息保密的关系。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时,又依法的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
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为主、音像记录为辅
3、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事项
1、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制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执法文书是否齐备
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已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相关制度
权责清单制度
权责清单制度是指对行政主体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将权利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运行流程、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以清单形式列举,并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
税务执法资格管理
应取消税务执法资格的情形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税务执法活动中有违反廉政纪律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较为严重渎职行为的
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错适用取消执法资格的责任追究形式的
其他应当取消执法资格的情形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可免予参加税务执法资格考试
取消税务执法资格未满2年的,不得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执法资格考试
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
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为税务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为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参加调节、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的主要义务
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是法定的
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得随意商定、选择和改变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税务行政主体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税务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组织要件
税务行政主体必须是一个组织,不可能由个人组成
职权要件
税务行政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授予的管理职权
名义要件
税务行政主体必须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责任要件
税务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主体的种类
各级税务局
税务分局
税务所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包括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自然人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一般称为职权和职责)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行政职权的特征
不能随意放弃权利
以法律为基础的权力
不以行政相对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力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
参与权
知情权
监督权
请求权
受益权
税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如何理解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是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作出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行政行为对税务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主体产生影响和拘束力
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的执行性
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并不排斥行政行为作出过程要吸纳相对人参与、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税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人或事项)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只能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外部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启动是否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主体资格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者依法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
权力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行为
形式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功能要件
税务行政行为能够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
即时生效
一般针对抽象行政行为
送达生效
一般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附期限或附条件生效
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则的所有要求,才称为合法
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方式有二
一是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时采用
邮寄送达税务文书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应有委托手续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适用情形有两种
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税务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须经得受送人同意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确认是相对人已有权利的认定,而行政许可则是对相对人一项新的权利的授予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便民原则
许可申请方面
既可以自行提出,亦可委托代理人提出
既可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亦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方面
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
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不能分次告知
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行使权利
许可审查方面
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许可事项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机构的,“一个窗口”对外
救济原则
陈述申辩权
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行使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行使
申请国家赔偿权
该权利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行使
信赖保护原则
相对人合法取得的新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有的许可。但确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变许可时,对相对方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
截至目前税务行政许可仅有一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县级税务机关实施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
有权设定所有行政许可。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
国务院决定
1、必要时
2、及时转化(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省级政府规章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4、及时转化——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权可否委托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方应将受托机关和受托事项进行公示,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不得再转委托。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
公示的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机关公示的方式:税务机关网站公布、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
不受理决定
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许可,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补正(行政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受理决定
3、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一般对行政许可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听证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
听证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组织听证的时限
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限
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情形
(1)较大数额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
(3)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组织听证的时限
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
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限
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
4、行政许可决定
(1)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准予许可决定
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
需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3)作出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
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做出的:一般情形是20日,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多部门统一办理的作出许可的期限是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许可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2、行政许可的撤销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及吊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吊销
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不构成行政处罚
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不是违反民事、刑事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税务执法领域的“责令”行为,例如,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非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证据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首先包括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要求税务机关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其次包括过罚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
事前公开,即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事中公开,税务机关执法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由、听取和吸纳相对人意见等
事后公开,如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过罚相当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首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是行政处罚的又一目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实施处罚达到教育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才是最终目的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陈述、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请求国家赔偿权
处罚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衔接原则
行政违法行为同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排除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享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专设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采用列举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要求
《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发票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部门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部门规章规定罚款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处罚权实施的要点
1、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往外委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要有书面委托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转委托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的种类
各级税务局
税务分局
税务所
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为2000元以下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对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
知情权
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不一定非得在税务机关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后行使。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听证权
拒绝不正当的检查权
正当的检查意味着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他法定权利
申请回避权
提供证据的权利
控告检举权
申请国家赔偿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一事不再罚”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个以上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无主观过错不罚不等同于无主观故意不罚
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的规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税务规章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2年
从旧兼从轻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无效制度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权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制度
告知制度
回避制度
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重大处罚事项合议制度
重大处罚事项备案制度
建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一般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建立
行政处罚中的“三项制度”
1、处罚公示制度
2、处罚全过程记录
3、行政处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个体工商户以“公民”身份对待,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元以下的罚款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步骤
1、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
2、履行告知义务
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书面告知,并注意固定证据
3、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陈述栏中,无须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相对人,由其签收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行政相对人,由其签收,无须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1、立案
2、调查
执法人员2人以上并具备执法资格,在调查时应向纳税人或其他被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3、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卷全部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
4、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通处罚程序中的告知必须是书面的,使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5、听取陈述申辩制度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6、作出决定
(1)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类型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
1、较大数额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3、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只能依申请启动
听证主持人
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应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全面反映听证情况,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会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范围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审查重点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6、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恰当
审理和决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意见书,由审委会主任签发。稽查局应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罚缴分离与当场收缴
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收缴
根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无论是按照简易程序还是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只要“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可以当场收缴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自觉缴纳与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自觉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
1、税收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明确
2、实施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
3、行为违反税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4、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范围
从强制对象来看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或行为的强制
从行使主体来看
行政机关自身依法行使的强制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征
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
行政强制具有服从性
行政强制具有物理性
行政强制具有依附性
行政强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依法定程序实施
2、合理性原则
3、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申请国家赔偿权
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程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
1、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步骤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一般步骤: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冻结银行存款、汇款的步骤: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要求:
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强制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查扣措施时,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冻结存款、汇款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
一般不超30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冻结措施的期限
一般不超30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标的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查封、扣押期限或者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程序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必经程序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1、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法律性质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手段
3、条件
(1)行政机关作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决定
(3)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期限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的情况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
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先行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保全措施的对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保全的标的
自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
保全的财产范围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保全的手段
扣押
保全的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责令纳税人缴纳—不缴纳—采取保全
审批要求
扣押时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保全措施的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保全的标的
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又称期前保全)
保全的财产范围
纳税人的存款、汇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保全的手段
冻结、扣押、查封
保全的程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收入的迹象—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采取保全
审批要求
保全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保全措施的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保全的标的
实施检查以前纳税期的税款、滞纳金
保全的财产范围
纳税人的存款、汇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保全的手段
冻结、扣押、查封
保全的程序
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转移隐匿财产收入的迹象—实施保全
审批要求
保全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的目的
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控制,以保障税收利益的实现。这种暂时控制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税收保全的手段
查封
扣押
冻结
税收保全的对象
一般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强制执行
目的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最终处置,强制执行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程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税务机关催告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执行到位的款项的清偿顺序
首先是实现执行目的而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
其次是税款
再次是滞纳金
最后是罚款、加处罚款等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制度(离境清税制度)
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前提
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
操作
税务机关作出阻止出境决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实施,而非税务机关亲自实施组织行为
税收优先权
追缴税款优先原则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内容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有条件地优先于有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税收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税收不能优先的情形
纳税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
为实现本案执行而发生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基本生存费用
纳税人唯一的普通住房
纳税人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在税收发生之前的担保债权
法定的专有权等
纳税担保
法定情形
采取期前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制度中的纳税担保
纳税争议寻求行政复议之前的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性质
具有行政性质,但同时又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共同意思的表示
种类
保证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3、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4、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5、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6、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再本市(地、州)的企业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9、有欠税行为的
纳税保证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
抵押
一般是不动产,纳税抵押不移转对物的占有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抵押财产属于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公示财产的,办理纳税抵押时需要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
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要转移占有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三方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
适用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
适用的要件
1、纳税人欠税事实已经成立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到纳税义务的履行
4、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
撤销权
三方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人的相对人(受益人)
适用情形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证据的基本特征
1、关联性
2、合法性
3、真实性
证据的分类
法定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学理分类
原始数据和传来数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证和反证
证明能力和举证责任
证明能力
指具备证据资料的材料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的说服力
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书证的取证
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税务案件中书证的种类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
证明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证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书证
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
提取原件
调取书证原件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调取发票类证据:如果是调取已经开具的纸质发票一般用《发票换票证》;调取空白纸质发票时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制作复印件
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
提取复印件下列要素不可缺少:在复印件上表明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员、原件出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表述等,并经原件持有人签字或盖章以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附说明材料
提取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提取外文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书证不宜采用抽样取证方式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一种书证,属于实物证据、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物证的取证
物证的概念
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物证调取的一般要求
提取物证时,可以同时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种类物的抽样取证
原物为种类物且数量较多时,可以提取其中一部分
物证的抽样取证必须与现场笔录、统计表格、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印证
视听资料的取证
视听资料的概念
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方式反映的声音、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要求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电子数据的取证
1、打印电子数据信息
2、拷贝、备份电子数据信息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
区别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他们的自书材料或者询问笔录被看作是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表现形式
既可以由证人和当事人自书,也可以通过调查机关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加以记录
制作要点
询问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干部实施
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应当表明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
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捺指印。
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税务检查人员在笔录尾页签名,不得互相代签
鉴定意见的取证
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的鉴定权
税务机关拥有对发票真伪的鉴别权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真伪鉴别活动,鉴别文书应当规范完整
税务机关在协助案件中偷税数额的认定非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查处企业涉嫌偷税犯罪案件,取得证据后要求税务机关鉴定该纳税人偷税数额。对此,法律并未赋予税务机关鉴定权。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
区别
现场笔录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的情况所作的如实记录,一般会载明时间、地点、参加执法的人员以及时间过程、事实结果等内容。需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即时制作。
勘验笔录是在行政执法或者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做的记录。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
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
制作现场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应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
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域外证据的取证
概念
域外证据是形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
收集要求
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
调取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有四种证明方式:
1、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机构出具证明
2、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成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
3、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证明
4、台湾地区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
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情报交换系统予以核实
调回资料检查措施
调取往年账簿资料的批准权限和归还时限
税务机关调回以往年度资料的,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调取当年账簿资料的批准权限和归还时限
税务机关调回当年度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1、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
2、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3、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
1、税务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3、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证据的审查
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审查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取证的程序和手段否合法
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三大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优势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法定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资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二者的不同
1、两种救济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的范畴,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范畴,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2、两种救济活动的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实施主体是拥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则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种救济制度中的具体规则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包括听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审理制度;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开庭审理
二者的联系
1、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税务领域先复议后诉讼的情形包括:
纳税争议
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政府信息不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认为税务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2、选择复议
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终局
复议终局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为民等共有原则,同时也遵循其自身特有制度,具体有:
1、一级复议制度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原则上不能向复议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禁止不利变更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变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听取当事人意见(包括听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4、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
没收财务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颁发税务登记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1、对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2、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允许附带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民事调解行为
社会保险费行政争议解决
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社会保险费争议复议管辖:
1、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县复查后复议的情形
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般管辖
1、各级税务局
复议机关:上一级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稽查局
复议机关:所属税务局
3、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派出机构
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5、国家税务总局
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特殊管辖
1、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局
2、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对其被撤销前所作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作出加处罚款的税务机关
仅对加处罚款不服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罚款和加处罚款均不服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
相对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般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相关人
与行政行为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在相对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资格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对扣缴行为不服,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作出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经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
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代表人和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形式要件
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方式,可口头方式
申请时限
一般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殊规定
对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也即申请人具备资格)
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纳税争议是否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了有效担保
是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争议是否已被其他机关受理
审查结果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3、申请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楚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全部符合申请条件的
决定受理
5、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性规定
行政复议的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8、申请人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或者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依法展开处理的
9、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10、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11、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的终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6、按照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1、2、4项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证据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自行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权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能查阅复制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调取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有对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复制和调取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的权利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5、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资料传递和被申请人答复时限
资料传递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案件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普通程序
适用情形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资料传递和被申请人答复时限
资料传递
复议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案件审理方式
1、听取当事人意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2、书面审
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3、听证审
应当听证的情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可以听证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
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
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两种情形
1、申请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展开审查
附带性审查的处理方式及期限
对上述两种情形启动的附带性审查,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合法,内容适当
2、履行决定
请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且有履行必要
3、变更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4、撤销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5、确认违法决定
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6、确认无效决定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履行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行政复议的和解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达成的妥协或协议;调解则是在复议机关主持下,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和解的事项范围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特殊情形下审查其合理性,即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变更判决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等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行政终局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1、一般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裁决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巡回法庭管辖巡回区内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利害相关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
1、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继承原告资格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继承其原告资格
被告
一般情形:作出争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分为三种情形: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代理人
原告、被告都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证据
被告负举证责任
“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理决定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不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自行收集证据的禁止。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有权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在一般情形下,原告提供证据是其一项权利而非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形下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2、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立案
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时间条件
1、直接起诉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步骤
包括审理前准备、开庭准备、裁决与裁定等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判决类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撤销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履行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变更判决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判决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项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审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15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10日
二审审期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税务机关应诉的几个问题
1、成立应诉工作小组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牵头组建行政应诉工作小组
2、管辖权异议
税务机关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3、进行答辩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答辩
4、出庭应诉
(1)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2)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担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出庭的,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税务机关应当事先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书面说明
(4)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5)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5、享有的权利
(1)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应诉答辩
(3)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4)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5)申请延期的权利
(6)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征
1、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2、赔偿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
3、赔偿范围法定,赔偿方式和标准既定
国家只对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4、赔偿请求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才依法应予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的要件
1、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实施的职务行为违法。首先,侵权主体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其次,侵权主体实施的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发生了现实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犯人身权的职务行为
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职务行为
1、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违法征收基金和收取费用等
2、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划缴等行政强制执行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赔偿请求权可以依法继承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权授予的税务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赔偿请求人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
1、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2、天线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4、不管是否赔偿,税务机关都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或通知赔偿请求人
在税务复议和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复议和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导致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税务行政追偿
税务行政追偿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责任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税务机关才向该行为人追偿
税务行政追偿的程序
1、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
2、提出追偿金额方案、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申辩
3、作出追偿决定
4、执行追偿决定
税收的刑法保障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应。
犯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事处罚性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构成犯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1)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类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作出决定,通过直接责任人加以实施
(3)《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等犯罪的总称
危害税收征管罪共有14个罪名
4个涉及税款的犯罪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10个涉及发票的犯罪
两个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虚开发票罪
三个非法出售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三个“伪造”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两个非法制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危害税收征管最主要特征
犯罪主体大多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只有抗税罪以自然人为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且大多为直接故意
《刑法》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优先的原则
逃税罪
逃税罪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客体包含两个方面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国家税收利益
客观方面包括:
欺骗、隐瞒方式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解缴税款
必须出现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关于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纳税人“不申报”情形
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对应法定刑
纳税人构成逃税罪定罪量刑需要考虑两个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标准
2、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标准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看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没有比例的要求
纳税人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比例:10%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
比例:30%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
分别按照上述两档刑事责任规定处罚
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3、纳税人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排除适用
《解释》明确了排除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使用条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追究逃税犯罪刑事责任须行政处理前置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已发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对逃税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先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即对于逃税行为,应当以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理为前提,不能不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而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抗税罪
抗税罪的法律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抗税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抗税罪主体
2、犯罪客体
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唯一一个涉及人身权的犯罪
3、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欠缴税款的目的
3、客观方面
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包含的情形
1、放弃到期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隐匿财产的
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督的
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并发生出口退税款被骗取的实际危害结果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包含的情形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出口退税款的
中介组织及人员帮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定性的规定
中介组织及人员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但没有与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故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介组织及人员与他人共谋或明知他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论处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可构成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且具有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骗抵税款的目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表现形式
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与虚开发票“票面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而“票面金额”是指虚开的发票金额,不直接与税款挂钩
虚开发票罪
法律规定
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涉及发票的犯罪。它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与他罪的界分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分以上且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分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此处“非法制造”包括伪造和擅自制造
立案追诉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出售法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本罪所涉发票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本罪的特征是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控制
持有伪造的发票最低案追诉标准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流程
1、案件报审
税务机关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领导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公安决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5、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对
税务机关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起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移送的资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资料有: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移送不影响税务机关涉税处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相应的税收征管工作(如税款征收)仍然需要税务机关处理
《民法典》以及社会保险法制度规定
《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的表决与生效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一部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名称中带“典”字的法律
《民法典》的结构安排
《民法典》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是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的基础上编纂而来,《民法典》生效之时上述九部法律同时时效,故有“一法出而九法废”之说
《民法典》总则编主要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主要受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调整和规范,人格关系受人格权编规范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原则
2、平等原则
3、自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信原则
6、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7、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发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种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法人剩余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法人人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法人清算的情形
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工商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不生效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3、虚假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行为自始归于无效
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受欺诈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3、受胁迫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责任
分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2、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具体承担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主要内容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
居住权
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坚持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公开。
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内容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债发生的原因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订立的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人格编主要内容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内容
亲属范围的界定
亲属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结婚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达到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的法定婚龄;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
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继承编主要内容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均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方式。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制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协议。扶养人一般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他遗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概念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侵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人要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情形: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归属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中直接与税相关的规定
1、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税款
2、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社会保险费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保险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特征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的责任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扔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领域的权益保障
缓期申请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期缴费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且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
2018年3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职责统一移交税务机关
2020年11月,全国各地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相关法规对税务公务员履职责任规定
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责任
公务员履职责任的内容
公务员责任分为内部行政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内部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责令待岗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等
政务处分的概念
政务处份的概念
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叫“政务处分”
处分的概念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及单位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给予的惩戒叫“处分”
对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需要符合的条件
1、需要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2、被处分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3、公职人员对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的种类
警告
处分期间
6个月
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可以晋升
记过
处分期间
12个月
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
记大过
处分期间
18个月
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
降级
处分期间
24个月
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
撤职
处分期间
24个月
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
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
撤销现任职务,降低级别
撤职
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
予以开除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政务处分的适用
1、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有1所列七种行为之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3、可以减轻、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4、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在政务处份期间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违法行为及其政务责任
违反政治要求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言论的
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5、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6、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很严重的,予以开除
具备2、4、5、6情形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违反组织要求的行为
(1)
具体违法行为
1、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 重大决定的
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
具体违法行为
1、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2、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
(1)
具体违法行为
1、贪污贿赂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务的
5、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
具体违法行为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予以撤职
(3)
具体违法行为
1、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3、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4、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工作要求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反群众利益的行为
(1)
具体违法行为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予以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
具体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适用的政务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1、2、5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政务处分程序
政务处分程序的界定
本部分所说的程序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的程序。不包括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程序
政务处分的程序
1、立案调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2、告知权利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
3、作出处分决定
作出决定的类型: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决定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
撤销案件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宣布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执行政务处分
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对受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人事部门在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的变更手续
政务处分的复审复核
1、复审:向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复审
2、复核: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公职人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复审复核决定
(1)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的——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2)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并为其恢复名誉
(3)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4)公职人员被撤销或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税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权利救济
税务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依法有权复审复核
商务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税收职务犯罪一般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碍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共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三大类。
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些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税职务犯罪中仅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要求必须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涉税职务犯罪则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
玩忽职守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玩忽职守是结果犯罪,必须达到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6、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通常为间接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危害后果的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4、滥用职权是结果犯罪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6、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罚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刑罚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立案标准
1、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等
3、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受贿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物而予以侵吞
犯罪客观方面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方式
一是索贿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案标准
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
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物而予以侵吞
犯罪客观方面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立案标准
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脏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脏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挪用公款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临时占有的故意,而非据为己有的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务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务,但仍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
立案标准
私分罚没财务罪的立案标准为私分罚没财务,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