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下篇)——税费基础知识
这是一篇关于税费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概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税费征收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
编辑于2025-03-28 16:42:29这是一篇关于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税费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概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税费征收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会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净资产业务,预算结转结余及分配业务,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账务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政府决算报告。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这是一篇关于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税费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概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税费征收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会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净资产业务,预算结转结余及分配业务,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账务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政府决算报告。
税收概论
税收的本质、特征与内涵
税收的本质
从国家角度讲,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体现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
从个人角度讲,税收是纳税人作为整体向国家购买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
税收不是依照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分配,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强制分配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基本属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的形式特征
无偿性
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是以无偿的形式进行缴纳的。纳税人缴纳税金和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都是非市场行为,不具有直接的等价性。国家对具体纳税人不承担直接偿还的义务,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从整体来看,税收当然是有偿的,国家最终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所谓的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直接无偿性。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强制的形式进行征收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一是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税收法律,明确国家征税的权利和方式,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二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用强制力维护税收秩序;三是征税主体必须遵从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实施与税法规定不同的行为,既不准任意多征也不得随意少征或者不征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款征收的行为规则必须具备规范、统一、稳定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不能朝令夕改
税收的内涵
1、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
3、国家征税权源于国民的授权
4、国家征税的依据是税法
5、税收来源(分配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的产生条件
1、社会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2、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
税收的职能与作用
税收的职能
1、财政收入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2、经济调节职能
3、监督管理职能
4、社会分配职能
税收的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
2、矫正市场失灵
3、调解供需总量
4、优化经济结构
5、公平收入分配
6、维护国家权益
7、优化营商环境
税收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
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
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政府只有取得充足、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方能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它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
收入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应兼顾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
税收公平原则
普遍征税、平等课征、量能课税
普遍征税表现为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凡符合税法规定纳税条件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纳税
平等课税要求国家征税应实现横向公平,使各个纳税人承受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
量能课税要求税收实现纵向公平,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经济效率、生态效率
行政效率原则:征收和缴纳耗费的成本最小
经济效率原则:第一层次,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第二层次,保护税本;第三层次,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生态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要求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税收法定原则
要素法定、要素明确、程序法定
要素法定: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程序等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不允许授权给行政机关规定
要素明确: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具体、清晰,不允许立法机关原则性立法、空白、授权立法或行政机关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
程序法定: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依照的程序需经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对税务事项处理
税收负担与转嫁
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指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从绝对额考察,是指纳税人依法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从相对额考察,是指应纳税额与相关指标的比率。研究税收负担常用的指标是税收负担率。
1、宏观税收负担主要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税收收入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税收收入总额÷国民收入×100%
2、微观税收负担主要指标
居民税收负担率=居民实际所纳税款÷居民同期收入总额×100%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企业总产值×100%
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企业同期利润总额×100%
企业货物和劳务税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总额÷企业同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
3、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影响一个国家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税收征管能力。其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或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影响因素
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形式
1、前转。前转主要是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将税负向前转嫁给购买者。
2、后转。后转主要是通过压低定价将税负向后转嫁给商品的供应方。
3、混转,又称散转。混转是将前传和后转结合并用的税负转嫁方式。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1、税负转嫁是在经营者自主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实现的
2、商品(包括劳务)的供求弹性决定税负转嫁的程度
3、不同的税种税负转嫁也不同
税制体系与结构
税制体系
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世界各国均采用复合税制
税制结构
1、发达国家一般实行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2、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3、我国目前属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税制分类
征收机关
海关系统
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系统
征收其他税
征税对象
货物劳务税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环境税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财产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印花税、烟叶税
收益权
中央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
地方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烟叶税
是否转嫁
直接税
纳税人即是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间接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价税关系
价内税
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如消费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
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我国的价外税是指增值税
税制要素
涵盖范围
税制要素是指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负税人
纳税人
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1、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分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征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与税率
1、征税对象,反映课税对象的广度,是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最主要标志
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1、列举税目,将每一个征税项目一一列举,如消费税
2、概括税目,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如增值税
计税依据
又称“税基”,是税法中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对征税目的物的量的规定
2、税率,反映课税对象的深度
定额税率
每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又称统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减免税优惠
税基式减免
如免税收入或所得、减计收入或所得、起征点、免征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许扣除等
税率式减免
降低税率的形式,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额式减免
如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税额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缴纳税款的时间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分为3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税收法治化建设
税收法治的内涵
1、税收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2、税收法治最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
3、税收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4、税收法治的基本特征是良法与善治的统一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内容分类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按税法效力分类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
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 税收法律的税种有14个,分别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关税、增值税
税收管理体制
核心内容
划分税权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划分税权既包括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也包括税收的立法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法的调整权、税收的减免权、税收执法权等税收管理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采用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共享税为主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税收立法权划分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税收执法权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执法机关为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
海关系统负责关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和管理,同时代税务部门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新时代的治税方略
新时代税收工作新要求
1、坚持党对税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觉提升政治站位
2、坚持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
4、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改革措施
5、坚持全球视野,突出合作共赢
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具体目标
1、构建坚强有力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2、构建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制体系
3、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
4、构建严密规范的税费征管体系
5、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
6、构建高效清廉的队伍组织体系
中国税务精神为“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四精”为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原理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上看,增值税属于货物劳务税、从价税、价外税、间接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不得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按计提折旧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扣除
增值税计税方法
直接计算法
先计算增值额,然后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1、加法:增值额=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其他增值项目
2、减法:增值额=销售金额-购进金额
间接计算法
用销售的整体税负减去购进已负担税款的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购进扣税法
进项税额于购进当期扣除
2、实耗扣税法
进项税额于实耗当期扣除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主要采用购进扣税法,请部分行业购进农产品目前已核定扣除的方式试点实耗扣税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营改增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分类
分类标准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会计核算水平
适用原则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水平健全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自然人不参与分类,始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管理
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开票规定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计税方法
极少数项目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少数项目纳税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用发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绝大多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拥有计税方法选择权的项目,默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若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计税方法
所有项目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开票规定
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愿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或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税范围
应税项目概念
货物,在增值税中,等价于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作用对象是有形动产
服务,特指原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称之为服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境内的界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视同销售
货物视同销售和服务视同销售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偿转让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
非经营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受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热提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平庸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行为
混合销售
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休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产货物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类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机器设备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兼营
情形
1、整体经营的兼营。纳税人整体经营涉及不同的增值税税目,成为兼营。如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或者经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项目等。
2、一项销售行为的兼营。如果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的增值税税目但又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则为兼营。如纳税人生产销售电负责安装等。
税务处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未分贝核算的,按以下方法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营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不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1、一般计税方法与税率相对应。销售时,按税率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制度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与征收率相对应,销售时,按征收率为购买方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率与征收率
23项低税率货物分别为:
日常生活相关的11种
自来水、热水、冷气、暖气、沼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食用植物油
农业相关的6种
农产品(含粮食)、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文化类5种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清洁燃料1种
二甲醚
注意:
1、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
4、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税销售额
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5个项目: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包装物相关费用的涉税处理
1、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
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是卖方的确定性收人,将来不会退还,基于“谁赚钱谁交税”的原则,二者应于收取时作为卖方赚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包装物押金
与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不同,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不确定性收入。包装物押金能否在将来成为卖方的收入,取决于买方是否在押金到期前归还了包装物。如果买方在押金到期之前,按照约定归还了包装物,则卖方需将押金退还,如此,前期交付的押金最终未能成为卖方的收入,卖方无须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买方未在押金到期之前,按照约定归还包装物,则卖方在押金逾期当天便拥有了该项收入,基于“谁赚钱谁交税”原则,卖方在押金逾期当天应将其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对于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押金无须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单独记账
②未逾期,以1年与约定期限孰低为准
未单独记账的,在收取当天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单独记账的,则在逾期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押金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销售额
差额确定销售额(又称差额征税)
1、差额征税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限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购代为支付的货款。
(4)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随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销售额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幸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额
①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收人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上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1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法定扣额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士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计税销售额及其相应税额的确定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其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的计算应当分为三步:
(1)计算含税的差额销售额。含税的差额销售额为含税的全额销售额减去含税的扣除金额,务必保证全额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是含税的金额。
(2)确定换算比率,计算不含税的差额销售额。不含税的计税销售额的换算,是 以全额销售额所包含的税率或征收率换算的,与扣除金额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即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比率体现的是销售行为本身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3)计算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差额征税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率;差额征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销售行为适用的征收率。
销售额核定
可抵扣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税款。即:如果取得的是对方按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对方按征收率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税款。
3、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凭证由来: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由购买方代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向购买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抵扣要求: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税款。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
通行费的进项税额计算
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计算
1、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2、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
3、其他境内旅客运输服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相应转出项目
进项税额转出时间和数额
1、进项税额转出时间
纳税人应在购进项目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按不得抵扣情形消耗的进项税额数额转出,当初抵扣多少现在转出多少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最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可抵扣情形期间消耗一部分进项税额,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不得抵扣情形期间又消耗一部分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又用于可抵扣情形,还可以再次转回,在此期间又消耗一部分进项税额。综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可抵扣与不得抵扣之间来回切换,每种情形占用的进项税额以该情形耗用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比例为划分标准。资产折旧或摊销数以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①由可抵扣情形转为不得抵扣情形时(当月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②由不得抵扣情形转为可抵扣情形时(次月转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
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只能耗用一次,生命周期即宣告结束。因此,一且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即不能再转回用于可抵扣情形。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加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企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期企部销售额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免税优惠
条例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试点实施办法部分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起征点与小微企业优惠
起征点优惠
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日(次)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小微企业优惠
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原则
按收到款项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权利的当天、开具发票的当天,一旦发生,则纳税义务发生
具体规定
若尚未开票,按销售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先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原则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素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当天。
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报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城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项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几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3、非固定业户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纳税人;未向应税行为发生地报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管理
预缴分类
时间上的预缴
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为收到预收款而发生的预缴。
1、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预缴税款。
地域上的预缴
纳税义务已发生,因为跨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服务发生地发生的预缴。
1、纳税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在发生地预缴税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在发生地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可以作废或冲红。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只能冲红,不得作废。
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购买方是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特殊规定除外
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消费税
消费税特点与分类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的选择性
消费税采用列举税目形式,未列举的不征税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除特殊规定外,消费税采用单环节一次课征制,某一环节征税后,其他环节不再征收
3、征税方法的多样性
消费税包含三种税率形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符合税率
4、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消费税除具有很强的组织收入职能外,还是重要的税收杠杆,是国家实现多重调控 目标的重要税种
税制分类
货物劳务税
价内税
间接税
中央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税目
国家对15类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烟
酒
小汽车
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摩托车
成品油
高档化妆品
(不含增值税)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鞭炮与焰火
纳税环节
基本环节
消费税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进入我国市场的第一个流转环节征税,即在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征税;后续流通的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不再征税。
特殊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在基本环节不征税,改在零售环节征税
2、卷烟和电子烟:在基本环节和批发环节征税
3、超豪华小汽车:在基本环节和零售环节征税
税率
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
白酒、卷烟
比例税率
其他税目
具体税率
卷烟
基本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基本环节卷烟出厂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适用不同税率;批发环节不分类,税率11%加0.005元/支。
(1)每标准条调拨价不含税销售额在70元及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基本环节税率56%加0.003元/支。
(2)每标准条调拨价不含税销售额在70元及以下的为乙类卷烟,基本环节税率36%加0.003元/支。
(3)下列卷烟部分征收类别一律按56%的比例税率征税并按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电子烟
基本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白酒
基本环节纳税,税率20%加0.5元/斤
高档化妆品
基本环节纳税,税率15%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
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超豪华小汽车
基本环节和零售环节纳税,零售环节税率10%
计税规定
1、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整体销售额按其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4、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5、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计税销售额
基本规定
1、对于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押金无须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单独记账
(2)未逾期,以12个月与约定期限孰低为准
未单独记账的,在收取当天并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单独记账的,则在逾期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押金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特殊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门市部对外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整体销售额按其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证税。
4、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或海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卷烟、白酒、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报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6、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计税销售额
第一顺序: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第二顺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1)当消费税为从量税时(增值税适用,消费税定额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数量×从量税税率
(2)当消费税为从价税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适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从价税税率)
(3)当消费税为复合税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适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税)÷(1-从价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为委托方
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外,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交货时,按提货数量,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向受托方主管税务关申报缴纳;若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环节及应纳税额
纳税环节
1、委托方提货环节
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环节
应纳税额
1、提货环节
应纳税额(或扣缴税额)=计税价格或计税数量×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环节
(1)销售价格高于提货时计税价格的
应纳税额=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提货环节已纳税款
(2)销售价格不高于提货时计税价格的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销售价格不高于提货时计税价格,销售环节无须缴纳消费税。
计税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已纳税款的扣除
基本规定
以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扣除
抵扣条件
1、列明税目及对应关系
2、取得合法抵扣凭据
消费税抵扣凭证包括委托加工的完税凭证、外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按实耗数(生产领用数量)进行扣除
(1)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不同。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按购进数量全部扣除,消费税按实际耗用数量扣除。
(2)与增值税的实耗扣税法不同。增值税的实耗扣税法按销售耗用数量扣除,消费税的实耗扣税法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1、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1)若外购消费品是从价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消费品买价×外购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 期末库存买价
(2)若外购消费品是从量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消费品数量×外购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数量=期初数量+当期购进数量 - 期末库存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税款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制要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负有增值税和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管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 缴纳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市区、县城、镇以及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适用费率
1、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计税依据
1、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1)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 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内销可退”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抵税额”不是出口退税款,而是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内销与出口混合计算)的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时用于抵减出口应退税额的内销应纳税额,“免抵税额”的本质是该企业的增值税内销应纳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际出口退税款,不得从城市推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减。
(4)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颜,是内 销的增值税退税款),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税收优惠与退免规定
1、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消费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谁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雄护建设税。
3、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纳税人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处以罚款。
5、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于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行为目的税、价内税、从价税、间接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政府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政府收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数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及退免规定上基本一致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征收款项专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2、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3、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注意,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额度与小微企业的优惠额度并不是同步的,且其优惠额度不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税制分类
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从价税、直接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基本税制要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威慑力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涉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实际执行税率减按10%
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原则
收入总额
收入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收入总额,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项目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及标准
1、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不同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程序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货物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分得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金额
商业折扣,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现金折扣,以折扣前的金额计入收入总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4、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标准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5、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标准
(1)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另有规定除外。
(2)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需要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6、一次性跨年度租金的确认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人,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人。
7、其他收人
其他收人,是指除上述列明收入外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入、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人民政府对纳人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扣除项目
项目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取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该项收入的耗费,即为取得收人发生的可对象化归集的耗费。
2、费用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对象化只能按时间段归集的耗费,包括我们称之为A产品的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种耗费;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各种耗费。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盈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提供形式和内容都为真实的凭证。真实性原则并不是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2、相关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有关、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合法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属于业法支出,即使财务核算上已经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4、合理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5、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扣除凭证
1、凭证类别
(1)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管理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是真实的,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除加计扣除、预提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等,扣除金额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2)合法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关联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4、凭证要求
5、不合规凭证的处理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补救措施如下: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规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除上述第(3)种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
实际发放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出部分不得结转
3、工会经费
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超出部分不得结转
4、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出部分允许结转
5、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4)财产保险,准予扣除。例如,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社会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5)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6、借款费用
(1)资本化部分,计入资产成本
(2)不予资本化部分,准予扣除
7、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的一种)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3)金融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经批发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汇兑损失
除资本化部分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外,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高于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行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结转
(2)特殊行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0%,超过可结转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11、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1)按规定提取的,可以扣除
(2)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12、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1)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按折旧额扣除
13、劳动保护费
合理劳动保护费,准予扣除
14、公益性捐赠支出
(1)一般限额标准为会计利润的12%,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在以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特殊规定的,可全额扣除
15、资产损失
(1)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余额,准予扣除
(2)以后全部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16、总机构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即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不符合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如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10、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以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摊销的费用。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改建支出,按下列规定摊销: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摊销,自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开始计提摊销,自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提摊销
最低摊销年限
1、一般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于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折旧方法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最低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投资资产
分类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形成的资产,分为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投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之外的方式取得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扣除方法
1、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存货
存货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之外的方式取得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料收货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税收优惠
税率式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
税基式优惠
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摊销。
(3)一般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
(4)不得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行业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基础研究支出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1、法定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定优惠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其他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体用执行。
3、减计收人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人总额。
4、减征所得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技术高新企业或者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①以股权方式投资
②投资期限2年(24个月)以上
投资期限满24个月的当年享受优惠,按70%的投资额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水产养殖和种植花卉、茶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②海水养殖所得
③内陆养殖所得
5、免征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
(2)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
(3)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4)中药材的培育所得
(5)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
(6)畜类、家禽的饲养所得
(7)林产品的采集所得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所得
(9)远洋捕捞所得
6、非居民企业的免税所得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7、先免后减所得
(1)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投资经营该项目,自产生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该项目所得,自产生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如: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沼泽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税额式优惠(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
1、对象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抵免税额
(1)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当年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5年内转让或出租该设备的,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
3、投资额标准
购进时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投资额为不含税价;不得抵扣的,投资额为含税价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收方式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的对象是指财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建立和保管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2、对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计算法,一种是间接计算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采用间接计算法填报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以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起点,减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2、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是以会计利润为起点,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收入和支出等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扣除项目 - 亏损结转(直接计算法) =会计利润士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会计利润
1、基本逻辑
会计利润计算的基本逻辑,即用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年度总支出。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取得时不计入收入,缴纳时不得作为支出从收入中扣除。
(2)购进资产的支出在资产对外转让时或计提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时扣除,而非 购进时扣除。
2、计算公式
会计利润分为两种,一是利润总额,二是净利润。利润总额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的会计利润,净利润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会计利润。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财务费用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资产减值损失
净利润=利润总额 - 所得税费用
3、核算方法
(1)总额法
是指将收入和收入对应的支出分别用收入类科目和成本费用类科目反映的方法。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即采用总额法反映收支。
(2)净额法
是指用一个会计科目汇总反映业务收支的方法,其记录金额是收入减去收入对应支出后的净额。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及营业外的交易或者事项即采用净额法反映收支。
4、核算范围
(1)主营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2)其他业务: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如特许权使用费)、销售原材料等,对应“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3)投资业务:买卖债券或股票的净收益、债券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应“投资收益”账户。
(4)非日常活动:政府补贴、政府罚款、接受捐赠、对外捐赠、销售无形资产、销售固定资产等,对应“营业外收人”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可以对象化的支出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外,还有一些支出是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如管理部门支出、销售部门支出、借款费用支出、税费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
①管理费用:核算企业因管理活动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董事长办公室的人员工资、福利费、设备折旧、办公楼折旧、业务招待费、研发费用等。
②销售费用:核算企业因销售活动产生的各种费用,如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
③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如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④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
⑤资产减值损失: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境外抵免税额的计算
基本原则
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期抵免额以该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企业计算抵免限额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另一种是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
2、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是指居民企业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和被汇总机构、场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都应在机构、场所所在地分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的,或者取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行申报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1、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场所的,或者取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制定工程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提供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预缴申报的
3、特定扣缴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4、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代缴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
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种调整叫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影响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管理工作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1、转让定价管理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签订成本分
摊协议,协议应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企业也可以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人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人,这种调整称为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并同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种调整称为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种调整称为一般反避税管理。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际税收
概念
国际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解决国与国税收关系的一门学问。
1、体现关系
(1)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主要课题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主要课题。
3、跨国纳税人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且同时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我们称为跨国纳税人。离开了跨国纳税人这个要素,国际税收关系不可能产生。
4、跨国所得或财产
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但跨国所得或财产,并不是凌驾于世界各国之上的国际课税客体,相反,这部分财产必须依赖于利益相关国的法律而存在。跨国所得或财产,必须同时是各利益相关国本国税种的课税客体,才会产生税收分配的国别问题,才会成为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5、与国家税收的关系
(1)区别:国家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反映的 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2)联系: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同时,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国家在制定本国的税收制度时要考虑国际税收关系。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1、税收管辖权分类
(1)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这里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公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3)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税收管辖权行使
(1)仅行使地域管辖权
(2)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1、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居民身份的判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前提,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和法人居民身价的判定。
(1)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三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判定的四种标准: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标准。
2、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是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前提,同样对于征税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常设机构标准、交易地点标准。
(2)个人劳务所得或受雇所得判定标准: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3)股息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分配方企业所在地标准。
(4)利息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借款人居住地或借款使用地标准、利息支付者居住地标准、借款合同签订地标准、贷款担保所在地标准。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判定标准:特许权使用地标准、特许权所有者居住地标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所在地标准。
(6)租金所得判定标准: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租赁合同签订地标准、租金支付者所在地标准。
(7)不动产转让所得判定标准:不动产所在地标准。
(8)动产转让所得判定标准:动产销售或转让地标准、转让者居住地标准、被转让动产实际所在地标准。
(9)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判定标准:各国差异较大,一些国家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标准,一些以居民纳税人为标准。
国际重复征税
1、产生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2、消除方法
各国的国际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是免税法和抵免法。与免税法相比,抵免法采用更普遍,我国采用限额抵免法。
(1)免税法: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
税收饶让抵免是抵免法下的重要问题。税收饶让,是指居民所在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的减免税优惠的所得,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照居民所在国的税法规定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的实行,通常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达成一致后缔结的确定其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旨在避免对所得及财产双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税。
1、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处理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时,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2、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上存在两个最具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或OECD范本。经合组织范本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强调居民管辖权,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进行限制;二是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发消除双重征税。由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多数为输出国,经济实力接近,所以该范本为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所接受。
(2)联合国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采用了经合组织范本的体例,其中许多条款与经合范本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较少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
3、协定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定义、税收管辖权划分、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情报(信息)交换、相互协商程序等。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
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体税负的行为。
产生原因
主观方面:纳税人有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客观原因: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缺陷以及税收征管能力不足。
常见手段
1、采取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流动避税:转移住所或实际管理机构、人为操控在一国 的停留时间。
2、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关联企业或内部机构之间在发生交易时制定的内部交易价格,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集团利润尽可能在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避税手段。
3、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获取其不应 得到的税收利益。滥用税收协定通常采取设立导管公司或签署中间合同的方式。
4、利用外国控股公司避税:跨国企业常见的避税手段之一,就是在低税地或避税地成 立控股公司,将集团利润转移到控股公司账上并长期不做利润分配,从而推迟在居住国纳税。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基于在一般情况下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红利不能扣除的规定,企业所有者在向公司注人资金时,人为降低股权投资的比重,提高债权投资的比重,导致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权投资的比重大大超过股权投资的比重。
6、利用避税地避税:世界上有些国家(地区)不征收直接税或直接税税率较低,或者实施特别的税收优惠,在这些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拥有财产而无须纳税或仅缴纳很少的税,这样的地方被称为“避税地”(TaxHaven),亦被称为“避税港”“避税天堂”。
反避税管理措施
1、转让定价管理
2、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3、资本弱化规则
4、一般反避税规则
5、限制避税性移居
6、打击国际避税地
目前常见的打击国际避税地的措施包括制定避税地“黑名单”、引入“实质性活动”的规定、推出全球最低税限制和全球最低税率等。
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合作在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政府合作的重要方面。
1、多边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组织在促进多边税收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组织有: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2)联合国
(3)世界银行集团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5)税收合作平台
2016年4月,OECD、IMF、联合国、世界银行税收合作平台,也称为四方平台,作为这4个组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加强其税收体系的制度机制。
2、区域性税收合作
区域性税收合作组织通常在区城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出现,通过制定适合本区城的制度和加强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1)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税收合作组织是欧洲联盟(EU)
(2)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是亚洲、大洋洲地区唯一的官方税收组织,2018年11月,我国主办了第48届SGATAR年会
(3)五个金砖国家(巴西、俄罗、印度、中国、南非)建立金砖国家税务局局长会 机制。金砖国家税务局局长会晤机制旨在加强金砖国家税务部门在国际税收事务上的沟通与合作,维护新兴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提升金砖国家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话语权。2017年7月,我国主办了金砖国家税务局局长会议。
(4)2019年,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倡议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由“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建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官方多边长效税收合作平台,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面向所有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开放,是现有国际税收合作体系的重要、有益补充,旨在促进投 资贸易便利化,消除税收壁垒、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推动经济包容性增长,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治理架构包括理事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理事会为合作机制的决策机构。
3、双边税收合作
截至2024年,我国已与18个国家税务部门(或组织机构)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也称为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税收情报交换是作为税收协定缔约方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税收情报交换的目的,一是避免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二是防止跨境逃避税。
多边税收征管协作
由于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跨国流动加速,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 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造成税收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共同制定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刚开始只向两个组织的成员开放,自2011年6月1日起,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据该公约规定,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和文书送达。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实际,我国在该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由OECD会同G20成员国共同制定,旨在通过加强各税收管辖区之间有关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情报交换,提高全球税收透明度,打 击跨境逃避税。按照CRS开展金融账户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需由一国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税收居民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加强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从而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2013年9月,G20在圣彼得堡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启动了国际税改项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协调所得税收政策,修订国际税收规则和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的最大变革。
个人所得税
特点及分类
主要特点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混合所得税制。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范围较宽
4、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从价税、直接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判定
税率
计税依据
1、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①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的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子女教育
①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继续教育
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大病医疗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和除。
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③大病医疗的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5)住房贷款利息
①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 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③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④住房贷款的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6)住房租金
①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其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②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③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④住房租金的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赡养老人
①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其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规定执行。
③赡养老人的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预扣预缴
税收优惠
免税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税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退税优惠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市级(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和扣缴期限
自行申报情形
反避税管理
纳税调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角度看,土地增值税属于行为目的税、地方税、从价税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
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额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如登记费、过户手续费、契税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开发费用的财务费用项目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按一定的公式计算扣除,不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的上浮幅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时取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计入销售收入;相应的 ,申报上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列示在税金项目扣除。进项税额可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2)税金及附加: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加计扣除
(1)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生地出售的,不得享受20%加计扣除
出售旧房或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土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评估价格等于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发票所载金额:“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为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计算年限: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既无评估价格又无发票的,按核定价格计算
3、购房契税
(1)如果采用房屋的评估价格,则不能再次扣除购房契税,因为契税已经包含在房屋评估价格之中了
(2)如果采用购房发票每年加计5%作为扣除金额,则可以扣除购房契税,但契税不能作为加计5%的基数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时取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计人销售收人;相应的,申报上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列示在税金项目扣除。进项税额可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人扣除项目金额。
(2)税金及附加: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评估价格的适用情形
(1)出售旧房或旧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预征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预征率
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省份预征率不低于0.5%,中部和东北部不低于1%,东部不低于1.5%
2、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3、征管规定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清算
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期限要求
(1)对于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清算资料
(2)对于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项目
对因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而被要求清算的情形,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其他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清算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5、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1、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契税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角度看,契税属于地方税、从价税、行为目的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承受方缴纳契税,而不是出让方或转让方
2、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征税;权属未转移,不征税
征税范围
以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政策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4、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记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税收优惠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 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
8、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征收管理
1、契税申报以下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契税纳税地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
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4、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5、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6、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耕地占用税
税制要素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对象
征税行为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不征税行为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征税
2、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税
纳税环节
1、纳税人占用应税耕地,应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纳税
2、损毁耕地的,在农用地损毁认定后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毁损耕地的,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毁损耕地的当日
纳税期限
实行一次性征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计税依据
1、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2、应税土地面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以平方米为单位
税率形式
1、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
2、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免税优惠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税优惠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免税优惠管理
1、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退税项目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
2、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毁损的耕地,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复垦或修复,恢复终止条件的
3、用地申请人在农用地专用环节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
加收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纳税额加按150%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
4、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5、产权融资租赁的,由承租人缴纳
6、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拥有适用土地权的单位和个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承租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
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税
1、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1.2%
以房产余值计税,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2、房产出租的,以房租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12%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及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优惠税率4%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示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对出租的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定额税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共有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房产税;个人所有居住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免征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有免税优惠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但不包括农副产品的加工场地和办公用地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到10年
纳税义务时间
共有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分别规定
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耕地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或者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在房屋、土地所在地缴纳
税制分类
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从价税、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行为目的税、从量税、地方税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基本情况
纳税人
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计税依据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期限
1、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
2、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地点
1、需登记的,为车辆登记注册地
2、无须登记的,单位为机构所在地,个人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限制规定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缴纳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
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2、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自用
(1)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
4、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1)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
(2)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免税车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补税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应纳税额按一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退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车船税
基本情况
纳税人
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抠脚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已发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计税依据
车辆数、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
税率形式
幅度定额税率
纳税期限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地点
1、需办理登记的,为车船登记地
2、无须办理登记的,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由保险公司扣缴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环节
依法扣缴,缴纳交强险时缴纳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征退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在日期的当月为准。
车船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减免项目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提示
1、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税制分类
车辆购置税属于行为目的税、中央税、从价税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地方税、从量税
印花税
税制分类
印花税属于行为目的税、从价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3、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 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征税范围与税率
应税凭证
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融,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注意: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按“列明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顺序确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按“成交金额——收盘价——证券面值”的顺序确定
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税后合计金额增加的,相应增加印花税;缴税后合计金额减少的,不退还已缴纳印花税
细化规定
1、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方以上当事人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 依据。
2、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印花税税目事项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1)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 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2)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 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4、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增加或减少
(1)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 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2)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 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6、多贴印花税票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7、应税凭证以外币结算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具体项目
1、货物运输合同
(1)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 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货物保险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3、技术开发合同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征印花税。
4、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税项目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纳税期限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2、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年、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1、自行申报
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
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其他应税行为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扣缴申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利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由境内代理人按规定扣缴印花税的,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完税方式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押。
资源税
税制分类
从税制分类角度看,资源税属于资源环境税、价内税、间接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基本税制要素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是单环节征收的税种,只对应税资源的开采者或生产者征收,应税资源收购方收购应税资源后再生产或直接销售,将不再征税
征税范围和税率
征税范围
应税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具体税目和税率见附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计税方式
资源税收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规定的资源税税率形式有单一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和幅度定额税率
《税率税目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征税范围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依照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环节
于原矿销售或自用环节纳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于选矿产品销售或自用环节纳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计税销售额
基本规定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运杂费用的扣减
费用范围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扣除凭证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外购应税产品的扣减
扣减范围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
2、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
上述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扣减计算
1、直接扣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计算扣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3、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
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扣减凭证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袖、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减税项目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的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的资源税
3、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的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的资源税
核算要求
1、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优惠管理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减征50%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按6%的规定税率)资源减征3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收人归中央。
2、其他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收人归地方。
水资源税试点
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牌矿井等地下工程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征税范围
地表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不征税
对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对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税率
水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精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水力发电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3、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或 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4、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的其他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5、除上述四种用途之外的其他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1、确定优惠项目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数援队伍通过其地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3)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采酒(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证水资源税
(5)受县级以上人民玫附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6)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7)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2、地方自主决定优惠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玫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
1、纳税分期
(1)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2、缴纳期限
(1)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内,向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段申报并缴纳税款
(3)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 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用途取用水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精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 调人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人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3、其他用途取用水
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计量要求
标准计量
纳悦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违规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中报纳税,水行政生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1)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2)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3)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4)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5)纳税人算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6)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其他规定
1、水资源税收人全部归属地方,纳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3、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人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环境保护税
税制分类
环境保护税属于资源环境税、地方税、从量税
基本情况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包括自然人
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分为全国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征税范围
污水
向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征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染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免税
向依法设立的其他污染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征
依法设立的其他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征税且不免税
生活垃圾
向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征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免税
固体废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固体废物的
不征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固体废物的
不征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免征
接受的固体废物转移量
不征
计税依据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中报。
免税优惠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税优惠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
减按75%征税
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
减按50%征税
噪声
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
分别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的地方税权
下列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权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增加计税污染物项目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权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烟叶税
税制要素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1、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2、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税率
比例税率,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
税制分类
烟叶税属于地方税、从价税、价内税、间接税、行为目的税
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涵盖类别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范围
1、应参保范围
①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人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③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单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④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⑤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
⑥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2、可参保范围
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③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特殊情况不参保
①符合与中国签订双边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的在华短暂就业的外国人可以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已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目前,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两种口径,一种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种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奠定基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规定,统一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逐步实现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使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对比的方法。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
本人工资收入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处于二者之间,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实际数为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进行自愿选择
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除个别省市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就业平均工资的60%一300%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部分入个人账户,12%部分人统筹基金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大龄领金人员特殊规定
1、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支付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3、领取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1、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的内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的规定,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
本人工资收入一般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处于二者之间,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实际数为基数
3、缴费比例
(1)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6%
(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管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各级财政全额保障,在养老金支付时兑现,俗称“出口”补贴。基础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分为中央确定的支付标准和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3、个人账户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采取自愿原则,以年为单位,按选择缴费档次的固定费额缴纳。
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在参保缴费环节,规定地方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额外补贴,俗称“人口”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虽由省级政府确定,但国家也明确了统一政策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征收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规模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职业年金
征收范围
参加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缴费标准
1、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
涵盖类别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范围
应参保范围
①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③军队文职人员
④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休、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雅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
⑤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痛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可参保范围
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②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③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或称本人工资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为6%左右,缴费金额大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全国不统一,按统筹地具体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没有年龄限制,覆盖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范围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老人、婴幼儿、在校学生
如果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管理
(1)个人缴费采取自愿原则,以年为单位,按选择档次的定额数缴纳
(2)国家每年会公布筹的最低标准,各地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整。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3)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对老人、学生、儿童会补助多一些,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会给予倾斜性的特殊资助。
激励机制
(1)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生育保险费
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对生育保险进行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在保留险种、保章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将生育保险费率与医疗保险费率合二为一,两个险种预算合并编制合二为一,两个险种的基金进行合并变成一个,但是生育保险的险种保留,生育保险的待遇不变。
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范围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无论男女均需参加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1、生育保险费采取强制缴纳原则,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用缴纳
2、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
参保范围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各省政府确定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可以阶段性降为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3、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为1.5%的地方,失业保险费率可以降为1%,该项政策已延期至2025年年底
工伤保险费
参保范围
工伤保险费参保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
1、由于各用人单位所处的行业风险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风险管理水平不同,我国工伤保险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实际费率。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实际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隐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全国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3、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登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参保登记。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
申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按月自行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具体时间按当地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亚人员可以按月申报缴费,也可以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费,具体按各省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缴费申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均按年缴费。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征收
征收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委托征收等征收方式。
缴费管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带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资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针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退费情形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现缴费人多缴费款的,应依职权及时退还多缴费款
(2)缴费人自已发现多缴费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多缴费款
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成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提起诉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非税收入
特征
灵活性
非税收入的灵活性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征收依据的多样性、征收标准的灵活性以及存续期的灵活性
不稳定性
非税收入是对特定行为和特定管理对象征收的,由于特定行为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一旦该行为或该对象消失或剧减,或特定经济条件消失,某项非税收入也会随之消失或剧减
非普遍性
非税收入总是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对象和征收范围,往往不具有普遍性
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
非税收入项目绝大多数都是基于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资金使用亦具有特定性,即专款专用
分类
按照非税收入的性质划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收入
7、特许经营收入
8、中央银行收入
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
按取得依据划分
1、凭借政权取得的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和特许经营收入
2、凭借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
3、凭借政府信誉取得的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4、凭借政府提供特定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收入归属划分
1、中央非税收入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于中央级收入的部分,主要包括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国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2、地方非税收入
地方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于地方级收入的部分,主要包括地方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的政府性基金、地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方各部门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
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之外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经济管理职能
非税收入是政府利用不同收入渠道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分配收入以及稳定经济的重要手段
化解风险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府以非市场化形式有偿提供公共资源和服务的现象,以规范的非税收入措施对这些收入或收益进行严格管理,不仅可以防范公共资源效率风险,避免对市场产生消极影响,还可以有效防范公共资源流失风险,杜绝非法侵占行为的发生
非税收入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6个)
1、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是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三峡电站发电量对其业主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
(1)缴纳义务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计算方法
根据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按照,0.3分/每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4)缴费期限
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1)缴纳义务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2)计算方法
国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占地面积(平方米)或者土、石、渣量(立方米)分别规定征收标准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4)缴费期限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欠缴处理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3、草原植被恢复费
(1)缴纳义务人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地)的单位和个人
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收费标准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3)缴费管理
缴纳义务人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1)缴纳义务人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产房及其配套设施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计算方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3)征收方式
查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继续申报缴纳
5、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土地用地,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的费用
(1)缴纳义务人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计算方法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征收方式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
6、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1)缴纳义务人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赞助人口
(2)计算方法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各地规定来看,一般均根据不同的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
(3)征收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1)缴纳义务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2)计算方法
根据取得国有土地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取得土地的总成交价款或补缴的土地价款
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其他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3)征收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4)欠缴处理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2、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1)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我国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 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征收矿业权占用费
在矿产开采环节,征收矿产品的资源税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企业自行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缴纳义务人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义务人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占用费的缴纳义务人是占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3)计算方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征收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计算方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纳期限
成交价部分以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部分)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计算方法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缴纳原则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缴纳期限
矿业权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占用费
改革方向: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儿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4)征收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5)欠缴处理
逾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
3、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
(1)缴纳义务人
使用海域(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单位和个人
(2)计算方法
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征收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4)欠缴处理
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以及海岛生态修复等方面
(1)缴纳义务人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2)计算方法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3)征收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4)欠缴处理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5、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1)缴纳义务人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对象是现有排污单位
以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时,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2)计算方法
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其他非税收入(5项)
1、国家留成油收入
国家留成油是指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在余额油分配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留给国家的权益,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政资金
国家留成油收入,是指石油企业应上缴的国家留成油随合作油田生产的原油对外销售实现的变价款收入
(1)缴纳义务人
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
(2)计算方法
应缴纳留成油收入=(总收入-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合同约定比例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4)欠缴处理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家留成油收入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为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1)缴纳义务人
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征收机关申报
(2)征收范围
凡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其是否在我国境内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3)计算方法
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65美元/桶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6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4)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5)欠缴处理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额上缴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我国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1)缴纳义务人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2)计算方法
按照汽、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指国家征收的用于核事故各项应急准备的专项资金。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核电企业开展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国家和地方核应急机构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支援准备工作中所需的资金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主要是核事故应急准备收入中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
(1)缴纳义务人
核电企业
(2)计算方法
基建期按设计额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5、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是指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征收的一项政府非税收入
(1)缴纳义务人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2)计算方法
一般为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海南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缴纳
(3)征收方式
缴费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政府性基金收入
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公告服务、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1)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收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2)计费销售额
①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②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费额计算
①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是: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3%
②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付的广告服务合税价款×3%
(4)征收方式
①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或解缴。
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和缴纳地点相同。
③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减免规定
①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③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宜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缴纳义务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征收方式
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征,由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
②具体申报缴纳期限,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在下半年一次缴纳,有的分季缴纳,有的分月缴纳。
(4)欠缴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减免规定
①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③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中提取,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其中一部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
(1)缴纳义务人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计算方法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各地征收标准不一样,有的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有的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有的按照实际用电量,根据一定的标准征收。
(3)缴纳方式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办理
(4)减免规定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1)缴纳义务人
全国范围内(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电力用户
(2)计算方法
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②征收依据是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按照每千瓦时一定金额的标准计征。
③各省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计算公式是: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部销售电量×征收标准
(3)征收方式
①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②除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③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
(4)欠缴处理
逾期不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5)减免规定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构成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电力用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征收依据是扣除农业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照每千瓦时一定金额的标准计征,各省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申报缴纳
延期缴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及分配比例计算征收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缴费人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3)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①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按照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③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由缴费人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7、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两个征 收项目。
(1)缴纳义务人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②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计算方法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3)征收方式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8、农网还贷资金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1)缴纳义务人
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的电力用户
(2)计算方法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的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3)征收方式
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申报缴纳
(4)相关规定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9、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两部分构成
(1)缴纳义务人
全国范围(除西藏自治区外)内的电力用户
(2)计算方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根据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按照每千瓦时一定金额的标准计征
(3)征收方式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代征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并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4)减免规定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0、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是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理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
(1)缴纳义务人
拥有已投人商业运行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2)计算方法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销售电量×征收标准
(3)征收方式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申报缴纳上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4)欠缴处理
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
滞纳金纳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管理
11、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1)缴纳义务人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2)计算方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有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注意】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非税收入管理
设立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5、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6、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7、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执收主体和主要职责
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对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的职责
1、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2、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3、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4、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5、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自行申报、期限顺延、分类退库等征管制度
1、属地征收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2、自行申报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期限顺延
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分类退库
非税收入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税费征收与服务
征管范围概述
税费征收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收入管理、税费服务、税务监管和税务检查等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等基础性工作,并据以指导和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制度信息、跨区域涉税信息、资格信息等内容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定手续
身份信息报告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以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其进行补充确认
制度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存款账户、账号和财务会计制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当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的涉税事项反馈表》
发票与账簿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联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帐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领用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的领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取得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保管
道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以下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企业行为
7、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主体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扣缴申报
申报期限顺延
纳税申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上述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纳税申报的核准机关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又称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又称电子申报)
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
1、自行缴纳
2、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3、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的三个要件:
(1)税务机关依法将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委托代征并出具委托书
(2)受托方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3)代征税款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4、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延期缴纳税款
那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分为两种情况:
1、受不可抗力影响,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经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间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税款追征
1、以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 、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追征期是无限期,同时追征滞纳金
税款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加算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欠税管理
欠税管理制度
1、欠税催缴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根据逾期未纳税情况,由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
2、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欠税公告
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缴款情况
4、阻止出境
应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重要事项报告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享有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8、欠税抵顶退税
一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欠税的解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欠税情形自动解除。税务机关采取的与欠税相关的税收保全、停售发票、阻止出境等措施应及时解除
减免税管理
1、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主要是指需要在申报时进行相关操作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
2、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一直享受,在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税收减免核准
符合核准型税收减免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资料,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税务行政强制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征收,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税收保全处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按照税收保全实施的时间又分为期前收受保全和期后保税收保全
1、期前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税收保全的实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后的处理
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立即解决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期后税收保全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保全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款的保全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 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税务检查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因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7、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8、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备查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水信息的义务
纳税信用制度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决的方式对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的评价,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动态管理
税收信息化建设
建设目标(金税四期)
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系统性改革,要通过理念思维、业务制度、岗责体系、技术平台的转型升级,打造智慧税务,推动“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实现“以数治队”
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是智慧税务建设的突破口,是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引领和支撑
从技术和平台上,将运用成熟可靠的国产云技术,通过新建新一代税务信息系统支撑发票全面电子化、执法方式优化和监管体系健全,新建关键系统应用级灾备和云安全管理体系,继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大数据云平台,推广学习兴税平台,优化整合金税三期主体应用、党务政务业务系统,构建智能稳定、高效、安全的税收治理大平台
建设原则
1、先进性原则
2、标准化原则
3、扩展性原则
4、开放性原则
5、易用性原则
6、安全性原则
7、高可用性原则
主要内容
1、标准规范建设
2、应用系统建设
3、基础设施建设
4、网络系统建设
5、安全体系建设
6、运维体系建设
建设成就
金税三期应用系统
目前,金税三期系统主要由核心征管软件、决策一包、决策二包、外部交换、税库银、应用安全支撑平台组成
社保费征管系统
社保费征管系统是按照金税三期系统搭建的,单独部署,主要由社保费管理子系统、社保费征收子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税银子系统等组成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生产系统,由税务端办税门户Web、自然人办税门户(含Web和App)、扣缴客户端组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系统2.0版)包括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证书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等业务系统
智慧税务建设
建设意义
智慧税务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有助于推进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精细服务,在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的同时,实现科学精确执法,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
建设内容
1、建设统一信息平台
2、汇聚共享各方数据
3、深化数据分析应用
建设计划
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归集、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信息“一人式”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归集,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性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性推动。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发票电子化改革
改革意义
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是一个信息化项目,更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系统性改革,要通过理念思维、业务制度、岗责体系、技术平台的转型升级,打造智慧税务,推动“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指挥税务的突破口,是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引领和支撑
建设内容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新应用系统主要包括:纳税人服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决策指挥系统,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改革计划
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大数据应用
税收大数据是智慧税务的重要基础。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