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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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一条:重婚无效的例外情形
请求确认重婚无效时,即使原婚姻已解除(离婚/配偶死亡),后一婚姻仍无效。
第二条:虚假离婚的效力
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主张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离婚协议损害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需综合以下因素:
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
子女抚养费负担
离婚过错
第四条:同居析产规则
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
个人所得(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参考共同生活、子女、贡献等因素。
第五条:婚前/婚内房屋归属争议
未过户的房屋分割:
法院可判决归一方所有,并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补偿:
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
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价
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可补偿对方。
例外: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撤销转移登记。
第六条:网络打赏的财产处理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超额打赏,视为“挥霍”,另一方:
可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请求少分或不分。
第七条:违反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
因重婚、同居等目的赠与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支持。
可请求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少分/不分。
第八条: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全额出资:
约定明确归一方,按约定;
无约定,法院可判归出资方子女,综合补偿因素。
部分/双方出资:
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割并补偿。
第九条:股权转让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不支持(恶意串通除外)。
第十条: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均登记为股东的,法院按民法典处理,不按出资比例分割。
第十一条: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一般有效,但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子女的处理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方主张合理事由需举证,否则按前款处理。
第十三条:分居期间子女抚养
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权,并明确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子女抚养优先考虑情形
一方有以下情形,优先由另一方抚养:
家暴、虐待、遗弃;
赌博、吸毒;
重婚、同居;
抢夺藏匿子女且对方无过错;
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情形。
第十五条: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处分
父母处分后主张无效的,法院不支持。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
约定不负担抚养费有效,但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子女可请求支付。
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第十七条:抚养费追索
子女可请求支付欠付抚养费;
成年子女独立后,直接抚养方仍可追索欠费。
第十八条: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以共同生活时间为基础,综合照料、教育、费用等因素。
第十九条: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离婚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收养或共同生活除外);
继父母可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虐待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子女
财产转移前不得单方撤销(对方同意或欺诈胁迫除外);
子女可主张权利,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综合义务投入时间、精力、给付方能力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年老、残疾、重病),可请求另一方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