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05 -08讲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合同,04讲知识点:用益物权,03讲知识点:所有权,01-02讲 知识点:物权的概述。
编辑于2025-02-25 16:43:43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01-02讲 知识点:物权的概述
一、物权通论
(一)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

1. 物的特征

(1)有体物
但法律规定,财产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权利质押的客体就是权利。
智力成功,专利权不属于
(2)可支配性
物必须是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太阳、月亮、星星不为人所支配, 故不属于物权法所称物的范围)
海域属于物
(3)人体之外
活人的身体并不属于物,但人的器官脱离了身体可以作为物。
2.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林木、地上附着物、海域。
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主物和从物
主物和从物存在物理上的独立,用途上有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示例:
杯子和杯盖。
车和车钥匙、汽车和备胎。
原物和孳息

原物产生的独立物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按照物自然所产生的物,如果树结的果实和羊生下的小羊。
法定孳息:原物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的股息和债券利息。
(三)物权的类型

1.所有权(自物权)
对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他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常见: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口诀:用益物权 五地一住
3.担保物权(他物权)
定义: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三种形式:
1. 抵押权:将动产或不动产上的财产权担保给债权人。
2. 质权:在动产上担保借款的还款义务,也可以是在不动产上。
3. 留置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到债务人履行债务。
口诀:担保物权 抵质留

总结1

总结2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
如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押权。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如当事人约定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2.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五)物权 vs 债权
1.客体
物权客体是物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3.物债两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
1.原始取得
合法建造属于原始取得
(先占)无主物的占有
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添附
合法建造
2.继受取得
创设继受:设立抵押权
移转继受:买卖、赠与
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
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原则: 登记生效(权属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除非登记簿确有错误)

变更登记 : 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共有性质变更)
转移(过户)登记 : 权利人发生变更(共有份额变化)

更正登记 vs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情形: 申请更正登记后,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

效果:异议登记不能阻却物权变动,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责任: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顺序:先申请更正登记,后申请异议登记
先更正后异议
预告登记
效果:能够阻却物权变动,未经权利人同意无法处分该不动产
债权消灭或自能登记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销登记
情形: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又称他物权登记,如在不动产上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2.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原则: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例题

(2)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易混淆点

举例

有空听视频 第2讲
2.非依法律行为
原则: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运用
政府征收: 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保护
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被无权处分人侵占,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如果物权正在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消灭
03讲知识点:所有权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规定
一般取得(基于有权处分)
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基于无权处分)
前提:无处分权人
委托物VS脱离物

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委托物
条件(同时满足)

(1)善意: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对价: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公示: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2.赔偿请求权。受让人依善意制度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 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
1.一般规定

权利人任何时间可追回
转让被他人占有
请求受让人返还
知或应知2年内

拍卖或者资质处购得:有偿
私下交易取得:无偿
请求无处分权人损害赔偿

2.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责任)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通知/招领公告
妥善保管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责任)
4.失主领取遗失物
(1)必要费用的请求返还之债

(2)单方承诺之债

权利人悬赏
拾得人侵占
5.遗失物领取时效
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参照遗失物规定
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混合而形成新的物。
方式
加工
老木雕刻成艺术品
附合
难以分割,他人的漆刷到我的房子
混合
甲鱼塘的鱼跳到乙鱼塘
归属
约定-法定-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共有
类型判定
约定一按家庭关系(有家庭关系的为共同共有,无家庭关系的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1.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费用 共有人对共对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处分共有物以及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1)优先购买权的主张 ①外部转让: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内部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②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小 Q 点】没有约定的不能晚于 15 天,不知道的,其他共有人的犹豫期 6 个月。 6.债权债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补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小 Q 点】没有约定的不能晚于 15 天,不知道的,其他共有人的犹豫期 6 个月。
业主共有
属于的

1.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
2占用共有场所的车位
收益费用
收益费用:约定一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
04讲知识点: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基本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二)基本特征

他物权
不完全物权
期限性
(三)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五地一住)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定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依法实行土 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耕草林3-5-7
(三)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互换、转让
有权互换、转让。
互换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
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设立及登记
流转期限为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出租、入股、抵押
客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荒-不限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时设立
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方式
1.无偿划拨
取得:县以上政府批准,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无偿划拨
转让: 需经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期限:永久
2.有偿出让
取得:拍卖、招标和协议
期限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其他:
工业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
居住用地
70年(自动续期)
设立
登记时设立
发放权属证书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剩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提前收回
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 出让人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转让,除非
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点:无偿、永久、一户一宅
转让
禁止转让,除非
1.继承
2受让人为本集体成员,转让后
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受让人:其宅基地面积应符合标准。
五、居住权

登记时设立
定义: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 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设立方式
1.约定
书面设立
2.遗嘱方式设立
(二)设立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无偿
登记时设立
(三)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改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消灭
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六、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相关概念
供役地:供他人便利使用的土地。
需役地:需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
vs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为了自己的不动产的正常使用,有权要求相邻的一方提供便利。
1.避免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
2.用水排水;
3.必要通行
4.管线铺设;
5.通风、采光、日照
6.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
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注意
(一)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二)地役权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期限
约定-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05 -08讲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合同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对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本节介绍的担保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后者必须转移物的占有,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方式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产生。
(二)担保的特性
1.担保的从属性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承担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0
担保人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
均有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没错:担保人责任=0
担保人有错: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无效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均有错 所以承担三分之一(画图)
2.优先受偿性
3.不可分性
(1)只要债权未全部清偿,担保物仍担保剩余债权
(2)担保物发生部分毁损,剩余担保物仍担保全部债权。
4.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不得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5.补充性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三)担保主体的资格
(四)包括
抵押,质押,留置
二、抵押权
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财产范围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解释
1.房和地的抵押关系
(1)房地一体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抵押时已有建筑物:及于建筑物
抵押时无建筑物,后来新建:整体处分,但建筑物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2)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3.违法建筑对抵押的影响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四)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
(1)动产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②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③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正常买受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解释】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解释】《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不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但适用登记对抗)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正常经营活动的例外情形: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 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不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但适用登记对抗)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小 Q 点】无论是否登记是否善意均不得对抗
(3)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新增的财产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处分财产可以追及,但是有例外,不能追及(如图)

根据规定,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从物
抵押前的从物,可优先受偿;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房子已经安装的电梯
抵押后的从物,一并处分后对从物没有优先受偿权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4.添附物
(1)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应获得的补偿金。
 物上代位性
举例:玉石加工变成玉镯
(2)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举例:抵押土地后在上面建房子, 房子的价值明显高于土地价值,抵押权人对房子没有抵押权

(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混合举例:甲池塘里面的青蛙和乙池塘混合,双方按份共有
5.抵押权和租赁物的关系
(1)先租后抵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理解】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理解】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后租
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后设立的租赁关系;

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已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权设立在先,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
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小 Q 点 】 先租后抵,租赁对抗抵押;先抵后租,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6.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举例:甲将车子转让给丙,丙知道这个车子设立了抵押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债权转让与抵押权的关系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抵押权的实现
1.同一财产上的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清偿顺序
【小 Q 点】 不动产:按登记顺序; 动产:登记(登记顺序)⇒未登记⇒债权比例

(2)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价款债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eg:设备)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司法解释】 (1)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丙出售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丁银行
③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2)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前述权利人在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的,人民法院支持。

(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 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解释 1】交付和登记都是公示方式,本身不存在效力强弱之分
【解释 2】动产抵押不存在转移占有,因此公示通过登记完成,质权交付时设立并产生公示效果。
【小 Q 点 】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以权利公示的先后顺序决定清偿顺序

4.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5.抵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行使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质权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质权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设立
交付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解释】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质权人的权利
(1)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链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6.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不作为义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行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 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返还质物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二)权利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 质权设立


四、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动产来源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乙租了甲的车,后把车给丙修理厂修理; 乙不支付修理费,丙留置, 乙丙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的第三人甲的财产,法院支持
【解释】 1.合法占有,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2.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所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根据《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找乙修理厂修车,支付了修理费,但是乙以之前的改装费未支付为由留置该车,合理;但是如果该车是第三人所有,则不能留置,应该返还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的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解释】留置权人并未获得孳息的所有权,只是获得并控制留置财产的孳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债务人。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实现
1.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解释】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的留置权归于消灭,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留置权人 便可实现留置权。
2.留置权实现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竞合时的顺位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小 Q 点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押权(登记)、质权(交付):公信力优先
总结
担保权利

物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