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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26 17:37:25法理学主观题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由与道德,宗教混沌一体到发展为相对独立的系统
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法的基本特征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性
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普遍性
重视程序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两大法系的区别
渊源不同:大陆法系的正式法的渊源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职权主义,法官按照制定法判决;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首先考虑先前案件的处理方式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考察基点不同: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征考察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实效考察的
作用对象不同: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存在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共有的,社会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具有表面性和形式性;社会作用则具有本质性
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规范作用的前提是法的颁布;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的实施
法的局限性
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的主观因素影响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比如比较滞后……)
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经授权的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
是国家性的专门活动
具有程序性
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制定
法的制定包括制定,废止,补充,修改等内容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组成内在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
包括本国的法律规范,而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范畴
只反映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既相互独立又内在联系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组成的
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原则
概念: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对一国宪法法律规范所做的分类
首要原则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对象,补充原则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客观原则:划分是有一定的客观基础的
目的原则:划分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现行法律
发展原则:眼界应当放宽,考虑到以后可能制定的法律
平衡原则:各部门法之间要保持平衡
主次原则:要考虑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划分法律部门
稳定原则: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法律规则的内容较为明确具体,法律原则的要求较为笼统模糊
适用范围:法律规则的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宽
适用方式:法律规则是全有或全无,而法律原则不是
作用:法律规则使法官更不易偏离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执法: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征: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的公职人员或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仅需要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决定而成立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法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
执法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国家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要依法进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执法的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立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执法的程序合理: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不得随意改变,省略。
执法内容合法:执法活动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手段要合法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又叫做法的适用,概念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使用各种法律以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特征:司法的被动性,采用不告不理原则
司法的中立性:在面对各种矛盾时,态度具有明显的中立性
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不可转让
司法的终极性:它是最终的判断权
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更重视权力运行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一定的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特点: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通常与法律案件密切相关
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体现着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定义:国家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解释
目的:阐明法律规定的疑虑
适应社会发展
解决法条冲突或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以及两者的联合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出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非国家机关联合做的解释
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代表,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人常)
立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所作的监督。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罢免,质询,调查
国家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概念: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察。方式: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审计监督
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
检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法律监督机构,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审判监督
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程序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政党,社会团体等
社会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选举和罢免代表,申诉,控告……)
理解和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三种情况
个人之间关于法的价值冲突
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个案中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解决冲突的核心和标尺
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冲突时,要考虑到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利益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
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必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建设中特社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总体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证道德实现的手段
道德对法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的某些缺陷和不足
法对道德建设的作用: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
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外部形式要件
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推动实现专业化
实质要件
法律和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政府权力和责任的制度
权力和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核心是宪法至上
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权力制约原则: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利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
正当性原则
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治更强调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法制强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法制强调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法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法制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
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特征: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指良好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方式
法律的归责原则
概念: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减免的活动。
原则:责任法定
根据法律预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一般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
因果联系
主观因素与外在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
区分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责任相称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
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
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要保证责任人收到法律追究,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合法性:是根据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体现意志性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的特点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具有逻辑性,破坏责任关系是前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是结果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
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逻辑思维活动
目的是寻求结论的正当性
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以法律和法学原理为基础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