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孟献贵民法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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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27 10:47:25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生关系
同居❌,但因同居产生的生活费、租金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不产生私法效果的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
请客吃饭
爽约(无责任))
极力劝酒(一般侵权)
酒后照顾
一方醉(赔偿)
双方都醉(补偿)
搭便车
爽约(无责任))
驾驶人过错致搭车人伤
一般过失(应当减轻)
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部赔偿)
驾、搭共同错(按份责任)
戏谑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
原则不具有,纯获利例外
遗产继承
出生为死体,权利自始不在,遗产仍按份
接受赠与
侵权行为
娩出前孕妇(法定代理人)可以胎儿为原告告侵权
死人
7项人格利益
8类近亲属
2个顺位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一律无效)
限人
有效
无义务的纯获利
与意思能力相适应
无效
与意思能力不适应单方行为(eg:立遗嘱)
效力待定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行为(eg:合同)
监护
对象
未成年人
无人或限人
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
未成年
第一顺序:生/杨父母(不因分居或离婚消除)
第二顺序:(父母双亡或丧失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兄姐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人或组织,需未成年所在地居委村委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
无人、限人的成年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组织,需村居民政同意
遗嘱指定监护
无顺序,优先于法定监护
只能当监护人的父母立,父母丧失监护或侵害子女而被撤销的不可,若他人为监护人不可。
协议监护
未成年
父母能监护不得签,父母无能力其他顺序监护人共议选
无、限成年人
无顺序
指定监护
村居民法找监护人,法直接指定
指定给爸,爸忙让爷看,爷有过错,责任按份
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书面委托,无顺序
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监护
帮看孩子,不丧失监护,任何人
职责
财产:除非处分不可,不得处分
人身
生前:捐遗体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决定➕书面)
资格撤销
申请人
其他有监护资格人
村居校医妇联残联 未成年保护 老年人组织 民政
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
撤销机关
法院
法律后果
不免除抚养义务
资格恢复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
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机关:法院
监护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傻了或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
出资多少担多少责
无限责任
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主体承担责任(分总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主体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设立中法人(主观题)
责任承担
法人未成立
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以自己的名义:择一承担
分类
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
公司制 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营利法人 有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
事业单位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如公立的学校和医院。
社会团体法人
为特定群体谋福利,如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政局登记时即成立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
学理分类
公法人
政府法人
特殊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的社团法人
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
概要
基金会
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或主管机关(民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内设机构
决策机构(无成员/管理机关/理事会)
终止
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基金会))
责任承担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公司行为)
法人名义,后果法人承担
对职务行为(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代表权限制
内部权限不得对外
表见代表
内部换人,外部不知道→合同有效
职务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基本原理
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eg要承担200万的责任,律所账上有100万
第一步律所拿100万
第二步合伙人共出100万(补充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
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论
有程序
独立缔约能力
独立诉讼能力
实体
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的活动产生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决定)
合同行为
婚姻行为
遗嘱行为
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
特殊情况不减轻侵权人任何侵权责任eg打人本来要赔20,但打的骨质疏松的人医药费2000,要赔偿2000
创作行为
不因其是否有民事行为影响权利归属eg六岁小孩画的画有著作权
不需要行为人有相应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定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抛弃
遗嘱
遗赠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
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
共同
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学理分类
效力
负担行为
发生债权债务eg租赁合同
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eg房屋抵押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事实判断
合意就成立
效力
合法且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
强(不违法)公(不违背公序良俗)主(主体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的
强公主意(通谋无效)恶(串通无效)
离婚后和别人结婚不能生孩子(公)
买卖器官(公)
法律效果
返还➕缔约过失责任
不受时效限制
效力待定
限人实施不相符行为
无权代理(别人名义招摇撞骗)
可撤销
重大误解
重大
主给付义务eg房屋
从给付义务
配套设施
网球场,广场,超市,交通
单证和资料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附随义务(诚信原则)
通知,协助,保密
误解 (题目中:误以为)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有偿当无偿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
对方15岁卖房,以为25岁(效力待定)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
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
面积误差不属于
赌石,古玩特殊标的物不属于
第三人转达错误
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方有欺诈故意
实施欺诈行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积极作为)
买房说周围有广场,实际没有,不构成重大误解但构成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极不作为)
隐瞒凶宅
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内心认识错误
信以为真,误以为真,轻信此言
受欺诈方因认识错误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主观题)
胁迫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甲撞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否则举报甲酒驾→正当,不是胁迫)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心理状态(要低价买贪官房屋,否则举报贪污→构成胁迫)
第三人胁迫
显失公平 (关键词:利用)
构成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醉酒签合同)
行权
方式:诉讼或仲裁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主客观哪个先到期按哪个计算)
主观上
客观上: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效果
自始有效:未行使撤销权,可追究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也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仅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
若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法院可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eg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就还你钱。)
若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付条件。(eg太阳从西边升起,你再还我钱。)
种类
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失效条件)
附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前的效力:成立有效但未生效,条件成就后的效力:生效依约履行。
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前的效力:有效。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失效不再履行。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效力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必须是当事人第三人所为则不适用)
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核心区别在于:所附事实到来确定的为期限,不确定的为条件。
代理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合同行为、诉讼离婚
授权委托书包括 一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事项 三代理权限 四代理期间 五被代理人签章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如委托监护。有代理不一定有委托,如法定监护
A公司与限人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限人为其购买50万元软件,现任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委托合同应限人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内部,效力待定
A公司
限人
外部
限人(a公司代理人)
卖方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一身二职
合同相对无效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不同意追认无效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
合同相对无效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不同意追认无效
恶意代理,吃里扒外
合同绝对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转委托)
特征
副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副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产生
是前本人授权或同意 事后本人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有权直接转委托
职务代理
是否属于本职工作
是可代理
不是不可代理
属于本职工作
职务高可代理100万合同
职务低可代理50万合同
内部权限不得对外,职务低的签了100万合同也合法有效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被开除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效力待定
善意相对人权利
请求假代理人履行合同
请求假代理人赔偿损失
表见代理
有理由相信仍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权力外观
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 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交易习惯
诉讼时效
基本原理
性质
法定,当事人不允许改变
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原则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外
存券资国救
资:股东和公司
救: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物权请求权
原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外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抵押权人行权
经过的法律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义务人行不行权法院不得干预 被动司法,法院不主动释明
奥审期间是否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有新证据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权益(合法赖账)
预先放弃
无效
事后放弃
明示放弃
同意履行
部分:欠十万过时效后说同意还4万,4万时效重新起算,6万成为自然之债
全部:欠十万过时效后说要还十万,十万时效重新起算
默示放弃
自愿履行
又反悔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种类
普通三年
特殊四年
最长二十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起算
原则:这婚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
约定一个履行期限
约定多个履行期限
被监护人受到侵权
性侵害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性侵害以外的侵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中止
权利人主观欲行权,而客观行权不能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剩六个月内,不管还剩多少,直接还是六个月
中断
整个诉讼时效内
权利人像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断,重新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