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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3-03 21:08:36刑法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技巧
二、解释理由
第二节 刑法的功能
一、保护法益
二、保障人权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
中国境外
属人管辖(中国人犯罪)
保护管辖(外国人针对中国人犯罪 )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二、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一、体系原理
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
二、体系顺序
客观主义(先客观再主观)
三、体系的比较
四要件最致命的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老大爷望风案)
第二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大前提
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小前提
案件事实
三、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身份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讲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成立条件
法人资格问题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
处罚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例外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思想无罪)
2.有意性(梦游、癫痫等无意识行为不属于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是否侵害法益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会开创新的危险
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自己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行为,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持有型犯罪
属于作为犯罪
第三节 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父母对年幼子女”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1.法律产生的
2.职务、业务产生的
3.自愿救助产生的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而被害人不是;行为人对该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三、不履行(不为)
四、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
第一节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
一、法定性
二、一个行为
三、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行为制造了危险(即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行为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第二节 关于“果”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追尾吓死老太案”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交警手电筒尾灯案”
第三节 关于“因”与“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危险现实化理论
(一)“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2.判断谁的作用大
(1)先前行为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行为
自杀分两种情况讨论
2.第三人的行为
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前提为有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3.被害人特殊体质
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引起疾病发作,有引发关系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第四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
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三 、意思条件(防卫意思=认识+意图)
(一)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二)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三)不具有防卫意思的情形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
防卫反击的对象
特殊情形
五、限度条件
(一)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
相当性标准
(二)防卫过当
六、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1.危险的来源
2.危险的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三、意思条件
(一)避险认识
(二)避险意图
四、“不得已”条件
五、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二)承诺的时间
(三)承诺的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冬季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1)内容上的一致性
(2)时间上的一致性
二、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五、意外事件
六、不可抗力
区分路线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结果发生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遇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意外事件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一、体系审查
具体的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常考)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不具有通用性的区分标准
(1)用预想对象是否在现场来区分“偷渔网案”
(2)用主客观原因来区分“寄毒酒地址写错案”
(3)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来区分“安装炸弹案”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
(二)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尊重事实)
法定符合说(严惩凶手,篡改事实)
(三)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A死法,实际是B死法”
2.结果的推迟发生
介入因素两步走
二因一果(异常,作用一样大;不异常)多数说
后因一果(异常,后行为作用大)少数说
3.结果的提前发生(两步走)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12至14周岁
(2)14至16周岁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
已满75周岁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减免处罚)
2.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吸毒的人
第一次产生幻觉(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会幻觉,利用该特点犯罪(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有➡有责任
无➡无责任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即法不强人所难“亲亲得相首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