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法的渊源
这是一篇关于4法的渊源的思维导图,详细概述了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换言之,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对于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和理解。
宪法时间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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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资料)
非正式的渊源
有法律说服力的准则和观念:eg习惯、判例、政策、法学著作等
正式的渊源
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的资料:eg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改变或撤销的权限
领导可改撤,监督只撤销
全人大
改撤全人常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撤销全人常制定的违宪违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人常
撤销同宪法抵触的行政法规
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撤销省级人常批准的违宪违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
改撤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省人大
改撤省人常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常
省级政府
改撤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
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我国正式的渊源
宪法
制定和修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修宪特殊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代会代表提议+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内容:关于国家、社会、和公民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制定和修改:全人大+全人常
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
民事
国家机构
其它
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人大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保留
主权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职权
民族、特区、基层群众制度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犯罪、刑罚
税
非国有财产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海关、金融、外贸
尚未制定法律的,全人大及全人常可授权国务院对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不得制定
犯罪和刑罚
司法制度等
应当明确
目的
事项
范围
期限
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法规
概念
制定: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为执行法律
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性法规
制定颁布:法定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
省级: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
自治州
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行
自制法规
概念: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与自治有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变通
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名族区域自治法、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自治地方所做出的规定做变通规定
规章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件事或某一类人
部门规章
制定:部、委、行、属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没有上述依据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得减损其权利
不得增加其义务
对本部门
不得增加其权利
不得减少其法定职责
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联合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省市两级人民政府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属于本行政区域具体管理事项
经济特区法规
制定:由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限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
不成文的习惯
国际法规则
在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的判例中体现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