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主体·自然人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权利能力 (做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做事的资格),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热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第 47条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范围,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免责事由,损害赔偿。
这是一篇关于继承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理,继承权,*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产的管理,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范围。
这是一篇关于收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年龄,特殊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成立之日起适用《民》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子女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直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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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做人的资格)
胎儿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外 (纯获法律上利益视为具有)
遗嘱继承(继承人)
出生死体-自始不存在;
出生活体旋即死-有权继承
接受赠与(受赠人)
侵权行为 (受害人)
医院侵权
对孕妇
违约责任(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
侵权责任(侵犯了孕妇的人格权)
对胎儿
侵权责任(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
死者
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
近亲属、顺位
顺一:配偶、父母、子女
顺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保护对象: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主体:私益诉讼近亲属/公益诉讼检察院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做事的资格)
无人<8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8≤限人<18/16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赠与合同
赠与人
原则:合法有效
效力:效力待定(数额大了,与自己的意思能力不相适应)
受赠人
原则:合同有效(纯获利的)
例外:效力待定(附义务的赠与or转款/专物专用)
完人>18
精神正常的人
(16≤人<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人
监护
法定监护 (顺序)
未成年人的监护
1.父母(自然血亲亲生父母/拟制血亲养父母)
父母分局/离婚不影响监护仅影响抚养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个人/组织 5.民政部门/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无、限成年人的监护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组织 5.民政部门/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有监护权)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协议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2.可以提前做好托孤准备 3.父母双亡/均丧失监护能力,其他监护人可以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1.(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给孩子找监护人 2.最终由法院确定监护,无顺序人数要求
成年人意定监护
本质是委托合同,生效前,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无顺序人数限制
无顺序人数要求
监护人的职责
财产:非处分不可(未成年人的生活相关联程度)
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适用情况
积极侵权(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和暴力伤害) 消极侵权;兜底: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主体
1.有关个人:组织(eg: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等等) 2.民政部门(其他主体未及时申请,则其应当向法院申请)
撤销主体:法院
法律后果
1.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2.被撤销后,依法负担被监护人三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应当继续履行三费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永久丧失,不得恢复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主体:父母/子女(仅有这两类) 恢复机关:法院 法律后果: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eg:夫妻共同债务)]
财产代管人 1.没有处分失踪人财产的权利,若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相对人有可能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宣告死亡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eg:人寿保险、养老保险)]
法律效力
妻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死亡撤销后 1.原则:自动恢复 2.例外:配偶再婚/书面声明不愿再恢复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死亡撤销后 1.原则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要回子女 2.例外: 被收养人<8周岁,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被收养人≥8周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能要回
家破: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死亡撤销后 1.原则:返还 2.例外:不能返还,可以请求行为人适当补偿
人亡:视为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民》第49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热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第 47条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