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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七章 物权总论,第八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编辑于2025-03-16 23:43:42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科学内涵,第二节新时代人民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节新时代维护人民安全的途径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意义,第二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科学内涵,第三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途径和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在党的领导下走好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节 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三节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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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科学内涵,第二节新时代人民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节新时代维护人民安全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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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第七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特性
与债权相比较
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所有权与他物权
(他物权存续期间)他物权>所有权
例如:房屋存在居住权,居住权>所有权
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同一标的物
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顺位在先
登记优先规则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成立在先者,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第二节 物权类型
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法定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借道通行别人的土地
导水
排水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民法典》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无需登记。
标的之外的物
留置权
标的物本身
物权内容法定
第三节 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
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意义
《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
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
例如:民法典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有合同就生效,不用登记。
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需要登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证据
异议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厉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15日内,需诉讼
预告登记
目的: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动产交付
交付之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
《民法典》第224条
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所有权转移
质权设立
质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交付时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25条
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变动
机动车等动产,已交付,未登记,已交付就是有权占有,具有物权,可以对抗债权。物权>债权
登记对抗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民法典》第226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先租再买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
《民法典》第227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228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转让行为发生时,出让人仍占有标的物
先卖后租
无须公示的物权变动
裁判
形成判决(仅限于物权归属的判决)
执行裁定书
《民法典》第228条,《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
《民法典》第230条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231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后续登记的问题
《民法典》第232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补登记】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照生效判决、继承、建造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在交易前,必须先行办理登记。
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
多重买卖所体现的债权非排他性
甲(动产出卖人)
乙(先买受人)
有效
未受交付
违约责任
丙(后买受人)
有效
受交付
取得所有权
甲(不动产出卖人)
乙(先买受人)
有效
受交付,未受登记
违约责任
丙(后买受人)
有效
受登记
取得所有权,并可向乙要求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履行顺序
均要求履行
已受交付者
支付价款者
成交在先者
重点法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交付者可要求过户
过户者可要求交付
均未受交付和过户的,在先成交者
已受交付者优先于过户者
第四节 物权保护
物权请求权
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之时,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5条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36条
债权请求权(原物已经灭失)
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7条
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
第八章 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相邻关系(法定)
主要类型
邻地的利用
邻地通行
《民法典》291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定
只有这条道路,没有其他,必须通行
地役权(合同约定)
有其他道路,但合同上的这条最方便。
管线铺设
因建造原因的利用
排水及用水关系
建筑相邻关系
固体污染物、气响等侵入的防止
邻地损害的妨免
共有
按份共有
份额的独立性
优先购买权
共有类型的识别
考查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如存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继承等,则为共同共有
如不存在前述共同关系
认定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以按份共有为原则,以共同共有为例外
共同共有
类型
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
遗产的共同共有
合伙共同共有
以共同关系为基础
共有物的处分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共同共有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关系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责任
取得的特别方法
1. 善意取得
民法典规定(311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动产善意取得
受让人善意
善意判断(《物权编解释(一)》14、16、17条)
合理价格
《物权编解释(一)18条》
已交付
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有效
不动产善意取得
受让人善意
合理价格
已登记
转让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的扩张
311条最后一款
善意取得适用质权、抵押权
遗失物、盗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是取得一项干净的所有区,物上其他的所有权、质权等都消灭。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312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保护原所有权人两年。两年后可使用善意取得。
2. 拾得遗失物
找到失主
应返还给失主
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除非有悬赏广告
对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有偿还请求权
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负赔偿责任
无人认领
归国家
3. 孳息收取
4. 从无随主物转让
5. 先占和添附
先占
民法典无规定,但依据第10条,可适用习惯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件
占有
动产
无主物
添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基于业主间共有关系的共同体
用益物权
概念《民法典》323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采用 登记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和 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333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有期限(70年),住宅到期自动续期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登记设立
居住权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是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几点说明
1.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
2.所谓“自己”、“他人”,均不限于土地的所有权人
3.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
4.地役权服务于特定的需役地,而非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存在
5.地役权的设定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担保物权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不可分性
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担保物灭失
如无代位之金钱,则担保物权灭失
有代位之金钱,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金钱之上
保险金
赔偿金
征收补偿金
混合担保(人保与物保的并存)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混合担保1
债务人以自己之物设立物保
债权人必须先实现抵押权
优先
第三人保证
债权人未完全受偿的,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混合担保2
第三人提供物保
债权人可任意行权
第三人保证
债权人可任意行权
多个第三担保人之间的分担问题
【担保制度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有约定份额,依约定分担
2. 有约定连带共同保证,未约定份额,按比例分担
3. 未约定,但在同一份担保书上签字(互相知道有他人共同承担保证),一人承担保证,可向另一人追偿
4. 分别签署保证合同,不知道还有第三人保证,独自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向另一保证人追偿
股权让与担保
第六十八条【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六十九条【假转让,债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不能还债时,债权人必须要将股权拍卖,然后受偿,多退少补,而不能直接享有股权。
名义上是股权转让,实际上担保物权
抵押权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抵押权的设立】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CP46担保制度解释】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 【CP54担保制度解释】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相关要点
1.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 抵押权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之上
3.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4. 抵押权是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
房地一体抵押规则
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仅以建筑物抵押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其后地上新增建筑的
新增建筑不作为抵押财产
由于房地不可分,处分抵押财产时,一并处分建筑物
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
抵押权登记设立(不动产)
房屋(建成及在建)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抵押权登记对抗(动产)
汽车、船舶(含在建)、航空器
企业动产
其他动产
登记机关: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中登网)
中登网,即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是质押式货币政策工具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具的核心平台。
流押
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贵债权人所有。需拍卖变卖之后清偿,多退少补。
(二)登记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第三款,抵押人把抵押物卖了,抵押权人不能办理抵押,抵押责任就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但不超过抵押物价值
(三)登记对抗的动产抵押权机器效力
1.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
民法典403CP担保制度解释54
登记机关: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中登网)
中登网,即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是质押式货币政策工具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工具的核心平台。
2、“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民法典404CP担保制度解释56
《民法典》404条 以动产抵押的,【即使经过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如:在茅台公司买两瓶已经抵押给第三方的茅台酒,就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六条【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例如,规则第一款,买一千瓶茅台酒
四、一物多押及抵押权的顺位
(一)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
法律没有限制
(二)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先登>后登
动产:已登>未登
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不动产抵押
以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动产抵押
均登记的,按登记先后
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按比例受偿
(三)超级优先规则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购置款抵押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416条款主要是针对抵押人先前已经在自己所有的动产上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若没有416的超级优先权,抵押人将再也借不到钱。416立法的目的是未此类抵押人创造再融资的可能。
浮动抵押,是指设定动产抵押时包括将来可能取得的其他动产设备
(四)抵押权的顺位放弃与变更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共同抵押(同一债权受两个以上抵押权担保)
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409条第二款
优先执行债务人质物保
六、抵押与租赁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先租后押】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先租后押
如不需要行使抵押权,则完全不冲突
行使抵押权的,“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行使抵押权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七、抵押权的保全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八、抵押物的转让
民法典【带押过户】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九、抵押权行使区间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制度解释
第四十四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抵押权是从权利,从属于债权,有诉讼时效期间。以登记为公示的权利质权,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动产质权、留置权不消灭。但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拍卖、变卖
案例:广东肇庆名画质押案
十、特殊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
民法典396、411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时债务确定,抵押财产不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
民法典420、421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财产确定,债务不确定
质权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取得
1.质押合同的订立
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设立质权。
流质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物不能直接归质权人
2.质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不能用占有改定规则
3.动产质权可善意取得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孳息并不由质权人无偿取得,而是加入质押物,先抵扣孳息收取费,再抵扣里兰溪,最后充抵原债权
孳息的实际利益还是归所有权人
2.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返还质物
专题一: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
【担保制度解释】55条
第五十五条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专题二:保证金账户担保
【担保制度解释】70条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指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
【民法典】440条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属意定物权,需“合同”+“登记”设立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法定的。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间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是统一法律关系,但要求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债权。即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事项。例如卖酒的应收货款。
商事留置权
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债权
企业债务人自己的财产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
应该给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履行宽限期
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第一顺位,然后才是PMSI超级优先权
留置权很有可能有添附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
二、占有的类型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看占有人是否有将标的物据为己有的意思
他主占有,占有人主观上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如借用、租赁、保管、质押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如借用人
间接占有,指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借人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此占有不是所有权人占有,而应该是直接占有(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1.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
2.此项请求权所针对的是侵夺占有的行为
3.请求权应向标的物的现占有人提出
4.该请求权应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驶
占有的保护
返还原物(恢复占有)
占有被侵夺
须在自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不用赔,法律优待善意占有人
对占有物所支出费用的偿还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