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硕刑法第八章正当化事由
众合车瑞海,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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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
概述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承诺的范围
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他人法益的承诺无效
财产、自由、名誉可以无限度承诺
身体权可以在轻伤范围内许诺(通过合法途径捐献人体器官一般会出现重伤结果但是这种承诺有效)
承诺的能力
精神病人、幼儿的承诺无效
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承诺性权利
未满18周岁的人无权处分身体器官
承诺的意思
必须是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或者玩笑作出的承诺无效
承诺的时间
事后承诺无效
以最新的承诺为准
自救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现实性
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防卫人无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不法性
侵害性
时间: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形成了现实、紧迫危险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站在行为人行为时立场)
可以安装防卫装置进行正当防卫
手段相当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财产犯罪:可以通过追击、阻击等手段追回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时间具有持续性
现实具有延展性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对象: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防卫可以是对侵害人的人身也可以是犯罪工具进行防卫
共同侵害,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防卫效果:不要求现实制止不法侵害
主观: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不成立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偶然防卫
滥用防卫权
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防卫人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同时满足
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对象条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具有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紧迫性危险 暴力:对人身实施暴力
为了保护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限度条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即使造成死亡也不是防卫过当
具体内容(暴力行为)
行凶
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杀人(包括转化的)
抢劫(包括事后的)
强奸(包括拐卖妇女中的暴力强奸)
绑架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行为相当,并且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关联制度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
起因:必须有危险发生
认的不法侵害行为
自然灾害
动物的侵袭
人的生理、疾患
假想避险
时间:实际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偶然避险
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避险<侵害
公共利益并非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限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特别例外: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相同点
前提
必须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危险的时候才能实施
目的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
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
紧急避险: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正当防卫:人的不法侵害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
紧急避险:第三人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
行为的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迫不得已
正当防卫:没有此限制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
紧急避险:必须小于
正当防卫:可以大于
主体的限定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植物所、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正当防卫: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