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硕刑法11章 罪数形态
众合车润海,罪数形态,是指犯罪的个数形态,即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主要汇总了罪数形态的几种类型:处断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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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
概述
意义
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关系到我国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判断标准
行为说(客观)
法益说(客观)
意思说(主观)
构成要件说(大陆法系)
犯罪构成说(主客观统一)
坚持全面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
类型
一罪
实质的一罪
行为人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法定的一罪
有法律明文规定
处断的一罪
理论认可但是缺乏明文规定
数罪
异种数罪
同种数罪
原则上仅对异种数罪数罪并罚
继续犯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客观上侵犯同一客体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usually)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正追共罪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
跨越旧法新法时,应按照新法处理
处断原则
不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
即成犯
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状态犯
发生一定法益的实施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犯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
形成的不法状态可以单独存在
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故意犯之间的竞合
过失犯之间的竞合
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的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法律适用问题)
未必以犯罪为前提
一个事实或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复或者交叉关系
总则之间的
分则之间的
总则与分则之间的
法条竞合是永恒的竞合,想象竞合是动态的竞合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造成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往往出于数个罪过,造成数个结果
包含关系为法条竞合,交叉关系下行为有同质性,结果具有包含性的为法条竞合,反之为想象竞合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只能是想象竞合,造成数个性质不同结果的只能是想象竞合
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重法优于轻法
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
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因果性: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罪过性: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法定性:分则条文对这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与情节加重犯
加重的依据不同
行为的数量不同
概要
与想象竞合犯
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结合犯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A+B=C
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非典型结合
我国没有结合犯,只有非典型结合犯,即A+B=A
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通常更重
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结合犯是实质的数罪,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行为人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
A*n
行为人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后果
转化犯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具备法定的条件,从一罪转化为另一罪
A→B
法定性
趋重性
以转化后的一罪定罪
罪名是否改变
刑法是否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先有总犯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必须性质相同
数个行为必须独立构成犯罪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有连续实施的故意
性质相同,手段类似,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
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跨法犯从新,如果新法较重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一罪处罚
集合犯(法定)
连续犯(理论)
牵连犯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主客观相统一)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原则上择一重处
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数罪并罚
杀妻骗保
先制造事故又骗保
先受贿后渎职
吸收犯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数罪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同一素材才能吸收
不同素材数罪并罚
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
没有侵犯新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