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的思维导图,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它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这些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的刑罚种类和程度。
编辑于2025-03-19 20:30:31刑法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技巧
二、解释理由
第二节 刑法的功能
一、保护法益
二、保障人权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
中国境外
属人管辖(中国人犯罪)
保护管辖(外国人针对中国人犯罪 )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二、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一、体系原理
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
二、体系顺序
客观主义(先客观再主观)
三、体系的比较
四要件最致命的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老大爷望风案)
第二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大前提
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小前提
案件事实
三、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身份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讲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成立条件
法人资格问题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
处罚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例外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思想无罪)
2.有意性(梦游、癫痫等无意识行为不属于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是否侵害法益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会开创新的危险
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自己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行为,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持有型犯罪
属于作为犯罪
第三节 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父母对年幼子女”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1.法律产生的
2.职务、业务产生的
3.自愿救助产生的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而被害人不是;行为人对该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三、不履行(不为)
四、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
第一节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
一、法定性
二、一个行为
三、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行为制造了危险(即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行为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第二节 关于“果”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追尾吓死老太案”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交警手电筒尾灯案”
第三节 关于“因”与“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危险现实化理论
(一)“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2.判断谁的作用大
(1)先前行为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行为
自杀分两种情况讨论
2.第三人的行为
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前提为有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3.被害人特殊体质
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引起疾病发作,有引发关系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第四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
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三 、意思条件(防卫意思=认识+意图)
(一)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二)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三)不具有防卫意思的情形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
防卫反击的对象
特殊情形
五、限度条件
(一)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
相当性标准
(二)防卫过当
六、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1.危险的来源
2.危险的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三、意思条件
(一)避险认识
(二)避险意图
四、“不得已”条件
五、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二)承诺的时间
(三)承诺的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冬季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1)内容上的一致性
(2)时间上的一致性
二、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五、意外事件
六、不可抗力
区分路线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结果发生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遇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意外事件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一、体系审查
具体的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常考)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不具有通用性的区分标准
(1)用预想对象是否在现场来区分“偷渔网案”
(2)用主客观原因来区分“寄毒酒地址写错案”
(3)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来区分“安装炸弹案”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
(二)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尊重事实)
法定符合说(严惩凶手,篡改事实)
(三)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A死法,实际是B死法”
2.结果的推迟发生
介入因素两步走
二因一果(异常,作用一样大;不异常)多数说
后因一果(异常,后行为作用大)少数说
3.结果的提前发生(两步走)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12至14周岁“两种罪”
(2)14至16周岁“八种罪”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
已满75周岁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减免处罚)
2.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吸毒的人
第一次产生幻觉(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会幻觉,利用该特点犯罪(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有➡有责任
无➡无责任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即法不强人所难“亲亲得相首匿”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
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节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特殊问题
1.隔离犯
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有危险,寄出时为着手
无危险,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间接正犯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被利用人着手,间接正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分类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第三节 犯罪中止
一、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指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一)区分犯罪中止
1.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2.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常考情形
1.计划侵犯陌生人,遇到熟人
普通熟人,放弃为中止
近亲属,放弃为未遂
2.害怕处罚
害怕当场抓住的的出发,放弃为未遂
害怕日后被抓,放弃为中止
(二)认识错误
判断标准主观说:看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三)特定对象不存在
1.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2.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二、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为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为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三、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实行终了的实际有效性,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损害为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是防治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一)发生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
预备行为偶然导致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够成犯罪既遂
(二)因果关系
既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
(二)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三)重复侵害行为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分工分类
共同犯罪(广义)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狭义)
教唆犯
帮助犯
(二)作用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
(三)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
必要共同犯
二、共同犯罪的原理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二)共同的含义:一起干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第二节 共同正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一起实行”与意思联络
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同时犯
双方均有意思联络: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
(二)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主观责任阶层
(一)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二)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三)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1.部分犯罪共同说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混淆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
2.行为共同说
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正犯的种类
1.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2.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1)共谋共同正犯
(2)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
第三节 间接正犯
一、客观阶层
(一)强制手段
(二)欺骗手段
(三)法定身份
二、主观阶层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第四节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一、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说
对教唆者、帮助者应该独立定罪,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共犯从属性说(法考官方立场)
二、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结论:1.当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结论:2.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第五节 教唆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二)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二、主观责任阶层
(一)过失引起的不构成教唆犯
(二)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三、处罚
第六节 帮助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三)心理性帮助
二、主观责任阶层
过失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刑法不应谴责,因此不构成帮助犯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第七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心理性、物理性贡献
第八节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肯定说
否定说“只肯定片面帮助犯,不接受片面实行犯”
二、片面教唆
三、片面实行
第九节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第十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第十二讲 罪数
第一节 一个行为
一、继续犯
二、法条竞合
1.法条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3.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三、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两个罪是A与A+B的关系,想象竞合两个罪是不搭噶的罪名,是A与B的关系
四、加重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讲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另一个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定加重犯既遂(想象竞合)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
第二节 两个行为
一、结合犯
二、连续犯
三、吸收犯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五、牵连犯
第十三讲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公安在看守所执行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 1年
三、有期徒刑
正常:6个月至15年
数罪并罚的期限:总刑期<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刑期>35,最高不超过25年
四、无期徒刑
不孤立适用,应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下列三类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第二节 附加刑
既可附加主刑也可独立适用
一、罚金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二、没收财产
将罪犯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没收其个人合法所有并未用于犯罪的财产
三、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适用
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或者危害国家拿全的
四、驱逐出境
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刑适用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从业禁止
二、没收违法所得
措施为追缴和责令退赔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
包括犯罪工具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
第四节 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