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一建法规4.3 非招标采购制度 (2 分)
这是一篇关于4.3非招标采购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考点一、竞争性谈判VS竞争性磋商※※,考点二、询价※,考点三、单一来源采购※,考点四、框架协议采购※※※,考点五、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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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非招标采购制度
考点一、竞争性谈判VS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谈判(类似最低报价法)
价低者得
适用范围 (不能或不宜招标)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谈判小组
成员 (两类人)
■采购人的代表 ■有关专家
人数
■3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
过程
1.确定邀请谈判供应商名单(≥3人,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 2.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 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4.从候选人中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者,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竞争性磋商(类似综合评估法)
适用范围p117
非价格因素对采购需求满足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略
综合评分
货物项目价格
30%-60%
服务项目价格
10%-30%
考点二、询价※
适用范围 (浮动空间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例如:政府采购油笔
询价 小组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人) ■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且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考点三、单一来源采购※
概念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其中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程序
公示媒体
在报批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
≥5天
其他3天,比较特殊
提出异议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异议处理
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
考点四、框架协议采购※※※
重复合作
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订立框架协议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p119(1)-(4)小额零星
分类
封闭式(主要)
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
开放式
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但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框架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
(1)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
调查对象:采购人和供应商 人数:调查对象一般各≥3
(2)确定最高限制单价
类似最高投标限价
(3)框架协议期限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 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价格优先法 (类似最低价法)
其他
质量优先法 (类似综合评估法)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
合同授予(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1)直接选定(主要方式)
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2)二次竞价
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3)顺序轮候
适用于服务项目
二、开发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评审方法(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
(1)直接选定
【框架协议解除】
入围供应商退出
供应商主动退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
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发式框架协议
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入围资格或者框架协议解除
供应商被动取消
(1)恶意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解除后
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考点五、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新增)
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备注:何为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适用范围p123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