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一建法规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2-3 分) 8.2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3 分)
这是一篇关于8.1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2-3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考点一、大气污染防治※※,考点二、水污染防治※※,考点三、固体废物防治※※,考点四、噪声防治※※。
编辑于2025-03-20 17:26:328.1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2-3分)
考点一、大气污染防治※※
3.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2)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①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高度≥2.5米,一般路段高度≥1.8米。 ②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⑥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5.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考点二、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 (变化)
①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②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③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①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③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施工水污染防治
1)禁止事项。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建设工程节约用水
①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③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5.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考点三、固体废物防治※※
1.建设项目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
①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 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减量化: (1)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3)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放。
3.工业固体废物许 可管理与污染防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考点四、噪声防治※※
2.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3)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5)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除外
除外
抢修、抢险
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
申报时无需证明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
申报时需持 (有关部门)证明
需公告附近居民
8.2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3分)
考点一、文物保护※※
【何为国家保护文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注意】文物≠化石
【文物归谁所有】
国家 所有 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可移动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何为历史文化名城名村】
核定
城:国务院核定公布
备案
镇和村: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申报 条件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考点二、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相关规定】
保护范围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特殊情况确有需要,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的,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建设但不能破坏风貌)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禁止的活动 (四类)
■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制订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从事(三类)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考点三:施工中发现文物※※
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事前勘探:由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事后补办: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
■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 ■文物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