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这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六章 附则,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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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保护作者权益,鼓励创作传播,促进文化科学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依协议或首次在中国出版)
第三条 作品定义与类型
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视听、图形、计算机软件等
第四条 权利行使限制
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不适用对象
法律文件、单纯事实消息、通用数表等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部门
国家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非营利法人,可主张权利、收取使用费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范围
作者、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
第十条 著作权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归属原则
默认归属作者,法人作品例外
第十二条 署名推定与登记
署名即视为作者,可自愿登记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作品归属
改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归属
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归属
汇编人享有,不得侵犯原作品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作品的要求
需双重许可(改编者及原著作权人)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归属
电影/电视剧:制作者享有,作者署名权
其他视听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制作者享有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作者署名权
第十九条 委托作品归属
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受托人享有
第二十条 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
美术/摄影原件展览权归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继承与转移
自然人死亡后权利依法转移,法人终止后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永久保护的权利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十三条 保护期规定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法人/非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教学使用等13类
第二十五条 教科书使用规定
可汇编片段,需付费并注明来源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内容
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付酬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权利转让合同要求
书面形式,明确转让范围及价金
第二十八条 财产权出质登记
需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未明确许可的权利限制
未经许可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付酬标准
约定优先,无约定按国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作品的义务
不得侵犯署名权、修改权等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出版合同与报酬
第三十三条 专有出版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出版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稿与转载规则
第三十六条 修改权限制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保护
保护期10年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八条 表演许可与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
身份权、形象保护、直播/复制权等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归属
第四十一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部分权利永久保护,部分50年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的许可
第四十三条 与表演者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保护期50年
第四十五条 公开传播录音制品的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播放未发表/已发表作品的规则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权利
第四十八条 播放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的许可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技术措施保护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例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禁止删除权利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
剽窃、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11类
第五十三条 严重侵权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赔偿计算标准
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执法部门职权
第五十六条 诉前行为保全
第五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条 纠纷解决途径
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十一条 合同责任适用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与版权定义
第六十三条 出版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与网络传播权细则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保护期过渡条款
第六十六条 新旧法衔接规则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