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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央财433上岸 本科两财一贸税收学 已过24年的CPA税法、税务师三门根据CPA税法跟椰子导图,融合朱青 国际税收里面的内容,适合考研党和CPA党,去年税务师也考了国际税收计算题,CPA有涉及到双支柱。
编辑于2025-03-25 18:48:07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资产的税务处理,损失扣除,资产转让和重组的税务处理,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本人上财本科税收学 已上岸央财433 已过24年CPA税法和税务师 。
本人央财433上岸 本科两财一贸税收学 已过24年的CPA税法、税务师三门根据CPA税法跟椰子导图,融合朱青 国际税收里面的内容,适合考研党和CPA党,去年税务师也考了国际税收计算题,CPA有涉及到双支柱。
参考了马工程最新版和复旦大学、各类论文的社会救助及保障制度,附带2020-2022年国家政策改革方向。主要内容有:贫困及其测量、社会救助体系结构、慈善事业、政策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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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资产的税务处理,损失扣除,资产转让和重组的税务处理,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本人上财本科税收学 已上岸央财433 已过24年CPA税法和税务师 。
本人央财433上岸 本科两财一贸税收学 已过24年的CPA税法、税务师三门根据CPA税法跟椰子导图,融合朱青 国际税收里面的内容,适合考研党和CPA党,去年税务师也考了国际税收计算题,CPA有涉及到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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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管辖权同时兼顾缔约双方利益(发展中国家)
居民身份重叠时判定标准
公司和其他团体: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
个人:依次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认定。协商解决
企业利润
一般情况:是哪个国家的居民企业就在哪个国家纳税 来源国有征税权的情形(按来源国的居民企业征税):通过设在来源国的 常设机构营业
(1)常设机构: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承包工程:相关活动连续>6个月的; 企业通过雇员提供劳务:任何12个月中>183天的;【常设机构也是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天数达到6个月及以上】 一个人在来源国经常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非独立代理人)。 (2)不属于常设机构:仅用于仓储、展览、采购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场所; 通过经纪人、中间商等独立代理人在来源国营业;母子公司关系,转为企业采购、搜集情报的固定场所。 (3)OECD规定的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情况:是哪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就在哪个国家纳税;
劳务国有征税权的情形:1在劳务国设有固定基地;2任何12个月在劳务国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
受雇个人劳务
一般情况:是哪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就在哪个国家纳税
劳务国有征税权的情形(满足其一):1报酬由劳务国雇主支付;;2任何12个月在劳务国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3报酬由劳务国的常设机构支付
受益所有人
定义: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待遇:可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优惠待遇。
不利于认定: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居民,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缔约对方国家对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之外还存在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1.申请人虽不符合,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符合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可认定申请人符合受益所有人
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居民
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下的中间层均是符合条件的人
2.直接认定(所得为股息时):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股100%,且间接持股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1、2两项认定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达到规定比例
合伙企业
境内成立
合伙人为缔约对方居民的,在中国所得被视为缔约对方居民所得部分,可享受
境外成立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地均不在境内,按非居民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管理:找县税务局开税收居民证明
分支机构:找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找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管理:领取工商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地点:机构场所所在地
申报期限:据实申报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所得税
承包和提供劳务
境内设机构:增值税自行申报 境内未设机构:增值税扣缴计税,应交税额=买方支付额/(1+税率)*税率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依据
全额: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分回的股息【因为是税后要转为税前】计征预提的所得税=分回的股息*(1-协定约定的股息税率)*协定约定的股息税率
差额: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
扣缴要求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7日内,居民企业之间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之日15内代扣代缴,7日扣缴给税务机关并报送报告表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支付日
递延纳税
同时满足
1将境内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项目(不含再投资于上市公司,不含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2分得的利润属于居民企业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 3再投资的直接性(现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非现金形式: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
直投不购不关联,境内居民是来源,分配利润已实现,直接划转不周转,若将利润划境外,不得递延算税款
对外付汇
单笔>5w美元(不含等值)的,需要税务备案(多为境外从境内获得。境内在境外发生的一般不需备案)如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单笔支付等值5w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属于对方付汇无需备案
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首次付汇前备案
汇率
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以外币为本位币:取得所得的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取得境外所得的时间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日期的纳税年度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转让财产收入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所属纳税年度确认,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确认所得合并到总公司所得,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不一致的,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股息红利看分配,利租特转合约付,凭证晚到要追溯,分支机构有特例
境外税收管理
直接抵免(一个法人跨境经营) ①算外国实际纳税额=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外国税率 ②算限额=外国应纳税所得额×25% 在多国有所得的,自选“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进行抵扣 (选择后5年不变) ③孰低抵免,实际纳税额<限额需补税,实际纳税额>限额不退税、结转5年抵。 在多国有所得的,自选“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进行抵扣 (选择后5年不变) ④分国不分项:每个国家都走一遍前三步 国内汇总纳税额=境内所得×25%+各个国家分别需要补税额 不分国不分项把所有外国看作一个国家,比较实际纳税总额和总限额,看 是否需要补税 国内汇总纳税额=境内所得*25%+汇总补税额
股息红利、预提税、总分公司,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境外税前所得。
分国不分项:其缺点是: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走出去”企业在低税国的抵免余额无法调剂给高税国使用,其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无法得到抵免,而来自低税国的所得还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 综合抵免法:其优点是:对同时在多个东道国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负
抵免限额计算
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5%
在境外税收抵免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间接抵免
母子公司,有持股比例限制+5层抵免限制
条件:5层以内,每层直接持股20%以上,境内公司间接持股最后一层20%以上或者境内公司直接持股最后一层20%以上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从最低一层开始计算,先计算最低一层C公司分给B的300股息承担了75的税(C所在国税额*税后股息/税后所得),再计算B所在国应纳多少税(B税前所得+从C分得的股息和间接承担的税额75)*B国税率30%-(抵免限额(300+75)*30%与75取低),再算B分给A的股息承担了多少税,(B纳税额×税后股息/税后利润(B税前所得+从C分得的股息和承担的税额-B承担C的股息75和B国税额),最后算A在自己国家需要纳税,(A税前所得+从B分得的股息和承担B的税额)*25%-(抵免限额与从B间接承担的税额取低)
饶让抵免
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饶让安排,与抵免法适用防止双重征税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按我国属于应税所得的,不适用饶让,应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易抵扣法(简易计算不适用直接抵免,不适用饶让抵免)
情况一(12.5%):1)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 2)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的。 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取得纳税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 情况二(白名单):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国家,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25%作为抵免限额,并以此作为可抵免税额。
补亏
境内盈利不能弥补境外亏损。
可在该国结转抵扣
境内外合计>0:境外亏损为非实际亏损,无限期结转(取得境外的利息可以抵免当期的非实际亏损,剩下的无限期结转)
境内外合计≤0:境内外合计额实际亏损结转5年,境外亏损额不超过境内外合计额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无限期结转
国际反避税
税基侵蚀、利润转移项目(BEPS)工作重点:消除双重不征税 发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双支柱
支柱一侧重完善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机制,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 支柱二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支柱一
适用范围:适用金额 A 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 200 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10%以上的跨国企业(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除外)协议生效七年后将对金额 A 是否实施顺利进行审议,并在一年内完成。如果金额 A 规则(包括金额 A 税收确定程序)实施顺利,营业收入门槛将下调至 100 亿欧元。
市场辖区有权分得金额A的收入门槛(联结度):根据新的特殊联结度规则,当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某个税收管辖区(以下简称“辖区”)取得的收入不低于 100 万欧元时,允许相关市场辖区参与金额 A 的分配。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低于 400 亿欧元的小型辖区,该联结度门槛为 25 万欧元。
金额A的计算
将超过收入10%的利润定义为“剩余利润“,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并以收入为分配因子。
收入来源地
收入来源于产品或者服务被使用或者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为实现该原则,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跨国企业应基于自身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执行收入来源地规则。
金额B
为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将通过金额 B 对在某一辖区内从事基本 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和优化。
税收确定性
为了避免金额 A 的双重征税。该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金额 A 有关的事项
支柱二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收入纳入规则IRR:指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
2024实施
低税支付规则UTPR:指对于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
适用范围:达到 7.5 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不适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规则设计:收入纳入规则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分配补足税,但在控股比例未达 80%的情况下,需适用分散控股规则。低税支付规则将对包括最终控股实体所在辖区实体在内的低税实体的补足税进行分配。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是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 5000 万欧元,且在不超过 5 个海外辖区运营的跨国企业。该豁免规定只在跨国企业首次成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企业后的 5 年内适用。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5 年时限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
有效税率计算: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通过分辖区有效税率测试征收补足税。有效税率计算采用符合共同定义的有效税额和按照财务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经符合支柱二政策目标且具共识的有限调整,并对时间性差异进行处理)。对于现行分配利润税制度,如果利润在 4 年内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税率标准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相关利润补充征税。有效税率测试
最低有效税率:对于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最低有效税率为 15%。
与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制度(GILTI)并存: 支柱二分辖区适用最低有效税率。在此背景下,将考虑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税制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并存的条件,以确保竞争环境公平。
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应税规则):针对公司集团内部关联方的费用支付,并且双方所在国之间有税收协定,如果一笔费用支付在对方协定国能够负担最低有效税率,支付方所在国才能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利益(预提所得税优惠)其中,最低税率为名义税率9%
一般反避税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提供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筹划方、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
关联方判定①直接或间接持股≥25% 或者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持股≥25%(若对中间方持股≥25%,则对第三方持股按中介方持股比例计算)②借贷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 ③担保额≥总借贷额的10% ④经营、管理上的控制 ⑤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⑥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⑦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提供资料(同期资料)
保存10年,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
主体文档:满足其一条件 ①发生跨境交易,且合并该企业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 年度关联交易额超10亿 年终后12个月内准备完
口诀 主体控股已准备,年度关联10亿元,需要准备12月, 本地特殊为半年,2有1金1无形,其他关联4000万,成本分摊债资比,特殊事项要牢记
内容 组织架构,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企业集团业务
简并提供程序:若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可选择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其他企业免于提供
主动提供: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动提供
若被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则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但仍然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并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本地文档 :满足其一条件 1,有形资产转让>2亿 2.年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1亿 3.其他关联交易合计>4000万 次年6.30前准备完
企业要披露全部关联交易(包括金额没有达标的交易)
内容:企业概括、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特殊事项文档 签署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事项 次年6.30前准备完
国别报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所有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适用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适用于有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资金融通 4.交易净利润法:适合不拥有重大无形资产 5.利润分割法:各方有独特贡献,业务难以单独评估
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可追溯到10年
预约定价安排
可以不提供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应准备本地文档所需关联交易金额的范围
适用范围
1.送达通知书之日3-5年的关联交易 2.以前年度适用的,可追溯最长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不影响其他情形的管理 4.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3年每年发生关联交易4000万以上的企业
优先适用(积极主动,没有违法,信用为A)和拒接适用(违法,资料准备不齐全)
简易程序(满足其一)
1 已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年的同期资料 2自提交申请之日前10年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结果符合要求 3,自提交申请之日前10年内,曾受到特别纳税调整且结案的 简易程序:申请评估、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在30日内报告税务机构,非主观原因无法按期报告,可延长至30日内
成本分摊协议
指关联企业之间达成的分享在开发、生产或者维持资产、劳务、权利方面的成本和风险,以及确定各参与方在这些方面获取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的一个合同框架
不得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提供或备案同期资料 5自签署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
境外分公司也适用
判定标准:①中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上述单一持有10%以上股份的中国居民股东共同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比例在50%以上(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②CFC设立在实际税负<12.5%的国家
措施:将外国企业的保留利润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纳税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一并申报纳税
特点:①基本上是消极投资所得②即使有来自商业经营的利润,也是受控外国公司与关联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或是与所在国之外的企业开展经营取得的
CFC哪些所得需要纳税:我国适用项目法,只对CFC取得的特定项目所得纳税
豁免:满足其一①设立在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利润总额<500万人民币
征收管理:企税——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个税——居民个人或居民个人同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资本弱化
关联方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发生的利息不得扣除,应在次年6.30之前准备,应税务机构要求30日内提供
计算
本金:债资比=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不得扣除的总利息:债资比标准以内的本金*超限额利率+债资比标准以外的本金×实际利率
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
取高原则
利息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正企业所得税,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程序
按期补税:按日加收利息
计息期: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1到实际缴纳之日 利率: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自行补税并主动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上浮
超期未补:超过补缴税款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期间不计息)
相互协商程序
为了避免转让定价调整给纳税人带来跨国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申请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必须是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而且必须属于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省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启动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际税收合作
情报交换:专项、自发、自动、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行业范围情报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含义:是国际上签约国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一个多边国际税务合作协定。 特点: 1.适用的税种多,除了关税以外,还适用于签约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社保税,对我国而言,适用由税务机关征收的16个税种。 2.互助的方式多。签约国之间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税收征管的互助合作,包含情报交换(含根据要求交换、自动交换和自发交换)、同时税收检查、跨境税收检查、数据的恢复和保管等,但我国对其中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了做了保留。 3.涉及的成员多。如果甲国向乙国通报一项税收信息,那么在得到甲国授权的情况下,乙国可以把这个税收信息传递给丙国。 4.尊重签约国的法律和权力。对签约国提供帮助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以尊重各国国内法所要求的权力和安全。签约国可以由保留条款,也可以列明向其他国家提供帮助的方式。自动交换情报和跨国税务检查都要求有关各方事先同意。对纳税人的知情权也做了规定。 5.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协定中的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条款并不冲突,并允许签约方选择最有效、最适当的条约执行,但为了保证案件处理一致性,签约双方不得就一个案件适用1种以上的条约。
美国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
央财考
目的: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逃税行为 内容:要求外国机构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否则对源于美国的所得扣缴30%预提税 模式:一通过政府间接传递情报:互惠型和非互惠性 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传递情报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全球标准AEOI
目的:旨在打击纳税人通过在别国藏匿资产和收入逃避本国税收的行为,提高全球税收透明度
内容:①共同报告标准CRS,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各方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针对非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进行申报,
过程:由一国(或地区)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申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投资实体,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或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的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再由该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报送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净值,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我国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不必交换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新开账户中,无须开展尽职调查的有: A.为不动产销售而开立的账户 B.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C.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金账户 D.专为支付税款而开立的账户 E.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账户
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Global intangible low tax income)
原则:对无形资产产生的超额利润计税,防止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
内容
计算公式: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美国股东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所得-视为有形资产收入回报(=合格经营资产投资额的10%-应扣利息费用)
CFC的美国股东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C类股份公司:从CFC取得的GILTI所得只就50%计税,但其他美国股东取得的GILTI要全额计税
税额抵免:对于C类股份有限公司,其从CFC取得的在境外负担税款的80%可抵免本国应纳税款
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
目的:统一受控外国公司的范围
方案A:针对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金融活动所得等
纳税人需要列举设备、职工等来证明CFC从事的是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方案B:从非真实性安排(没有真实商业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而进行的业务安排)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应从功能风险分析的角度证明CFC业务安排具有真实性
豁免条件:CFC的会计利润<75万欧元或者<税收年度经营成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