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四类
这是一篇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四类的思维导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编辑于2025-03-26 10:21: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类 公 司 管 理(1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2.(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为他人谋取利益。
①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②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3)数额较大的财物:3万元以上
3.承诺谋利+实际收受财物,如果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请托人未给予贿赂的,行 为人可能构成本罪的未遂。
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 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私权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本罪 。
第四类 金 融 秩 序(9个)
九 、伪造货币罪(行为犯)
1.客体: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客观方面: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 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主观方面:故意
2.伪造的是正在流通中的货币。因为流通中的货币才有公共信用。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还没有使用,则属于诈骗罪 的预备行为。
效果:足以使一般人误假为真,否则不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 (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伪造出货币时,构成伪造货币罪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伪造货币的行为,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
4.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同一宗假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
先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的假币,假币不是同一批,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伪造-大改;变造-小改)
货币是否具备同一性
丧失同一性
伪造货币罪
具有同一性
变造货币罪
改变面额
改变年份
改成错版
减少金属含量
真伪拼凑定伪造,揭层定变造
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对象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选择罪名,对象不同也不并罚。
十 、高利转贷罪(目的犯)
1.客体: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16,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2.本罪行为不一定具有欺骗性质
3.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但是转贷牟利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结果犯)
1.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2.必须使用欺骗手段;必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3.本罪与高利转贷罪: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高利转贷罪必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许可+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
3.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以下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①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 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4.本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无,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2.骗领-持有-运输-出售
3.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量 较大时,才构成本罪。实施其中1种或全部4种行为的,均以本罪论处。
4.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构成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 一 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十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主体:一般,16,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不是信用卡本身。
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 一般的电话号码、家庭地 址、职业状况等个人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单纯窃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3.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构成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十 五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犯)
1.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2.正当举报、揭发、记者的报道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十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 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注意:不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2.职务上的便利,相关未公开消息
3.本罪与上罪的区别(P336页表格)
十七、洗钱罪
1.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岁,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