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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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1. 基本原则
1.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3. 便民、效率原则
4. 救济原则
5. 信赖保护原则
6. 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7. 监督原则
2. 设定
分类
1. ▪ 普通许可(特定活动)
2. ▪ 特许(有限资源配置)
3. ▪ 认可(资格、资质的认定)
4. ▪ 核准(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 ▪ 登记(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设立权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 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4. 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此为受理时间一般判断节点。
审查与决定
资料无误、形式合法的,可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无法当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程序
举行七日前公告相关信息
公开举行听证
利害关系主持人回避
行政人提出审查意见,相对人申辩、质证
制作笔录,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变更与延续
特别规定
5.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