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债)的保全
法考民法合同编通则——合同的保全,详细阐述了债权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诉讼地位、管辖规定及法律效果,帮助理解和记忆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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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的保全
事后 诈害 债权
消极不作为: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代位请求权
四要件
债权均合法且到期
摘债权人怠于行权(未诉未仲裁)
有直接因果关系
非人身专属性
代位诉讼抗辩,反驳四要件之一即可
诉讼地位
原告:债权人
被告:相对人或(和)担保人
无独三:债务人(应当追加非可以)
已过诉讼时效,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相对人不因代为诉讼而法律地位恶化)
管辖
原则:一般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专属管辖
法律效果
相对人:抗辩权转移
必要费用承担:债务人
代位权成立→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履行后: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起代位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加3年)
代位保存全(提前行权)
提前行权,但不提前偿债
适用:债权未到期,相对人债务即将过诉讼时效
积极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诈害债权的行为
无偿行为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赠与合同)
3个例外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恶意延长掉漆债权履行期限
三要件
有偿行为
高买/低卖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互易财产
以物抵债
出租/承租财产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相对人知情 (共同被告)
知情=非善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赌债×)无需到期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已威海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
可撤销
除斥期间限制
主观:自知道/应当知道起1年内
客观:子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