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考研法硕民法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思维导图,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编辑于2025-04-07 19:53:56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主体: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客体: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调整对象
内容: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
认定
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民事主体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集团公司或企业内部上下级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情谊关系或好意施惠关系,因欠缺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前者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名称权可以转让;后者通常可以转让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后者主要财产性责任方式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要件
客观存在
为法律所承认
范围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和集体可以成为物权主体
客体
含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民法上仅包括成为权利客体之物
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种类物和特定物
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保护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征
相对性
补偿性
多元性
任意性
分类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以一定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
违反义务
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责任范围
无限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各自承担其责任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的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内部各自按照相应份额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内部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全部追偿
补充责任:数个责任人按照特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在前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由后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通用:赔偿损失
相对权
继续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
支付违约金
绝对权
通用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物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人格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影响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类型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
观念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通知
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
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作品
自然事实
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
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在存在
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物被消费导致所有权关系消灭
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民事权利
分类
权利客体为标准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属权
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提现某种物质权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其他权利:股权
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人权,抵销权
相对权和绝对权
绝对权:是得向所有人主张的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仅得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齐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享有的权利
行使
自愿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必须符合诚信原则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认定
可以根据权力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应当认定
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处理
保护
公力救济:民事责任
侵权
违约
其他
私力救济
自卫
正当防卫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自助行为
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合理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措施不当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主体: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客体: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调整对象
内容: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
认定
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民事主体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集团公司或企业内部上下级并非平等主体,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情谊关系或好意施惠关系,因欠缺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前者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名称权可以转让;后者通常可以转让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财产性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后者主要财产性责任方式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要件
客观存在
为法律所承认
范围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和集体可以成为物权主体
客体
含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民法上仅包括成为权利客体之物
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种类物和特定物
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保护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征
相对性
补偿性
多元性
任意性
分类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以一定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
违反义务
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责任范围
无限责任: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各自承担其责任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的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内部各自按照相应份额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内部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全部追偿
补充责任:数个责任人按照特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在前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由后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通用:赔偿损失
相对权
继续履行
修理,重作,更换
支付违约金
绝对权
通用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物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人格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影响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类型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
观念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通知
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
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作品
自然事实
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
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在存在
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物被消费导致所有权关系消灭
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民事权利
分类
权利客体为标准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属权
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提现某种物质权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其他权利:股权
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人权,抵销权
相对权和绝对权
绝对权:是得向所有人主张的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仅得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齐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享有的权利
行使
自愿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必须符合诚信原则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认定
可以根据权力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应当认定
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处理
保护
公力救济:民事责任
侵权
违约
其他
私力救济
自卫
正当防卫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自助行为
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合理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措施不当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