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行政许可以公开便民为核心,保障公民权利与效率并重!根据规定,许可事项除非涉密必须公开,利益相关方可陈述申辩,不服决定可复议或起诉。违法许可致损可索赔,生效许可非必要不撤销,因公共利益调整需补偿。申请受理流程严格:材料不全5日内一次性补正通知,逾期视为受理;材料齐全必须受理且出具书面凭证。重大利益事项须告知听证权,听证程序公开透明,涉密隐私除外,行政机关举证、申请人质证,决定须以听证笔录为准。"
编辑于2025-04-09 11:37:07行政法
概述
概念
调整行政关系以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法已规定的不可违,没有规定的不可为,只能干法规定的。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听取公民意见,公务回避。 权责统一:给予执法手段,违法承担责任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 高效便民:效率 诚实守信:信息准确
当事人
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组织委员会等。
行政相对人 公民、组织。
行为
概述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执行法律;有一定的裁量性;有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力保障; 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征收征用)。
分类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划分的。 羁束严格以法律规范实施-死板照章办事;自由裁量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些事实确认,要式行政行为-政府办事必须“走流程”、羁束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法提前锁定具体对象,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对象为明确的、具体且可识别的,可诉。
效力
公定力 行政主体的行为默认为合法的,除非后面被法院撤销。 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内容不能随便改,主体与相对人都得认账。 两种情况下能改—— ①你自己申请复议或诉讼(比如证明政府发证违法); ②政府自查发现错误(比如发证时漏了关键条件)。 拘束力 行政行为内容必须得到双方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 执行力 行政行为必须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行政复议 不可诉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
对特定相对"人"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可诉。
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给你盖章发证,准你办事 特征:①依相申请;②采许可证、执照;③赋予某种资格权利。
行政处罚
政府因为你违法/违规,给你“上惩罚套餐”,减少权益,增加义务 202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全人常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1.22日修订通过,自2021.7.15起施行。
行政强制
政府用强制手段逼你履行义务,或阻止你继续违法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出面解决老百姓之间的“扯皮事”(主要针对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给付
政府给特定群体“发钱、发物资、给保障”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些事实确认,要式行政行为-政府办事必须“走流程”、羁束行政行为 政府帮你“验明正身”或“盖章认定”某个事实、资格或关系,但不直接赋予新权利,只对现有状态做权威认证。
主题
行政救济
国家赔偿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
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 违法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c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拘留、逮捕后宣布无罪的、原罪已执行的、刑讯逼供的、违法使用武器的。 作伪证的、自伤自残、个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被羁押的
侵犯财产的: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老百姓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审,由上级机关审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内部自我纠错(上级审查下级),属于行政程序,既查合法性(是否违法),也查合理性(是否公平适当) 可对部分争议进行调解(如行政赔偿、自由裁量行为)
围绕行政争议,以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引起。民告官;上级审下级:由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 全面审查:既查合法性(是否违法),也查合理性(是否公平);程序简便:相比诉讼更高效、低成本。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 不服行政强制(查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 不服许可/资质变更(如资格证被撤销); 不服自然资源确权(土地、山林等权属争议);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如强制关停企业); 农业承包合同被违法变更; 违法征收、摊派费用; 应发证/审批却不办(如拒发许可证); 应保护权益却不作为(如报警后警察不管); 应发福利却不发(如低保、抚恤金停发); 其他侵害权益的具体行为。
子主题
不可复议:行政复议只针对行政行为中侵犯合法权益的 一、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专属) 范围: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处分或人事处理(如警告、降职、开除)。 处理方式:走内部申诉(如《公务员法》规定的申诉程序)向上级,不能复议。 二、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和稀泥不算数) 范围: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无强制力的处理(如调解邻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处理方式:不服调解结果→去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不能复议。 三、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复议,但可附带审查) 范围: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定(如法规、规章、红头文件)。 原则:不能单独对这些文件申请复议; 例外:在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可附带要求审查其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复议法》第7条)。 例子:某人对环保局的罚款不服,可同时申请审查罚款所依据的《XX市环保条例》是否合法。 不能对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申请方式(第11条) 灵活申请:复议可书面或口头提出;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信息、请求、事实理由、时间)。 受理程序(第17条) 5日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①不受理: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 ②转送:符合条件但管辖错误→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③默认受理:若未在5日内处理,收到材料即视为受理。 复议期限与决定(第31条) 审限: →一般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另有更短规定的除外); →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需负责人批准+告知当事人)。 决定生效: →决定书加盖公章+送达即生效,具有法律强制力。 关键点: 60天是底线,延期不超30天;决定书送达,立马要执行。
行政诉讼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机关-外部监督(法院审政府),属于司法程序,原则上仅审查合法性(除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法院无权直接审查法规、规章等文件(只能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需书面起诉,审理期限长(一审6个月,简易程序45日)。需缴纳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终局性,不直接变更行政行为(仅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重做,例外: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变更) 一般不调解(例外: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调解 被告-官-负责举证。 行政诉讼案件是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1.不服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吊销执照、没收财物等。 2.不服行政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行政许可争议→行政机关拒发许可、拖延不答复,或对许可决定不服。 4.自然资源确权纠纷(口诀:行政裁决可诉)→对土地、矿藏、海域等权属决定不服。 5.征收征用及补偿争议→对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或补偿方案不服。 6.行政不作为(口诀:不履职就告你)→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办或装死。 7.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权被侵→如政府强行干预企业经营或农村土地流转。 8.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强制摊派费用、违法集资。 10.拒发福利待遇-行政给付(口诀:不给钱也能告)→未依法支付抚恤金、低保、社保等。 11.行政协议违约(口诀:政府违约可诉)→政府不履行/违法变更特许经营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等。 12.其他权益侵害(兜底条款)→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任何行政行为。
不可诉 1.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 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 范围: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决定/命令(如市政府发布的“全市禁止电动车通行”规定)。 逻辑:法院无权直接审查抽象文件,但可间接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若发现文件不合法,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例外:复议时可对部分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但诉讼中不可。 3. 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专属) 范围: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等(如公务员被降职、开除)。 4. 终局行政裁决(法律明文规定) 范围: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最终决定权的行为
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默认由基层法院管)。 中级法院(管辖4类特殊案件): 告省部级、县级以上政府(如起诉省政府、国务院部门); 海关处理的案件(如不服海关处罚); 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如群体性事件、涉外敏感案件); 其他法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省(区、市)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基层管一般,中院管省部县; 海关和重大,最高全国难。 二、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后的案件:可二选一 → 原机关地法院 或 复议机关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地或被告地法院均可(原告地包括户籍地、常住地、被限制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多个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任选其一;若重复起诉 →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 移送与指定管辖: 法院发现无管辖权 →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 特殊原因不能管辖 →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 → 先协商,协商不成 →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提审下级案件; 下级可报请上级审理(如案件重大复杂)。
被告原则 1. 直接起诉 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例子:不服县环保局的罚款 → 告县环保局。 2.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原行为 → 原机关 +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决。 例子:市公安局维持区公安分局的处罚 → 告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 复议改变原行为 → 复议机关为被告。 例子:市监局将区市监局的罚款从5万改为3万 → 告市监局。 复议不作为(超期未决定): → 起诉原行为 → 原机关为被告; → 起诉复议不作为 → 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共同行政行为 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同一行为的机关。 例子:县环保局与城管局联合责令某工厂停产 → 告两局。 4. 委托行为 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无权当被告)。 例子:街道办委托物业公司罚款 → 告街道办。 5. 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被告: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例子:原国土局被撤销,职能并入自然资源局 → 告自然资源局。
代理人条件 谁可委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 1-2人 作为代理人。 谁能当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如配偶、员工); 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需书面推荐)。 禁止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等不得担任代理人。 权限 律师 普通代理人 调查取证权 可调查、收集证据(需合法) 无权调查取证 查阅材料范围 可查全部案卷材料(含未公开证据) 仅限查庭审材料(如起诉状、判决书) 保密义务 对涉密、隐私内容必须保密 无明确保密义务(但不可泄露庭审涉密内容) 执业限制 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律师法》第10条) 无限制 地域限制 全国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无限制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起诉行政行为后,原行政行为继续执行(如罚款、拆除决定等不因诉讼暂停) 2. 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四类可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被告主动叫停:行政机关(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原告申请+法院审查: → 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 + 法院认为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房屋被拆无法恢复); → 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职权裁定:法院认为执行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某化工企业排污处罚被起诉,执行可能导致污染扩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拘留暂缓执行)。 3. 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 → 可申请复议一次(向法院提出,非行政复议)。
调解原则 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因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可协商)。 例外情形(允许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如赔偿金额可协商);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罚款幅度内的调整)。 调解限制: → 自愿:双方同意; → 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不损害公益及他人权益:禁止牺牲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达成调解。 例子: 某企业被罚款5万元(法定幅度1万~10万),双方可调解为3万元; 征地补偿争议中,政府与村民协商补偿标准 → 可调解。 审理依据 必须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统一适用); 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优先适用于当地案件)。 参照规章: →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法院可选择性适用(若与上位法冲突则无效)。 冲突解决: → 上位法优先(如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冲突 → 适用行政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规定优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优先适用)。
简易程序 (一)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复议与诉讼
复诉自由选择,当事人可先复议再诉讼,也可直接诉讼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有例外的从例外 复议前置不终局(必先复议,但可再诉) ①纳税争议 ②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选复议就是终局,选诉讼则裁判 ①出入境处罚 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最终局,没有其他选择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行政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申诫罚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处罚设定权限(第11条) 行政法规可设处罚(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补充设定处罚需听证+说明理由。 二、综合执法与权限(第18条) 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集中处罚权; 公安专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管辖规则 属地管辖(第22条):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 层级管辖(第23条):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争议解决(第25条):先立案先管,再协商→不成则共同上级指定; 协助义务(第26条):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应协助。 四、特殊规则 一事不再罚(第29条):→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罚款,按罚款数额高的处罚。 未成年人处罚(第30条):→不满14岁不处罚;14-18岁从轻/减轻处罚。 行刑衔接(第35条):→拘留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 追责时效(第36条):→一般2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害后果的5年)。 从旧兼从轻(第37条):→处罚时法律修改且新法更轻/不违法的,适用新法。 五、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第42条):→需有执法资格,至少2人,文明执法。 证据类型(第46条):→书证、物证、视听-电子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类;非法证据无效。 简易程序(第51条):→公民200元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当场决定。 听证情形(第63条):→大额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必须告知听证权。 当场收缴(第68条):→100元以下罚款或事后难执行的可当场收。 六、其他 涉外适用(第84条):外国人在中国违法,适用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期限计算(第85条):条款中“二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对不履行的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紧急情况下先干,24h内报告并补办 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查封、扣押,其他机构无权。 2.查封扣押范围(第23条)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财物; 不得动生活必需品(如低保户的锅碗瓢盆); 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的财物。 3.保管责任(第26条) →行政机关必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不得使用或损毁; →委托第三方保管: 第三方不得损坏或擅自处置; 损失先赔后追偿(行政机关先赔,再找第三方追责);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转嫁给当事人)。 4.解除情形(第28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必须立即解封解押: ①当事人无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物与违法无关; ③已作出处理决定,无需继续查封; ④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的情形。
行政许可: 除非涉密,应当公开 便民,效率。 利益相关方有权陈述申辩,不服可复议或起诉,若因违法许可受损可索赔 已生效的许可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若因法律修改或公共利益必须调整,造成损失的要补偿 无需许可→当场告知不受理; 不归我管→不受理+指路其他机关; 当场可改错→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当场/5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逾期不通知=默认受理; 材料OK→必须受理。 无论受理与否,必须出书面凭证(盖章+日期) (听证权) 涉及重大利益→决定前必须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申请听证→被告知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开例外→涉密、隐私可不公开。 (听证程序) 提前7日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公告; 公开举行(涉密、隐私除外); 主持人回避→非原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回避; 举证与辩论→行政机关提证据,申请人可申辩、质证; 笔录签字→听证后笔录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决定依据→必须按听证笔录作决定。 (许可延续) 申请时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视为准予→行政机关到期未决定,默认延续。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层级(从高到低): ①法律(全人大)→直接设定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未制定时) 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制定时) ④省级政府规章(仅限临时许可,满1年需转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