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的思维导图,总则部分依次展开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责任阻却事由、犯罪形态五大专题。因果关系专题讲解客观归责、介入因素判断;违法阻却事由梳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成立条件;主观要件区分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责任阻却事由讲解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解析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成立条件与相互区分。分则重点梳理两大高频章节:财产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财产犯罪覆盖侵占、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核心罪名,梳理各罪保护法益、行为结构、既遂标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梳理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工具设施类犯罪、交通犯罪、枪支弹药类犯罪、安全生产类犯罪,厘清各罪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要点。整张导图将犯罪成立逻辑、犯罪形态、认识错误、此罪彼罪辨析整合,把总则理论落地到分则具体罪名,方便对比记忆高频考点,厘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判断逻辑。无论法考备考、法学专业课复习,还是梳理刑法重难点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完整梳理刑法知识。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刑法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技巧
二、解释理由
第二节 刑法的功能
一、保护法益
二、保障人权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
中国境外
属人管辖(中国人犯罪)
保护管辖(外国人针对中国人犯罪 )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二、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一、体系原理
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
二、体系顺序
客观主义(先客观再主观)
三、体系的比较
四要件最致命的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老大爷望风案)
第二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大前提
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小前提
案件事实
三、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身份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讲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成立条件
法人资格问题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
处罚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例外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思想无罪)
2.有意性(梦游、癫痫等无意识行为不属于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是否侵害法益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会开创新的危险
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自己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行为,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持有型犯罪
属于作为犯罪
第三节 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父母对年幼子女”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1.法律产生的
2.职务、业务产生的
3.自愿救助产生的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而被害人不是;行为人对该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三、不履行(不为)
四、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
第一节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
一、法定性
二、一个行为
三、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行为制造了危险(即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行为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第二节 关于“果”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追尾吓死老太案”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交警手电筒尾灯案”
第三节 关于“因”与“果”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危险现实化理论
(一)“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2.判断谁的作用大
(1)先前行为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作用大,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行为
自杀分两种情况讨论
2.第三人的行为
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前提为有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3.被害人特殊体质
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引起疾病发作,有引发关系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第四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
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三 、意思条件(防卫意思=认识+意图)
(一)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二)防卫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三)不具有防卫意思的情形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四、对象条件
防卫反击的对象
特殊情形
五、限度条件
(一)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
相当性标准
(二)防卫过当
六、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1.危险的来源
2.危险的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
三、意思条件
(一)避险认识
(二)避险意图
四、“不得已”条件
五、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二)承诺的时间
(三)承诺的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冬季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1)内容上的一致性
(2)时间上的一致性
二、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五、意外事件
六、不可抗力
区分路线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结果发生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遇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意外事件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一、体系审查
具体的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常考)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不具有通用性的区分标准
(1)用预想对象是否在现场来区分“偷渔网案”
(2)用主客观原因来区分“寄毒酒地址写错案”
(3)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来区分“安装炸弹案”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
(二)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尊重事实)
法定符合说(严惩凶手,篡改事实)
(三)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A死法,实际是B死法”
2.结果的推迟发生
介入因素两步走
二因一果(异常,作用一样大;不异常)多数说
后因一果(异常,后行为作用大)少数说
3.结果的提前发生(两步走)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与重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第九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12至14周岁“两种罪”
(2)14至16周岁“八种罪”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
已满75周岁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可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减免处罚)
2.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吸毒的人
第一次产生幻觉(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会幻觉,利用该特点犯罪(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有➡有责任
无➡无责任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即法不强人所难“亲亲得相首匿”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
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节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特殊问题
1.隔离犯
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有危险,寄出时为着手
无危险,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间接正犯
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被利用人着手,间接正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分类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第三节 犯罪中止
一、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指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一)区分犯罪中止
1.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2.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常考情形
1.计划侵犯陌生人,遇到熟人
普通熟人,放弃为中止
近亲属,放弃为未遂
2.害怕处罚
害怕当场抓住的的出发,放弃为未遂
害怕日后被抓,放弃为中止
(二)认识错误
判断标准主观说:看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三)特定对象不存在
1.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2.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二、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为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为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三、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实行终了的实际有效性,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损害为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是防治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一)发生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
预备行为偶然导致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够成犯罪既遂
(二)因果关系
既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并罚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
(二)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三)重复侵害行为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分工分类
共同犯罪(广义)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狭义)
教唆犯
帮助犯
(二)作用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
(三)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
必要共同犯
二、共同犯罪的原理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二)共同的含义:一起干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第二节 共同正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一起实行”与意思联络
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同时犯
双方均有意思联络: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
(二)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主观责任阶层
(一)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二)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三)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1.部分犯罪共同说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混淆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
2.行为共同说
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正犯的种类
1.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2.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1)共谋共同正犯
(2)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
第三节 间接正犯
一、客观阶层
(一)强制手段
(二)欺骗手段
(三)法定身份
二、主观阶层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第四节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一、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说
对教唆者、帮助者应该独立定罪,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共犯从属性说(法考官方立场)
二、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结论:1.当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结论:2.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第五节 教唆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二)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二、主观责任阶层
(一)过失引起的不构成教唆犯
(二)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三、处罚
第六节 帮助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三)心理性帮助
二、主观责任阶层
过失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刑法不应谴责,因此不构成帮助犯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第七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消除自己的贡献,包括心理性、物理性贡献
第八节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肯定说
否定说“只肯定片面帮助犯,不接受片面实行犯”
二、片面教唆
三、片面实行
第九节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第十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第十二讲 罪数
第一节 一个行为
一、继续犯
二、法条竞合
1.法条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3.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三、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两个罪是A与A+B的关系,想象竞合两个罪是不搭噶的罪名,是A与B的关系
四、加重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讲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另一个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定加重犯既遂(想象竞合)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
第二节 两个行为
一、结合犯
二、连续犯
三、吸收犯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五、牵连犯
第十三讲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公安在看守所执行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 1年
三、有期徒刑
正常:6个月至15年
数罪并罚的期限:总刑期<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刑期>35,最高不超过25年
四、无期徒刑
不孤立适用,应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下列三类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第二节 附加刑
既可附加主刑也可独立适用
一、罚金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二、没收财产
将罪犯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没收其个人合法所有并未用于犯罪的财产
三、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适用
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或者危害国家拿全的
四、驱逐出境
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刑适用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从业禁止
二、没收违法所得
措施为追缴和责令退赔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
包括犯罪工具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从重和从轻
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第二节 累犯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年满18周岁
刑度条件:前后罪必须 被判或应判有期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时间,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
前罪不包括拘役、管制、附加刑
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三类任一个,不要求保持一致
第三节 自首
一般自首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B罪
必须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与A罪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第四节 立功
立功的方式
1.揭发他人犯罪
2.协助抓捕犯罪人
3.阻止他人犯罪
4.提供犯罪线索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揭发他人犯罪
要求满足客观阶层的条件,在客观上存在侵害法益的行为
协助抓捕犯罪人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
提供犯罪线索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第五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二、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三、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第六节 缓刑
基本要点
性质:暂缓执行
对象条件:被判3年以下有期
包括3年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害性
必须是实行社区矫正
只适用于主刑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缓刑被撤销
发下漏罪
又犯新罪
违反规定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一节 减刑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缓刑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即缩短缓考验期
缓刑针对自由刑,死缓不属于自由刑,死缓变成无期或有期属于刑种变更
实际执行期的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½
无期
不能少于13年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
不得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25年的
不能少于20年
减为无期的
不能少于25年
第二节 假释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无期的部分犯罪分子
禁止适用
累犯
8+10“烧杀淫掠,绑走暴徒”并且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
实质条件:无再犯可能性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决½以上,考验期为剩余没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执行13年以上,考验期十年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
执行15年以上,减为无期的考验期10年,减为有期的为剩下的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例外规定: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被假释的一般不得减刑,即缩短假释考验期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撤销假释
1.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2.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3.在假释期间内违法违规
第三节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满5年有期
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
10年
10年以上有期
15年
无期、死刑
20年(存在特别追溯制度)
单位犯罪的追诉期一律为5年,因为法定只能是罚金
共同犯罪要分别计算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算日为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犯等,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起计算
截止日为审判之日
三、追诉时效延长
1.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2.追诉期内,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期内又犯新罪,重新起算
第十六讲 分论概述
第一节 罪名与罪状
一、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
可概括使用也可拆分使用
行为对象不是一个对象时,也概括使用,不数罪并罚
选择性对象之间有认识错误,按客观定
概括性罪名
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
同时实施多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二、罪状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引用的刑法自身条文”
空白罪状“引用其他行政法条文,没有具体到哪条规定”
第二节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不改变基本规定内容,对内容进行重申,强调作用
若取消该条文处理结论依旧,则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属于注意规定
二、法律拟制
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若取消该条文处理结果将不同,则表明该条文为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为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携带凶器的抢夺定抢劫、事后转化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故意破坏财物、抢夺财物定抢劫
第十七讲 人身犯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问题
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承诺放弃生命是无效的
自杀、自伤问题
1.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有支配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2.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
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
3.教唆、帮助他人自伤(没有支配力)
无罪,坚持共犯从属性
4.乙承诺让甲杀乙或重伤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实行犯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
他人的身体
伤害行为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2.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3.罪数问题
(1)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2)想象竞合: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等罪时同时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
可移植性
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出卖”
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承诺(没有有效承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
被组织者可以是多人也可是 一人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纯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若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四、遗弃罪
1.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不限于家庭成员,抚养义务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参考作为义务来源
2.不作为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保护法益
妇女的性自主权,包括是否性交,性交的具体条件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单独知己人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2.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行为)
(1)暴力手段
使妇女无法反抗
(2)胁迫手段
“以恶害相通告”
“你不答应,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发生性行为
(3)其他手段
指除暴力胁迫外的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事实错误导致承诺无效)
3.行为对象是妇女
已满14周岁,普通强奸
未满14周岁,奸淫幼女
12~14要求明知是幼女
不满12不要求明知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2.“二人以上轮奸”
3.“奸淫不满10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4.“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四)罪数问题
刑法只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结合犯: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其他罪中又犯强奸一律数罪并罚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行为主体: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
3.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4.被害人承诺无效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1.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若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3.猥亵侮辱
4.强制方法
强制发裸照问题
若被强制的是成年人,则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裸露的身体,不包括物品
强制未成年人已满14未满18,构成此罪,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四、猥亵儿童罪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星
2.行为对象:(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否则构成强奸罪(2)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3.被害人承诺无效,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4.行为方式。让儿童发裸照、视频构成本罪,这里保护的不是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欺骗问题
1.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构成非法拘禁
2.欺骗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不构成非法拘禁
(二)致人重伤、死亡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存过失心理
(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二、绑架罪
本罪保护的法益为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财产
(一)构成要件
行为一:拘禁人质的行为
行为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带着目的二,即像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2)对合格的人质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3)合格的人质是:行为时,一般人角度看会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
既遂条件:实际控制了合格的人质。
未实际控制,则是未遂
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是未遂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2.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3.债务的认定
扩大解释,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形式上是索债,无事实依据,则为非占有目的,构成绑架
(三)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绑架中的伤害行为性质
1.伤害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属于结合犯
2.伤害罪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绑架罪(故意)致人重伤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若成年妇女同意放弃该法益,则不构成本罪
(一)实行行为
1.行为一:绑架
实施了实力控制行为就成立本罪,,拐到手构成既遂
2.行为二:贩卖
(1)当贩卖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时,实施了贩卖行为就成立本罪;卖掉是既遂
(2)区分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看后到的钱的数额,能否讲妇女、儿童作为商品对价
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既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构成遗弃罪,想象竞合
3.行为三:收买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便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行为四 :拐骗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强奸=拐卖(结合犯)
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既遂标准:买到手就既遂
2.罪数问题
(1)原则上,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
(2)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3)收买罪+新罪+拐卖罪,若新罪能拐卖罪吸收则只定拐卖,不能吸收则数罪并罚
3.处罚
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
不阻碍其返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五、拐骗儿童罪
1.侵害法益是家长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2.行为方式:拐骗(包括绑架和欺骗)
3.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区别在于目的
收买或拐骗+拐卖=拐卖
第四节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一、侮辱罪
保护法益为他人的外部名誉
1.侮辱对象:特定的自然人
2.侮辱行为
(1)暴力
(2)公然性
(3)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二、诽谤罪
指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
虚假事实不足以使人相信不是诽谤,但有可能构成侮辱
三、诬告陷害罪
1.保护法益为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
2.行为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
3.实行行为
(1)捏造事实只是预告行为。实施诬告才是实行行为人
(2)诬告内容为虚假的犯罪事实
4.既遂标准: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引起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
四、刑讯逼供罪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是真正的身份犯
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
第五节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一、重婚罪
保护法益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的婚姻关系
1.行为主体
(1)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其中一份是法律婚姻)
(2)相婚者(事前单身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
2.性质:不仅侵犯个人利益还侵犯社会利益,是公诉案件
二、破坏军婚罪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行为方式为结婚(事实婚姻、法律婚姻)或同居(公开同居、秘密同居)不包括通奸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害法益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的关系
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
四、虐待方面的罪
1.虐待罪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六节 普通罪名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强迫劳动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第一节 基本原理
一、保护法益
就有形财物而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保护等级: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一般人
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
第三人丙从甲处盗窃了该车
构成盗窃罪
主人乙从甲处盗窃了该车
不构成盗窃罪
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从甲处偷回
构成盗窃
二、行为对象
主要为财物
包括无体物、虚拟财产 、违禁品、债权凭证、不动产
三、非法占有目的
1.排除意思(无返还意思)
2.利用意思
3.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第二节 侵占罪
本罪未侵犯他人占有权,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
一、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一)代为保管物: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非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
(二)遗忘五、埋藏物: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脱离占有的财物
二、行为方式:行为人将占有变成自己所有(据为己有)
第三节 盗窃罪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占有的判断)
若主人在占有,破坏主人的占有为盗窃
若行为人事先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
(一)事实上的占有
(二)观念上的占有
(三)占有意思
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若仅客观上占有,主观上无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占有财物
二、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
三、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多次盗窃
2.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
四、罪数总结
1.普通财物
销赃,未欺骗买家,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销赃,欺骗买家,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违禁品
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后又销售定又一罪名,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盗窃枪支又销售后只定盗窃枪支罪,不数罪并罚
第四节 抢夺罪
一、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二、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
性质上
用法上
2.携带
不要求本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凶器
要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第五节 抢劫罪
一、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一)行为对象
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着,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二)成立条件
1.暴力
2.胁迫
3.其他方法
昏醉型抢劫
拘禁型抢劫
4.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三)既遂条件
具有因果关系
二、事后转化抢劫
(一)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罪
(二)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三)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四)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1.共犯与身份犯
2.共犯与实行过限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十年至死刑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六节 敲诈勒索罪
一、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成立条件
“以恶害想通告”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2.既遂条件
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和取得财物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构成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三、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看有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有无恐吓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诈骗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敲诈勒索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第七节 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带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一)欺骗行为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二)认识错误
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人产生的,若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三)处分财物
(四)遭受损失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
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若无处分意识仍为盗窃罪
(一)客观处分行为
(二)主观处分意识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
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受骗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受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
一、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为对象
单位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
第九节 普通罪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十节 财产犯罪的既遂
一、既遂标准
取得控制财务
二、具体分析
将财物置于某个隐蔽地点就算既遂,不管后面有没有拿到
第十一节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一、数额档次
数额较大,两千元左右(完整保护)
数额不大(有限保护)
价值很小(不予保护)
二、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三、违禁品数额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第十二节 财产性利益
一、总结债权问题
(一)行为人是债务人,被害人是合法债权人
1.用诈骗,抢劫方式,使债权人放弃行使债权,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2.用盗窃的方式逃避债务,多数说认为要保持刑法谦抑性,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二)行为人是债务人,被害人是非法债权人
(三)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1.用非法方式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使被害人成为债务人。结论: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2.非法使用被害人的财产。不构成侵犯财产性利益犯罪
3.冒名行驶债权,多数认为构成三角诈骗,少数认为构成盗窃
二、总结存款问题
(一)卖卡后转账、取款
事实占有说(多数)掐卡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取款不再构成犯罪,取款行为构成诈骗(在职员处)或盗窃(在ATM机上)
法律占有说(少数):对掐卡后的行为都一提看待,构成侵占罪
(二)非共犯性质的卖卡,然后转账、取款(赃款)
多数说:构成盗窃罪,不允许“黑吃黑”
少数说:不构成犯罪
(三)共犯性质的卖卡,然后转账、取款(赃款)
甲的售卡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甲的掐卡、转账、取款行为
多数说:一体看待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掐卡不构成犯罪,取款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四)错误汇款
1.甲花掉这笔钱不构成侵占罪,拒不返还则构成
2.甲针对银行
(1)多数说,构成盗窃罪
(2)少数说,不构成盗窃罪
三、电力、电话、网络问题
第十三节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一、销赃行为
二、免除返还义务
三、先偷后骗
第十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
第一节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此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节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若破坏特别严重,无法上路则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三节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一)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
因果关系: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有期)
应为,能为,不为
(四)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指使逃逸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四节 恐怖型犯罪
第五节 枪支类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六节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讲 经济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达5万,既遂
未达5万的是未遂,(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则定未遂
二、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即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监管渎职罪(实害犯)
第二节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精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变造货币罪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四)使用、持有假币罪
二、洗钱罪
1.七种上游犯罪(毒、黑、恐、走、贪、金、金)
2.“自洗钱问题”多数说:可以与上游犯罪想象竞合;少数说:不可以想象竞合
三、高利转贷罪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四、骗取贷款罪
1.主体:不限于贷款人,包括担保人
2.行为方式:是以欺骗手段
3.危害结果:要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4.主观要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一)前提知识
信用卡指银行卡
不管是对机器还是对人使用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行为类型一: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三)行为类型二: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四)行为类型三:恶意透支
(五)银行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对人、机器、网络)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六)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1.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获取主人账户资金,一律定盗窃
2.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借呗获取蚂蚁公司的垫付资金、放贷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虚假担保问题“两头骗”
共犯问题
三、保险诈骗罪
1.行为主体身份特殊
2.侵害对象只包括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四、集资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经营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非法经营罪
二、强迫交易罪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十一讲 社会秩序犯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类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A
依法、正在执行公务
(二)袭警罪A+B
暴力袭击,不包括暴力相威胁
二、关于公文、证件 、印章犯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冒名顶替罪
三、“小混混”型犯罪
(一)招摇撞骗罪
(二)聚众斗殴罪
(三)寻衅滋事罪
(四)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罪
(五)高空抛物罪
四、“大哥”型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三)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五、考试作弊类犯罪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三)代替考试罪
六、计算机类犯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刑事诉讼领域
二、妨害作证罪
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帮助行为扩大解释,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四、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窝藏、包庇罪
窝藏,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 、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成立时间为上游犯罪既遂后
七、逃脱罪
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据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不存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
第三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本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其他犯罪,并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为医务人员
主观为过失
二、非法行医罪
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第六节 环境犯罪
一、针对林木的犯罪
(一)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放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憨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七节 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越过国境线,到达本国港口 、机场
(二)贩卖毒品
可以钱物交易,也可以物物交换
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既遂标准为卖掉毒品
(三)运输毒品
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四)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去杂不属于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八节 卖淫类犯罪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一)卖淫
必须是向不特定人
是钱色交易,权钱交易不属于卖淫
(二)组织卖淫罪
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三)强迫卖淫罪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三、传播性病罪
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
第九节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购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行贿罪
第五节 斡旋受贿
第六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十三讲 渎职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第二十四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