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開始生效)4
(Começo开始 da vigência有效性 da lei)
一、法律不管其淵源為何,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具約束力。
二、法律自公布至生效所經過之期間由法律本身定出;無此定出者,自公布後第六日開始生效。
(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5
(Ignorância ou má interpretação da lei)
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不構成其不遵守法律之合理理由,且不免除其承受法律所規定之制裁。
(法律之終止生效)6
(Cessação da vigência da lei)
一、非暫時生效之法律經另一法律廢止時,方停止生效。
廢止(revogação):法律終止生效(cessação da vigência da lei)的方式之 一,基於新法律生效之故
二、法律之廢止,得來自明確表示廢止、新規定與前規定抵觸或新法已規範前法內一切事宜。
被廢止法律(lei revogada):由廢止性法律(lei revogatória)所廢止的稱 為被廢止法律。
三、一般法不廢止特別法,但立法者另有明確意思者除外。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princípio de prevalência da lei especial)
四、廢止一法律之法律被廢止時,不引致先前被該法律廢止之法律再生效。
(審判之義務與遵守法律及法院裁判之義務)7
(Obrigação de julgar e dever义务 de obediência遵守 à lei e às decisões dos tribunais)
二、法院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條文含糊或對爭議之事實有不可解決之疑問為藉口拒絕審判。即“案情不明”(non liquet)
三、審判者在作出裁判時,必須考慮所有應作類似處理之案件,以使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獲得統一。
在澳⾨回歸時所通過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裡⾯指出,澳⾨終審法院在某些情況、條件之下可以訂定“
統⼀司法⾒解” ( Uniformização de Jurisprudência )
四、法院之裁判對任何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均具有強制性,且優於任何當局之決定。
(法律解釋)8
(Interpretação da lei)
法律解釋(Interpretação da lei):當法律條⽂有含糊時,就需要找⽅法弄清⽴法者的思想,
一、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pensamento legislativo)。
二、然而,解釋者僅得將在法律字面上有最起碼文字對應之含義,視為立法思想,即使該等文字表達不盡完善亦然。
三、在確定法律之意義及涵蓋範圍時,解釋者須推定立法者所制定之解決方案為最正確,且立法者懂得以適當文字表達其思想。
(法律漏洞之填補)9
(Integração das lacunas da lei)
法律漏洞(lacunas da lei):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或有規定但沒有為此定出規範制度時的情況。
如《商法典》中規定的“小企業”,至今仍沒有定義
一、法律無規定之情況,受適用於類似情況之規定規範。
二、法律規範某一情況所依據之理由,於法律未規範之情況中亦成立時,該兩情況為類似。
三、無類似情況,則以解釋者本人定出之規定處理有關情況;該規定係解釋者假設由其本人根據法制精神立法時,即會制定者。
(例外規定)10
(Normas excepcionais)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一般原則)11
(Aplicação das leis no tempo. Princípio geral)
一、法律只規範將來情況;法律即使被賦予追溯效力,其旨在規範之事實已產生之效果,仍推定保留。
二、如法律對任何事實之實質或形式性有效條件作出規定,或對事實之效果作出規定,則在有疑問時,應視該法律只以新事實為規範對象;然而,如法律直接對特定法律關係之內容作出規定,而不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則應視該法律所規範者,包括在其開始生效日已設立且仍存在之法律關係。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解釋性法律)12
(Aplicação das leis no tempo. Leis interpretativas)
一、解釋性法律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分;然而,因債(為法律上之拘束,使一人須對他人作出一項給付)之履行(債務人作出了其應有的給付行為)、確定判決(不能提起平常上訴)或不論是否已認可之和解而已產生之效果,或因類似性質之行為而已產生之效果,則予以保留。
解釋性法律(Leis interpretativas):當某一法律的頒布旨在解釋另一法律 時,前者稱為解釋性法律,而後者稱為被解釋法律(Leis interpretadas)
履行 (cumprimento):是最常見的債的消滅方式之一,即債務人作出了其應有的給付行為
確定判決 (sentença transitada em julgado):不能提起平常上訴77(recurso ordinário)的裁判,稱為確定判決。581 條第 2 款 二、上訴分為平常上訴及非常上訴;非常上訴包括再審上訴及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其餘上訴則均屬平常上訴。
批示如不能按《民事訴訟法典》第 571 條及第 572 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時,亦視為確定裁決
二、解釋性法律對訴訟上之捨棄人或認諾人有利時,捨棄人或認諾人得廢止仍未經法院認可之捨棄或認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