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资源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中资源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水资源税。
编辑于2025-04-16 20:07:48资源税法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一次性课征: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
税目与税率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销售额
基本规定: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13%或9%);取得合法凭证、计入销售额的相关运杂费用
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情况的判断: 1、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2、自用于其他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 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后确定。 4 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确定。 5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从量定额征收:销售量
销售量=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数量
石灰岩、矿泉水、其他粘土、砂石、地热、天然卤水 可选择
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抵减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原矿:直接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购进数量
外购选矿+自采选矿——>选矿:直接扣减外购选矿的购进金额/购进数量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选矿: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期扣减
税收优惠
免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 (层) 气 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
减征项目
1、20%: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2、30%: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页岩气 3、40%:稠油、高凝油 4、5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5、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农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销售: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采自用: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可按固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 (2)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
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 海上开采的天然气、原油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差别定额税率
从高征税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2)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4)对特种取用水(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
从低征税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分别征税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税额计算
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应纳税额=排水量x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x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额 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x适用税额 【提示】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税收优惠
免征
①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②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③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④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⑤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减征
①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 20%水资源税。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后是取得水资源的当日; 未经批准是由水行政部门认定的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1)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中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1)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2)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