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年法考刑法总则(柏神课程浓缩)
"想掌握犯罪构成的精髓?两阶层体系帮你拆解复杂案件! 本导图是本人根据2025年柏浪涛老师的法考刑法课程吐血整理。 围绕犯罪构成展开,涵盖客观违法阶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责任阻却事由等。并对各个阶层的重点难点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
编辑于2025-04-18 10:44:05"想掌握犯罪构成的精髓?两阶层体系帮你拆解复杂案件! 本导图是本人根据2025年柏浪涛老师的法考刑法课程吐血整理。 围绕犯罪构成展开,涵盖客观违法阶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责任阻却事由等。并对各个阶层的重点难点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
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核心在于交换价值与从权利的平衡。从利益衡量思维出发,担保物权既是债权人保护的工具,也需兼顾担保人权益。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其主要形式,均具有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各方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抵押权的设立、顺位及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体现了法定与意定担保物权的复杂互动。流押流质条款无效,确保市场定价权不被剥夺,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过度担保条款无效,但存在独立性例外。登记在先原则和善意买受人保护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对抗效力。
最近学习了股票主升浪战法的基本模式,交易策略,做了学习导图,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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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原理
第一步进行事实判断:客观上有无违法事实;第二步进行价值评价:主观上能否对行为人作出否定评价。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就具有。(不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要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行政管理事务)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金融诈骗罪的8个罪名中,只有3个罪名是纯正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限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才成立单位犯罪
内设机构或分支结构没有法人资格的,满足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决策程序)
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马甲:成立单位的主要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主观条件:单位意志vs个人意志
客观条件:为单位利益vs为特定个人利益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纯正的个人犯罪),结论: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处罚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单位和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单位没了
真没了:被撤销、注销、吊销执照、宣告破产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被合并)
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客观要件二:危害行为
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
危险流没有改变,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
开创了新的危险,新危险比原危险危害程度低
危害行为。但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以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第二步:被害人,满足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行为人负责
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意志自由)(起火救人或救贵重物品,没有意志自由; 救普通物品,有意志自由
第二步:行为人,满足两个条件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被害人负责。
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意志自由)
不作为犯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即刑法不让做偏做了)
不作为:违反刑法命令性规定(即刑法让你做你偏不做)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常考的6类:拒不……罪; 不……罪; 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他人与行为人有监管/监护关系。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对自己先前行为的监管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产生的保护义务,该法益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依赖关系,危险共同体)
特定领域
主与客的关系(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不履行(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是否犯罪,还有量的要求
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三: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
犯罪成立或既遂需要具备实害结果(也称结果犯)
具体危险犯
犯罪成立或既遂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犯
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只描述行为,也称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加重结果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
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果关系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带着基本犯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
……罪致人重伤、死亡(……原因导致)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5个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等只能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无关第三人也可以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要满足紧迫性条件)
客观性
满足“不法侵害“即可,无论故意、过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现实性
现实存在的
误以为的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尚未开始:事前防卫
已经结束:事后防卫
行为结束且危险消除
犯罪人取得财务,被害人还能挽回损失时,视为尚未结束,可正当防卫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案例,观点展示)
结果本位主义(防卫认识不要说)
以结果的好坏评价行为的好坏
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本位主义(防卫认识必要说)
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不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和结果分别评价
故意型偶然防卫:行为上制造了不法侵害(构成故意杀人),结果上防止了另一个不法侵害(好的结果,不能评价为既遂,从轻评价为未遂),分别评价,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的异同
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相互斗殴(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相互攻击)没有行为先后顺序
斗殴无防卫(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双方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有承诺)
轻伤害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及生命及时承诺放弃也无效
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打成重伤活打死,则成立犯罪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共同犯罪的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帮助犯如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三种特殊情形
甲故意伤害乙,乙拿起丙的花瓶砸向甲,花瓶毁损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想象竞合,优先认定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故意伤害乙,乙拿起丙的花瓶抵挡,花瓶毁损
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乙的行为没有制造不法侵害);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
甲拿起丙的花瓶扔向乙,乙用手臂抵挡,花瓶摔碎
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乙的行为没有制造不法侵害),对丙不构成紧急避险,花瓶摔碎归责于甲。
限度条件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否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必要性
相当性(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成立条件
客观上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有过失,成立防卫过当;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
现实危险
危险来源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现实性
现实存在的危险
误以为存在危险,属于假想避险
存在过失,则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事件条件
正在发生(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意识到这一点
避险认识必要说
不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意识。(未遂)
与偶然防卫同理
“不得已”条件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
紧急避险和故意报复可以并存,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性质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即为了某个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的财物
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避免危险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偶然避险。(认识不要说;认识必要说
不得已条件
正当防卫:不要求不得已而为止;偶然避险:要求不得已而为之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更宽松。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更严格。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内部关系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的反击不构成紧急避险,属于不法侵害
原则上对正当防卫不能紧急避险。但是正当防卫变成事后防卫,可以紧急避险也可以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诺等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放弃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承诺的时间
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无补
承诺的能力
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承诺的意思表示
受骗作出的承诺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造成被害人基于事实认识错误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不构成犯罪
成立条件
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
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保护的法益
行为指向的法益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因果关系
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
两步走判断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与先前行为是引发关系
第二步: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与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没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分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自杀:自杀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是长期累积的结果)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前提是有救活的可能)
被害人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有引发关系,有因果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共同犯罪的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大家一起担
单独犯罪的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死的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明知会+希望或者放任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一致性
行为人 的自身特征、行为危险性、行为对象存在、会发生危害结果
时间一致性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
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结果发生的对象范围、危害结果的数量均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两个结果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可能(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不能避免(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避免能力,客观上没有避免的条件)
犯罪过失
与犯罪故意的不同之处
故意犯罪
一般不要求实害结果
主客观相一致
主观罪过程度较重
有未完成形态
有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
要求实害结果(只有成立/不成立)
不必须遵守主客观一致
主观罪过较轻
共同犯罪有观点展示
处罚过失犯罪,须刑法明确规定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主客观不一致
体系审查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两步走区分标准: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以为是张三(实际是李四),开枪打死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人”,一般对象,不是特定对象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要求主客观一致,才构成既遂
侧重保障人权
法定符合说
不要求主客观一致
侧重保护法益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解决犯罪是否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既遂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构成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后行为(介入因素)两步走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预备)+后行为(实行)
着手: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各种错误类型的组合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结合(抹掉姓名身份,以位置代替(刺杀太子案)
狭义因果关系与打击错误结合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结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包容评价关系
两个罪名性质相同、程度不同,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两种罪行)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八种罪行)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烧杀淫掠,商贩暴徒(伤贩爆投)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相对责任能力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能力
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
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精神正常,属于完全又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
精神病的一种。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吸毒状态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的要求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在 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针对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产生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成为行政犯
自然犯,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
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
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自然犯:一般都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因: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期待可能性
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责任阻却事由
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盗窃这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杀人后毁灭证据,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因为不能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保全证据
与四要件体系的比较
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致命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狗蛋强奸小芳,老大爷望风案)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的种类
记述&规范
记述:描述事实,事实判断即可确定
规范(价值评价):需要法官主观上的价值判断
成文&不成文
成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客观&主观
客观: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小前提:案件事实
基于保障人权,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应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循环往复推导和想象竞合
循环往复推导:同一个案件事实,需要寻找适用的发条,多次进行三段论推理。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数个罪名。
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