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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5-05 17:20:20汉朝法律制度
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直接原因
缇萦上书
文帝十三年废肉刑
1.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2. 改劓刑为笞刑三百
3. 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
4. 改斩右趾为弃市刑
弊端
1. 扩大了死刑范围,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 出现变相死刑,劓刑、斩左趾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
景帝
1. 两次减少笞刑数目
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为笞三百
又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2. 颁布《箠令》
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状态,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刑罚种类
1. 死刑
执行方法主要是殊死,即斩首、枭首、腰斩和弃市
2. 肉刑
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
3. 笞刑、徒刑、徙边
4. 禁锢
终身不得为官
5. 赎刑
如“女徒顾山”
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6. 罚金
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
1. 又称“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而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2. 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3. 后来有权上请之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
4. 司法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亲亲得相首匿”
1. 汉武帝时曾颁布“重首匿之科”
2. 汉宣帝时有诏令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3. 汉宣帝时明确规定:“下隐上”,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隐下”,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
矜老恤幼原则
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主要罪名
一、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 阿党附益
阿党
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
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 左官
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
3. 非正
非嫡系子孙继承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4. 出界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5. 逾制(僭越)
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仪仗、用语等方面逾越规制
6. 漏泄省中语
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7. 酎金不如法
帝王酎祭时诸侯所献贡金的成色不符合标准
8. 事国人过员
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二、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 欺谩、抵欺、诬罔
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污蔑等行为
2. 废格诏书
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 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 左道
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5. 矫制
官吏诈称皇帝诏命者,轻者免官,重者腰斩
视后果轻重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三、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1. 不敬、大不敬罪
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2. 阑入与失阑罪
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四、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1. 蔽匿盗贼
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
2. 见知故纵
官吏见之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告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不及时严办者,判处死刑
3. 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 通行饮食
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五、 惩治思想言论犯罪
1. 沿用秦朝的诽谤妖言、非所宜言
2. 比较典型的是腹诽罪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
禁榷
汉武帝时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
榷酤
酒类专卖
中央
太官
地方
榷酤官
组织酒类生产
昭帝时改酒的专卖为课税,卖酒者自行如实申报,税率每升四钱。王莽恢复专卖制
抑商政策
抑商政策的体现
不许商人穿丝衣乘马车
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
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去官府做官
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民的算赋
谪发商人到边远地方戍守
《告缗令》
1. 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
2. 使中产以上的商人之家基本破产
对外贸易立法
汉武帝开辟丝绸之路
1. 私商需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但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铁、兵器、马匹、铜钱等与匈奴互市
2. 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则采取种种优惠政策,给予外商十分优厚的礼遇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蔡邕《独断》:“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乗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汉初
中央机构的主要官吏为“三公九卿”
三公
丞相
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
最高武官
御史大夫
监察官之首
九卿
丞相之下设九卿,即 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西汉中期
武帝为加强皇权
丞相改为大司徒
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改为大司马
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
掌管土木营造
九卿改为由三公分管
西汉后期
1. 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
2. 尚书等中朝官逐渐被皇帝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职权
3. 有时更予宦官以“中书令”之称号,使之与闻国政
东汉初
1. 尚书台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国家中枢机构,三公职权显著削弱
2. 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
1. 分封诸王,形成郡县和王国、侯国并存的局面
2. 高祖、文帝、景帝至武帝 削藩
西汉
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期
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逐渐演变为地方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从而形成州、郡、县三级的地方政权机构。
官吏管理制度
选拔和任用
察举
始于西汉盛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条件和选拔科目
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文学”
征召
诏举
皇帝诏令各郡推举,经过与皇帝对策(面试)后任用为官
辟书
皇帝特招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招聘书“辟书”聘请
辟举
也称辟除,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荐举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合称“征辟”,皆为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任子
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一般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
太学补官
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身份限制
1. 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管
2. 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
政绩考课
一般官吏
主要根据 法律 考核其所任职务的完成情况
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
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
1. 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薄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
2. 范围包括 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
3. 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升降赏罚
休假和退休制度
1.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2. 退休称为致仕,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中央
1. 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2. 长官为御史大夫,掌握全国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
1. 在京师设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2.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3. “三独坐”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
《六条问事》
汉武帝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西汉末年,刺史实际职权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
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相关术语
告劾
告(告诉)
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起诉
“鞫狱”
对被告的审讯,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辞服”
被告的口供,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读鞫”
法官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
“乞鞫”
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期限为三个月
相关制度
1. 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重大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
2. 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大逆、谋反除外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3.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4. 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
录囚制度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春秋决狱
1. 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2. 为董仲舒首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3. 原则
“论心定罪”
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判
“本事原志”
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
4. 时期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5. 意义&局限性
秋冬行刑
1.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2. 理论源于西周
3. 意义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1. 确立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
2. 具体体现为“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 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位至尊
2. “三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宗旨
3.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4. 这一思想是对以往法治经验的总结,并为后世王朝所沿袭和发展,从而确立了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
汉高祖,丞相萧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户律》
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
《兴律》
规定征发徭役、守城防备之事
《厩律》
规定牛马蓄养和驿传之事
“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18篇
叔孙通,有关朝廷礼仪
《越宫律》27篇
武帝时张汤,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
《朝律》6篇
赵禹,明定朝贺制度
法律形式
律
如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
令
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效力高于律
科
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
又称决事比,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