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黄锡旺VS定安交警】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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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5-07 12:38:04【黄锡旺VS定安交警】行政赔偿案
程序
原告
黄锡旺
被告
事实
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结论: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体
依据
赔偿项目
医疗费
规定
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单证标准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医疗费发票原件(如发票原件已在社保等机构获得报销的,需提供分割单并加上相应机构的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光片等诊断材料
计算原则
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
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就近治疗原则
扣除:
(1)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 (2)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药品费用除外; (3)已从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报销的费用; (4)受害人自行重复检查,检查结果一致的,重复检查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检查费用除外; (5)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在未经初始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金额:定安县人民医院诊疗费:28386.12元
后续治疗费
规定
单证标准
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CT或X光片等
计算原则
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
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金额:16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21年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 实际住院15天; 金额:100×15=1500元
营养费
营养期90天; 一般按照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90×50=4500元
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误工期按180天计; 100×180=18000元
护理费
护理期按90天计: 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赔付; 90×120=10800元
交通费
未能提供票据,也没有医院病历,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需治疗的,酌情认定交通费,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金额:800元。
残疾赔偿金
计算原则
年度残疾赔偿金
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
赔偿年限
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最高赔偿20年未(满60周岁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残疾等级系数:十级伤残系数10%
2021年海南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13元;
残疾赔偿金=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 伤残赔偿金:40213×20×10%= 80426元
合计:(1)伤残赔偿金:80426元 (2)鉴定费:29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
共计:28386.12+16000+1500+4500+18000+10800+800+80426+2900+5000=168312.12元。
争议焦点
2.责任比例
事实
被告的执勤民警不让报警,要协商解决。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结论:当事民警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是交警,对于道交法应该是最熟悉,不让原告报警处理?是何居心?
1、证明:执勤民警的拦截车辆的程序违法
交警拦截检查摩托车时应以“制止违法”为原则,且“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需查明拦截时是否采取了必要警示措施,民警在拦截过程中存在不当手段(如示意停车标志、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存在暴力拦截或违规使用警械等情形。 结论:若执法程序违法,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2、证明:发生事故后当事的执勤民警“不让报警处理”,要私下协商。属于失职行为,涉及规避法定程序。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交警以“私下协商”为由阻止报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
3、证明:因果关系,驾驶员十级伤残需与交警执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若证据显示损害由执法行为直接导致(如因拦截碰撞、器械使用不当),则交警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1166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进一步分析:需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证人证言、医疗鉴定报告,明确拦截具体方式及损害直接原因。
特别注意
湖北法院案例:摩托车驾驶员拒不接受酒驾检查,加速冲岗致眼球摘除,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在上诉人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及作用力大小,一审作出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伤害60%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承担40%次要责任的认定,裁量适当。
责任比例确定的关键因素
1. 民警的过错
:若民警未按法定程序拦截,或拦截方式超出必要限度(例如在驾驶员未明显危险驾驶时强行拦截),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参考案例 8 ,民警因拦截动作不当导致驾驶员受伤,被法院认定承担40%的次要责任 8
2. 驾驶员的过错
:若驾驶员存在逃避检查、加速冲岗等行为(如未配合执法、主动增加风险),其自身过错可能减轻民警的责任比例。例如,在 8 中,法院认定驾驶员因加速冲岗承担60%的主要责任 8
3. 因果关系
:需明确民警的拦截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若民警的拦截动作(如推搡)是导致驾驶员失控摔倒的直接原因,则民警责任比例较高;若驾驶员因自身操作不当受伤,则可能减轻民警责任。
4.医保部分是否扣除
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在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双重收益。对于侵权人来说,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
5.诉前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鉴定材料的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结论:理论上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的鉴定意见(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公文书证)来看待,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但对于此类证据一般可以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来处理。因此,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更应当注重鉴定程序的合法正当性,注意鉴定时间以及选择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注意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并严格依照法定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可能流程:被告抗辩,要求重新鉴定(看理由); 法官选择:(1)驳回或者不吭声、(2)同意、(3)交由原告决定是否接受。 原告选择:(1)接受、(2)不同意
接受
事实问题:现在情况下鉴定的可能伤残等级?
不同意
法律问题:不同意再次鉴定的选择下,之前鉴定意见书是否会被法院采纳?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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