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执行基本理论(1)
这是一个关于民事执行基本理论(1)的思维导图,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执行所依据确定的内容的法律活动。
编辑于2025-05-09 09:10:02民事执行基本理论(上)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受理人民法院的确定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可分成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
划分民事执行管辖的依据是执行依据。执行依据不同,执行法院也不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仲裁判决书,调节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作出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管辖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案件的受理法院,这就是执行的裁定管辖,他包括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两种情形。
指定执行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通过转移执行管辖权而将某一执行案件指令本管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提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1.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书面报告,并随附执行案卷。
2.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执行管辖权转移及指定执行条件的,裁定指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将指定执行的裁定送达报请转移的下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执行的下级人民法院?
4.报请转移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指定执行的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
5.上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卷转移被指定执行的下级人民法院。
决定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1.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执行裁定并送达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将这些案件全部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3.上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交给被指定执行的下级人民法院。
提级执行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通过转移执行管辖权,将某一执行案件由原下级法院执行提升为自行执行。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提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的案件,必须首先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提级执行适用条件与指定执行条件一样,提级执行一般适用于安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者被执行人为原执行法院同级别的党政机关,部门以及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案件。
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提级执行程序
1.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书面报告,并随附执行案卷。
2.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执行管辖权转移及提级执行条件的裁定提级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将提起执行的裁定送达报请转移的下级人民法院。
4.抱,请转移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提及执行的情况告知有关当事人
决定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提级执行程序
1.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提起执行裁定并送达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2.夏级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将执行案件全部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执行管辖权异议
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认为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经立案审查后不予立案,或者虽经立案但发现立案错误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
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部未作出规定。
执行启动
我国执行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申请执行
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启动。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基本方式。
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执行开始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立案
执行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庭移送的有关执行案件的行为,也称执行受理。
1.执行依据已成立
2.执行当事人是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继受人
3.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4.符合执行时效规定
5.受申请法院具有管辖权
执行调查与实施
执行通知与立即执行
执行机关应将执行通知书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之后三日内发出,并且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责令债务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逾期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执行调查
执行机关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应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主要是向债务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查取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主要包括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状况,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所在的地点,可供执行的与不能执行的财产状况。
1.申请人执行查报
2.被执行人报告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3.执行机构依职权调查
1.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
2.传唤询问
3.搜查
4.网络查控
4.群众举报
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是实现执行目的的核心环节,体现为执行措施的有效运用。
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暂无必要继续进行的,执行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书停执行程序,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待有关事有小米或者新的情况产生在继续进行程序的情形。
1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中因特定情形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实施执行措施的行为
1.依申请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后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执行担保
2.依职权暂缓执行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审判机构应当向该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执行中止
是指执行启动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执行中止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没有出现法定事由的不得中止执行。
1执行中止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中止后恢复执行
造成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机关即应恢复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的条件消失后,既可由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也可由执行机关依职权恢复执行。
3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关于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称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执行机关就应当准许。
执行和解往往以债权人作出让步为结果。
执行结束
是基于某种执行依据而发动的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出现某种法定情形,债权人的权利已不能实现,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终结执行程序,并不再恢复执行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通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机关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执行完毕是达成执行目的时的执行环节,也称为执行程序的正常终结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进行,执行机关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不予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依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债权人不得再请求依执行依据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得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也是执行结束的方式之一。
执行回转
事情微软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并拒绝返还的情况
执行回转的条件
民事执行概述
含义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执行所依据确定的内容的法律活动
类型
1根据执行目的不同民事执行可以分为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2根据执行所依据债权性质的不同民事执行可分为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3根据执行方法与手段的不同,民事执行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主体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
4其他执行主体
依据
概念
执行依据又称执行名义,是指由法定机关或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民事实行权利,并且权利人格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种类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子主题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标的
1概念
民事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机关实施民事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执行客体
2种类
1财产执行
2行为执行
主题
民事执行基本理论(下)
民事执行竞合
直径竞合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民事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根据数个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自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导致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既相五重合,又彼此排斥的一种竞争状态
构成要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依据,三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四同时或先后提出给付请求
执行竞合的类型
1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中距执行是指以中局裁决或其他中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为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实行的执行
2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指在取得终局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依据,经过保全裁判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维持财产现状,限制债权人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
3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与终结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终局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请求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终止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保全裁定请求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实施保全执行所产生的执行竞合现象
我国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
1物权优先原则
2先行执行原则
3平等分配原则
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条件
1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须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
4债权人必须以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是对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6其他债权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7请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参与分配的程序
民事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从而向法执行法院提出的要求变更或撤销执行行为的意思表示
执行行为异议
直径行为意义的条件
1主体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意义的事由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意义的时间必须是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及执行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处理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
1意义的提起
2意义的审查
311的处理结果
4对意义裁定不服的救济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1提出实体意义之案外人
2意义的事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有足以阻止标的的让与的实体权利
3提起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开始后,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4意义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并附相应的证据
案外人异议的程序
安外人异议的提起和审查程序与程序异议的程序基本相同
民事执行中的检查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1监督管辖
2申请和审查
3处理后果
民事执行措施
概念
1执行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手段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单向性
4强制性
5程序性
分类
根据执行措施的功能和目的不同,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
种类
1查封,扣押
2冻结划拨
3扣留提取
4拍卖变卖
5以物抵债
6强制交付指定财物或票证
7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8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9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0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