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学思维导图
"掌握行政法学核心脉络,一文理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本导图系统梳理行政法学体系:从基本范畴、法律渊源到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详解行政行为分类(授益、负担、立法等)与程序规则(听证、回避、信息公开)聚焦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赔偿补偿及行政诉讼全流程(受案范围、证据规则、裁判类型)最后覆盖行政法治监督体系,整合权力机关、监察、司法等多元监督力量。结构清晰,助你快速构建行政法知识框架。
编辑于2025-05-09 17:00:02行政法学思维导图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行政概念
我国古籍中的含义(“用人行政”)
行政法学上的含义(公共行政)
消极与积极界定方法
行政的特点
公益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公共利益)
社会塑造性、整体性与主动性(行政对社会的积极塑造作用)
形式和手段的多样性(行政手段的多样性)
拘束性与裁量性的统一(法律拘束与行政裁量的结合)
行政的分类
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
干预行政(限制私人权利或自由)
给付行政(提供公共服务)
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羁束行政(法律详细规定)
裁量行政(法律原则性规定)
行政职能分类
经济调节型行政(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型行政(监管市场主体)
社会管理型行政(管理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型行政(提供公共产品)
生态环境保护型行政(保护环境)
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公法规范总称)
特点
强制性(行政法规具有强制力)
公共利益优先性(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手段性(行政法作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
方针政策性(反映国家方针政策)
广泛性与易变性(涉及范围广,内容易变)
行政法的分类
外部行政法与内部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监督救济法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国内行政法与国际行政法
行政法学的概念
广义(所有对行政法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的学术研究)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历史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官方解释)
国际条约与协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范的位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法律规范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不溯及既往原则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裁决机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并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价值性(体现法律价值)
抽象性(原则具有抽象性)
补充性(对法律漏洞的补充)
开放性与动态性(原则随社会发展变化)
普遍性和基础性(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有法可依、按法律规范进行)
行政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意图和精神、公平正义)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先适用)
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职权需法律依据)
平等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比例原则
目的与手段的均衡(平衡公益与私益)
内容:适合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概念(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信赖)
适用条件(信赖基础、信赖表现、正当信赖)
方法:存续保护、财产保护
行政效能效率原则(关注行政目的与成本效益)
正当程序原则(程序的定义与要求)
四、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的定义(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
行政组织法的定义(规定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与目的(构建公共行政秩序)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主体
定义(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特征(组织性、职权性、独立性)
政府的行政职能
国家安全职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经济职能(调控经济、市场监管)
社会职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文化职能(文化教育、科技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体系(中央、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立法、命令、处理、裁决、监督)
五、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概述
公务员的定义(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的分类(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任用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公务员)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平衡监督与激励)
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原则(选拔任用标准)
公务员的录用与任职方式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条件
公开原则(公开招考信息)
平等原则(平等竞争机会)
竞争原则(择优录取)
择优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招考条件(编制限额内、职位空缺)
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选任制(选举产生)
委任制(任命产生)
调任制(调任产生)
聘任制(聘任产生)
公务员的物质保障
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津贴(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补贴(生活补贴等)
奖金(绩效奖金等)
保险内容
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障)
生育保险(生育保障)
养老保险(养老保障)
工伤保险(工伤保障)
失业保险(失业保障)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与种类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依法奖励原则(奖励有法律依据)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奖励过程透明)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奖励方式)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原则(奖励时机)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嘉奖(表彰优秀表现)
记功(记功奖励)
授予称号(荣誉称号)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原则及条件
公务员晋升的原则
考核称职原则(晋升与考核结果挂钩)
逐级晋升为主原则(一般逐级晋升)
晋升领导职务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
工作能力(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文化程度(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任职经历(具备相关任职经历)
公务员培训(概念、与常规教育的区别)
公务员培训的概念(对公务员进行的培养和训练)
与常规教育的区别(价值取向、性质、着眼点、形式不同)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
公务员回避
亲属回避(亲属关系回避)
地域回避(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公务回避)
六、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概念(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分类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形态
行政活动直接针对的人
申请人及与申请相关的人
与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协议的人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指导的人
权利义务受到行政程序影响的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治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申请行政许可等)
参与权(参与行政决策)
知情权(了解行政信息)
正当程序权(获得公正程序保障)
批评建议权(对行政活动提出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违法行政行为申诉控告)
申请复议权(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权(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决定)
协助公务的义务(协助公务执行)
维护公益的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
七、行政行为概述
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与非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具备成立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合法主体)
证据确凿(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适用正确)
程序合法(程序合法)
没有滥用职权(无滥用职权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推定有效性)
确定力(限制随意改变)
拘束力(约束相对人)
执行力(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特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特征(行政与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分类
职权立法(基于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
授权立法(基于其他法律的授权)
执行性行政立法(执行法律、法规的立法)
创制性行政立法(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立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立法计划)
起草(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征求意见(征求各方意见)
审查(审查草案)
决定与公布(审议决定并公布)
备案(备案登记)
行政立法的权限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国务院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制定)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机制)
九、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概念(行政机关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种类(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基本制度(设定制度、监督检查、免收费制度)
基本理念(社会和市场自治、法治政府、有限政府、高效便民)
行政给付
含义(行政机关给予特定人群物质帮助的行为)
特点(授益性、特定对象、物质利益、方式多样)
形式(抚恤金、救济金、保险金)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法定、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奖励
含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等权益的奖励)
分类(法定奖励与裁量奖励、行为性奖励与结果性奖励)
形式(物质、精神、权能奖励)
原则(比例、公正、效益原则)
十、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管理秩序相对人的制裁)
特征(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原则(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结合、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基本制度(设定权、法定程序:普通、简易、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五种方式)
特征(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
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强制性、执行性)
行政征收
定义(行政主体强制收取税、费或财产的行为)
特征(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法定性)
种类(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财产征收、税的征收、费的征收)
行政征用
定义(行政主体强制使用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特征(强制性、补偿性、法定性)
种类(对交通工具与通信设备的征用、对房屋场地与设施的征用、对劳力的征用、对其他财产的征用)
十一、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行政规划
定义(确定行政目标及部署安排的活动)
类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行政指导
定义(非强制性行为)
特性(不具备法律拘束力)
实施方式(制定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发布信息等)
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合理形式)
程序要求(公开性、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当事人权利)
行政协议
定义(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要素(主体、目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举证责任(被告对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确认
定义(对法律事实和关系审查认定的行为)
特征(既存性、非处分性、中立性、证据性、可吸收性)
行政检查
定义(了解相对人遵守法规情况的活动)
特征(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
制度(分类、基本原则、信息化建设、清单管理、程序要求、具体方式)
行政调查
定义(收集证据确定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活动)
特征(依职权性、附属性、限权性)
程序要求(程序公正、事先告知、职权调查主义、裁量权)
十二、行政司法
行政调解
定义(行政机关调处民事争议的活动)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原则(自愿原则)
程序(启动、受理、调查、签订协议)
行政仲裁
定义(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制度)
类型(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特征(与民间仲裁和诉讼性质不同、机构独立性、专业性、程序简便灵活)
存在问题(机构独立性、程序繁琐、与诉讼衔接弱)
行政裁决
定义(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民事争议、不具有终局性)
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决定)
十三、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含义、分类、价值、基本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分类(内部与外部程序、主要与次要程序、强制性与任意性程序)
价值(保护权益、提高效率、扩大参与)
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参与、效率)
行政回避制度
含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终止其职务履行)
事由(与案件存在关联)
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行政听证制度
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听取意见的程序)
类型(公众参与型、权利保障型)
程序(启动、开始、确定主持人、当事人参加、申辩质证、制作笔录)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含义(行政机关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其他行政程序制度
告知制度(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
听取意见制度(听取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案卷制度(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组成的书面材料)
十四、行政法治监督
行政法治监督的概念
广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监督)
狭义(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行政法治监督的特征
多元性
特定性
独立性
规范性
多样性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备案、裁决、审查和撤销)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其他监督方式(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对象(监察对象)
职责(监察职责)
权限(监察权限)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司法审查)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监督(日常监督)
专门监督(审计监督等)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其他监督
政治监督(政党、政协的监督)
社会监督(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十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特征(高效性、非终局性、自愿性、准司法性)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原则(当面审理为主、一次审理、审理期间不中止执行)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基本流程、转化、期限)
决定类型(维持、履行、撤销、重作、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驳回、赔偿、补救补偿)
十六、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主体
请求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主体(国家)
行政赔偿程序
先行处理(申请、受理、决定)
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具体程序)
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
范围(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依据损害程度、相关法律规定等)
十七、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基于合法行政行为产生
有主动性
有经济性
有法定性
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特别牺牲理论
平等理论
公平正义理论的支持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范围(行政征收补偿、行政征用补偿、规制征收补偿、生态补偿、信赖利益补偿)
方式(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有价证券补偿、其他经济补偿)
行政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程序(明确补偿主体、调查统计、征求意见、制定方案、评估、签订协议、给付补偿、公开结果)
标准(损失补偿、公平补偿、直接损失补偿)
十八、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原则
概念(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原则(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特殊、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跨区域管辖(经批准的跨行政区域管辖)
裁定管辖(移送、指定、管辖权转移)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认为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证据
定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起诉条件、申请证据、损害事实、新主张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程序(起诉、登记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定义(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特征(特定性、监督性、广泛性、形式多样、终局性)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履行、给付、确认、变更、赔偿、行政协议案件判决)
二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裁定
含义(处理程序问题)
种类(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移送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执行、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止或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准许或不准予执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决定
含义(处理特殊事项)
种类(回避问题、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期限问题、审判组织内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