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案例标准步骤分析
法考——刑法案例标准步骤分析,通过分类、举例和详细解释,全面地梳理了刑法案例分析中的关键知识点,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掌握刑法理论和案例分析方法。
编辑于2025-05-16 18:33:23行为人 (XX1)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只有当被教唆、被帮助的人着手实施犯罪时, 才能成立共犯
共犯独立性: 行为人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 即可对之进行处罚,这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客观(违法)阶层 1、行为主体; 2、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 4、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4、法令行为; 5、职务或业务行为
主观(责任)阶层 1、故意 2、过失 3、无罪过事件 4、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阻却事由: 1、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3、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4、缺乏期待可能性;
主+客,构成有罪 罪刑均衡: 重法优于轻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原因自由行为
醉酒人
生理性
病理性
生理缺陷
责任年龄
完全无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
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
年满16周岁
实行过限 1、行为人(XX1)原则不对过限行为 负责,不足超出部分罪名。 2、例外要对过限结果负责: 当过限结果与共同犯罪有类型化关系时。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一人着手、全部着手、一人 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明确告知 退出+消除前行行为因果力
片面共犯(A知B不知): 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 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仅对知情一方适用共犯处罚。
片面共犯中,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故意,但客观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能否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肯定共同犯罪的物理的因果性,那么片面共犯也可以在客观上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因而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认为共同犯罪必须要“交互”意思联络,认为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是“交互”规则,片面共犯就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 片面实行犯、 片面教唆犯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正犯)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即彼此间没有意思交互 观点一: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则需要对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全部行为负责,成立犯罪既遂; 观点二:如果否认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只需对行为人的行为单独定责。
肯定说
否定说
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的帮助犯(非实行行为) 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观点一:如果肯定片面帮助行为也是共犯,则需对共同的整体行为承担责任,成立犯罪既遂。(通说) 观点二:如果否认片面帮助犯成立共犯,则仅需对行为人单独的行为定责 为什么片面的帮助犯必须认定为共同犯罪? 帮助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法益,孤立的看帮助行为本身,较为中立。 但帮助的行为与被帮助的行为(实行行为)结合起来共同看,则具有危害性。 因此必须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是共犯。 而片面的实行犯,无论孤立的看还是整体看,都能看出其行为的危害性。
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
肯定说
否定说
否定片面共犯时, 应同时承认 片面帮助犯。
正当防卫(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是否同时具体。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必要说) 结果无价值,无罪; 行为无价值,未遂。 紧急避险: 是否需要具备避险意识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行为的)限定说; (行为的)非限定说。 防卫过当: 二分说(同时满足 “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 一体说(只须满足“结果过当”) 被害人承诺: 法令行为: 职务/业务行为: 对已经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 不法侵害人的防卫: 客观违法论,可以,正当防卫 主观违法论,不可以,定紧急避险
法定符合说(防卫意识不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多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理由: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客观上被法律允许,而且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因此不成立犯罪。 具体符合说(防卫意识必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成立故意犯罪(通说观点)。理由:类似行为重复上演,就没这么幸运了,出现了好的结果,完全是偶然,对这类行为应予以规范。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偶然地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故无罪; 防卫意识必要说,偶然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应以故意/过失犯罪论处。 正当防卫,防卫意识+防卫意志
1、行为人(XX2)不需要 对加入前行为人(XX1)的行为负责。 2、加入后二人成立共犯, 二人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都要负责。
是否存在实行过限
成立共同犯罪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2、部分犯罪共同说: 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完全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成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基本上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法考观点) 3、行为共同说: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 a、在行为方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质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b、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甚至是过失的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法考观点) 重合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 行为或者意思联络方面存在共同即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构成XX罪+犯罪形态或无罪
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坦白、立功
特别 注意
已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条件
一般 自首
特别 自首
罪名不同的学说观点
教唆犯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盗窃中向无关的第三人使用暴力
肯定说
主观盗窃,客观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其既没有对暴力、胁迫的对象做出特别限定,也没有要求暴力、胁迫行为起因于先前的盗窃等行为被发现。 换言之,刑法第269条仅要求犯盗窃等罪的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 所以,即使第三者并没有妨碍行为人的任何目的,也要认定成立事后抢劫罪。
否定说
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如果强调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质性,则应当要求“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客观的关联性,即针对本案第三人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于防止财物被追回,客观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这种情形也要认定成立事后抢劫罪并不妥当。
盗窃罪
抢夺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获得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开的则是抢夺罪
观点一
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的
盗窃罪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
观点二
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只需以平和的手段转移占有,即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即可。
侵占罪
(通说观点)侵占罪,事后的欺骗手段不予归还为事后不可罚。
侵占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事后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仅以侵占罪论处的话不协调。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
肯定说(通说)
虽然被害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行为人来说,该财物仍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哪怕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因此成立侵占罪。
否定说
一方面,被害人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所以可以认为该财物的所有权不再属于被害人,也不能认为是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没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另一方面,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会得出民法上受害人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刑法上受害人具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反结论,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因此,不成立侵占罪。
占有的情况
共同占有的情况下的侵占
任何人的占有都值得刑法保护,任何侵害他人的占有 包括对共同占有的侵占都成立盗窃罪。
共同占有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占有财物,每个人也都信赖对 方的占有,其中一人取走财物违反对方的信任,构成侵占罪。
死者占有
司法解释
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离开数日,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学界观点
否定说(死者不占有财物),侵占罪
肯定说(死者占有财物,拟制状态),盗窃罪
折中说,同司法解释(综合考量,当场取走为盗窃,隔了一段时间取走为侵占)
1.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此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2.争论较大的是前述后两种情况: (1)观点一: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2)观点二: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通说),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3)观点三:此外还有折中看法,主张根据死亡时间长短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3.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结论属于上述“折中看法”。
诈骗罪/盗窃罪
概括的处分意识说
具体的处分意识说
侵占罪+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
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良性因素或量刑规则
刑讯逼供过失造成受害人重伤的问题 《刑法》第247条的理解
如认为该规定为注意规定,则想象竞合,刑讯逼供+过失
如果认为该规定为法律拟制规定,则转化为故意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观点一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逃逸前的行为不要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说)
观点二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司法解释) 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理论观点) 2、逃逸前的行为要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
观点一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逃逸前的行为要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二
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的行为; 2、逃避前的行为要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则罪名
行贿
为(个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普通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此三罪,谋取利益; 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
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手段(侵吞、窃取、骗取等)占有公共财物
犯意转化(包容关系) 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一、具体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2种学说都故意既遂) 2、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 (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故意既遂; 具体符合说 (主客一体): 故意未遂+过失犯罪择一重罪 3、因果关系错误-观点展示: 狭义因果关系: 事前故意:区分说/合并说 结果提前实现:未着手/已着手 二、抽象认识认识错误:重合范围内定罪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主观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识和现实并没有细节上的不同)
法定符合说(抛开具体细节,只看刑法规定)
结果一致,不区分观点
打击错误 (客观错误)
具体符合说 (客观上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故意未遂、过失),择一重罪论处。)
类似区分说/员工说
法定符合说 (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的行为犯罪,定故意既遂。)
类似区分说/合并说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在刑法评价上无关紧要, 只要行为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并且 风险最后也确实实现,同时结果的发生与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制造风险的流程想象 大体一致,便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 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 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 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 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事后不 可罚),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 期的结果的情况。
区分说
合并说
结果提前实现: 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如果危害行为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则为既遂; 如果不是,则否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未着手
预备+过失
已着手
故意既遂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
对象错误(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过失/无罪过/事实认识错误
发生了什么结果
发生了什么行为
不作为犯=有作为义务+有履行 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危害结 果发生+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判断是否有顺序 肯定说 否定说
一行为 1、择一重罪:想象竞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条竞合 3、刑法规定为准: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 1、数罪并罚:独立无牵连 2、法定一罪:结合犯(绑架、拐卖) 3、择一重罪 4、重吸收犯:吸收犯
行为人 (X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