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演出经纪人科一法律责任板块安全法律制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法》明确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文化安全相关要求,演出活动需要坚守文化安全底线。《网络安全法》划分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规范演出线上宣传、票务网络运营中单位及个人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观众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厘清一般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落实演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义务与相应法律责任。《消防法》对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消防许可、火灾报警处置作出规定,是线下演出活动的硬性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梳理各类扰乱活动秩序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突发事件应对部分包含事件分级、应急处置、物资征用补偿、安全管理制度落地等内容。导图归集各法核心义务、主体责任、违规后果,帮助理解演出经营活动里各类安全法律约束,区分不同场景下的法律风险点。无论备考演出经纪人科一的考生,还是从事演出经纪、剧场运营的行业从业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掌握安全法律制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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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旨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接触保护,劳动保护,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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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
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
构建国家安全体系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维护国家安全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文化安全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
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
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网络安全法》
网络运行安全
一般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目的
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措施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 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日志留存半年)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产品、服务
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提供者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 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网络运营者
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必须实名制)
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 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 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
计算机病毒
网络攻击
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税务禁止事项
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
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
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 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概念
对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 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 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安全保护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 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
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21条的规定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 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日志留存半年)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 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应当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 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每年最少检测一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 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运营者
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 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个人
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 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 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任何个人和组织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
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 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
总则
概念
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目的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任何组织、个人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家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
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
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个人信息处理一般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取得个人的同意
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
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 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
在处理个人信息前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事项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方式告知的,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 可以不向个人告知该事项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必要的最短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除期限外,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两个以上,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
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
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 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给接收方的
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情况
名称或者姓名
联系方式
处理目的
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
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
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
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公开
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 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处理规则
概念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范围
生物识别
宗教信仰
特定身份
医疗健康
金融账户
行踪轨迹等信息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 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书面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者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事项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 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必要的最短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 恪守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未签订、未指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其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
概念: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 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坚持的原则
预防为主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措施
建立应急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为主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
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
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一级,红色 (最高级别)
二级,橙色
三级,黄色
四级,蓝色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的单位和个人
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财产与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
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
定期检测、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完善公用通信网
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 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
客观
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
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省级和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
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所有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违规单位
情形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 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 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信息收集的合法性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 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集、分析和使用相关信息
应急措施的必要性
应对突发事件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要求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过度收集或滥用
《消防法》
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消防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
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十六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的单位 (还具有上述职责)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安全许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开工申请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竣工后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及时20 个工作日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同大型群众活动申请)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减半10个工作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单位和个人火灾报警和救援义务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任何单位、个人的禁止规定
严禁谎报火警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 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专职消防队
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治安管理处罚法》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行为
强行进入场内的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处罚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罚0-200 )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拘留5-10天+罚0-500)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上述处罚+1年禁止观赛)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头头拘留5-10天+罚200-500)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头头拘留0-5天,罚0-500)
娱乐场、远动场等提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死不悔改,拘留0-5天)
恐怖、残忍表演等相关规定
违法行为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相关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拘留10-15天 +罚500-1000)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拘留5-10天+罚200-500)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相关规定
违法行为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相关处罚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拘留0-5天,罚0-500)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码,拘留5-10天可以+罚0-500)
使用、倒卖、伪造、变造、票证章等相关规定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 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相关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拘留10-15天 +罚0-1000)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拘留5-10天+罚0-500)
淫秽相关规定
违法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助纣为虐的)
相关处罚 (力度似残忍表演等)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拘留10-15天 +罚500-1000)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原来是科二演出实务里面的, 重要考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 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展览、展销等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 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安全管理原则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承办者负责
政府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
承办者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含)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
具体负责的安全事项
落实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的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对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人员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场所管理者负责的安全事项 (场地相关+设施器材+安全秩序)
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保证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人员应遵守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举办条件
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审批层级
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 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1k-5k) 70%
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 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市5k+)8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跨老大)
程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提交材料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进行审查, 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一周审查)
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
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
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
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举办过程相关管理
公职人员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承办者
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
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 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 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