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接触保护,劳动保护,违规处罚。
编辑于2025-05-24 20:10:45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信息接触保护
国家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的作品
图书
报刊
电影
广播电视节目
舞台艺术作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网络信息等
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网络信息
内容范畴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
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
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作品 (第五十条)
内容范畴
淫秽
色情
暴力
邪教
迷信
赌博
引诱自残自杀
恐怖主义
分裂主义
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
作品形式
图书
报刊
电影
广播电视节目
舞台艺术作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网络信息等 (二十二)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以上内容的网络信息
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二十四)
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二十四)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
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优化相关算法模型
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发现违反第22,24,25,26,27条款规定的信息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
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 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
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
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 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以上为违法违规
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 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二十四)
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二十五)
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 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二十六)
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七)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分类提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二十三)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招聘工作人员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劳动保护
禁止招用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不能招)
(16≤年龄<18)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
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违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含禁止内容作品)、第五十一条(没有显著提示)规定的, 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非法用童工)规定的, 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 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 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