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旨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编辑于2025-05-25 19:58:58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
《劳动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 (日≤8H,周≤44H,5.5D)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8H,周≤44H,5.5D)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日≤8H,周≤44H,5.5D,周休息≥1D),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日≤3H,月≤36H)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加班费不低于1.5倍)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没有调休,周末加班费不低于2倍)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息不低于3倍)
工资
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影响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
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6≤x≤1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到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最少3个月)
职业培训
国家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
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素质
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个月内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2个月内裁决)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裁决半个月内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合同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裁决半个月内诉讼)
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订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的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转正后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 可以解除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解除
可以解除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终止
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可以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可以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n)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大,月均工资*3*12)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规支付赔偿金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集体合同
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某一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 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应当具备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A)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AC签合同)
普通劳动合同规定条款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AB签协议)
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A在杭州,B在上海,C享有上海的标准)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同一个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接受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B)
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AC签的合同和AB签的协议报酬劳动方面也要遵守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 C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能参加组织A或B的工会)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和A解除)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 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非全日制用工 (兼职)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小于等于4H,周≤24H)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半个月)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订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的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转正后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 可以解除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解除
可以解除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终止
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可以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可以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n)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大,月均工资*3*12)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规支付赔偿金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集体合同
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某一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 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应当具备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A)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AC签合同)
普通劳动合同规定条款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AB签协议)
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A在杭州,B在上海,C享有上海的标准)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同一个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接受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B)
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AC签的合同和AB签的协议报酬劳动方面也要遵守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 C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能参加组织A或B的工会)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和A解除)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 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非全日制用工 (兼职)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小于等于4H,周≤24H)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