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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03 14:55:55民法-孟献贵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区分
非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人自己的活动(内部事务),不产生私法效果的关系
例如恋爱、朋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好意施惠(劝酒、酒后照顾、搭车)、戏谑行为
自担风险:相约打球、驴友等风险活动,除非组织者/其他参与者存在过错,否则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打赌(双方皆能预见不良后果--根据过错大小分担)
要素
民事主体-人(自然/非法/法人;例外情况下国家、集体也可以)
民事内容-关系(权利(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和义务(违反义务就产生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有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被撤销了)/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等),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客体-物(对象--物权、债权-作为/不作为(竞业禁止协议)、人身权(人格和身份)、知识产权、继承权)
民事权利
法定
财产、人身、综合
学理
支配权(对世、特定、直接、排他)-直接支配某物或某种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就能行使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仅凭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改变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权利)。
简单形成权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形成诉权
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请求权-要求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权利,必须依赖他人配合才能实现。
债权
抗辩权(用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以合法拒绝对方的要求。)
诉讼时效抗辩:别人欠你钱,但3年没要,对方可以拒绝还(法律不再强制保护)。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你交货我才付款”,如果对方没交货,你可以拒绝付款。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
胎儿利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
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姓名、肖像、名誉遗骨等)-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
8类近亲:配、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孙子女
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做事的资格)
无《8
签订合同无效
限制8-18
效力待定,达到1万以上;附义务的赠与
完全》18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它)
无限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其他)
职责
维护利益、保护财产
资格撤销
积极、消极侵权(作为:性侵。不作为:不理睬)
监护关系终止
成为完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
概要
监护制度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父母)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有5个顺序限制
委托监护(父母太忙/按份责任)无顺序人数限制
遗嘱指定监护(仅父母可以指定)死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协议监护(外/祖父母协商)开家庭会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指定监护(由两会、民政、法院给孩子找监护人)
择优指定原则
不满可起诉
成年人意定监护
书面形式、完人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2年/公告3个月
死亡
下落不明4/2/0年,公告1年或3个月
“家破人亡 妻离子散”
婚姻关系自动消除;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个人合法资产按遗产开始继承;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
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受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
以自己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合伙人都要承担)
存续中法人
超范围选择有效,禁限特无效
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总分公司不连带
指两个或以上的责任主体对同一债务或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清偿或履行的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共同侵权
分类
法定
营利法人-向出资人分钱的法人(登记-签发)
公司制/非公司制
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分钱的法人
登记或成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协会)
登记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地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成立)
一府两院、基层
学理
公法人(依据公法成立)
政府/特殊
私法人(依据民商法成立)
社会法人(内部有成员)
营利/非营利(有内部机关、权力机关)
财团法人(内部无成员)
基金会-公益法人(管理机关-理事会)--知情权、撤销权(捐助人、管理机关)
组成
内设机构
公司-权利(意思机关:股东会)、执行、监督
基金会(财团)-决策、执行、监督
目的达成--转给宗旨相同和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定代表人
依法确定(内部:章程;外部:公司法)
定主体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对内管理,对外签约
法定限制:担保;意定限制:章程(eg:签合同最多不超1000万)
内部权限不得对外,合同有效
表见代表(名不副实)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该代表行为有效
代理人(其他人)
定行为(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
换主体(新法人一旧法人)
侵权行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
无限责任(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分)
法人分支机构
总分公司(有程序无实体)
母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除法人人格否认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效果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自己签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意思)
需具有相应能力(婚姻、合同、遗嘱)
法定分类(成立意思)
单方(所有权、抛弃、定遗嘱、遗赠、授予代理权)
多方
双方(赠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行为
股东/董事会决议
学理分类
效果意思
财务(定遗嘱、遗赠)
人身(结婚、收养)
效力
负担
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债务
处分
发生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
成立标志
诺成(合意)
践成(支付)
定金、借款、保管、借用
四关
合同的成立
意思合意就可以成立
合同的效力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抛弃只有有效和无效(非黑即白)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失效
事实行为(法律意思)
无需具有相应能力(侵权/创作行为)
效力
有效(能够发生,意欲发生,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
不违法、不背俗、有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强公主意)
无效(例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背俗(若离婚不得再生育孩子、代孕、买卖人体器官、姓名权)
违法不一定无效
无能力(不满8周岁)、虚假意思(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阴合同系真实意思表达(数字大的)-有效;阳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恶意串通(勾结、损害、私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群发短信(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
部分无效--打架赔偿,不得告发(不得告发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待定
无能力、无权代理
可撤销(发生-5年)
重大误解-自身原因认识错误(误解-自己比较笨签合同的经验不足:1、认错了当事人-不包括行为能力;2、认错了物-标的物-(例外赌石、古玩,愿赌服输买定离手)3、认错了关系(误把有偿当无偿);4、第三人转达错误(天猫把1w的手机标成1000了)-双方都可撤销;重大-主给付义务出现了问题(eg买房,主给付-所有权;从给付-单证资料-发票、说明书;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通知验房协助验房对客户信息保密)
知道-90天
双方都有撤销权
欺诈(他人原因认识错误)
积极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冒充进口、交付时配套不存在)、消极(故意隐瞒-凶宅、泡水车)、重点:第三人欺诈(知情第三人欺诈-非善意--可撤销,即可以追究C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追究A的,泽一选择)
1年
胁迫(手段-“杀全家”和目的-"举报你犯罪",第三人胁迫,都不合法)
不正当、恐惧、害怕
1年
显失公平(重点是利用-急需、乘机)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救命变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醉酒状态、定存变保险,乘人之危-灌醉,签订不利合同(自醉-没有利用,即重大误解8080)
1年
假一罚十,自己给自己做了不利承诺,非显示公平
行权-或诉/或仲裁,除斥期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生效\失效)--活到100岁把表送给你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的利益阻止条件不成就/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成就(拟制效力)
附期限-他是一定会到来的
确定--表意人选定的、必然发生的事实--死了把表送给你
代理制度(别人帮忙签合同)
有权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诉讼离婚、
由本人亲自实施的不可代理:演出、授课、结婚、
法定代理(监护)
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意定代理(委托)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
隐名(不知相对人存在)
请人代购1套,其自己买2套,3套一并结账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既是代理人又是卖方)
双方代理(一仆二主,左手卖方右手卖方)
相对上无效、追认除外
1、恶意代理(吃里扒外,私拿回扣)
效力待定--不追认,无效卖方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
复代理(再委托)
以代理人名义选任,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
2、职务代理(商事代理)--概括授权
代理人是员工(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以外的),职权范围内(内外有别)
合法有效
对相对人有利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交易习惯(经常、往往)
有理由相信:1、善意-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审查义务、授权书,形式审查)2、客观上要有权利外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交易习惯(常常、通常)
委托书内容:姓名、事项、权限、期间、签章
不构成:公司已公告、委托书遗失、伪造公章
合法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3、无权代理(95%都是考)--没有代理权、超越/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
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的方式撤销的权利,
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构成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合同成立、效力待定
在被代理人追认/否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委托-合同(内部,2方当事人);代理(外部,3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
授权委托书:1、代理人的姓名/名称;2、代理事项;3、代理权限;4、代理期限;5、被代理人签章---被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异常人章关系(假人真章、有人无章、真人假章、有章无人)
重点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
看人不看章,伪造章不影响效力
诉讼时效(马上想到保护债务人)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3年(除了存款、债券、出资(业主大会请求维修基金)、救命(抚养、赡养、扶养)、人格),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适用(包含了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动产
普通动产(举证难、诉累、矛盾)
登记动产(不适用)
抵押权人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行权时间阶段-债务人要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权需在一审提出(事实审),在二审期(法律审,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有错)间提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新证据”--借条,新证人。
事后放弃抗辩权诉讼时效利益
预先放弃--无效
事后放弃
部分/全部放弃(部分/全部新债务发生-单方允诺之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不适用的请求--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受双重除斥期的限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诉讼时间
普通3年,涉外4年,保险5年(知道或应当知道)
主观
诉讼时效的起算(人+事都得知道)
最长20年(知道权利损害之日起算),特殊可延长(报错孩子28年)
客观
例外:合同:1、未约定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开始,若拒绝则从拒绝日开始);2、约定1个确定履行时间的从届满日计算;3、约定多个履行期限的,从最后一期届满开始。
例外:侵权之债:1、第三人实施 法定代理人知道之日;2、监护人实施: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18岁起;其他: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不可抗力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消除后再加6个月
6+6
中断(切断了重来)
只要发生过要债行为、只要承认欠钱--主张权利、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
重新计算3年
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
物权编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归属)
所有权(使用+交换价值)
物权变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
准物权(归属)
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他物权(归属)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基本原理(物权法定、物债两分-物权是物权合同是合同)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房屋和土地
原物/孳息
出产/分离
天然孳息
归属:有约从约,无约归所有,用益物权人
果树上成熟的果实(未分离不算孳息)
法定孳息:租金(射幸孳息:发生与否不确定-彩票)
有约从约,无约依习惯
主物/从物
特征:非主物构成要件、须辅助主物使用、同属一人
汽车和备胎、电视机和遥控器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有约定除外
货币
占有即所有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三大效力(支配权VS债权-请求权)
🌟追及效力
无论辗转几次,均有权追回(物在呼唤主人)-物权的核心是从物出发,看标的物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所有权只能一个,但所有权人可以有N个
优先效力(内外有别)
物权优于债权
担保--排序
物权的保护(救济途径多元化)
确认物权请求权
无伤害不享有(仅物权人享有)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
表现形式:返还原物请求权
条件:所有权人/无权占有(拾得);有权占有(借用)
排除妨碍请求权
请求妨碍人--装修噪音、屋顶漏水
消除危险请求权(可能妨害)
邻居间可能倒塌的墙
多元: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
表现形式:赔偿
做题:看到返还就是物权请求权,看到赔偿就是债权请求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法定分类
一般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a物权变动体系框架图
不动产登记体系框架图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有效合同+登记)
更正登记(名实不副)
书面同意+证据证明(法律文书)
异议登记(借名买房-不愿意更正)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15日内不起诉无效
仅阻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一房数卖)-不阻却债权,阻却物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物权不发生效力
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起90天未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救济方式
去法院
形成之诉
法律文书生效时
给付之诉
履行判决后
不去法院(房管局)
更正登记
登记人书面同意
有证据证明(法律文书)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含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动产已交付
简易交付(先用再买)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再用一下)
售后返租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登记或交付
政府征收(征收决定时生效)
区别征用(物权不变)
法律文书(生效时生效)-判决/裁决/调解/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书
形成判决(直接物权变动)-直接归;给付判决(义务人履行才生效)
继承(唯一继承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发生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行为成就时--合法建造-房开公司)
无权占有的不构成
再处分效果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
善意取得(占有人权利滥用)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重点保护所有权人
取得条件
1⃣️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共有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区别无权代理(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合同效力待定
2⃣️取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不知情、了解、知悉);重大过失(登记簿存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
3⃣️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赠与等不构成善意取得
4、;完成公示后取得/已交付后取得
适用范围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了一个人/法院做出形成判决后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
占有委托物(租赁、保管、委托、运输)属于合法占有--适用善意取得
区别占有脱离物(遗失物、偷的、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销赃是不合法的
有权追回遗失物
请求赔偿
若是通过经营机构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对价,再追偿
知道受让人2年内请求返原物(除斥期间)
动产遗失物拾得
返还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义务
义务: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和返还
不知道权利人
送交公安等部门
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道权利人
招领公告
1年
归国家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准用无因管理)
悬赏报酬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
若侵占遗失物,两权丧失
只要拒不反还立刻丧失债权请求权-视为侵占
先占
仅适用于无主动产(系事实行为,与占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如抛弃等
添附
不同所有人之物
附合
不动产和动产附合
给动产人补偿/赔偿
动产和动产附合
主物和价值较高物取得,向对方补偿
混合(味精和排骨汤)
加工(宣纸和名画)-谁价值大归谁
学理分类
原始取得(事实行为)
先占、孳息、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
继受取得(当事人决定的)
合同、继承、受遗赠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
专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共有权
(物业费)不得以放弃权力为由不履行义务
小区业主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全小区共有
维修基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业服务用房
车位车库
原始归开发商所有
出售、附赠、出租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增共有道路车位归业主共有
全楼共有
一栋楼(外墙、屋顶)-广告牌
两户共有--楼板
成员权
表决&管理
一般
定改规则、选聘、使用资金
2/3的参与表决,1/2的同意,即是1/3
特殊
筹集资金(知情权)、改变用途、建设施、搞经营
专有面积占2/3的3/4即是1/2
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决定权(1年内)
物业管理权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制
同栋楼或者不同但可以证明(房屋价值、生活质量)不利影响的为利害关系人
禁止权利滥用
由业主大会管理
垃圾、噪声、饲养、违建、侵占等
业主可诉讼
楼上邻居漏水等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内
管理
保存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变更性质用途、修缮)
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
收益分配
有约从约➡️出资额➡️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不受诉讼有效期限制
处分
共有物
经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份额
转卖需通知其他按份所有人
15日(有限购买权)/6个月(不知道,未通知的)
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对外才有
条件不同等的、仅请求撤合同的不支持
外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无论份额,均可主张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内可追偿
共同共有(夫妻、家庭、遗产继承、合伙关系、同居关系)
管理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
直接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
无约共同承担
分割
基础丧失/重大理由才可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用益物权-用他人之物让自己获益的物权(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耕草林地
家庭承包(无偿)
本集体的农户(按户承包人人有份)
出租、入股
四荒地(山沟丘滩)
招拍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
本集体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集体外
经本集体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
出租、入股、抵押等
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买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占有/使用VS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书面形式,原则上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有效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以房养老
限制:不得转让、继承(绝对)、抵押
不得出租(相对),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期物权、届满及死亡消灭
可超过20年VS租赁权不能超过20年
地役权(使用他人不动产的通行/取水/采光/眺望-享受性权利)
书面形式,通常有偿,有期,不一定相邻
转让(从权利)
需役地转让
受让人承接地役权(从权利),任何受让人有权主张全部地役权(不可分性)
供役地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和供役地一起转让
可追究违约、侵权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不能做担保-违法
担保物权
基本原理
担保物权的体系
要点:1、用他人之物/财产权利担保资金债权实现的限制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2、是从权利,主权利系债权;3、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存在;4、本质乃优先受偿权(有顺序);5、债权人看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仅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胁迫担保)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过错(担保人谎称抵押物)
担保人对不能清偿部分负责-缔约过失责任;顺序:先找债务人,不能清偿再找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禁止流通文物)
担保人承担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责任后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用于高利转贷)
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无需承担
担保人有过错(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的)
承担不超过1/3的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后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从属性(保护担保人利益)
发生
变更
转让
消灭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独立担保约款无效(即约定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都有效的条约)
例外: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金融机构出具独立保函/反担保
范围(担保人责任<债务人责任)
法定:6项(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实现的费用)
如担保条款另行约定利息、逾期违约金的无效-部分无效
主观题考例一
法院只能被动司法,担保人不提,法官不能主动适用
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保护担保人利益)
债务人无法偿还,财产届满前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本质是剥夺了这个财产的市场定价权)
条款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
意定担保物权不可分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主债未清,担保物一个不能少)
主债权不可分性
主债权部分受偿/分割/部分转让,虽已受偿的债权已消灭,但担保物还是要全部继续担保--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物不可分
物权追及效力,无论企业分立、继承等原因,被分出去的担保物仍需继续担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生是我的担保物,被动死也是我的代位物(三金)”
担保物毁损、灭失、征收等,担保债权人就变异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若担保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无代位物,担保物权消灭
意定担保(有担保合同)
(非占有型)抵押权(有抵押无交付)
抵押财产
有权处分
不动产(在建工程-预告登记)、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建设土地使用权)
不可以抵押的(没有价值/无法交换)
1⃣️绝对禁止(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先抵押后查封、扣押、监管
抵押权不受影响
先查封后抵押
合同有效,抵押权实现时,查封解除的予以支持,否则不支持
所有权不明/有争议的,构成无权处分的,应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3⃣️公益法人(幼儿园等,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法人担保
保证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补充责任)
物的担保
原则上,公益设施担保无效,同上法人担保
例外
非公益设施(领导用车)
非典型担保(设备、仪器购买)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违法、违章建筑(相对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终结辩论前已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5⃣️例外
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厂房一并抵押
抵押权设立(必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不动产准确描述
动产概括性描述
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不动产抵押(书面有效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所有权/居住权)-登记生效主义
房屋
办理登记手续
优先受偿
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
违约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转让取得;
无偿划拨取得(机关法人用地、事业单位法人用地、军事用地等-实现时优先用于补缴出让金)
房地一体
“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eg:抵押别墅内新建的车库)
程序上一并处分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新增财产,拍卖出的金额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合同设立时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了就保护债权人,未登记就保护买受人/出租人)
办理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受买人/承租人)--抵押权是物权,租赁权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
未登记(出卖:不得拍卖、不得返还;出租:得拍卖、不得返还)
动产浮动抵押权(标的物不固定)
主体:商事主体(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抵押物:现有或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存量+增量一并抵押)
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就算登记,区别: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重点看买受人是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
出卖人
1、经营范围内
2、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买受人
3、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债权效力)
4、已经取得抵押物(物权效力)
正常经营四要件
非正常买受人
数量明显超过、购买生产设备、目的是担保或履债、有控制关系、该查询未查询等
抵押权实现
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破产、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
严重影响债权的情形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解决(谁先保护谁)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买卖破租赁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合同无特殊约定
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买受人承担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有通知债权人的附随义务
银行若能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会损害抵押权的,有权提前清偿/提存
抵押合同有特殊约定(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同时,也承认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抵押权处分
从属性-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与债权一并转让,除当事人或法律另约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放弃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债务人放弃的这个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顺位
清偿顺位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都没登记:同顺序比例清偿)
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
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协议(后登记优先)-10内登记
本质就是一交易两合同(先卖后押)。动产交付后10日内登记保护出卖人(后登记优先),10日后保护其他债权人
后登记仅对卖的设备享有优先权
题目中“为担保价款的履行”
抵押权实现
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否则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信用卡/连续债权一次担保,一次授信一定额度(最高额);N年(债权确定期间))
特点:抵押合同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转的是普通债权)另外约定除外
债权余额就低不就高
债权确定前,可以协议变更期间、范围、最高债权额,但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借新还旧
旧贷消灭(主债消灭,担保灭),新贷产生
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承担担保责任,若加重担保需书面同意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需证明新贷担保人知借新还旧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的担保的效力延伸-只要抵押人同意继续为信贷提供担保,不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旧贷的抵押权即可自动担保新债权。
(占有型)质押权(区别: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1、动产质权
设立--有效合同(书面)+交付(转移占有)=动产质权
不交付➡️违约责任
不能采用占有改定
质物返回出质人,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质权人丧失质物,但不丧失动产质权(可请求返还、停止侵害、恢复原)
如不能请求返还,质权消灭
以实际交付占有财产为准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归出质人)
处分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义务
妥善保管
灭失毁损需赔偿
及时行权
届满质权人怠于行权,造成伤害由质权人承担
质物或余款返还
2、权利质押
出质登记时设立
种类
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凭证则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公司法)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不得转让,有约的除外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控制权不固定)
以款价浮动为由,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
承诺转质
毁损质权人不赔,转质人有错则赔
未经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
毁损质权人必赔
转质人有过错则赔(善意取得)
法定担保(没有担保合同)
(占有型)留置权
标的物(动产)
民事留置权(公平)--自然人和自然人;企业和自然人
商事留置权(效率)---企业和企业
成立条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
非遗失侵权物
可分物仅留置价值相当的
债权是该动产本身产生
商事留置权
可留置营业债权,非营业债权(转让债权)不可
区别:可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劳动合同的占有辅助人,非占有人,仅持有(雇员和配车之间)
3、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关系:6个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修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寄卖行)、仓储合同(物流合同)
例外:租赁合同--没有
4、不违法、不背俗、不违约
可约定不可留置
善意取得
不知是第三人
留置权实现
宽限期60日以上,鲜活易腐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可协商折价拍卖
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公示在先原则)
抵押权先于质押公示:留置>超级动产抵押权>登记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质押权先于抵押权公示:留置>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主动放弃占有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分类比较
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准物权)--不足成为一项权利,只是对物的单纯事实支配状态
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有权-是否合法取得-本权/权源(基于合法原因:物权、债权、监护、财产代管人、无因管理)
无权--拾得物占有、赃物、退租后、无权占有人不能拒绝享有本权利的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是否误信且无怀疑其占有的本权和本源(拿错别人行李,不知道是赃物)遗失物的占有是恶意占有
区别:1、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2、是否可以请求必要费用-善意 3、是否承担风险-恶意
自主占有(盗贼对盗窃物的占有、误拿行李)/他主占有(质押物、租赁物)
是否占为己有,认为是自己的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出质人间接占有,质权人为直接占有)
前提:1、他主占有的心态、3、占有期届满对你有返还请求权、3、媒介关系(合同作为占有媒介关系)
7天内质权人的占有叫直接占有,出质人的占有叫间接占有
例外:盗赃物和遗失物不存在占有媒介的关系,既不是直接占有也不是间接占有
占有的保护(非所有人的占有)
占有保护请求权(要物不要钱)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钱不要物)
占有推定效力
债法总则
法定分类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假一罚十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以公告做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特征:1、存在;2、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3、债务人给付后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毒等违法之债
赢者不得诉讼,输者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彩礼请求返还
未办理结婚手续、办理后未共同生活、给付后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之债
父债子还(超过继承部分不用还)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
事实行为-法定之债
无因:1、没有义务;管理:1、主观上有意思(做雷锋);2、客观上有行为;3、不违反本人意思
没有义务,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排除:误信管理-误把别人家的牛当成自家的来饲养;有利可图)
可适当兼顾自己利益“唯恐祸及自家”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只要行为,不要效果
好意施惠不构成
不违反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法除外
如跳楼者
法律效果
管理人权利(没有报酬请求权)
必要费用请求权
所负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及时通知,及时转交
诉讼时效
管理人必要费用、损失赔偿
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因不当管理请求赔偿
知道损害之日起
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构成要件
不当:没有原因(例外: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养子女--生父母;明知的非债务清偿-替人买单)
道德义务给付、明知的非债清偿不算
得利
一方获益
反射利益不算(有人获利而无人受损)
一方受损
主动放弃:期前清偿;自然之债自愿履行、强迫得利不算(未经许可擦车)
获益和受损有因果关系
法律效力
1、返还原物和孳息
2、善意得利人返还“现存利益”
3、恶意得利人返还“所受利益”
学理分类
找人数
一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对外按份,有约从约,无内部追偿问题)
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为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找标的
财务之债
种类物(矿泉水-替代物多)&特定物(“自己的”特定物灭失免除履行)
劳务之债(演出、授课)
不可强制执行
货币之债
永不灭
找原因
法定分类(意定、法定、自然)
标的物是否可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务人选
合同编
通则(合同相对性原理)
基本原理
合同丛生到死的过程,动态系统论
适用范围
财产关系的协议(合同编)
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家庭编/总则编)
学理分类
单务/双务
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赠与合同)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赠与、保证、借用
有名/无名
是否特定名称、规则
无名--非典型合同(借用合同、培训协议、美容服务协议、对赌协议、医疗/餐饮/住宿服务合同、储蓄合同、借新还旧、让与担保合同、)--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例:孟将房屋给马住,条件教英语;扯皮,按合同编参照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处置
有偿(买卖合同)/无偿(赠与、担保、借用)
是否存在对价
可有偿/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诺成性/实践性合同(重点考察合同成立)
诺诚(原则):意思表达合意=合同成立
实践性-要物合同(例外):意思表达合意+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钱:定金/自然人间的借款;物:保管/借用)--赋予当事人无责任无条件反悔权
要式/不要式
特定形式
要式(书面合同-需要慎重):抵押、质押、保证--担保
不要式:买卖
本约/预约(一交易两合同)
预约(手段):约定将来订立(意向书)--《商铺认购书/订购书》内容:约定将来一定时间内签订本约的行为。---违反预约构成违约,可追究违约责任,但不得强制缔约(因为行为无法强制)。
本约(目的):履行预约而订立
射幸/确定
射幸:机会性。(保险合同、彩票)
一时性/继续性
是否受时间影响(持续性继续合同:租赁、劳动合同)
束己/涉他
束己: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
涉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
无独立请求权/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真正利他合同(特别约定)
有请求权/可主张违约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连环买卖(只能和相对人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法定之债)
基本原理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发生于缔约中(磋商,成立前);2、过失: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说明、告知、注意、保密、保护)3、责任:信赖利益损失(订约费用、准备履行费用、机会成本)4、因果关系
类型
合同未成立
恶意磋商-延误商机/戏耍--“假借”造势、无真实交易意图
故意隐瞒(欺诈)
泄漏秘密或不正当使用
合同成立型
被-自始无效
判无效-自始无效(担保合同)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就是行政机关的批准:金融企业超5%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追究违约责任;非报批义务条款未生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三星)第三人型缔约过失责任(新增)-第三人的专业知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根本没签合同)
合同订立(订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要约和要约邀请(谁主动谁被动的问题)
要约邀请-“勾引“希望他人向自己发起要约的表示--无法律约束力
目的:意思通知--
拍卖公告、招标公共、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例外网购背景下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要约(主动出击)-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法律约束力
目的-缔结合同:1、【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当事人、标的物、数量三要素】;2、对方合意就要遵守承诺(效果意思)
失效
被拒绝,被,期满不答,变实质
类型:自动售货机(现货邀约)、网购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对一谈判性缔约(效率低)
要约
生效:1、对话:知道;2、非对话:到达;
可撤回(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1、尚未达到的邀约;2、受要人未做出承诺前
不得情形(定期限-广告有效期10天,有明示-本邀约为不可要约,有理由--交易习惯“三天内不反对”)
失效:1、被拒绝;2、被撤销(你还没做反映我不卖了)3、欺瞒不答(三天内给答复,未搭理)4、变实质(价格和报酬的变更--对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达到主义(生效)
1、明示 2、行为 履行治愈规则--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撤回不能撤销--承诺未到达前
迟延(自己的原因)-新要约;迟到-有效
意思表示
意思(内部主观);1、目的意思-内容具体确定(人、物、数量)2、效果意思(不是开玩笑的)
表示(外部客观):1、明示-书面/口头;2、默示:行为(履行治愈规则)
沉默--拒绝;例外: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
一对多竞争性缔约(效率极高)
招标投标
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合同成立
拍卖
现场(落锤)/网络(电子交易系统确定时-最高应价者)
挂牌交易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1、要式合同-签章按指印时;2、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时;3、非要式非要物合同:承诺到达时(买卖)。
合同成立的地点:最后一方签字按印的地方,除非另有约定
合同内容(条款)
必备条款(三要素)
【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主要条款-常素(决定合同类型):一遍包括: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参照示范文本
争议解决条款(仲裁、选择受诉法院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效力--“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格式条款(企业太强势了,不平衡缔约,银行借款合同-不协商)-保护消费者
三要素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明确约定排除(未与对方协商)
提供方义务
提示义务(主动)
异常条款(重大厉害关系)--明显标识+引起对方注意的程度
说明义务(被动)
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解释义务--书面/口头+能够理解的程度
举证责任--网购电子合同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
违反后果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严重损害公平)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eg:余款不退)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不给起诉/仲裁
解释:1、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2、通常解释规则 3、不利解释规则(两种以上解释,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打折机票的50%)
合同履行(生效)
合同履行补充规则
地点不确定
送钱上门、上门取货、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不确定
随时(提前通知)
电子合同的履行(网购)
书面形式(电子数据交换视为)
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履行:有约从约;例外:商品-签收时间;服务--凭证中载明时间/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交付时间)、在线传输--进入系统且能检索识别的时间
涉他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利益合同(涉第三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保险、运输、金融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束己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我给我女儿买气球)--向第三人创设权利
类型:独立履行请求权
不享有--不真正利他合同
第三人只有受领权和拒绝受领权(要花/不要花)
享有-真正利他合同(“直接”):1、法律规定(保险法-受益人);2、当事人约定(享有履行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约定,刘某可直接请求花店履行交付花的义务,且未明确表示拒绝”:(1)第三人享有独立的履行/违约请求权 (2)债务人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可向第三人的转移;(3)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和解除权(并非意思表达的当事人,合同生/死的权利不享有)(4)孟某根本违约后花店无权向刘某请求返还财产(第三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5)第三人拒绝领受,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连环买卖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提高效率)---给第三人创造义务
VS指示交付,看标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有没有分离:没分类就是涉他合同;分离就是指示交付(自己所有他人占有,出卖返还原物请求权,未交付有权追究侵权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本质是“无约定+主动履行+合法利益+原则上法定债权转让(追偿权)”
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⑴合同未约定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⑷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1、不得代为履行
劳务之债(表演、授课、创作)、承揽合同(定做婚纱)、建工合同(主体工程必须要由总承包人亲自完成)
2、得代为履行
合法利益(防止变相的行贿)、次承租人(可代为承租人支付,债权人没有拒绝权--金钱之债,支付之后,次承租人有追偿权)、抵押权人约定抵押人禁止转让(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涤除权)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拒绝权)--但重量级要一样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取货时付款)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验状况的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逃债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
后履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相应的抗辩(主给付义务之间的抗辩,而不是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间的抗辩)
情势变更
成立后,市场发生了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何认定情势变更:政策变动/供求的异常变动导致的无法预见的涨跌;双方皆主张变更的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排除情势变更的约定被认为无效
VS不可抗力:1、履行的难度VS成本过高;2、法定免责是由VS需要法院裁量;3、从违约角度(承担责任的问题)VS从合同效力出发(继续履行/变更的问题)
合同的保全(事后诈害债权)-保障债权的全面实现--担保制度(保护债权人)--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消极不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增加而不增加我代你增加)--解决三角债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时,为保全其债权,以债权人名义代为行使
对相对人债务的担保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
构成要件
1、两笔债均合法且到期、2、怠于行权(只要没有采取仲裁/诉讼-公法措施,就可认定--为了防止乙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
3、怠于行权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题目中必须要描述乙公司除了对丙公司2000万债权以外无其他财产)、4、非专属(基本生活保障-救命钱、人身专属性-人身价值高于财产价值--利益衡量原则)
甲告丙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诉讼:范围:债权为限;四个程序要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当事人;2、要有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们法院的受诉范围具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
丙以与乙有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的主管提出异议:基于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对债权人甲不发生约束力,不成为阻却事由
诉讼地位如何确定:1、原告甲:债权人;2、被告:相对债务人丙和丁(担保人) 3、债务人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已过诉讼时效,丙和丁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抗辩权移转
丙公司只要否定四要件之一就可以否定债权人的代位诉讼权
若债权人胜诉由乙(无独三)承担必要费用--怠于行权
谁起诉谁受益的直接清偿规则,丙/丁直接向甲公司给付
均中断(重启加三年)
特殊:代位保存权: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将满,可以行使代位权;若胜诉--入库原则(实质上无优先受偿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
积极作为:债权人权(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你把财产都捐了我去)
1、事后诈害债权行为: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担保、赠与、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构成要件
事实四要件:1、合法有效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恶意(有偿看这条);3、客观上,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不应减少而减少)、4、该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例:1、捐赠发生在债权之前,无因果关系,不可撤销;2、如果该赠与资产不是唯一偿还财产,则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程序四要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当事人;2、要有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们法院的受诉范围具有管辖权(原告就被告)
诉讼地位:原告:债权人 共同被告:债务人和买受人(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合并)
可分动产的赠与撤回(债权范围内部分返还);不动产赠与的撤回(全部返还);撤销权成立债务人需承担律师代理费;撤销权的行权期为1年(除斥期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3例外:1、经公证1、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3、道德义务性质);
2、有偿(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以物抵债且相对人知情、。。等7种)
有偿诈害债权:构成要件多了一个: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恶意(即--相对人知情)
实施了诈害行为:不合理价格:1、小于市场价70% ;2、高于市场价30%;3、与相对人存亲属/关联关系不受上下浮动30%限制可以撤销。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债的变更体系(人\物\关系)
狭义债的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合同的变更-变的是标的物)
债的转移(内容不变主体变)
债权转让(债权人变了)
债务承担(债务人变了)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权债务人都变了)
1、合同的变更--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标的物)进行修改/补充;条件: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明确变更合同的合意
2、债权转让(让与-债权人变了)
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场景:不良/保理(应收账款)/讨债公司);核心--平衡债务人利益保护(1、不能确定谁是真正债权人-仅靠通知;2、双重给付的风险-表见让与)VS债权流通性
生效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有可让与性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
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1)内部效力-转让协议签订时;(2)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通知达到时(让与人/受让人,谁通知都行,书面、口头、行为(起诉-确认之诉)均可):提供转让协议/转让公证书;(3)未经通知不产生外部效力(特殊:证券化债权、电影卷、礼品卡转让不需通知、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电话使用权、特别约定过不得转让的--须经债务人同意)
保护债务人:若转让人 通知后反悔,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转让(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表见让与:保护债务人的履行利益,只要债务人把钱给付了受让人,那怕转让协议无效/被撤销,都不能再让债务人双重给付
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让与人脱离原债关系,不再享有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并取得从权利(担保物权);2、让与人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
3、外部效力:1、通知达到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债务人接到通知后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原责权人构成不当得利,该履行对受让人无效(受让人可以再要一把);3、诉讼时效抗辩权可转移给受让人(可以追加无独三--因为转让人已退出法律关系VS代位权诉讼:应当追加无独三--因为乙公司未退出法律关系),受让人救济:追究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4、多重转让(一债多卖)情况下,--外部效力谁先通知谁有权;债务人可已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免责。
债权抵消(到期在先原则,谁的先到期保护谁)
(基本前提:债权转让不得让债务人的处境恶化)债权债务人相互有债的情况:1、20万(债务人的债权)先到期/同时到期,保护债务人,债务人有权行使抵消权,受让人质能向债务人主张10万元,后再向转让人主张20万;2、30万元先到期(债权人),保护受让人,债务人无权行使抵消权;受让人可向债务人主张30万,后债务人再向转让人主张20万。
3、债务承担(转移--债务人变了)
又称债务转移,指在债的关系不失同一性基础上,债权/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该第三人称承担人
生效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退出机制/同意)--债务人变少了
签订方式: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应经债权人同意,未做表示视为不同意--内部有效外部无效--内外有别);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顶债务承担协议(以“签字行为”表示同意)3、三方合意签订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转多少担保人免多少担保责任
内外有别,双重同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书面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加入机制/通知)--债务人变多了
加入方式:1、债务加入协议 ,通知债权人;2、第三人对债权人发了一份承诺函,本人也还。
债权人未做表示视为同意
类推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承担多少(有约从约,无约全部);内部的追偿权(有约从约,无约可基于不当得利追偿)
(有约定+未履行+连带)VS第三人代为履行(直接归还500万)区别:无约定+主动履行+合法利益---享有追偿权(法定债权转让)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权和债务人都变了)
意定的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
限定继承规则(父债子偿)
买卖不破租赁
公司分立、合并后
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求偿权
机关法人终止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失效)
一、清偿(履行)
2024代物清偿(以物抵债-什么债都可以)
分类
履行期限届满后(清偿型)的抵债合同
1、诺诚性合同
2、合法有效
3、原则上新旧两债并存(1万/表)
4、债权人享有催告后的选择权
5、司法文书不发生物权效力(只是确认了相互之间有抵债协议)
6、以他人财产抵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型)专题24讲
构成要件:1、有原债务存在;2、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有双方合意 4、债权人/其他受领权人现实的受领给付
VS流押(质)条款---借期届满前债权人的约定,剥夺了标的物的市场定价权,法律不认
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
子主题
一、有约从约,二、无约指定(凭证用途),三:1、已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2、抵充普通债权(无担保/担保少)3、负担重(利息高的),4、到期先后,5、比例
费用、利息、本金的清偿抵充
清偿顺序:约定>费用️>利息️>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例外,第一反应90%错的)-必考
分类
双方解除(协议/协商)--事后所为--效力消灭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有解除权(事前所为)
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
一般法定解除
地震--不可以抗力(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且不可追究违约责任)
一旦债务人履行义务迟延,债权人要先行使催告义务(法定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不定期合伙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信任关系/行纪合同(寄卖)的双方、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无期限的双方、承揽合同(加工修理定做)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双方(明星代言)
5个核心考点
1、对象法定(生效后未履行完的合法有效合同);2、程度法定(根本违约-无法实现/落空“导致、以致、致使”,才可以解除合同);3、情形法定(双方/单方);4、行权法定(诉/裁/通知--简单形成权);5、效力法定(解除合同三个不影响: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 额外: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VS解除权+违约责任
4个情形
1、不可抗力-双方;2、预期违约-单方;3、延迟履行-单方;4、从给付义务-单方
解除权的行使:简单形成权(诉/裁/通知皆可--受除斥期限制)--原则通知即可--但关于解除对方有异议权(双方均可向法院/仲裁提起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确认之诉),若支持--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解除权的效力(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三、抵销权
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法定抵消、意定抵消
法定抵消构成:积极要件:1、互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货币之债 ;2、主动债权已到期;消极要件:1、侵权之债(侵权人主张的不予支持--暴揍医药费抵一万,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抵消)2、自然之债(抗辩的予以支持)
法定抵消的效力:
简单形成权--通知到达时双方在同等数额内抵消
四、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可采取提存的方式(公正部门)履行自己的合同;不易提存的标的物可拍卖后现金的形式提存;提存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提存部门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提存费应由债权人承担(所有权人),除斥期(5年),若债权人一直未付款,债务人5年后负担完提存费有权取回标的物;
五、免除
债权人以全部/部分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债权-免了(但债务人行使拒绝权,不发生法律效果)
六、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概括承受
1、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相反继承2、第三人同时继承债务人和债务人的遗产;3、企业合并
特定承受
子主题
违约责任(必考)
基本原理
指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双方违约(皆违反各自承担)和与有过失(过失相抵);2、相对性(谁签合同谁承担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第三人不用承担该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单务/无偿)):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构成要件(主观题)--要不要承担责任是法律规定好的: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届满前: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届满后实际违约:(1)不履行-根本违约,主观拒绝,客观不能 (2)不适当履行:①质量(瑕疵履行,质量不行)加害给付(既违约又侵权,手机爆炸了,择一选择);②少履行;③延迟履行,卖方迟延交货(法定催告义务),债权人迟延受领(提存));3、不存在法定(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影响,部分/全部免责)。--看图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要钱只能要一回,三选一;主观题年年考构成要件,务必要记忆
违约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实际履行)
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永不灭,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间接强制履行:对方可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损失范围内)
除外:1、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商铺售罄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合同僵局(违约方司法解除合同,必然是例外:司法解除权+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1、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守约方的曾火打劫)
采取补救措施
瑕疵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
损害赔偿金(重点)
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来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加法:1、替代交易法、2、市场价格法;3、获利返还法-知识产权领域)
生产利润损失(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
经营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提供劳务合同)
转售利润损失(连环买卖合同)
减法:限制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苹果电脑死机导致文稿丢失需赔众合10万,不能去找电脑经销商--链条不能太长)
减损规则:租赁合同,没有履行减损义务以后造成的损失不用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因祸得福,国产牛肉冒充进口卖你,国外发生疯牛病,国内牛肉价格暴涨。(填补性损害原理)
损害赔偿金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关系(三者可以并用)
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法院可调节(被动司法调整规则):1、请求法院增加的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约定的高于实际的不过分的适用于约定的;3、过分的(超过造成损失30%的)可以请法院/仲裁予以适当减少。
分类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恶意违约(二次违约)原则不调,
司法调整
1、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司法强制干预契约自由);2、调整方式(抗辩/反诉)3、主动释明 4、调整幅度(30%)
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并用
定金(实践性合同)--惩罚性20%
如何认定:1、直接写明“定金”;2、未写明但约定了惩罚内容
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缔约而交的定金)
效力:给付的不立约--丧失;收受的不立约--双倍返还
成约定金(自交付定金时认定主合同成立)
证约定金(仅以证明主合同成立为目的)
违约定金(给付的不履行债务,收受的有权不予返还;收受的不履行,则双倍返还)
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保留主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丧失/赔付2倍为代价)
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只能泽一选择
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选择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必考)
基本原理
含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款价的合同(系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非书面)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影响第二关只影响第三关(合同的签订并不发生物权变动)
风险承担(双方无过错情形)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意外损毁、灭失由何方负担(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负担(占有者承担风险--交房、交车--利益承担风险理论)
157条:不成立/无效/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恢复原状(同时履行抗辩权)+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在先
根本违约在先者承担
因标的物瑕疵拒收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除另有约定外,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
路货买卖,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找买受人,本质是单据买卖(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货单+保险单),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唯一例外)
代办托运(委托合同)
不包邮,委托出卖人找一个承运人帮我运货:1、约定交付地点,交付时由买受人承担;2、不约定交付地点/不明确:交给承运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风险负担与从给付义务
未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量级对标)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标的物毁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孳息归属
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占有者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新产品推介过程中,系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任意性)
形成权是指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产生私法效果的权利
试用期
沉默--积极:届满不做意思表示,视为同意购买;消极: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视为同意购买
选择权
明示同意
视为同意:1、付款行为 2、非试用行为(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行为)3、消极默示行为(届满未做表态,视为同意)
使用费--有约从约,原则买受人免费
风险负担--试用期内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动产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之首)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其他义务,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权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动产所有权保留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个对抗力)
改变普通动产买卖背景下,交付就改变所有权的规则(谁先履行谁被动)---交付全款,物权发生变动。(题目:“付清全款前,保留所有权”)
取回权(一个权利):出卖人;事由: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仍未(已经支付总价款75%(一个数字)以上的,无权取回);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他物权,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
回赎权:买受人;事由:1、取回标的物后,在双方约定的合理回赎期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2、买受人在回赎期内没有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3、出卖-(原未支付+必要费用)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分期付款
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合同
卖方权利
取回权(支付价款小于全款8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的,可择一
变更权(一次性付,加速到期)
解除权(使用费vs支付款价之本金和利息;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一物数卖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普通动产
先交付>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
先交付>先登记>合同先成立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不可解除)不可讨价还价,要事先通知断电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及时抢修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单务合同(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但是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诺诚性合同、无偿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个意思表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遗赠)
瑕疵担保责任(原则: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1、附义务的赠与(专款专用/专武专用/专门专用--有瑕疵的,在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故意不知瑕疵/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送狗被狗咬)
权利(与单务相关)
任意撤销权(发生物权变动前)
例外(经公证的、公益性质、道德义务(亲情、报恩))
法定撤销权--发生物权变动后(忘恩负义)行权:知道撤销事由其,本人撤销1年除斥期
严重侵害受赠人近亲属(重伤/死亡)
致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知道起6个月
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孝顺)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关键词:用于)
VS附条件的“如XXX生效/失效/终止”
穷困抗辩权(挡箭牌)
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
借款合同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未按用途(根本违约),债权人可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义务:不能砍头息,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实践性合同)
成立: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禁止高利贷,不能超LPR4倍;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但不影响逾期利息
企业与自然人
企业与企业
让与担保(从合同,非典型,只发生在民间借贷中)
放高利贷
第一层:民间借款合同(主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层:让与担保合同(从合同)合法有效
1、买卖合同无效(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2、流押/质条款(直接归)无效 3、担保合同 有效
第三层:是否有顺序
1、完成公示(登记/交付):先让与担保/有顺序/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效力
2、未完成公示(未登记/交付):后让与担保/无顺序/无优先受偿权/债权效力
保证合同(人保)
基本原理
以人的信用提供的担保保证人全部财产均属于责任财产(单务-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无偿、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事人是:债权人、保证人--无偿的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可有偿
保证人的限制:1、机关法人、2、居民委员会、公益目的的、非法人组织不能当保证人
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单独地书面
主合同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
保证人以单方书面形式给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
保证方式(先后顺序)
一般保证(先债务、后保证)--老百姓
有顺序
先诉抗辩权(不得单独先起诉、不得单独先执行)可共同起诉;执行有先后
丧失-债务人无偿债能力(1、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供执行;2、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足/丧失履行能力;4、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顺序)--银行多
无先诉抗辩权,诉/裁
爱告谁告谁,执行时任意选择
保证人--无条件追偿权
保证方式的推定
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来;题目中看“连带‘
债务加入-独立性(承诺函一起加入-有协议、未履行、连带、追偿权-不当得利)VS第三人代为履行(无协议、主动履行、合法利益--追偿权-法定债权转让)VS连带责任保证(有协议+未履行+连带+追偿权)-从属性
债务加入的责任更大--主合同无效也要承担
保证范围(大小的问题)
有约从约
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
物的担保多了一个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证从属性(六大从属性)
发生、变更、转让、消灭、效力、范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加重保证人责任的,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如增加数额、延长时间)
若延长期限覆盖全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家中保证人责任,通知即可
主债权转让
双重同意
例外: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债务转让的从属性(退出型)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转移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全部转让的则全部免责
例外: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先债权人同意(主权利,不要式)后保证人(从权利,要式,必须书面)
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有约从约
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6个月
除斥期间,无约6个月(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的,不再承责任
一般保证(拒绝权消灭之日起)
连带责任(请求承担责任之日起)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两者不可能同时存在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
范围只能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多少追多少,并非需要债权人全部收回);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没有过错
乙支行应应自己的名义行使追索权(非法人机构是有程序地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流押/质条款是在抵押/质押合同中出现(为了不剥夺标的物市场定价权),只发生在物的担保中,保证没有流押流质的问题,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银行可以直接从账户中扣划。
法定代位权(保证人&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代了债权人的位,去行使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P327页例题:1、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作为最终责任人,其抵押财产应先执行;2、若保证人主动承担了保证责任,在还有外债未履行完的情况,有权请求拍卖债务人对该笔债务的抵押不动产(因为保证人此时享有法定代为权,原债权人有权拍卖其房屋优先受偿)
例外: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债务抵押物不够偿还主债权的情况下,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债权人没饱,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就没戏)
抗辩权
只要债务人有的抗辩权,保证人都有,他还单独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行动要保持一致,若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保证人不行使,保证人有过错,不享有追偿权
甲行驶了先履行抗辩权,丙公司付钱,则无追偿权
抵消权和撤销权
保证人可以摘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担保(担保物、顺序)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个保证人(可以是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间并未就份额做出约定,对外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任意倾诉
VS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类型
共同保证
1⃣️一般保证+按份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2⃣️一般保证+连带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3⃣️连带责任+按份共同
任意起诉,份额执行
连带后约定各自份额的,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4⃣️连带责任+连带共同
任意起诉,任意执行
共同物保
1⃣️债务人+第三人 物保
共同被告+先执行债务人,不足再担保人
2⃣️两个以上第三人 物保
共同被告3+无先后顺序
混合担保P335
1⃣️债务人物保+第三人人保
有约从约,无约先债务人
2⃣️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共存
无顺序
内部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不知对方存在(背对背)
无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知道对方存在(面对面)
1⃣️按份共同担保
担保人间无追偿权,只能向主债人追
2⃣️连带共同担保
担保人间有追偿权,有顺序--先追主债务人--不足追其他担保人(例外:担保人间单独有约从约-与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无顺序限制)
3⃣️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按比例
4⃣️在同一份合同上签章
按比例
重点:共同担保(顺序)
1、起诉时
找一个特殊的人(做题时只需关注是否一般保证人(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2、执行时
一般保证人(找一个特殊的人)
债务人物保(找一个特殊的物)
只要发现债务人的物保,先执行他就完了
3、追偿时(找一个特殊的关系)
连带共同担保(没有约定份额)
物保VS人保
反担保(担保债权)
“求偿担保”指债务人/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履行债务/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担保合同(债权)和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是追偿权),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类型: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
租赁合同
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的分离就会扯皮(承租人把房子卖了)
基本原理
6个月以上为要式,小于20年
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义务
出租人
维修义务
有约从约,无约出租人,承租人有错则承租人
承租人
禁止添附
禁止转租
权利
承租人
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1、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可以解除;2、部分/全部毁损的(不可抗力)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3、查封、扣押、物权权属有争议、违章建筑
买卖不破租赁(公示在先-债权优于物权)
例外
先抵押后租赁
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物权)➡️次承租人(转租)➡️承租人
承租人15日内未表示,视为放弃/拍卖5日前通知
出卖给近亲属(8类)
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生米熟饭)
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购买合同不影响
续租权(稳定性)
共同居住人(1、承租人的亲属、同居者);2、共同经营者(合伙人)---有效
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仅限房屋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租
合法转租
经过出租人同意,1、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及次承租人应赔偿损失。2、超期转租,超出部分不具法律约束力。
违法转租
根本违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知道后6个月未行权的,视为同意。
无效租赁(违法)
可请求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无效,但在一审法庭终结前,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一房数租(均合法有效)
合法占有者➡️备案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装修扩建
装修
有约从约,无约自费
扩建
先报后建
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
合法建设
出租人负担
不合法
双方过错分担
不定期租赁合同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融资租赁合同(什么都不干只收租金)
传统型融资租赁合同(真正利他合同/3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使用价值),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
要点: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若标的物不合约定、未交付(催告后),承租人在通知出租人后可拒绝受领;2、标的物质瑕疵承租人可直接向出卖人索赔/请求修理,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干预选择出租物的除外),且承租人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维修期间租金照付)、造成第三人人身损/财产损的赔偿义务;3、不可抗力的毁灭,风险由承租人承担;4、租赁届满后归属没约定的归出租人,有约定的归承租人
区别于买卖
1、 2、3方可约定;3、
区别于租赁
1、维修不同;2、不可以抗力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占有改定/2方)-租赁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1、对于租赁物的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未取得不影响融租合同的效力;2、承租人催告后仍不付租金,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类分期付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3、承租人卖出租物,第三方善意取得,出租人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虚假租赁物则合同无效--双方虚假意思表示
特征
物直接交于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用直接找出卖人
动产担保的七大家族总结(值5分)
子主题
保理合同(应收帐款做担保)-必须保理公司
赊销交易背景下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将有的应收账款转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
种类
债权转让(内外有别,双重通知)
虚假应收账款,在保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有效
应收账款债务和债权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变更供应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发生效力
有追索权(担保/选择权)
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保理人不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约定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视为非典型担保的原因(回购型保理--应收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回收时,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反转让,要求债权人回购/还款)
约定追索权,两边都可以主张,多退少补
无追索(无担保/选择权)-买断型
仅向债务人追索,多的不返还(系真正债权转让)
一债多保
先登记(征信中心)➡️先通知(到达主义)➡️按比例
承揽合同(民事)(提供劳务)
人身信赖关系
主工作由承揽人完成(第三人完成的需定作人同意)
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不需定作人同意
定做人在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享有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商事)
书面形式
四大禁止行为
发包人支解发包
承包人全部转包或全部发包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情形(99%无效)
未取得资质或登记不符
行政许可
挂靠
阴阳合同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范围
起诉前发包人未取得许可证
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
合同相对性原理例外
垫资
性质
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欠款
利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
有约从约,不得超同期利率
无约视为无利息
诉讼地位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和发包人为第三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18个月-重点-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法定
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装修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1、质量合格,即便合同无效,未竣工也不影响优先权、2、先履行法定催告义务,3、国家重点、特定用途工程、应当拆除的违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不支持。
补充--债权优于物权
不动产预告登记
租赁权公示在先的情况下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运输合同
强制缔约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免责事由
人身(应承担伤亡赔偿责任)
无过错
旅客自身健康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财产
自带物品
过错赔偿
托运物品
无过错
货运合同
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承运人有留置权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书面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
种类
委托开发代理
专利权归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代理
专利申请“一票否决制”
共享
独占许可
1个人
排他许可
2个人
普通许可
N个人
技术转让、 许可、咨询、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民事)
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 视为保管,可有偿/无偿,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人有留置权,并有妥善保管和亲自保管的义务
仓储合同(商事)
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商事合同、有偿、诺诚、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有紧急处置权;存货人有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
委托合同(民事)
委托人权利
任意解除权
损失赔偿请求权
有偿委托
过错赔偿
无偿委托
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
间接代理
委托人(介入权)
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
物业服务合同
书面形式
应当继续工作、不得拒交、不得停止 60/90
行纪合同(商事)
委托第三方帮忙卖,约定多少就多少,其他都是第三方自理。合同相对性原理
中介合同
跳单/拉皮条
合伙合同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旅游合同
人格权编(客观2分)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尊严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不侵犯丈夫人格尊严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
生命权
死亡
身体权
完整性(留个疤痕)、自由活动(剪他人头发、医生误摘器官)、行动自由
健康权
功能无法正常运转、内部器官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艺名、网名等)
干涉(强迫歌星变更其艺名)、盗用(自称某人之子推销物品)、假冒(既用姓名又用身份--冒名上大学)-披露真实姓名、曾用名不算侵犯姓名权
保护公司名义(公司法)
肖像权(可识别的外部形象)
丑化、污损、伪造、制作(表情包)、使用、公开(宣传、橱窗、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明星代言/自然人声音,没有约定期限的,双方有任意解除权;对明星做有利解释;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寻人启事)
名誉权(信用)-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散步虚假事实,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必须要有特定指向
特殊情形:1、为公共利益的新闻报告: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歪曲捏造事实的; 2、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以真人真事/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受害人有权请其承担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人和非法人无精神损害赔偿
荣誉权(荣誉称号)
非法剥夺、诋毁、贬损(当众撕毁他人荣誉证书、摘取他人牌匾、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称号是造假而来的)
隐私权
客体
私人生活安宁(非法跟踪、窥探、塞垃圾信件、电话骚扰、敲门骚扰、静坐他人门前讨债)、私密空间(公共卫生间按摄像头、更衣室、电话亭临时栖身处)、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不愿公开的一切信息)
骚扰、窥探、私家侦探、人肉等
婚姻自主权
婚姻家庭编3分
婚姻家庭关系
身份权: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1045:配偶、血亲(舅舅姑妈)、姻亲-岳父母)
近亲:配偶、子女、父母、兄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消极的确认之诉)
重婚(不可治愈绝对无效)、婚龄、近亲
可撤销婚姻(撤销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
疾病、胁迫
1年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结婚过错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受 侵)
夫妻财产(协力原则)
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法定共同(共同共有)
例外:法定个人财产(特定财产)--有没有人身专属性()
约定夫妻财产制:1、书面形式 2、约定优先于法定 3、个人债务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婚内,一方受赠财产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1、一方父母全额的(有约从约,可判归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2、一方/双方部分出资(有约从约,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另一方补偿)
继承财产的处理
原则系共同,遗嘱确定只归一方除外
放弃效力:张三放弃继承权,其老婆不能干预(例外,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老婆孩子需要照顾)
夫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为什么借这个钱,钱花哪儿去了)
共同事务--(生活、经营?主观、意思-签字)--共同债务--连带清偿--对债权人有利
个人挥霍(赌博/吸毒)--个人债务--独自清偿
婚前--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婚内:原则:1、双方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
例外:1、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的除外;2、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3、另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注意:1、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予支持;2、一方在赌博/吸毒中所负债务,不予支持;3、离婚分割确定的,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另一方按协议/判决承担相应债务的应予支持。4、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只及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
婚内: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另一方不同样支付的
打赏女主播明显超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
离婚时/离婚后:上述1情况的离婚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发现之日起3年)
离婚
协议离婚
订立书面离婚协议(载明自愿、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程序:1、申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2、期满后双方亲自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3、查明自愿及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登记发证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可申请补偿)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生育致离婚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后人身财产
孩子
两岁前母亲抚养、中间按最有利孩子的原则判决、8岁时自己选择
抢孩子--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予以支持;若因赌博家暴等原因主张抢孩子的,法院应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继父母离婚的处理(新)
收养(登记)后不会因为离婚而结束,离婚不影响监护
探望权
是权利‼️,而非义务
对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行为
子主题
财产关系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协议
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法院应当认定没有生效
登记离婚后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但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公司股权分割(共同共有),不以登记为准,跟房产登记一样
财产给予子女的处理
1、给子女的,不能撤销,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2、协议中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孩子可以告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3、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请求撤销的,予以支持
经济补偿制度(如家庭主妇)、经济帮助
全职太太的,补偿
经济帮助--居住权
收养关系
收养人
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特殊问题
不受限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华侨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的
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承编2分多选
继承关系
基本原理
死亡推定时间
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一起
遗产范围
自然人,死亡,遗留,个人(共同财产,必须剥离一半给配偶,一半为遗产),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遗产
继承权
绝对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继承权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对遗嘱动手,妨碍设立遗嘱
有上述任何行为都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放弃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形式】-反悔的由法院定
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反悔不予承认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无遗赠/遗嘱/无效(放弃/丧失/先死),依据法定
继承人先死-按法定继承
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拟制)
公婆/岳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不论再婚否)、孙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分配例外
原则:均分
意定:不均等
困乏应多分、共同生活/主要抚养可多分、不抚可少或不分
两无归公、孤婴侄养对生适分、继子女双重
遗嘱继承
公、自、(录、口、危急、代、打(每页签字)--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
效力
行为相背(卖房)视为撤回
多份相抵,最后为准
无效遗嘱
无、限、欺、胁、伪、篡、未留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份、处分了配偶的
代位继承
一次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1、爸妈先于爷姥死亡的,外/孙子女代位继承;2、侄甥有权代叔舅的遗产
转继承
两次继承
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推选/共同/民政,村委会;有争议的申请法院指定;
义务:通知、保管、遗产确定、胎儿应留份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60天内接受/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附生养死葬义务)-
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法定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签
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的债务处理
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首先法定继承人清偿;不足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
侵权责任编(主+客5分)
侵权责任基本原理(事实行为)1、责任主体2、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3、有没有免责事由
调整范围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
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知产)
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相对权(债权)-需要义务人履行才能实现
合同相对性原理,不适用侵权责任救济
民事利益
胎儿利益
其他民事利益
死者人格利益
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
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看身份-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人的预见水平,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过错(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加害人举证)
医疗机构/医疗损害/动物园动物致害/不动产坠落/堆放物倒塌/妨害通行物致害/林木折断/地面施工侵权/地下设施侵权
无过错原则(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社会共同利益
监护人责任/用工/帮工/产品/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高度危险/饲养动物损害/建筑物倒塌责任
合法行为亦可以构成侵害行为(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平补偿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过错)
高空抛物、紧急避险
见义勇为、完人暂时丧失心智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喊打小偷)
完人➕完人(连带)
完人(必赔)➕无限人(完人单独或与监护人部分连带责任说(小圈2000元三人连带)超出由责任主体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三小孩一起往高速公路上砸石头,不知道谁砸的)
确定侵权人则侵权人负担,不确定全部一起连带(对外连带,对内均等);免责事由:指明具体侵权人(转化为一般侵权)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A=B=C
连带责任(A\B两企业一起往河道排污)
原因力结合A+B=C
按份或均摊(AB两企业一起排污,发生化学反应导致鱼死)
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不负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
原则不承担,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紧急避险
人为(由引起人)、自然(不承担、或受益人补偿)、避险过当(适当承担)
两害避其轻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减轻责任
闯红灯VS超速相撞
自甘冒险
体育活动、户外探险;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
逃债跑路、吃霸王餐、睡霸王觉,扣留其人/证件、取其车钥匙--须紧急情况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
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仅自然人可以主张
依据
侵权/违约行为完成严重精神损害(手机爆炸毁容)
适用范围
人格权益
身份权益
配偶权、亲子权(报错小孩/拐卖)
人身意义(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父母遗照)
起诉主体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转化为财产权的除外
已起诉/已承诺的可以转化
财产损害赔偿
市场价
七类特殊主体
监护人责任(无过错-替代责任)
无限有钱自己赔,不足部分监护人补(补充赔偿)监护尽职可减。无限人列为共同被告
侵权不满18,被诉满18,--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依然适用监护人责任。
父母离异的共同承担责任-离婚不影响监护、侵权责任,仅影响抚养。··
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
用工责任(替代责任)--劳动或劳务关系(基于报偿责任原理)
单位用工(责任主体都是单位)
劳动者自己受到损害(工伤处理)
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
内外有別,对内过错追偿,对外单独承担
构成自然犯罪的,用人单位依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双重赔偿(工伤➕民事赔偿)
劳务派遣(报偿责任理论)
实际用工者承担;派遣单位有没有履行选任、培训的等义务的部分连带责任说
程序:一起告
个人用工
自己受损
各自过错
造成第三方受损--内外有别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赔偿也可劳务接收方补偿(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择一对内唯一)
帮工责任
内部各自,外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可不赔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被帮工方
定做人责任(承揽合同--修理、照相、定做西装)
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承揽人承担;定做指示和选任的过失则承担相应责任(选无资质、瞎指挥)
类推适用的: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广告合同
和雇佣的区别:控制力--不受定做人的支配、控制、监督和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责任
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安保义务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人员密集的地方--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第三人侵权: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义务: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期间为在校期间,包括学习组织的校外活动;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举证自己没错
过错推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处理
主要责任是第三、学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择一对内唯一)先诉抗辩权
程序:1、诉第三人 2、第三和学校共同被告 3、仅起诉的法院
七类典型侵权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瑕疵给付是质量问题;产品责任是侵权问题
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因一果)
择一选择(对外择一对内唯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个人用工、帮工责任、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饲养动物、教育机构(侵权行为+报偿理论)
赔偿范围:司法解释赔付里面包含了产品本身的价格
子主题
连带责任(一因一果)
任意选择(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人人有份)
共同侵权
內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
产品警示与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免责事由是由被告来举证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谁开车谁赔)
车撞人--机动车按无过错承担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10%
车撞车--过错责任
受害人举证
特殊情形
租赁借用
过错赔偿
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转让交付
受让人赔偿
组装拼装(违法在先)
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盗抢
连带责任
逃逸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后追偿交通事故责任人
挂靠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
过错责任,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
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驾校责任
驾校赔
搭便车
过错责任(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人共同,按份责任
未投保的机动车
投保义务人和事故责任人不是一人的:事故责任人陪(使用者赔),义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大圈套小圈)
交强险第三者的转化
未拉手刹的,离开本车后,撞到了自己;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才赔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推定医疗机构有错
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例资料
免责事由
亲属不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不真正连带责任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等缺陷/不合格(对外择一,对内唯一)
环境污染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采取隔离措施仍不能避免
数个污染者
原因力竞合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3年
惩罚性赔偿
修复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经营、占有/使用易燃、爆、毒、放射、病毒;、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固有危险性)
无过错责任
一般无过错
严格无过错
违规饲养动物
未办狗证-唯一免责事由(能证明是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
违禁饲养动物(结果责任/绝对责任--无免责事由-藏獒)
动物园【过错推定】
建筑物、物件损害
不动产倒塌、塌陷
无过错原则
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他人原因造成的
高空抛坠物
公平补偿规则(找不到谁扔的)
责任主体: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免责事由: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找到的:具体侵权人先赔,物业公司补偿
民法概述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法律地位、法律适用
自愿原则
不得强买强卖、虚假意思表示
公平原则
车位置换、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公平补偿
诚信原则
权利滥用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权利
民法的逻辑
是实体法、私法、权利法,其体系的构建是以民事权利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法定分类
财产权(VS总结)
物权
债权
综合性权利(财产性+人身性)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婚姻家庭)
学理分类(作用的不同来分类)
支配权(物权)
分类1(客体的不同)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绝对权、对世性
分类2
主体-人
权利人特定
义务人不特定
内容-关系
权利人实现权力无需义务人辅助/协助/配合
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客体-物
物权的客体
特定化的物和权力
人身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
智力/智慧成果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使民法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一个人说了算(单方意思表示产生私法效果)
往往是以效力待定的合同来作为模型的(限制行为能力)
撤(1、效力待定的-相对人善意-明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抵消权、追、解除权(当事人约定)、否认、选择权(买还是不买)、继-继承人沉默接受、遗-受遗赠人沉默放弃
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的限制
形成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
简单形成权(或诉或裁或通知--解除权);形成诉权(需要价值判断,或诉或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请求权(债权)--攻击性权利
人物关系分类
主体
权利人特定
相对权/对人权
义务人特定
内容
权利人实现权力需要义务人辅助/协助/配合
义务人负有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客体
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之债),未受侵害(合同之债)
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防御性权利
一时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使和限制
行使:指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2、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方法
事实行为的方法:占有/消费所有物
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出卖/赠与所有物
限制:以鼓励和维护为原则,以限制或否定为例外(权利不能滥用)
1、国家法律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征收和征用
3、他人权利的限制:相邻关系
4、符合诚信原则,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5、可能受到期间的限制: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区分过失
一般过失(普通人)
重大过失(专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