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 关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 关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第三节 税率及税率的适用★,第四节 减免税及管理,第五节 完税价格★★,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 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6-07 09:57:46第十章 关税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关税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 以准予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3.有较强的涉外性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进出境旅客,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2.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按“货物”征税。
第三节 税率及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2.进口税率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
1.进口货物税率
2.进境物品进口税率
征收进口税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 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3.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一)逻辑拆解
记成 “优先级 + 从低比 + 特殊限” :
1.暂定税率先 “抢位”(优惠 / 最惠国税率货物可用);
2.协定 / 特惠和最惠国、暂定税率间,持续 “比谁更低”;
3.普通税率被 “特殊限制”,想用优惠得特批。
(二)做题流程
典型例题 (单选) 甲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该货物同时适用最惠国税率 20%、暂定税率 15% ,且属于协定税率适用范围(协定税率 18% )。则该货物进口时适用的关税税率是( )。 A. 20% B. 18% C. 15% D. 需国务院特批确定 解析步骤 第一步:判断基础税率框架 货物原产于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本可适用最惠国税率(20% ) ;同时属于协定税率适用范围,协定税率 18% 。 第二步:看暂定税率优先级 规则① “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这里货物能适用最惠国税率,且有暂定税率 15% ,暂定税率可优先用。 第三步:验证从低原则(补充确认) 规则③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对比: 协定税率 18% 、暂定税率 15% 、最惠国税率 20% → 暂定税率 15% 最低,符合 “从低” 逻辑。 答案 C(15% ) 延伸考法变形 若题目改为 “该货物原产于普通税率适用国,但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批适用最惠国税率,且有暂定税率 15%” ,则: 先看普通税率限制(规则④ )→ 特批后可适用最惠国税率; 再套暂定税率优先级→ 用暂定税率 15% ,答案仍选 C 。 通过例题能发现:核心是 **“暂定税率优先 + 从低比较”** ,不管基础税率是最惠国还是协定,只要有暂定税率且符合适用条件,优先选最低的~
1. 遇到税率适用题,按以下步骤判断:
2. 先看货物是否适用
3. 普通税率→ 若是,除特批外,不适用暂定,默认普通;
暂定插队优惠 / 最惠国,协定特惠从低挑,普通税率少优待,特批才沾最惠光
二、出口关税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
申报进出口之日税率
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
每次申报进出口之日税率
核准可先行申报进口货物
装载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指运地申报之日税率(先行申报的运输工具抵达之日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启运地申报之日税率
超期未申报海关变卖的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违规被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违规定行为发生之且税率(不能确定时适用发现之日税率)
再次填写报关单
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④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四节 减免税及管理
(1)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2)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一、法定减免
1.【税额≤50 元】税款低于50元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
3.无偿赠送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海关放行前损失:全损免征,部分损按比例减征
5.运输工具必需物资:途中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6.国际条约约定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直接用于)
2.残疾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特定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4.重大技术装备
5.新增: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6.新增: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货物:
7.新增: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8.新增:抗艾滋病毒药物。
三、暂时减免
暂时免税: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6 个月内复运的展览品、科研设备、盛装容器等(需缴纳保证金)。
四、临时减免
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 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四、减免税管理基本规定
1.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审核,担保,后续管理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 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
①船船、飞机:8 年;
②机动车辆:6 年;
③其他货物:3 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完税价格的确定
完税价格=货价+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必要的调整
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①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②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③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④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应当视为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的情形:
①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③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
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⑧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企业成员的:
⑨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应考提示】9条中提示注意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其他内容简单了解即可。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买方负担的佣金(除购货佣金即买方佣金)、包装费、容器费。
(1)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2)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3)卖方佣金: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计入完税价格。
境外提供的材料、模具、技术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需分摊)。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支付为销售条件)。
卖方从买方转售收益中获得的分成。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后基建 / 安装费、境内运费、进口税费、境内复制费、技术培训费。
购货佣金即买方佣金
符合条件的融资利息(独立协议、单独列明、利率合理)。
易错易混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相关费用的确定(I F)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5 种)
1.相同-最低价格
如有多批相同货物完全符合条件,应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 【提示1】“相同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允许表面微小差异存 在) 【提示2】“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2.类似
3.倒扣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 【提示】如果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4.计算
(生产用材料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I+F)
5.补救方法
上述方法应依次使用,但应进口商要求,第 3 和第 4 种方法次序可以颠倒。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
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中所含价值或费用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8项)
三、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确定完税价格: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 6 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税款担保
四、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规定
对于个人进境物品关税完税价格, 根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来确定商品归 类和完税价格。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第二、三章已讲,不详述)

1.限值以内-单次5000 年度26000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2.超5000但低于年度26000
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成交价格+境内输出地装载前运保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装载后运保费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运输费 保险费等
4.其他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征收管理★
考得比较全面
一、关税缴纳
申报时间
进口14日内
装货出口24小时以前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最长延期6 个月(需提供担保)
二、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
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 ×0.5‰× 滞纳天数(从 16 日起算,含节假日)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保全措施
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措施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适用于 3 个月未缴清税款)。
三、关税退还
1.多征税款退还
海关发现
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的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2.申请退还(1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品质问题,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不征进口;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不征出口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 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期限:纳税人自缴税之日起1 年内申请,海关 30 日内查实退还。
残缺、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免费补偿或更换
(四)因残缺、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追征
纳税人违反每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
关税追征期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1.可以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提示】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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