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资源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资源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纳税义务人,3.税目和税率,4.税收优惠,5.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6. 征收管理,7.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编辑于2025-06-07 15:29:56第八章 资源税
1.概述

1.定义
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特定环节征收:生产(开采)销售或者自用
开采企业销售应税产品时需按规定缴纳资源税,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不同情况计算方式有别
自用环节,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纳税,特殊情况计税价格按特定顺序确定。
收购环节,符合条件的收购单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水资源税则在取水环节征收,具体计税依据和税率因取水情况而异。
3.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
(一)税率的具体规定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定
(二)税率确定的依据
1.实行幅度税率的,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 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 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3.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分类核算:税目或税率不同即需分开核算,避免混为一谈。 从高原则:未分开核算时,税务机关按 “就高不就低” 原则征税,体现税收严肃性。
4.税收优惠
一、免征规定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1.情形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 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 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 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2.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3.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5.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原则
1.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or从量计征。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缴纳资源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单一环节课税)
3.用于其他方面-纳税; 如: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视同销售)

二、从价定率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1)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2)【资源税特例】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2.特殊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资源税特例】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资源税与增值税结合出题时,注意税率的适用,凡需要同时计算增值税的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大多数为 13%,但是天然气、地热适用较低税率 9%。
资源税与增值税结合出题时
资源税计算易与优惠政策结合出题
三、从量定额计征
(一)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四、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 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的规定
类似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一)总原则
“外购 + 自采” 混合销售 / 加工时,分 “直接混销” 和 “混洗选后销” 两种扣减方式,可凭合法有效凭据,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 / 数量;当期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1)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 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扣除凭证

增值税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二)具体规定:

混销直接扣:外购原矿(选矿)+自采原矿(选矿)=销售原矿(选矿) ⇒ 直接扣减

混加后销计算扣: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销售选矿⇒计算扣减(换算为相当于选矿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6.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原则: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基本一致。
销售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7.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除规定情形外,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税率:差别定额税率。
1.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2.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一3倍:特种行业从高征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从量计征
1.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按排水量确定)×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四)免征规定: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管理
1.时间:取用水资源的当旦。
2.期限: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且内申报纳税
(1)按年: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按季或者按月:除农业生产取用水。
(3)按次: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3.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跨省(区、市)调度的调入区域所在地。
记忆
202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