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编辑于2025-06-13 11:57:06侵权责任法
一、概述
概念
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
调整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概念
行为只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
过错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但特殊情况下,被告举证并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概念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伤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能过够举证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方致非机动或行人的损害
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但损失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损害
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坏
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身损害
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精神损害
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直接损坏与间接损坏
直接损害
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
间接损害
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此种损失不是现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而是将来科的财产的丧失或减少
积极损坏与消极损坏
积极损害
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寄存财产的减少
消极损害
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
因果关系
过错
故意
过失
重大过失
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下,没有达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一般过失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程度,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可认定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错
在某些情况下,负责主体必须要有重大过错才负法律责任
四、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参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并造成严重损害的
惩罚性赔偿
定义
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世纪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分类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
消费欺诈行为
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填平性赔偿
消费者
五、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数人侵权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数人侵权的类型
共同侵权
定义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分类
共同加害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教唆帮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定义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分类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及以上分别是是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热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行营责任,难以承担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数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按份责任
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连带责任
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时,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候补责任
六、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
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热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
用人单位
不真正连带责任
劳务接受者
家庭保姆、家庭教师、个人之间的无偿帮工等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实际用工单位
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替代责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承揽关系不采用替代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责任
网络用户
直接侵权,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避风港规则(通知移除规则)
红旗飘飘规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
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体
管理人
组织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直接责任--管理人、组织者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承担第一责任,管理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实行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责任、受害人举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无需举证,教育机构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人侵权时的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概念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内乘客遭受损害时
客运合同中的乘客
违约责任或依过错责任追究侵权责任
好意搭乘
过错责任且适度减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主承担
实际使用人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判断车主有无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对合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判断医疗过失的办法
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是否违反诊疗义务
医疗过失的推定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寂寥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
环境污染责任
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人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
惩罚性赔偿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限于危险的现实化引发的损害)
责任主体
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法占有人
危险活动的从事者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战争等情形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排除珍稀野生动物)
免责事由
能证明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绝对责任
无任何免责事由,适用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饲养人、管理人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只是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使用过错责任推定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
有侵权行为人举证
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证明自己尽到了警示义务或管理职责
证明自己不存在质量缺陷
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
填补功能
填补损失
惩罚功能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损益相抵
赔偿请求权人因同意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时,赔偿义务人有权要求改隶伊加以扣除,从而确定损害责任的制度
过失相抵
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的,减轻或免除赔偿性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之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
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
被侵权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的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