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科一第二十二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记忆)
202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第二十二章,科目一共有十三章的内容,内容分布于上下两册。(说明:基金从业考试共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一 科目二是由两本书混合编成,科目三为私募) 祝您上岸!
编辑于2023-10-30 09:54:07第二十二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记忆)
第一节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
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注意:基金销售机构对于通过基金业协会资质考核并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统一办理执业注册(非自行办理)、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三、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其他(三观判断)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的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三观判断)
注意: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
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5)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基金管理人推介材料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查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推介材料的要求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
(一)报送内容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注意: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
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
(三)报送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四、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①存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坐享财富增长“、
②”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说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六、宣传推介材料的其他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结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避险策略基金应充分揭示基金的风险,同时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七、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注意:不包含基金托管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八、宣传推介材料违规情形和监管处罚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
(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情形
(二)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依法监管)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九、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投资人购买基金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语气收益,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第三节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一、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基金销售费用其他规范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
(4)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7)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③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④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
①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②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注意:没有广告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节 基金销售实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具体应遵循的原则
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客观性原则
④及时性原则
⑤有效性原则
⑥差异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的内容
①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③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与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④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⑤对基金产品或服务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二、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
审慎调查的内容
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既包括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的审慎调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相互进行审慎调查包含的四个方面
(1)基金代销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
(2)基金管理人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
(3)基金销售机构在审慎调查时,应尽力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4)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评价
产品风险等级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至少分五个等级:R1-R5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所依据的四个因素
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应当审慎评估的因素
①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②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
③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
④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
⑤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
⑥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⑦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四、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C1)所符合的情况(自然人)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情况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财务状况
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了解投资人的具体信息
①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
②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住房等财务状况
③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④投资期限、品种、期望等投资目标
⑤风险偏好及可承受损失
⑥诚信记录
⑦实际控制自然人和实际受益人
⑧法规规范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的信息
⑨其他必要信息
注意:不包含血型、宗教、病史等信息
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特别的注意义务
3、特别告知义务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录音或录像要求
(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应当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以此类推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七、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
基金销售机构
通过内部控制保障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
制定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
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第五节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一、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
(一)前台业务系统
定义
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鱼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
分类
辅助式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二)自助式前台系统
(三)后台管理系统
二、基金客户信息管理的内容与保管要求
(一)基金客户信息的内容
①客户账户信息
账号、账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②客户交易记录信息
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二)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管理保密要求(不得有的行为)
①出售客户信息
②向本基金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但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在客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用于该信息源以外的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
(三)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第六节 私募基金销售规范
一、一般规定
(一)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二)原则性要求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销售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的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①特定对象确定
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③基金风险揭示
④合格投资者确认
⑤投资冷静期
⑥回访确认
二、特定对象确定
①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②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登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③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④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⑤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⑥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一)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评估
注意: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四、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
不包含收益预测及其他三观不符的内容
五、合格投资者
(一)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注意区分专业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六、签署合同
(一)风险提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的事项
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
(二)资格审查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三)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四)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②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③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④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⑤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⑥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⑦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⑧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