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围绕能源(石油、电力、煤炭等 )、 交通(民用港口、铁路等 )、 水利、盐业、邮电等特殊用地, 明确 6 类具体情形的征免规定
1.石油天然气施工临时用地:生产建设中,地质勘探、钻井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
2.企业交通专线 / 公路用地:铁路专用线、公路等,在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隔离→暂免
3.企业绿化用地:厂区外公共绿化、开放公园用地→暂免;厂区内(生产 / 办公 / 生活区)绿化→照章征
5.核电站用地:核岛等特定设施用地(不含地下线路)、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征;其他用地→免征;应税土地基建期内→减半征
油气施工临时免,厂外交通未隔免;
厂外绿化公园免,厂内绿化照章征;
盐滩矿井盐业免,核电分地征免辨,基建应税还减半
1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50% 计征;办公、生活区等非直接仓储用地不享受优惠 。
15.科技企业相关用地:2024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用及无偿 / 通过出租给在孵对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农产品市场用地: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税;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比例确定免征;行政办公区等非直接交易服务用地不享受优惠 。
17.城市交通运营用地: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