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5-06-26 14:26:17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实际使用人、代管人
3.权属未确定或有纠纷: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由直接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税 。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土地
包括郊区
税率
分级幅度定额税率,差距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可降低不超过30%
经济发达地区提高需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定→证书→申报调整)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税
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vs纳税单位
情形一:免税单位无偿用纳税单位土地
“免用纳地,免征税”
情形二:纳税单位无偿用免税单位土地
“纳用免地,要缴税”
情形三:纳税与免税单位共用地(多层建筑)
“共用地(多层),按比例(建筑面积占比)”,
10.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围绕能源(石油、电力、煤炭等 )、 交通(民用港口、铁路等 )、 水利、盐业、邮电等特殊用地, 明确 6 类具体情形的征免规定
1.石油天然气施工临时用地:生产建设中,地质勘探、钻井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
2.企业交通专线 / 公路用地:铁路专用线、公路等,在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隔离→暂免
3.企业绿化用地:厂区外公共绿化、开放公园用地→暂免;厂区内(生产 / 办公 / 生活区)绿化→照章征
4.盐业用地:盐场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
5.核电站用地:核岛等特定设施用地(不含地下线路)、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征;其他用地→免征;应税土地基建期内→减半征
油气施工临时免,厂外交通未隔免; 厂外绿化公园免,厂内绿化照章征; 盐滩矿井盐业免,核电分地征免辨,基建应税还减半
1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50% 计征;办公、生活区等非直接仓储用地不享受优惠 。
15.科技企业相关用地:2024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用及无偿 / 通过出租给在孵对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农产品市场用地: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税;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比例确定免征;行政办公区等非直接交易服务用地不享受优惠 。
17.城市交通运营用地: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省级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营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缓冲期】
新征耕地(第 5 条) :耕地一般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为耕地征收后,需要有时间让原本的农业生产状态过渡、完成土地用途转变等(比如可能要进行土地平整、规划建设等前期工作 ),所以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 1 年才开始缴土地使用税,给了一定 “缓冲期”。 新征非耕地(第 6 条) :非耕地是耕地以外的土地,像荒山、荒地等。这类土地无需像耕地那样有较长的用途转换准备期,所以批准征收次月就开始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更快。
6纳税人新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记忆
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