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法律-刑法的思维导图,分为七大板块。历史部分梳理中国古代史、近现代史与世界历史发展脉络;时事政治涵盖国内外重大事件、环保发展、社会公平等热点内容;科技与文化部分汇总古今科技成就、传统文化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关考点;经济部分划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大方向,包含市场理论、国民收入核算、财政与货币政策;管理学部分讲解管理学基础理论、组织行为学以及公共管理相关要点;政治部分包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部分梳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的核心原则与基础概念。导图将零散考点系统归类,搭建清晰知识体系,帮助学习者理清备考逻辑,搭建完整知识框架,高效梳理复习重点,规避知识点遗漏问题,适合分模块逐步学习背诵。无论备考周期长短、基础水平高低,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搭建公基整体知识框架,有序开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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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律-刑法的思维导图,模板完整覆盖了刑法学科的全维度知识要点,从刑法概述中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到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从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常见罪名,到刑罚论中的主刑与附加刑、量刑制度、执行制度与消灭制度,都进行了清晰的层级拆解,让繁杂的刑法条文与理论变得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既适合法考、考研刑法备考考生梳理知识点,也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法律从业者学习刑法基础理论,还可作为法律爱好者了解刑法体系的辅助资料。模板采用色彩区分不同知识模块,重点内容一目了然,可直接编辑修改,轻松添加个人笔记、考点标注与案例分析,适配备考复习、课堂学习、知识梳理等多种场景,助力高效记忆刑法核心考点,提升学习效率。无论是备考初期搭建知识框架,还是冲刺阶段梳理高频考点,都能轻松适配,帮助使用者告别零散知识点,构建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避免遗漏关键考点,大幅提升备考与学习效率。
这是一篇关于职测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判断推理,资料分析,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事业编省考未考)。
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物权,人格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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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法律部分
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言论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
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政治部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哲学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对立统一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政治经济学
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分析
剩余价值理论
资本积累与集中
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概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有制与分配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理论
改革开放政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面深化改革
管理学部分
管理学基础理论
管理的职能
计划
组织
管理的原理
系统原理
人本原理
组织行为学
个体行为
动机理论
态度与工作满意度
群体行为
团队建设
群体动力学
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分析
政策制定过程
政策评估方法
公共部门管理
政府职能转变
公共服务提供
经济部分
微观经济学
市场结构
完全竞争市场
垄断市场
生产理论
生产函数
成本分析
宏观经济学
国民收入核算
GDP的计算
GNP的计算
宏观经济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科技与文化部分
科学技术发展史
古代科技成就
四大发明
古代建筑技术
现代科技革命
信息技术的发展
生物技术的进步
文化艺术
中国传统文化
儒家思想
中国书法与绘画
世界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
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时事政治
国内外重大事件
国内政治经济动态
国家五年规划
重大经济改革措施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全球治理体系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社会热点问题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气候变化问题
绿色发展理念
社会公平与正义
教育公平
医疗保障体系
历史部分
中国古代史
先秦时期
夏商周的更迭
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
秦汉至明清
秦汉统一与中央集权
明清时期的经济与文化
中国近现代史
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
鸦片战争的影响
辛亥革命与民国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
新中国的成立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
世界历史
古代文明
古埃及文明
古希腊罗马文明
近现代世界
工业革命的影响
两次世界大战与冷战格局
法律-刑法
刑法概述 刑法是什么
刑法的概念(犯罪和刑罚)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定: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
禁止事后法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从旧兼从轻
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禁止采用习惯法、不明确的罪状(名)、不明确的刑法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等价主义原则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抢劫>偷窃>诈骗
一般情况下:故意>过失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人
领域:领陆,领空、领水、驻外使领管、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
例外
属人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1.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法处罚
需同时满足
普遍管辖原则
世界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海盗、贩毒、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自公布之日生效
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1979年(老)1997年(新)
失效时间
明确公布失效
自然失效:新取代旧
溯及力
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尚未明确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 新法能不能管旧事:原则不能管
从旧兼从轻
判决了不适用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判决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的特征
刑事违法性
刑法的禁止性
应受刑事处罚性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
谁
自然人
年龄
<12岁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12<=X<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 应负刑事责任
14<=X<16
烧、杀、奸、抢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贩、爆、投
<16
应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6
应当负刑事责任
<18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75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全精神病)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半精神病)
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刑事责任能力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它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或盲人(双目失明)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
公安局算机关 国家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组成成员: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
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正规单位
处罚原则
一般双罚制
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法
单罚制:
只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法
单位撤销
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
单位变更
被告单位合并、分立将原单位列为报告单位处罚在新单位的受益人
那些犯罪: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罪刑法定)
人身不单位
经济可单位
开头带单位的罪
犯罪主观方面
抱着什么态度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罪过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
可能-放任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自然之力)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不可抗拒
犯罪客体
主要是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犯罪客体(必备)
抽象(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选择)
具体(侵害行为所指的人或物)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必备)
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应为、能为、不作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特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义务
先行为义务
危害结果(非必备)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
斗殴无防卫、挑唆无防卫
对象条件
只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侵害人=本人+工具
限度条件
超过限度的造成重伤、死亡,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行凶、杀人、绑架、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起因:合法权限正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舍小保大
例外: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承诺期限内,同意他人对其加害
重大重伤和生命不能承诺放弃
14岁的性同意年龄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犯罪形态
犯罪进行到哪一步 害怕当场被发现-未遂 害怕日后被发现-中止
既遂
盗窃罪:主人失去财物控制
抢劫罪: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或取得财务
绑架罪:已不法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
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终止
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及时性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遂不能终止)
自动性
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能而不能)
有效性
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未遂(欲而不能)
对比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对比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发生在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实施
帮助
组织
教唆
共谋
共犯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外:单独负责(超出范围)
排除情形
同时犯:没有联络,对同一对象同时实施统一的犯罪行为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来利用)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分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分则 罪名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三种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中|外国人
行为犯:行为即既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不知道对面是间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
放火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型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型
交通肇事罪
定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
定罪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毒
无证
超载
驾驶
不安全
已报废
机动车
逃逸(3-7年有期徒刑)
特殊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示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定罪情形
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算)
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
酒驾20mg/100ml
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车辆所有人、管理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一样论处
妨碍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恐怖型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体
生产者
消费者
行为
掺假
掺杂
以假充真(卖假货)
以次充好(卖劣货)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定性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生产超过15万虽未销售亦可定未遂
结果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主体
生产者
消费者
提供者
假药定义
成品不符
冒充药品
变质药品
超出范围
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行为犯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被监管人虐待亡
聚众“打砸抢”
聚众斗殴
致人死亡
自杀
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
相约自杀的方式而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
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自杀
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
教唆、帮助(非实行)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染上重病(艾滋病)
胎儿(杀死)
xxxx致人伤残的
过失致人死亡
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强奸未遂
明知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知男而上)
强制猥亵罪
明知男性而予以强行性行为的(知男而上)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杀害被绑人
故意伤害被绑人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索债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非法占有
绑架罪
非法拘禁+索非法债+杀|伤威胁(第三人)
绑架罪
催收非法债务
适用暴力、胁迫方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遗弃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侵犯财产罪
取得型犯罪
抢劫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本质上使对方(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昏醉抢劫)
加重情形
入户抢劫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转换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抢夺罪
保管物+非法占有,拒不归还
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行为方式
本质:对物使用暴力
飞车抢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
夺取他人财务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务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
盗窃罪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行为方式
本质:不使用暴力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
无形财产(游戏账号、水电气)也构成盗窃
其他
既遂标准
财务脱离主人控制
主要情形
调虎离山、掉包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
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行为方式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未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收到财产上的损失
敲诈勒索罪
行为方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与抢劫的区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当场实施的暴力,被迫当场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毁坏财物或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毁弃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罪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故意犯罪
情节严重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出罚金
伤|亡 故意伤|杀人罪
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致人重伤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考试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冒名顶替罪
招摇撞骗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所故意焚烧、毁损、玷污、涂划、践踏
贪污受贿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
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的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认定基础:从事公务
裁定性
判断性
决定性
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
非法占有
携带公款潜逃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公共财物
国家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公务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充公而不交公
挪用公款罪(公->私)
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下列的从重处罚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公)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并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受贿罪
行为方式
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能用财产衡量)
行贿罪
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务员以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其他普通罪名
介绍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在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行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
严重行为后果(结果犯)
玩忽职守罪(过失)
刑法论 如何处罚
主刑
一罪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
不关押、准规定、社区娇、禁止令 同工酬、三二三、一抵二、执行算
不关押,社区矫正
遵守刑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禁止令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干了啥、见了谁、去了哪
3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公开宣告管制结束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短自由、公安关、每月回、一两天 可报酬、一六一、执行算、一抵一
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一年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优于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幅度大、适用性
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剥夺人身自由
刑期
单罪刑期: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执行场所
监狱
看守所
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执行场所
监狱
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劳动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日期都不能折抵刑期
死刑
适用条件
条件
只能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排除对象
审判时怀过孕的妇女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和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执行
执行制度
立即执行
死缓两年
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刑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附加刑
罚金
缴给法院
缴纳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不能全部全部缴纳的,又可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未成年人可缴纳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含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公务员)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危害国家安全(应当)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终身)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可以)
刑期
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起算,同时消灭
没收财产
方式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和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范围
没收范围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
全部
保留范围
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
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限制从业
限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3-5年
公安机关处罚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累犯
一般累犯
罪过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不满18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无刑度限制和时间限制
处罚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种类罪行的行为
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重大立功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提供重大案件线索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对象条件:被判拘于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条件
轻悔没危险、社区无影响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特殊规定
不满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人
适用缓刑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考察
遵法、干了啥、见了谁、去了哪
附加刑仍需执行
缓刑的效力不及附加刑
结果
缓刑撤销
缓刑考验期内违法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执行制度
减刑
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阻止
检举
发明
救人
抗灾
重大贡献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限度和幅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假释
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不得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度和幅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
无期徒刑:剩余刑期为10年
考验期遵守规定
尊法规
干了啥
见了谁
去了哪
假释撤销
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
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先并后减)
考验期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假释监督管理规定
消灭制度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起算日
犯罪之日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已经立案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中断
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之日起计算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
职测
判断推理
图形推理
位置规律
特征:元素组成相同
平移
方向:
直线(上下、左右、斜对角线)
绕圈(顺/逆时针)
步数:
恒定(就近)
递增(等差)
十六宫格-平移方向判定
中间黑块数量相同时:内外圈分开平移
中间黑块数量不同时
每行数量对应相同:横走(左右平移)
每列数量对应相同:竖走(上下平移)
走到边界
循环走
反弹走
旋转
方向:顺时针、逆时针
常见角度:30°、45°、60°、90°、180°
翻转
左右翻转:竖轴对称
上下翻转:横轴对称
样式规律
特征:元素组成相似
遍历
特征:相同元素重复出现
解题:缺啥补啥
优先看图形形状/外框;再看内部颜色/图案;最后看位置
加减同异
特征:相同线条重复出现
相加、相减
去同求异
去异求同
黑白运算
特征:图形轮廓和分割区域相同,内部颜色、数量不同
方法:相同位置运算
属性规律
特征:元素组成不相同、不相似-优先属性
对称性
轴对称:等腰元素、箭头元素
中心对称:平行四边形、N、Z、S、风车图案、相同图形反着放
轴加中心对称:有相互垂直的对称轴
方向、数量
曲直性(同心圆、多圆、多弧)
全直线图形
全曲线图形
曲+直图形
开闭性(完整图形有开头、生活化图形、黑粗线条)
全开放图形
全封闭图形
半封闭图形
数量规律
特征:元素组成不相同且属性没规律;数量特征明显
点数量
特征:端点不是交点,顶点、切点是交点
切点
内外交点(有圆形):框上交点、框内交点
线数量
直线数:单一直线、多边形
曲线数:单一曲线(圆、椭圆、弧)
优先数曲线
拆分(内外、直曲、横竖)
笔画
一笔画
线条之间连通
奇点数量为0或2(奇点:从一个点出发,发射出奇数条线)
多笔画
连通图笔画数=奇点数/2
图形多个部份,每个部分笔画数单独算,再相加
特征图
五角星(一笔画)
日、田及其变形图(框+内部简单线条)
圆相切与相交及其变形图
多端点图
面数量
特征
面:白色的封闭部分
图形被分割、封闭面明显
生活化图形、粗线条图形中留有空白区域
考察方式
所有面的数量
所有面的形状:三角形、四边形
相同面的个数(双胞胎、多胞胎)
最大或最小面:形状、属性
素数量
特征:出现多个独立小图形
考点
元素个数
元素种类
部分数(连在一起叫做一部分、断开的就叫不同部分)
角数量
直角数
空间重构
相对面
同行或同列两个面中间相隔一个面
Z字形两端:紧邻Z字中线的面
公共边
公共点:三个面相交,产生公共点
类比推理
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
对应关系(什么都有)
主谓关系
动宾关系
主宾关系
偏正关系
定义判断
资料分析
计算技巧
重要概念
增长
比重
平均
倍数
易错点
时间:基期、月均、日均
单位:万吨、吨
概念:近(小变大)、约;增长趋势(每点都要)、逐年增长(只看末尾和开头)
计算:
数量关系
言语理解(事业编省考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