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单位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思维导图,对于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员、考证备考人员来说,八大类特种设备规范、国标条款、检验周期、人员要求内容繁杂,单纯翻阅法规文件整理培训、复习资料耗时费力。这份思维导图按设备类别模块化划分全部考点,涵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梯、安全附件、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八大法定特种设备,搭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总模块。每一类特种设备分支完整收纳官方定义、设备细分种类、基础管理要求、人员持证规范、定期检验标准、日常巡检维护、隐患排查管控、对应国标技术规范、地方管理条例条款,重点标注 TSG 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各类设备国标编号等高频考点,统一汇总特种设备安全职责、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持证人员管理、设备登记注册、定期报检、应急管理通用要求,适合企业新设备管理员岗前培训备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考前冲刺复习、厂区常态化安全宣讲;安全培训讲师可直接套用导图制作培训 PPT、线下宣讲讲义;工厂 EHS 安全员依托导图快速搭建设备管理台账,对照规范开展日常巡检与隐患自查;设备维保从业者能借助导图快速核对不同特种设备维保检验标准。不管是企业常态化特种设备安全宣教、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备考,还是厂区设备合规化整改梳理,都能依靠这份导图吃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全部核心内容。本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企业设备管理员梳理特种设备法规要点,落实设备全周期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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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现场管理要点,高处作业现场管理要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管理要点,吊装作业现场管理要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要点。
这是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管理流程,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这是一篇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项培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一、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认知,二、化整为零 正确划分风险辨识单元,三、条分缕析 组织全面辨识危险源,四、正确逻辑 确定危险源管控层级,五、理清思路 制定可执行的直接措施,六、应用技巧 用管理手段将直接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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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
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的定义
通用定义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特种设备重点单位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9条
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特种设备的管理流程
前期管理
采购管理
生产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
设备要求
经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
出厂资料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1条
能效测试报告、操作说明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
进口设备
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2条
安装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
特种设备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4条
安装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使用登记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4.1
后期管理
基础管理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6.1
操作规程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6.2
人员管理
机构人员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专/兼职)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36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4.1
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
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4.2
节能管理人员
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4.3
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报名条件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证书复审
每 4 年复审一次
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年内不间断作业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4
安全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
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查考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3
组织对考试不合格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培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考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023)2.5
安全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节能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清单+证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33条
监督管理
经常性维护保养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7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使用,并进行记录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21条
安全检查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定期自行检查
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7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7
风险管控
日管控
XXX特种设备安全员要每日根据《XXX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XXX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形成《每日XXX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XX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周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XXX特种设备安全周排查制度。 XXX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XXX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XXX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月调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XXX特种设备安全月调度制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XXX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XXX特种设备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隐患及异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1条
检验、检测、评估
定期检验
通用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特殊要求
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10
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10
检验结论
合格
复检合格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允许使用
安全评估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能效测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异议处理
对检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工出
鉴定、确认过程中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
原检验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该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9条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1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
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4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3条
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1条
事故处置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0条
事故报告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7条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0条
事故续报
续保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 小时内及时续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条
失踪超过 30 日的,按照死亡纳入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年终统计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3.3
续报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详细信息、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3.2
事故调查
注意事项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4条
调查层级
一般事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7条
事故处置
消除隐患
检验设备
制定措施
开展培训
改造维修管理
改造、修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4条
改造和修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7条
停用
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
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设置停用标志
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的
检验
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9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10
变更登记
改造
移装
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8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不得变更
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九九归一
围绕九项管理建立一机一档
通用
出厂资料
使用登记证书
定期检验报告
自行检查记录
日常使用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
故障和事故记录
教育培训计划及记录
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计划和记录
人员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35条
高耗能
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能效测试报告
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特殊情况
租赁
不得租赁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条
入场管理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1条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管理职责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29条
共有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
转让
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0条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5条
(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义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目录》
叉车
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
平衡重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侧面式叉车
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三向堆垛式叉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
观光车
观光列车
种类
(5100)机动工业车辆
(5110)叉车
(520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使用登记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车牌
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11
基础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
出车前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
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车辆转弯、进出库门等须减速行驶
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严禁超载
身体过度疲劳、饮酒后或者患病有碍操作安全时,严禁操作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5.1.4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安全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
月度检查
整车工作性能
动力系统
转向系统
起升系统
液压系统
制动功能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载荷搬运装置
载荷装卸控制装置
车轮紧固件
充气轮胎的气压
警示装置
灯光
仪表显示
安全监控装置
本规程附件 C 和附件 D 中定期(首次)检验的项目
作业人员
年度检查
月度检查内容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
实心截面货叉的厚度磨损量
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
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电气和控制系统功能
隔爆型电气部件隔爆面及隔爆箱盖的可靠性
浇封型电气部件浇封面的完整性
蓄电池及电源装置安装及连接的符合性
电路连接及其性能的可靠性
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性
外壳多余孔的封堵及金属部件与整车的等电位要求
防爆叉车
安全管理人员
日常检查
每日投入使用前
作业人员
过程巡查
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场车的巡检
经常性维护保养
主要受力结构件
安全保护装置
工作机构
操纵机构
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作业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5.2.1
记录至少保存5 年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检验、检测、评估
叉车
每2年1次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每年1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4.2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9
叉车
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3.4.6
图像或文字
观光车辆
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作业环境
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环境
路面边沿3m(弯道处为4.5m)内有悬崖、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
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
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
评估风险
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5.1.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7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路线图
按照路线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5.1.3
改造维修管理
改造
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
改造单位应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
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
参数信息、载荷曲线
经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3000)电梯
定义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3100)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液压驱动电梯
(3210)液压乘客电梯
(3220)液压载货电梯
(3300)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自动扶梯
(3320)自动人行道
(3400)其它类型电梯
(3410)防爆电梯
(3420)消防员电梯
(3430)杂物电梯
《特种设备目录》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
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28条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6条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维护保养
定义
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与保养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11条
维保单位
职责
按照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
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5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2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26条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传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执行等信息
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6条
维保记录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
液压驱动电梯(包括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门数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包括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名义速度、提升高度、名义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7、8条
维保周期
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半月
季度
半年
年度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附件A
液压驱动电梯
半月
季度
半年
年度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附件A
杂物电梯
半月
季度
半年
年度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附件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半月
季度
半年
年度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附件A
自行检测(维护保养)
定义
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
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1.3
受使用单位委托,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实施自行检测的维护保养单位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2.2
检测结果
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3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检验、检测、评估
定期检测
本体
15年以内的电梯
第1、4、7、9、11、13、15年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15年的电梯
每年1次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4.1
限速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5年以内的电梯
2年1次
超过15年的电梯
每年1次
液压驱动电梯
2年1次
杂物电梯
5年1次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3条
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等标识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0条
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统一管理。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业资格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29条
责任划分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1条
改造维修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1条
应急管理
基本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
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关闭电梯总电源
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善后处理工作
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火灾应急
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地震应急
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湿水应急
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电梯应急指南》建住房 [2006] 3号
(4000)起重机械
定义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4100)桥式起重机
(4200)门式起重机
(4300)塔式起重机
(4400)流动式起重机
(4700)门座式起重机
(4800)升降机
(4900)缆索式起重机
(4A00)桅杆式起重机
(4D00)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
安装管理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包括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向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当设备安装所在地与设备产权所在地不一致时,安装单位还应当将安装告知的信息报送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制定安装方案
工程概况
责任部门和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和分工
安装程序
控制环节和控制点
具体措施和要求
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估
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使用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使用单位对安装基础(包括轨道等)的验收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2.1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装图纸等技术交底和安装方案交底
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装图纸和安装方案进行安装作业
在安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使用现场实施结构件分段组装或者对其结构件进行对接焊接,使用现场结构件分段组装或者对其结构件进行对接焊接活动纳入安装活动范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2.2
安装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自行检验,并且记录
对于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中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自行检验,并且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4
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完成后30日内并且在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前,将有关安装和重大修理档案移交给使用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6
基础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日常检查、排查、检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结合起重机械的类别(品种)和使用情况,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执行,做好相应记录
涉及多台起重机械联合或者交叉作业的、塔式起重机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架桥机过孔的、自动化远程控制的等操作过程,应当在操作规程中作出专门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5.1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自行检查
按照产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且对检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上使用聚氨酯材质的缓冲器,在安装使用期满5年时,应当更换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5.2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未经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检验、检测、评估
监督检验
定义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
要求
实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实施监督检验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按照定期(首次)检验要求实施
可以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但未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在现场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出厂后投入使用时,应当按照附件C中附录ca的检验类型实施检验
对于经拆卸后再次安装的起重机械不再重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本规程实施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重新安装的应当继续实施定期检验,但应当重新计算定期检验周期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6.3
定期检验
定义
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中的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每年1次
升降机
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2年1次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6.4
改造维修管理
修理
修理单位在重大修理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修理告知
修理单位在进行重大修理活动时,应当制定重大修理方案
概况
责任部门和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和分工
修理程序
重大修理工艺
控制点
具体措施和要求
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估
修理单位应当编制重大修理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修理人员应当按照重大修理方案进行修理作业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3
安装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自行检验,并且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4
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完成后30日内并且在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前,将有关安装和重大修理档案移交给使用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4.6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9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更换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装
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采用简易方式,如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告
设备名称、型号、参数、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更换使用地后,涉及重新安装
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安装告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安装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更换使用地后,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
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保证产权单位使用登记的唯一性和信息化数据的准确性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5.1
(2000)压力容器
定义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
氧舱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超高压容器
(2130)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铁路罐车
(2220)汽车罐车
(2230)长管拖车
(2240)罐式集装箱
(2250)管束式集装箱
(2300)气瓶
(2310)无缝气瓶
(2320)焊接气瓶
(23T0)特种气瓶
内装填料气瓶
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2400)氧舱
(2410)医用氧舱
(2420)高气压舱
《特种设备目录》
使用登记
气瓶
按单位办理(车用气瓶除外)
提交资料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4
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7
车用气瓶
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2
移动式压力容器
将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11
不需要办理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蓄能器承压壳体
简单压力容器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3
人员管理
压力容器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气瓶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气瓶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经常性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
自行检查
月度检查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月度检查
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1.5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
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年度检查专项要求
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是否完好,是否有锈蚀、腐蚀现象
密封面是否有泄漏
夹套底部排净(疏水)口开闭是否灵活
夹套顶部放气口开闭是否灵活
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是否完好,是否有锈蚀、腐蚀现象
石墨件外表面是否有腐蚀、破损和开裂现象
密封面是否有泄漏
纤维增强塑料及纤维增强塑料衬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是否完好,是否有腐蚀、损伤、纤维裸露、裂纹或者裂缝、分层、凹坑、划痕、鼓包、变形现象
管口、支撑件等连接部位是否有开裂、拉脱现象
支座、爬梯、平台等是否有松动、破坏等影响安全的因素
紧固件、阀门等零部件是否有腐蚀破坏现象。
密封面是否有泄漏
热塑性塑料衬里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是否完好,是否有锈蚀、腐蚀现象
密封面是否有泄漏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2.2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固定式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氧舱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联锁功能)失效
移动式(气瓶)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检验、检测、评估
定期检验
新投入使用
满3年
1、2级
6年/次
3级
3~6年/次
4级
检验机构确定
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超3年
5级
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8
超年限设备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
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
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1.6
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10
改造维修管理
修理及带压密封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且持证上岗
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1.10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9
异常情况处理
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其他异常情况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1.8
装卸连接装置
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 倍的公称压力,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1.9
(1000)锅炉
定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
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1100)承压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炉
(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特种设备目录》
使用登记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4
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不需要办理
D级锅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3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锅炉燃烧器年度检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9
检验、检测、评估
水(介)质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能效测试
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8000)压力管道
定义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8100)长输管道
(8110)输油管道
(8120)输气管道
(8200)公用管道
(8210)燃气管道
(8220)热力管道
(8300)工业管道
(8310)工艺管道
(8320)动力管道
(8330)制冷管道
《特种设备目录》
(7000)压力管道元件
(7100)压力管道管子
(7200)压力管道管件
(7300)压力管道阀门
(7400)压力管道法兰
(7500)补偿器
(7700)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T00)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使用登记
工业管道
按单位办理
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7
提交资料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
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4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压力管道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参加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9
(6000)大型游乐设施
定义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6100)观览车类
(6200)滑行车类
(6300)架空游览车类
(6400)陀螺类
(6500)飞行塔类
(6600)转马类
(6700)自控飞机类
(6800)赛车类
(6900)小火车类
(6A00)碰碰车类
(6B00)滑道类
(6D00)水上游乐设施
(6E00)无动力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主要负责人
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5条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参加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安全带、安全压杠和安全挡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或失效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或失效
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
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3条
管理协议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经营的,应当与场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32条
应急管理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5条
(9000)客运索道
定义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特种设备目录》
种类
(9100)客运架空索道
(9200)客运缆车
(9300)客运拖牵索道
《特种设备目录》
使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3.1
人员管理
能力
安全总监、安全员
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职责
主要负责人
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5条
安全总监
组织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员
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组织对客运索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
通用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单类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
使用管理
安全警示
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3条
应急管理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5条
(F000)安全附件
(7310)安全阀
检验周期
每年1次
3年1次
安全阀制造单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照GB/T 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测定值的偏差不大于15%的
安全阀内件材料耐介质腐蚀的
安全阀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的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的
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并且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及中度以下介质的
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的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具有安全阀校验能力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2.3.1.3.2
5年1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本规程7.2.3.1.3.2中第2、3、4、6、7项的条件
安全阀制造单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照 GB/T 12243 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测定值的偏差不大于10%的
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轻度(无毒)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7.2.3.1.3.3
(F220)爆破片装置
(F230)紧急切断阀
(F260)气瓶阀门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
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 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0条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以罚款
1. 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
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1.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6条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个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 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
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以罚款
1.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1.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7条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1.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8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1.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1.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4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5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6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 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 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重大事故,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 对主要负责人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3.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9条
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5.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0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2. 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3.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2条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
1. 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3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1. 责令改正 2.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4条
重新启用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1. 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8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48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的
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