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本章是全书最重点章,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而且企业所得税在考试中,会结合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法Ⅰ》中的税种,及《税法Ⅱ》中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进行考核,考生需要对本章节内容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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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本章是全书最重点章,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而且企业所得税在考试中,会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法Ⅰ》中的税种,及《税法Ⅱ》中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等小税种进行考核,考生需要对本章节内容全面掌握。预计2022年考试本章考核60分左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解释1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2 企业收入总额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其中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四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一节 征收管理
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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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直接税】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
三、对企业所得税 影响较大的因素
(一)纳税义务人
各国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只对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
(二)税基
各国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上。
(三)税率
税率结构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小型企业比较公平,对大型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 25%,这体现了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这属于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企业理解和遵从,也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同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所得多少,都按相同比例纳税。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在企业所得税中应用相对较少,但部分国家和地区会采用,且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这种税率对小型企业比较公平,因其所得少,适用税率低,税负轻;对大型企业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大型企业所得多,适用税率高,税负重。例如,某国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 100 万元以下,税率为 15%;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税率为 20%;500 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 25%。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100×15%+(300-100)×20%=55 万元。不过,累进税率的缺点是计算较为烦琐
(四)税收优惠
1.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不仅采用直接减免税政策,更注意应用间接的优惠政策。
2.各国所得税优惠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四、所得税的作用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

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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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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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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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1]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一)纳税人与非纳税人
纳税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组织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非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分类
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居民企业25%
1.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2.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非居民企业(25%/10%)
两项条件都不满足(境内企业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但是在中国设立机构或者虽未设立机构但是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设立机构: 1.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未设机构: 2.在境外成立,在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 也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先判断企业类型,再判断所得来源地
(一)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理解:来源:所得在哪里挣的,在哪里来的,交易发生在哪里,就在哪缴纳 权益性投资:A持有B的股权,把这股权卖掉了,所以在被投资企业B所在地纳税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权:谁支付,谁负担,所得就来源谁所在的地方。
三、税率
总结
税法三要素要求熟悉三个“不等号”以及所得来源地和税率两张表。 (1)纳税人:企业≠企业→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 (2)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包括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3)税率:25%≠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税率25%。 (4)所得来源地确定:本讲核心。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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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20241101
20250304
20250627-做题正确率86%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解释1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2 企业收入总额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其中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两种方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税法逻辑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这种差异是由税法的法定调整规则和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双重作用形成的: 1. 税法调整的法定优先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税法对特定收入项目设置了"法定扣除规则"。例如: 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在税法层面被直接排除在应税收入范围之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虽然属于会计收入,但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特别条款实现税基豁免 2. 会计科目与税基调整的映射关系 会计处理通过不同科目(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反映经济实质,但税法对税基调整采用"整体扣除法": 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这种调整方式源于: 税法的"净所得课税"原则:仅对具有税收负担能力的净增值征税 政策调控需要:通过税基式减免(不征税/免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3. 具体项目的税会处理差异 以政府补助为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万 分期结转: 借:递延收益 20万/年 贷:其他收益 20万/年 税务处理: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时,直接调减年度应税收入100万(不考虑后续资产折旧调整) 这种差异导致: 会计层面通过"其他收益"逐年确认 税法层面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调减税基 4. 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 会计处理强调经济实质的持续反映 税法调整注重征管效率和政策实效: √ 整体扣除可降低征纳成本 √ 避免对特殊收入项目进行复杂的期间分摊 √ 强化税收优惠的确定性(如国债利息持有期间的完整免税) 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建立税会差异台账,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00系列表格系统反映这些调整事项,确保既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又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调增/调减)
如果有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 当企业存在以前年度亏损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调增 / 调减)” 中,以前年度亏损是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来体现的。 例如,某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500 万元,经纳税调整后,调增金额为 30 万元,调减金额为 10 万元,此时纳税调整后的利润为 500 + 30 - 10 = 520 万元。假设该企业有以前年度亏损 80 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纳税调整后的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520 - 80 = 440 万元。 总之,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确定了会计利润总额以及经过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作为一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加以考虑的。
一、收入总额
【提示 1】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提示 2】考试中注意审题,要将含增值税收入转换成不含税收入,以下不再赘述。
(一)一般收入(9项)
一般收入的9项,在学习中注意“三位一体”结合,这将为“流转税+所得税"典型大题提供基础。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在客观性和主观性题目中均为重点内容:转让财产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考核出题老师偏爱以客观案例题的形式出现。其他内容熟悉,可以作为文字性选择题考核。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
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①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③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流转税:增值税
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有) 资产处置损益 (差额,或在借方) 这里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权责发 生制)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 计税基础。(老杨讲义未讲)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 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 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老杨讲义未讲)
流转税:——
会计:一般计入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免税。
流转税:增值税

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冲减财务费用

6.租金收入
【提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 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
【链接】 (1)印花税:书立时一次性缴纳; (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增值税: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
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三类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租特
8.接受捐赠收入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公允价值和捐赠企业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不 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结合会计分录理解) 借:××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 万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1.3 万元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中,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11.3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
看所有权是否转移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注意时间和金额确定)
链接:增值税 买一赠一 主要依据发票开具情况来确定,若符合规定可按折扣销售处理,否则可能会被视同销售处理。具体总结如下: 按折扣销售处理:若将赠品与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赠品金额以折扣形式在发票 “金额” 栏体现,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即按照实际收取的总价款,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按视同销售处理:若未将赠品与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但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信息,赠品需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单独计算销项税额。此时,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额 ÷(1 + 税率)× 税率)+(赠品公允价值 ÷(1 + 税率)× 税率)。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关键特征】 非经营所得:不来源于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如销售商品/服务)。 专款专用:通常限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违反将可能需补税)。 无对价性:无需企业支付等价交换条件(区别于免税收入)。 【税务处理】 支出不可抵税: 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如购置设备、研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递延处理: 若5年内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需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补税
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件:需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明确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支出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入规定:收缴两条线!
【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 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记忆贴士】“三有”原则: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⑤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两无 -非居民企业】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 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 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提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1】上述 2、3 项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 2】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处总结性讲解!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 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6.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
7.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1(政府)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政府之外的主体)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混合性投资(明股实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特殊情形
(三)企业发行永续债
永续债是指经核准或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 (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四)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扣除项目
1.成本
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
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房车地印消城建,教育出口资土增;车购契进耕占税,增值不抵记成本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基本原则
在扣除项目上,会计和税法不一致时,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2)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①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薪金。 ②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和四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一、会计分录示例 情形 1: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支出) 假设 A 企业生产车间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本月按协议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 10 万元(含税,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 )。 支付时: 借: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等(根据用工部门归属)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注:若需细分增值税,劳务派遣公司开差额发票的话,按发票税额单独计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业务中按发票情况处理,简化案例直接全额入成本费用 ) 情形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 职工福利费) B 企业管理部门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本月需直接支付派遣员工两笔费用: 工资薪金:约定支付员工工资 8 万元(需代扣个税,简化分录暂不体现个税扣缴流程 ); 职工福利费:节日福利补贴 1 万元 。 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 - 工资薪金 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 80000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 - 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10000 支付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三费]职工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8%
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
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④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特殊规定: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 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比例扣除。。
【电软的职工培训全额扣】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 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5.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保险费(补充5%)
4.利息费用

第2类举例

第3类举例

第5类补充
 【 注意应该是7月1日到12月31日是6个月200*0.07/12*6=7】 关键变量说明 投资者欠缴资本额:即 “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 实际已缴资本额”(正数为欠缴,负数或零则无欠缴)。 借款利率:需与 “时间单位” 匹配(如年利率对应 “年”,月利率对应 “月”,日利率对应 “天”)。 欠缴时间:指从 “规定缴足期限届满日” 到 “实际缴足资本日” 或 “计算期末” 的期间(按天 / 月 / 年计算)。 若投资者在计算期内补足欠缴资本,则欠缴时间为 “规定缴足日至实际补足日”; 若计算期末仍未补足,则欠缴时间为 “规定缴足日至计算期末”。 
5.借款费用
包括借款、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 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统一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 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6.汇兑损失
举例拓展 : 一、可扣除的汇兑损失 案例: 2025 年 3 月 1 日,长沙某外贸公司出口商品,形成 10 万美元应收账款,当日汇率 6.8 元。3 月 24 日(结账日)汇率为 6.5 元,产生汇兑损失 3 万元(10 万 ×(6.8-6.5))。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3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30,000 二、不可扣除的汇兑损失 情形 1:已计入资产成本 案例: 2025 年 1 月,公司进口设备,支付 10 万美元,当日汇率 6.8 元,设备入账价值 68 万元。3 月 24 日汇率升至 7.0 元,产生汇兑损失 2 万元。 1月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680,0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 680,000 3月汇率变动时: 借:应付账款——美元户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情形 2:与利润分配相关 案例: 2025 年 3 月,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 5 万美元,当日汇率 6.5 元。实际支付时汇率升至 6.6 元,产生汇兑损失 0.5 万元。 借:应付股利 325,000(5万×6.5)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5,000 纳税调增(不可扣除)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330,000(5万×6.6) 【拓展】与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收益需计入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5 年 3 月 1 日,长沙某上市公司宣告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 1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6.5 元,应付股利总额为 650 万元(100 万 ×6.5)。 2025 年 3 月 24 日实际支付时,汇率升至 6.4 元,实际支付金额为 640 万元(100 万 ×6.4)。 汇兑收益 = 650 万 - 640 万 = 10 万元。 1. 宣告分配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6,500,000 贷:应付股利——美元户 6,500,000 2. 实际支付时(汇率变动产生收益): 借:应付股利——美元户 6,500,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6,400,000 贷: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100,000 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汇兑收益等。 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调整 该 10 万元汇兑收益已通过 “财务费用” 贷方直接冲减损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额外调增(因会计处理已计入利润)。 但需注意:若会计处理中未正确确认汇兑收益(如误计入资本公积),则需在税务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业务招待费(双重限额取其低60%/5‰)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双重限额取其低)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双重限额取其低”,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2)销售收入的“三计两不计”原则(广宣费同此原则) 三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两不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有例外)。 
筹建期间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0%/0%)(重要)
准予结转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
①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影响在哪扣,不影响扣多少)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案例与分录举例 案例背景: 2025 年 1 月 1 日,长沙某公司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赁期 5 年,每年末支付租金 20 万元,设备公允价值 80 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75 万元,预计使用寿命 6 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无残值。 步骤 1:初始确认固定资产与负债 plaintext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5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250,000(总租金100万-现值75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0,000 步骤 2:每年支付租金并分摊融资费用 (假设实际利率为 5%,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 plaintext 第一年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7,500(75万×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500 步骤 3: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plaintext 年折旧额 = 75万 ÷ 5年 = 15万元 借:制造费用 150,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0 步骤 4: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合同约定总租金 100 万元 税法折旧:100 万 ÷ 10 年 = 10 万元 / 年 纳税调整:会计折旧 15 万 > 税法折旧 10 万 → 需纳税调增 5 万元 / 年 四、税务处理要点 计税基础的确定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含承租人担保余值)+ 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按资产公允价值 + 相关费用确认。 折旧年限的选择 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 年 机器设备:10 年 运输工具:4 年 电子设备:3 年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时,需纳税调增。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 会计上分摊的融资费用(如利息)不可直接税前扣除,需通过折旧的方式间接扣除。 二、纳税调整逻辑 会计上的财务费用需调增 会计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但税务不允许直接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若会计分摊利息费用 3.75 万元,则需调增 3.75 万元。 折旧差异需调增 会计折旧年限可能短于税法规定年限(如会计按租赁期 5 年,税法按 10 年),导致会计折旧额高于税法折旧额,超出部分需调增。 例:会计年折旧 15 万元,税法年折旧 10 万元,需调增 5 万元。 总调增金额 财务费用调增额 + 折旧差异调增额 = 3.75 万 + 5 万 = 8.75 万元。
11.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12%+3年结转)
3年结转+先捐先扣

(1)(间接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 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2)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结转三年内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注意扣除顺序)
(3)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认定
(4)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5)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理解:具体理解如下: 视同转让股权:企业捐赠股权在税务上被视为股权转让,需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额:通常按市场价值确认,但在公益性捐赠中,收入额按历史成本确定。 历史成本:即企业最初取得这些股权时支付的金额,而非捐赠时的市场价值。 示例 假设企业A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100万元 股权账面价值:8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 股权市场价值:150万元 账务处理: 确认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万元 冲减减值准备: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万元 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收入按历史成本100万元确认。 捐赠支出8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
(6)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②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③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 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申报后,准予扣除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8%/5%)

16.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其取得的资产分成三个成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拓展 不考 :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213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确认所得的顺序: 先股息,再成本,再转让损益。
1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可限额扣除
(2)不得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8.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激励。
(2)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19.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可5年内追补
1.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1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准予扣除。
22.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23.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1)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24.企业维简费支出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除煤矿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本规定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 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按现行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 回,直接按现行规定执行。 ②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 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 201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扣除凭证
1.原则:
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当年度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相关资料保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 裁判文书等支出依据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4.来源: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提示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提示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凭证应用: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 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拓展: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拓展 :以下为您列举一些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例子: 企业支付给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缴纳的排污费,取得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是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企业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取得的是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 企业向慈善机构捐赠,取得的是慈善机构开具的捐赠接收凭证。 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据等。 这些例子中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相关外部凭证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自制的、用于企业自身管理和运营的文件、资料等,如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流程说明等。 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费用报销,例如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市内交通费用(非租赁交通工具服务)。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工作餐、节日礼品等(不包括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福利)。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基于正常的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内部会议、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但不涉及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 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不合规票证的处理: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 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市场主体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提示】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1)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除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8.共同支出的规定: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宣告发放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 (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1)5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2)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胳膊肘不得往外拐)
(4)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5).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 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规定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 播电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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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做题正确率70%
第四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 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计税基础
(二)折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7项)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以下是判断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方法: 一、作为固定资产的情况 单独估价入账 当企业取得的土地单独估价,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时,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是在历史遗留问题或者特定的会计政策下,例如过去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对一些单独作价入账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且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与房屋建筑物难以分割且价值合并核算 如果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难以合理分开,并且企业将其合并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核算,此时土地的价值就包含在固定资产之中。例如,企业购入一栋旧厂房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由于无法准确区分土地和厂房各自的价值,企业就将整个购入的厂房和土地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后续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折旧处理。 二、作为无形资产的情况 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用目的 当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自行建造厂房、办公楼等自用设施时,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规定年限进行摊销。例如,企业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 40 年,计划在该土地上建造自己的办公大楼,那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 40 年内系统合理地摊销其价值。 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情况除外) 如果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获取租金收入,或者是期望土地增值后转让获取差价收益,且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核算情况时,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例如,企业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短期出租给其他企业用作临时停车场,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在出租期间将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7)其他。
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 -;-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5.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会差异调整。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 举例:(5年 年折旧36.8万)<(10年 年折旧18.4万)差额18.4万纳税调增 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按税法年限计算扣除)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口诀:大会)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 (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6)新增: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相关概念
(1)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2)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 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10年树木,3年养畜。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条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新增:(++,--)无形资产摊销的起止时间: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购买价款十相关税费
2.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 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应试总结】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取得时: 1.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价款。 2.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二)持有时: 1.成本的处理: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增值或者减值的处理: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收益的处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考试中可能的纳税调整的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利息收入:按照票面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确认的所得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差异:(+)或(-) (4)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提示】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 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三)处置时: 1.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 权成本) 2.转让股权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2)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1.投资资产的成本
1.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价款。
2.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递延纳税、逐年调整、一次到位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①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上述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注销的,停止递延纳税,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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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做题正确率50%
第五节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概念
资产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
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有特例。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的资产损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提示1:【多缴税款可追补抵扣】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提示2【追补后出现损失,按弥补亏损的原则】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范围)
1.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应收及预付账款 (贷款类债权除外)(5种):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记忆小贴士] 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 不足清偿、无法追偿、无法收回、无力清偿+3年。
4.贷款损失(12种)(了解)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种)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小贴士]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 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未能收回、无法收回、无法追偿”+“国务院专案核销
5.股权投资损失(5种)
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种)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小贴士] 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 被投资企业死亡”或“病入膏育 (3年)
6.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7.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7.8 原材料60 借:其他应收款15 管理费 用52.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67.8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已扣除损失以后收回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1.外亏不能抵内盈【胳膊肘不能往外拐】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3.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除外)
1.准予税前提取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 贴现、 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 同业拆出、 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买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 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不得提取
金融企业的 委托贷款、 代理贷款、 国债投资、 应收股利、 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 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损失先冲减准备金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 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基本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记忆小贴士】最美关键词:“正常”!
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行政机关的公文;
行政机关
(5)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方机构
2.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记忆小贴士】外面来的是外部,里面来的是内部, 特别注意“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1.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单次五万一,三年未收回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6.其他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确认情形: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7.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略)
8.其他规定
(1)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从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不再留存。
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从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不再留存。
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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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概念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拓展】根据企业重组的定义,以下为各类重组类型的典型实例及简要说明: 1.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实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企业将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迁移注册地至境外(如自贸区),需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并调整法律结构。 2. 债务重组 实例: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 说明:因严重资不抵债,海航集团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将 321 家关联企业的债务统一清理,引入信托计划分期偿还债务,化解金融风险并恢复运营。 3. 股权收购 实例:河北敬业钢铁收购英国钢铁公司。 说明:河北敬业钢铁以 5300 万英镑收购英国第二大钢铁企业 100% 股权,通过优化管理、技术整合使其扭亏为盈,保留员工就业并拓展国际市场。 4. 资产收购 实例:A 企业收购 B 企业纺织品生产资产。 说明:A 企业以现金 130 万元及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收购 B 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保留其业务连续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5. 合并 实例:上海电气吸收合并上电股份。 说明:母公司上海电气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市子公司上电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整合资源并消除同业竞争,提升运营效率。 6. 分立 实例:河北豪特厨业分立出金沃物业。 说明:河北豪特厨业将物业管理业务分立为新公司金沃物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原公司存续(注册资本减至 1010 万元),债务按协议分割。 总结:这些案例体现了企业通过不同重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化解风险或实现战略扩张的实际操作,符合财税〔2009〕59 号文对重组类型的定义及税务处理原则。
税务处理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典型案例及分析,结合政策法规和实务操作进行说明: 案例 1: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背景: 甲公司将账面价值 1500 万元的厂房及设备以 1800 万元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以现金支付对价。 处理要点: 资产转让所得确认: 甲公司需按公允价值(1800 万元)与计税基础(1500 万元)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3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300×25%)。 收购方计税基础: 乙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 1800 万元确定,后续可按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三款。 案例 2: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背景: 甲单位持有 A 企业 100% 股权(计税基础 300 万元),以 600 万元将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以现金支付对价。 处理要点: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 甲单位需按公允价值(600 万元)与计税基础(300 万元)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3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 收购方计税基础: 乙企业取得 A 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 600 万元确定。 政策依据: 同上,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三款。 案例 3: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背景: 外商独资企业 A(实收资本 1000 万元)分立为新 A 公司(900 万元)和 B 公司(100 万元),分立给 B 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万元,公允价值 200 万元。 处理要点: 资产转让所得确认: A 公司需按公允价值 200 万元与账面价值 100 万元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元。 股东视同分配处理: 境外股东甲企业取得 B 公司股权的对价(200 万元)视同 A 公司分配股利,需缴纳 10% 预提所得税 20 万元(200×10%)。 政策依据: 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五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案例 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处理 背景: 境外母公司甲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子公司乙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外企业丙,转让价 5000 万元(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 3000 万元)。 处理要点: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 甲企业需按公允价值 5000 万元与计税基础 3000 万元的差额确认所得 2000 万元,在中国缴纳 10% 预提所得税 200 万元(2000×10%)。 扣缴义务: 支付方丙企业需代扣代缴上述税款,若未履行扣缴义务,甲企业需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7 号)。 案例 5: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背景: A 公司吸收合并 B 公司,B 公司资产公允价值 8000 万元(计税基础 6000 万元),负债 3000 万元,A 公司以现金支付对价。 处理要点: 资产转让所得确认: B 公司需按资产公允价值 8000 万元与计税基础 6000 万元的差额确认所得 20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 合并方计税基础: A 公司取得 B 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 8000 万元确定,负债按原计税基础 3000 万元承接。 政策依据: 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四款。 总结: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核心特征 即时纳税:交易发生时立即确认所得或损失,税负一次性实现。 公允价值计量:收购方取得资产 / 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调整。 无递延优惠: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纳税规则。 典型场景:现金支付比例高、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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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概念
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满足其一视同已经完工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记忆小贴士】三已原则:已报备、已使用、已拿证。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1. 一般原则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2.具体规则
一、支付手续费方式 案例: A 房地产企业委托 B 销售公司销售房产,双方约定:由 A 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价 100 万元 / 套,A 按销售额的 5% 向 B 支付手续费。当 A 收到 B 提供的已销清单时,按合同约定的 100 万元 / 套确认收入,支付给 B 的 5 万元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二、视同买断方式 情形 1: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案例: C 房地产企业、D 受托方、购房者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约定房产销售合同价为 120 万元 / 套,买断价为 115 万元 / 套。C 企业收到已销清单时,按 “合同价 120 万元” 与 “买断价 115 万元” 的较高者(120 万元)确认收入。 情形 2: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合同 案例: E 房地产企业委托 F 公司销售房产,F 公司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合同,约定买断价 130 万元 / 套。E 企业收到已销清单时,按买断价 130 万元确认收入。 三、基价(保底)并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情形 1: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案例: G 房地产企业、H 受托方、购房者三方约定:基价为 100 万元 / 套,超基价部分由 G 与 H 按 7:3 分成。某套房产实际销售价 120 万元,G 企业收到清单时,按基价 100 万元 + 分成额(20 万元 ×30% = 6 万元)确认收入 106 万元(注:分成额由 G 支付给 H,不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一、G 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收到购房者 120 万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40,000(基价 100 万 + 自留分成 14 万) 其他应付款 ——H 受托方 60,000(应付 H 的分成)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000(假设税率 9%,120 万 × 9%) 支付 H 受托方 6 万分成时: 借:其他应付款 ——H 受托方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以 120 万销售额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如 9%)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114 万(主营业务收入)计入应税收入,同时结转对应成本,最终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 14 万本质是 G 企业超基价分成的收入,无需特殊流转,只需在账务上正常确认收入,并完成税费缴纳即可。 情形 2:两方签订合同(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约) 案例: I 房地产企业委托 J 公司销售,约定基价 110 万元 / 套,超基价部分分成。J 公司以 130 万元 / 套卖给购房者,I 企业收到清单时,按基价 110 万元 + 分成额(20 万元 × 约定比例)确认收入,分成额另行结算。 四、包销方式 案例: K 房地产企业与 L 包销公司约定:包销期 6 个月,包销期内按包销合同价 150 万元 / 套确认收入;若包销期满未售出,剩余房产按包销合同约定的 160 万元 / 套及付款方式确认收入。 包销期内:L 公司售出 10 套,K 企业按 150 万元 / 套确认收入。 包销期满未售:剩余 2 套未卖出,K 企业按包销合同约定的 160 万元 / 套确认收入。
3. 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所有权转移
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或利润):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 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5%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预估毛利率】
1.预售阶段
根据房屋性质与区域,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5%-10%-15%
【记忆小贴士】 政策房3%,非政策房:看位置(5%-10%-15%)
2.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后,结算实际毛利额,将实际毛利额与对应预计毛利额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未售先租
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记忆小贴士】售转租有租赁预约协议的:交付使用之日确认租金收入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 税务处理
一、基本扣除规定
1.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 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期间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⒉.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3.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公式1: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公式2: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重要规定(掌握)
1.维修费用的扣除
【记忆小贴士】维修费当期据实扣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2.维修基金的扣除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记忆小贴士】维修金移交时据实扣。 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3.基本配套设施扣除——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 幼儿园、电站、水厂等
【记忆小贴士】“三看”:看营利+看产权;看赠与对象。
4.公共建筑的扣除
5.按揭担保金
损失时据实扣除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约定 为购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案例举例 一、概念定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担保金,指房企在销售房产过程中,为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时,银行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如 5%-10%)留存的资金。在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并完成抵押登记前,若购房者违约断供,银行可直接从担保金中划扣款项;若购房者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担保金最终会返还给房企。 二、业务流程 购房贷款环节: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房企作为开发商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担保金留存:银行审批通过后,按约定比例从发放的贷款中直接扣除担保金(如贷款 100 万,扣 5 万担保金)。 担保期管理:在购房者未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期间,若发生违约,银行先用担保金代偿;若正常还款,待抵押登记完成,银行返还担保金给房企。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房企支付担保金时,计入 “其他应收款 —— 按揭担保金” 科目。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 按揭担保金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按揭担保金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担保金属于企业暂付款项,不涉及收入或成本的税前扣除,仅需按实际收支往来核算。 增值税:无特殊税务处理,因未产生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缴纳或抵扣。
6.委托境外机构销售 的佣金支出
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扣除。
链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规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 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防范税收风险:限制扣除比例可以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高额佣金支出,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设定扣除比例,能让税务机关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企业的费用支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符合行业特点:境外市场环境、销售渠道、营销方式等与国内存在差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时,销售费用通常会比国内销售高一些。10% 的比例综合考虑了境外销售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构成,既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企业正常的销售费用支出,又能防止费用过度列支。 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国际税收领域,对于企业的费用扣除通常会有一定限制。规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与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相似,有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同时也能避免因佣金扣除问题引发的国际税收争议 。 保持政策平衡: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费用扣除有不同规定。如其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般按与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扣除限额,保险企业也有其特定的扣除比例。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佣金支出 10% 的扣除比例,是在整体政策框架下,综合考虑房地产行业委托境外销售的特性而制定,维持了政策之间的平衡 。
7.利息支出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统借统还
8.损失
(1)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规定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9.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举例说明: 假设企业 A 开发了一台专用设备,成本为 120 万元,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转为自用。该设备会计上按 10 年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 5%。2025 年 10 月 31 日(累计使用 10 个月),企业将设备以 100 万元出售。 分析: 会计处理: 每月折旧额 = 120 万 × (1-5%) ÷ 10 年 ÷ 12 月 ≈ 9,500 元 累计折旧(10 个月)= 9,500 × 10 = 95,000 元 出售时账面价值 = 120 万 - 9.5 万 = 110.5 万元 会计亏损 = 100 万 - 110.5 万 = -10.5 万元 税务处理: 因实际使用时间不足 12 个月,9.5 万元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设备的计税基础仍为原价 120 万元,处置亏损 = 100 万 - 120 万 = -20 万元。 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5 万元(因折旧未扣除),同时确认处置亏损 20 万元。 结论: 企业最终可税前扣除的亏损为 20 万元(而非会计亏损 10.5 万元),但需注意: 若设备使用时间≥12 个月,则可正常扣除折旧,按账面价值计算处置损益。 该政策旨在防止企业通过短期自用规避所得税。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5原则)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1.可否销售原则
2.功能区分原则
3.定价差异原则
4.权益区分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销能定全(权〉程(成)。
(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6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2.前期工程费
如水文地质勘探、测绘、可行性研究等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照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费用。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
(三)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直接计:直接成本和能分清对象的间接成本
分配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 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口诀:土地占地面积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口诀:公共建筑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口诀:直接或预算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 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本土地开发的产品;A(接受投资方)用非货币性资产取得B的土地,我先收到土地,相当于预收账款,所以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确认(因为产品都还没有开发出来,所以没有东西能给出去,只能等开发,发出时候确认)
(五)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3项)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 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链接: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预提费用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退税计算方法:

(1) 分摊: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公式中的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计算补缴土增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调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计算退税: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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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第五部分 看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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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农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 林产品的采集
(5)中药材的种植
林
(6)牲畜、家禽的饲养;
牧
(7)远洋捕捞;
渔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含“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花茶香饮,海陆养殖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
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
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受托可免】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委托,双方可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
③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④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享受
(4)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5)【多个项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
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不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原因如下: 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性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型、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且对国家和地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这些项目通常需要巨额投资、建设周期长、回报慢,但建成后能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如改善交通、保障能源供应、促进区域发展等。而承包经营和承包建设,主要是企业通过承包方式获得项目的经营管理权或工程建设权,以获取劳务性收益或建筑劳务收益,其性质与直接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承包方往往不是项目的原始投资者和长期所有者,可能只是在特定阶段参与项目的部分工作,不像原始投资者那样承担整个项目的长期投资风险和公共服务责任。例如,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的一段工程建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获得建筑劳务报酬,而不是对整个高速公路项目进行长期的投资和运营管理,以提供持续的公共交通服务。 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和不合理分配:如果允许承包经营和承包建设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企业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原本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活动包装成承包经营或承包建设,以骗取税收优惠,这就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也会造成税收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此外,承包经营和承包建设的收益通常已经包含在承包合同的价款中,如果再给予其税收优惠,可能会导致同一项目上不同参与方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异过大,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明确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不享受优惠,有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这样可以使企业在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清楚了解不同参与方式的税收待遇,避免因政策模糊而产生误解和争议。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例如,如果对承包经营和承包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决策时面临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在审核和监管时也难以把握标准,容易引发税收纠纷和管理混乱。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说明]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资产比例法
2.(三免三减半)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新增: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 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三免三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链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总结
(6个)三免三减半
【基】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电】2.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说明]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资产比例法
【节能环保】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饮水】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新增: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 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次核准分批次】5.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6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所得500万内免,超500万减半】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含义
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技术转让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1】技术转让收入:当事人(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提示2】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②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提示3】技术转让成本=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扣除额(即无形资产的净值) 【提示4】相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或(新增)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提示 6】新增: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4.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不享受情形

(1)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3)要求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5.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看视频巩固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两内征收,一香不征收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5年内免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每人每年600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人10%/境内研发费用60%/高企收入60%】
1.含义
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企认定5条件
【提示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略) (2)专家评审。 (3)审查认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满1年)
【知识产权所有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技术范围】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发费用占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5%
如果刚好在临界点 取高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口诀:研发费用看销售, 五千万和两亿。 百分之5、4、3 境内费用六成起。 高新产品六成收, 创新能力要足够。 申请之前无大错, 安全质量环境优。
3. 3年有效期
【说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3.监督管理
复核-不符合-追缴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更名变化三月报,企业更名证重发,不符条件年取消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整体迁,资格续;部分搬,新认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规定重新认定。
(3)【取消资格】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说明】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企资格可取消, 申请造假头一条。 安全质量环境差, 未报变化又漏表。 通知税务追优惠, 务必规范经营好。
4.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发证年度就享受】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暂按15%,不符补缴】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拓展 不考: 高企重新认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复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需要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在网上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确认提交成功后到线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提交材料: 复审申请表。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如营业执照等。 企业近三年内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例如企业拥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相关项目的立项文件、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等。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如产品的技术说明书、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等。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量及其占比等信息。 机构审核认定:认定机构对照《认定办法》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将由认定机构向科技部备案。 颁发证书:备案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企业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 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专学历50%/技术收入50%/离岸外包35%】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满足条件
(1)【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技术范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大专以上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收入占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离岸外包】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境内注册法人企, 服务先进研能强, 大专学历五成占, 先进服务五成收, 离岸外包三五成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界定

行业非限禁, 三项要记清。 所得三百万, 三百从业人。 五千资产额, 条件全符合。
335
2.税收优惠:累进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税率5%
3.其他相关事项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计算公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 (2)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征收管理

(1)!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小微优惠政策
(2)只适用于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3)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预缴时335暂按截止本期数据判断
(6)预缴享受,汇算清缴不符合规定,应当补税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季度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8)新增:智能预填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
四、加计扣除优惠-3项
1.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
【提示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现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般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100%/形成无形资产200%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120%/形成无形资产220%
2.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
(2)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提示1】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2】不包括车房等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
(4)无形资产摊销
包括用于研究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提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三新一勘")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项费用之和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等。 【提示1】不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 自2021年开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中的①至⑤的费用之和)÷(1-10%)×10% 理解:(前五项+其他限额)*10%=其他限额
举例

2.委托研发
加计扣除基数 和加计扣除金额 区别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总结】
考题中的处理:【三部分】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自主研发(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研发费×80%+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发生的费用(三步法:孰低)]×100%/120%(纳税调减)

(1)自主研发费用:320 万元 (2)委托境内机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3)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研发费用:(100×80%=80 万)PK[(320+200×80%)×2/3]取小: 80 万元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320+160+80)×100%=560(万元)
3.适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不适用(反向记忆)
1.核定征收;
【提示2】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非居民企业
3.负面清单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商务租住房,批零餐烟娱)
4.不适合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拓展: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提示 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据实扣+100%加计扣除
满足条件
①[1年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交四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
③【支付工资】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基础设施达标】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支持基础研究
据实扣,100%加计扣
新增:支持基础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提示1】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提示3】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基础研究不简单。 非营机构和高校, 政府基金也包含。
4.其他相关考点
1.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提示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提示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6.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7.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2年 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下同)以上的, 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 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的,法人合伙人 可按其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提示 1】 创投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年度起计算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
这项规定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有潜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即使所投资的企业规模有所增长,只要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质,相关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提示1】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说明】2023年下列第(4)条有变化,适当关注!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看人数, 两百以内才算数。 本科三成不能少, 资产销售三千万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易混链接】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中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具体要求“。 (P80)
【提示2】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确定。

六、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情形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方法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提示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提示2】所谓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提示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 企业于2023年12月份采购并在当月到货,且取得发票的设备,其购进时点为2023年12月份。即使设备在购进当月(即12月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为2024年,因此,应在2024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2023年。】 【提示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提示6】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减计收入优惠【90%】5项
1.【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主要原材料取得的收入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老育政】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3(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示】新增: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下同)。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4.自2017年1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保费收入
5.(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5年 设备投资额的10%】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专设,五年转出租,停享优补缴。受让方抵免,十率当年税,不足五年转。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两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政府对政府;组织对政企贷款对优惠贷款
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提示1】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2】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说明: 假设一家节能服务公司与某用能企业签订了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安装了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节能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合同期为 5 年,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用能企业。 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用能企业按照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合同期满后,设备已计提折旧 50 万元(100 万元 / 10 年 ×5 年),此时设备净值为 50 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 节能服务公司在安装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 节能设备 1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100000(1000000/10 年) 贷:累计折旧 100000 合同期满转让设备给用能企业: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1000000 - 5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 节能设备 1000000 借:银行存款等(假设转让价为设备净值)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对于用能企业来说,接受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 节能设备 500000(按折旧期满资产计税基础入账) 贷:银行存款等(假设支付转让价)500000。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举例理解: 假设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了一份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投入了一批节能设备,价值为 100 万元。合同期内,用能企业按照约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办理资产的权属转移,用能企业之前已经支付了 80 万元的资产价款。此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这已支付的 80 万元资产价款再次计入自己的收入。 分录展示: 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 节能设备 1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00 万元 合同期内,用能企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 节能服务收入 合同期满,办理资产权属转移,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贷:固定资产 —— 节能设备 100 万元
3.其他规定:
1.节能服务企业享受“3免3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2.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3.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以下是对这句话的举例说明: 假设一家节能服务企业同时实施了两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 A 和项目 B。 项目 A 的投资额为 500 万元,项目实施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800 万元;项目 B 的投资额为 300 万元,预计年销售收入 600 万元。两个项目总投资额为 800 万元(500 + 300),总销售收入为 1400 万元(800 + 600)。 在效益分享期内,企业发生了期间费用共计 200 万元,且划分不清具体归属于哪个项目。 首先计算分摊比例: 项目 A 的投资比例 = 500÷800 = 0.625,其收入比例 = 800÷1400 ≈ 0.571。 项目 A 的综合比例 =(投资比例 ×50% + 收入比例 ×50%)=(0.625×50% + 0.571×50%)≈ 0.598。 项目 B 的投资比例 = 300÷800 = 0.375,其收入比例 = 600÷1400 ≈ 0.429。 项目 B 的综合比例 =(0.375×50% + 0.429×50%)≈ 0.402。 然后计算各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项目 A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 200×0.598 = 119.6 万元。 项目 B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 200×0.402 = 80.4 万元。
4.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 。
以下是对这句话的举例说明: 假设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1000 万元。按照规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此项目中的投资额至少应为 1000×70% = 700 万元。 例如,该项目包括对某工厂的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需要购买高效节能灯具、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等。节能服务公司投入 700 万元用于采购设备、进行工程施工以及后续的维护服务等。而用能企业可能投入剩余的 300 万元,或者以其他方式如提供场地、协助项目实施等参与项目。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承担主要的投资责任,以推动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1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1.优惠政策总结性记忆 (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企业适用,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暂不征】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保险保障基金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西部大开发【1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提示2】新增: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15%】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5中2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6海南自由贸易港【15%】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提示 1 】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提示 2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 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提示 3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 用 15% 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境外直接投资 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 (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 的股息所得。
( 2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 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 旧、摊销的方法。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西部/海南/污染均有收入占比60%
7永续债
1.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1.【永续债是股息红利性质】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行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实质是股息红利】
投资方-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永续债是债券利息性质】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发行方-准予扣除利息支出
投资方-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提示】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8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5年内减按15%】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电人医空
9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忆
√
20241009-20241011
20241016
20241017
20250329
20250702-0703-正确率86%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补充2023年杨军例题 三位一体法(流转税+所得税)
做此题:三部分 注意点:【自产卖给员工, 视同销售 交增值税,所得税】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 】 【注意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会计利润可以减消费税和城建税及附加,增值税不能减】 【新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纳税调减】【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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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第十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申报管理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构成关联关系:
(股权关联25%)(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1.如果一方A通过中间方B对另一方间C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B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C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B对另一方C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直系血亲:往上数3代,往下数3代
(借贷关联)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25%),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例子一:双方存在持股关系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20% 的股份。A 公司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B 公司实收资本为 800 万元。A 向 B 公司借贷资金总额为 450 万元。 分析: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 25%,但 A 向 B 公司借贷资金总额 450 万元占 B 公司实收资本 800 万元的比例超过了 50%。这种情况下,A 公司和 B 公司属于借贷关联关系。 例子二:同为第三方持股 C 公司和 D 公司同为 E 公司持股。C 公司实收资本为 1200 万元,D 公司实收资本为 1500 万元。C 向 D 公司借贷资金总额为 600 万元。 分析:持股比例未达到规定的 25%,C 向 D 公司借贷资金总额 600 万元占 D 公司实收资本 1500 万元的比例为 40%,未达到 50% 以上,此时 C 公司和 D 公司不属于借贷关联关系。 假设 C 向 D 公司借贷资金总额调整为 750 万元,此时借贷资金总额占 D 公司实收资本比例达到了 50%,那么 C 公司和 D 公司就属于借贷关联关系。 例子三:一方借贷资金由另一方担保 F 公司和 G 公司,双方不存在直接持股关系,但同为第三方持股且持股比例较低。F 公司实收资本为 900 万元,F 公司全部借贷资金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由 G 公司担保。 分析:100 万元占 F 公司实收资本 900 万元的比例超过了 10%,且不是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所以 F 公司和 G 公司属于借贷关联关系。
(技术关联)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经营关联)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人员关联)(5)一方(A)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B)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AB公司共用一套人); 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 (5)项关系之一。
甲对A持股30%;乙对B持股40%; 甲乙是夫妻关系,所以甲对B也有控制关系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 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4.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 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 填报国别报告(2种情况):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5.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 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3种情况):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猪特笨
(一)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 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 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3.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 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二)本地文档
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 000万元。
211+0.4
2.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3.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三)特殊事项文档
1.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四)豁免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⒉.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其他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 单边预约定价是一国税务当局与其本国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是同时得到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同意的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则是两国以上税务当局与其本国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
(一)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 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 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 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 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 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 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三)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1.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 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 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 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 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⒉.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①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 且尚未结案;
②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③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④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 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 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 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 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6.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2、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熟悉)
1.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⒉.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恶意避税)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 (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 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即低于12.5%),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视同股息分配额×股东持股比例×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资本弱化管理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 1。
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所有者权益会计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可能出现负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
5、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程序
1.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 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资本弱化)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受控外国企业)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⒉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 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 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二)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重要)
(三)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 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除上述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⒉.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四)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
1.企业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形资产收益分配。 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而未实际执行相关功能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应当仅获得合理的资金成本回报。
2.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应当与无形资产为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五)非受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
解释: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⒉.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六)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实施
1.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 按日 加收利息。
(1)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 5%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上述(2)的规定。(加5%)
6.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七)特别纳税调整协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2)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3)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4)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5)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6、一般反避税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实施的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 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 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5.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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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内容部分没有认真看,看纸质档吧
20250408
第十一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申报表结清税款。

(二)汇算清缴
1.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补充: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唯一】
四、跨地区经营企业的 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计算。
4.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税额
总部50%
25%就地
25%中央
分支机构50%
5.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0.35和资产总额0.3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收入 /工资/ 资产
(4)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6.适用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上述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某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 1000 万元。该企业总机构位于北京,有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A 在上海。 在未撤销分支机构 A 之前,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假设总机构分摊比例为 50%,分支机构 A 分摊比例为 30%。那么在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50%×25% = 125 万元,分支机构 A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30%×25% = 75 万元。 现在假设分支机构 A 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从第二季度开始,分支机构 A 就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第二季度该企业总机构及剩余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 800 万元,且总机构分摊比例仍为 50%,其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合计为 50%。那么第二季度总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800×50%×25% = 100 万元,而此时不再有分支机构 A 分摊缴纳的部分。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分支机构 A 撤销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这里是第二季度)起,它就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平均
4.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自己公司的)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内地以外注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 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⒉【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是指因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对于特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两地相同则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 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 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两种形式
自行判定
调查发现
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管理
1.政策性搬迁情形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搬迁收入
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意1: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注意2: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3.搬迁支出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5.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 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 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完全停止才能减除)

补充: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八、企业清算的 所得税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 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 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
1.股息所得
2.收回投资成本
3.转让收益
撤资
2.1.3
5.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 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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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粗略看了一遍
20241016